102年8月2日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簡介 資料來源 :教育部會計處審核及帳務科黃科長佩琦 報 告 人 :國立臺東大學主計室組長蘇彥光 102年8月28
綱 要 壹.前言 貳.修正重點 参.修正後要點研討 肆.修正後編列基準表研討 伍.其他相關規範研討 陸.結語
壹、前 言 本要點99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第6點 、第9點、第13點。 壹、前 言 本要點99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第6點 、第9點、第13點。 102年8月2日臺教會(三)字第10210 5917B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係大幅修正,以簡化程序提升 經費使用效率,加強財務管理。
貳、修正重點 一 放寬補助項目 二 放寬流用規定 及簡化變更程序 三 提升經費使用效率 四 其他 4
放寬補助項目 內部場地使用費:如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予以補助。 (參要點第四(一)-3-(2)、內部場地使用費) 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等:因配合教育部政策需要者,得予以補助。 (參要點第四(一)-3-(3) 、行政管理費)
簡化變更程序 現行條文…如請撥資本門經費,則另加填「教育部補助(委辦)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 刪除現行條文有關請撥資本門經費,須另填「教育部補助(委辦)建築或設備經費採購明細表」之規定。 6
放寬流用規定 非跨年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得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年度結束前報教育部備查。(註:跨年計畫須先報部)【要點第八-(四)-1】 除指定項目補助計畫者外,二級用途別項目間勻支,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免辦理計畫變更。 7
提升經費使用效率 各大專校院納入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增訂應儘速轉撥經費,如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酌減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 若有特殊情況,得循內部行政程序先行預借或墊付款項。 8
其他(1/2) 本部所屬機關得準用本要點。 擔任教育部不同計畫項下專任助理,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按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編列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9
其他(2/2) 分攤設備或軟體使用費,得核實編列設備使用費。 雜支改列業務費項下,並刪除編列比率限制。 修訂行政管理費計算方式,並提高上限至60萬元。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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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修正後要點研討 12 12
要點架構 壹、總則 陸、預算規模變更 貳、申請、研擬及核定 柒、產生收入及結餘款 參、經費撥付 捌、結報 肆、經費支用 玖、憑證之保存與銷毀 伍、流用及勻支 拾、附則
壹、總則(1/2) 補助 委辦 指教育部依所定之預算計畫對中央各機關、學校、所管基金、地方政府、國內外團體或個人,提供經費支援。 指教育部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所需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等,辦理屬於本部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委辦
補助之類型(2/2) 全額補助 部分補助 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全部補助 1.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予以某一比率 之補助 2.就申請單位所提計畫經費之指定項目予 以全部或某一比率之補助
貳、申請、研擬及核定(1/3) 階段 2 階段 1 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教育部補助或委辦計畫項目經費核定表 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補助計畫申請表-範例
要點修正(2/3)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放寬補助項目 申請補助計畫,下列經費不予補助:【要點第四-(一)-3】 1.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2.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案件,下列經費不予補助: 2.內部場地使用費。 3.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放寬補助項目
計畫之核定(3/3) 通知受補助單位 通知受委辦單位 1.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教育部核定(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2.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費者,並應敘 明納入地方預算或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通知受委辦單位 核定公文中敘明「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19
參、經費撥付(1/2) 一、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議定方式辦理。 二、以個別計畫之單一執行機關、學校或團體區分: (三) 超過1,000萬元者,分3期按計畫之40%、30%及30%撥付。 (四) 超過3,000萬元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一) 400萬元以下者:得1次全數撥付。 (二) 超過4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者:分2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60%及40%撥付。
參、經費撥付(2/2) 1.計畫經核定後,先行請撥第1期經費,已 撥經費執行率達70%以上時,得請撥次1期 所需經費。請撥次1期經費時,應檢附 「教育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 2.如依教育部規定須轉撥經費至其他執行單 位者,應配合計畫執行進度儘速轉撥,倘 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酌減補助金額或 停止補助。
肆、經費支用(1/6) 要點修正 於計畫期程前、後一個月內所發生與計 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該項支出無需辦 理經費流用者,得敘明原因循其內部行 政程序辦理。【要點第六-(一)】 若有特殊情況,須先行預借或墊付者, 應循內部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要 點第六-(六)】
要點新增-彈性經費支用規定(2/6) 依據 對象 各大專校院 適用 計畫 行政院101年10月8日院臺科字第1010058107號函 教育部102年1月9日臺教會(三)字第1020006216號 函之補充說明 對象 各大專校院 適用 計畫 科技計畫、邁向頂尖大學等專案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僅限上列計畫適用) 【要點第六-(五)】
肆、經費支用(3/6) 指以核定計畫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二萬五千元。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彈性經費額度不予調整。 彈性經費額度
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肆、經費支用(4/6) 受教育部補助之機關、學校或團體人員不得支給下列經費 出席費 稿費 審查費 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評鑑費 【要點第六-(四)】
肆、經費支用(5/6) 例外規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教育部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任何酬勞及差旅費。 【要點第六-(三)】
肆、經費支用-設備採購(6/6) 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 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1.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詳列財產 明細,送教育部辦理財產產籍登記。 2.得視實際狀況依相關規定辦理贈與或移 撥受委辦單位或另定財產代管契約。
伍、流用及勻支(1/5) 要點修正 【要點第八-(一)~(八)】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八、計畫經費之流用及勻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事費除經本部同意 或因政策調薪、依法 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 致不敷使用者外,不 得流入。 六、各項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放寬
伍、流用及勻支(2/5) 要點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二)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資本門經費不得流用至經常門。(資 → 經) (二)經費之流用: 1.各計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X
伍、流用及勻支(3/5) 要點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放寬 (四)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 1、非跨年度計畫:得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先行辦理,並於經費流用當年度結束前,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常門經費流用至資本門報告表」,將流用情形報本部備查。 3.經常門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資本門。 放寬
非跨年流用至資本門
伍、流用及勻支(4/5) 要點修正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2、跨年度計畫:報經本部同意後,得辦理經費流用。 3、原編列購置耐用年限2年以上且金額1萬元之資本門項目,如實際執行支出未達1萬元者,仍視為資本門經費。 放寬
伍、流用及勻支(5/5) 各計畫一級用途別項目流入未超過20%,流出未超過30%者,由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循其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逾上開比例者,仍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向教育部申請經費流用時,應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流用申請表」。 除原定計畫已有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者外,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得互相勻支。
陸、預算規模變更(1/1) 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者,應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要點第九點】
柒、產生收入及結餘款(1/3) 要點新增-產生收入 除利息收入免予繳回外,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 率繳回本部。【要點第十點】 研發成果收入,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 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但已實施校 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館所 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得免 繳回,以納入基金方式處理。
柒、產生收入及結餘款(2/3) 結餘款處理 原 則 補助計畫: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 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委辦計畫:依契約約定 例 外 【要點第十一點】 原 則 補助計畫:未執行項目之經費,仍應全 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委辦計畫:依契約約定 例 外 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實施國立社教機構 作業基金館所,及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納入基金方式處 理為原則
柒、產生收入及結餘款(3/3) 對 象 非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與非實施國立社教 機構作業基金館所,及其他機關團體 規 定 補助計畫: 1.全額補助:計畫結餘款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計畫結餘款按本部核定補 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 3.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結餘 款未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無需繳回
捌、結報(1/2) 要點修正 【要點第十二點】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十二、計畫之結報,除委辦計畫經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採購程序者,得免辦理外,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八、................................,至遲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依下列情形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放寬
捌、結報(2/2) 原始憑證是否報經審計部同意留存執行單位保管者: 報經審計部同意: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未報經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成果報告、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玖、憑證之保存與銷毀(1/1) 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得留存團體之原始憑證,其銷毀應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拾、附則(1/1) 要點新增 十六、本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常見錯誤態樣 補助案件之補助依據未敘明 補助或委辦經費表格誤用 民間團體未使用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 同一計畫另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惟經費表未併同揭露 經費表所列項目未按標準編列(如:工讀(作)費、講課鐘點費、稿費等) 資本門經費編列經常門項目
常見錯誤態樣(續) 受款人名稱或帳號錯誤 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時,未依規定檢送經費調整對照表 指定項目補助案核結時,收支結算表未表達非指定項目資訊 同一計畫獲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惟收支結算表未列示 有未執行項目時,結餘款未繳回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2點: 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第3點: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範例) (範例2)
肆 修 正 後 基 準 表 研 討 45 45
發票個案研討 三聯式電子發票 外來單據憑證 本校統一編號打錯 (請勿自行人工修改,必須重新開立正確發票) 金額錯誤亦同
修正後基準表-人事費-1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四)、專任行政助理 (本校稱專案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若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依比例編列年終獎金。 五、支用限制: (一)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 (二)不補助主持人費,教育部同意者除外。 放寬;請注意補助與委辦差異 47
修正後基準表-人事費-2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四)、專任行政助理 (本校稱專案助理) (續前頁) 五、支用限制: (四)、專任行政助理 (本校稱專案助理) (續前頁) 五、支用限制: (三)…除經教育部同意或因政策調薪、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四)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不得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勞 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 48
修正後基準表-人事費-3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四)、專任行政助理 (本校稱專案助理) (續前頁) (四)、專任行政助理 (本校稱專案助理) (續前頁) **擔任本部不同計畫 如同年12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 放寬,請洽詢核定機關是否同意編列全部年終獎金 49
修正後基準表-人事費-4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六)、專任行政助理(勞工退休金=薪資*6%) (七)、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 2% ) ※此處係因人事費產生之補充保費,因業務費衍生之補充保費請區分另行編列。 四、勞工退休金由業務費改列人事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非個人自負補充保費 50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一)、出席費 (未修正) (每人*每場次) 1,000元~2,000元 (未修正) (每人*每場次) 1,000元~2,000元 **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 **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ex:教育部補助計畫,教育部人員及本校人員不支領) **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不重複領出席費審查費等 51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2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二)、稿費 (未修正) ※凡委託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專家學者於出席會議前先行對相關文件所作審查,如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則屬會前準備工作,…,不得在出席費外另行支給審查費 。 52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3 修正規定(新增隸屬關係) 支用說明 備註 (三)、講座鐘點費 (專家學者每人*每節) 外聘-國外2,400元 外聘-國內1,600元 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1,200元 內聘-800元 **(教育部)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教育部人員鐘點費依內聘標準支給 **教育部委辦計畫,與本部有隸屬關係機關學校之外聘講師鐘點費應以1200元/節支給(含大專高中職) 與學期正式課程鐘點費標準不同 53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4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四)、裁判費 (未修正) (每人*每日) (每人*每場次) (未修正) (每人*每日) (每人*每場次) **依「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主辦機關(構)學校之員工擔任裁判者,其裁判費應減半支給。 **不得再報支加班費或其他酬勞。 54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5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五)、主持費、引言費 (未修正) (每人*每場次) (未修正) (每人*每場次)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 55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6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六)、諮詢費、輔導費 、指導費 (未修正) (六)、諮詢費、輔導費 、指導費 (未修正)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每人*每場次) 1,000元~2,000元 **檢附諮詢、輔導或指導之紀錄。(與領款時出具之個人領據不同) 不重複領出席費演講費等 56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7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七)、訪視費 (修正定義) (每人次) 1,000元~4,000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解現況,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並作成訪視紀錄者屬之 。 **半日上限2500元。 57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8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八)、評鑑費 (修正定義) (每人次) 2,000元~6,000元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估計畫執行情形、目標達成效能之良窳,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之 。 **半日上限4000元。 **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重複支給書面審查費。 58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9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九)、工作費 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 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 (102年→109元/時) **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1/10為編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1日為編列上限。 **檢附臨時工時數紀錄。 應事前辦理申請僱用臨時工手續 59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0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工讀費 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倍為支給上限,但大專校院如訂有工讀費支給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支給。 (本校102年→大學109元、碩士120元/時) **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1/10為編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1日為編列上限。 **檢附工讀時數紀錄。 應事前辦理申請僱用工讀生手續 60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1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一)、印刷費 (僅項次變更) 核實編列 (僅項次變更) 核實編列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61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2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二)、資料蒐集費 (僅項次變更) 上限30,000元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索等屬之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62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3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三)、國內旅費、 短程車資、運費 (僅項次變更) (十三)、國內旅費、 短程車資、運費 (僅項次變更) 一、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二、急要公務,請依個案簽核。 三、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請附寄送清單,註明寄送物品) 63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4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四)、膳宿費 增訂辦理【半日國際性】會議、研討會(不包括講習、訓練及研習會),每人膳費上限為550元。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之辦理場地及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理。其中膳費內應含三餐及茶點等。 64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5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五)、保險費 (僅項次變更) ※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額100萬元) V.S. ※活動-公共意外責任險 (不特定民眾參與活動)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軍公教職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不再投保 65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6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六)、場地使用費 (僅項次變更)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惟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本項經費應視會議舉辦場所核實列支。。 66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7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七)、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 (十七)、全民健康保險 補充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如講座鐘點費、稿費等…*2%)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 67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8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八)、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一、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險費依勞、健保及相關規定編列。 二、臨時人員之勞工退休金或保險費屬之。 68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19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十九)、設備使用費 一、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分攤之電腦、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費。 二、如出具領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 69
修正後基準表-業務費-20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二十)、雜支 一、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二、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70
修正後基準表-行政管理費 修正規定 支用說明 備註 三、行政管理費 凡機關、學校、團體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屬之。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本項經費,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二、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三、教育部83年12月8日台83會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71
行政管理費計算 補助案件不補助行管費,因配合教育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72 業務費 *10%以下 業務費300萬元(含)以下。 業務費 * 5%以下 業務費超過300萬元部分。 60萬元 上限 特殊需要經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補助案件不補助行管費,因配合教育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72
本室近期修訂規定及措施 國立臺東大學各學術、行政單位及個人回饋學校要點(101.10.25修正) 國立臺東大學賸餘經費運用及管理要點(1020509修正) 依本校經費稽核委員會決議,不定期電話訪查工讀費及採購案付款正確性。
核銷注意事項1/5 依環保署及本校總務處通報: 以不提供紙杯及包裝水為原則。 依人事總處及本校人事室函轉: 學校自辦之體育活動競賽不支給裁判費。 依人事總處及本校人事室函轉: 包括大學約用人員及軍公教人員不再額外投保函文 依人事總處及本校人事室函轉:信用卡支付
無統一編號商店收據貼印花(法規)
2017年3月16日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 ~迅速核實結報經費 工作順利沒煩惱~ 82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