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较司法制度(6学时) 第一节 概论(1学时) 一、司法制度 第四章 比较司法制度(6学时) 第一节 概论(1学时) 一、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广义上包括法律渊源、司法机关、审判制度三方 面内容。司法机关中不仅包含法院、检察、警察三系统, 而且包含公证、律师、仲裁等,相应地也包含了法院的审 判制度和裁决程序。 二、司法制度之比较 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庞大,本章主要讨论资本主义两大法 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比 较以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其 中,英美为普通法系国家代表,法、德为大陆法系国家代 表,前苏联和中国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代表。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 (2学时) 一、英国 1、英国宪法。 2.英国行政法。 3.司法机关系统。 4.审判制度。 5. 律师制度。
二、美国 1、美国宪法。 2、美国行政法。 3、美国司法制度。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 (1学时) 一、法国 1、法国宪法。 2、法国行政法。 二、德国 1、德国宪法。 2、德国行政法。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 (1学时) 一、法国 1、法国宪法。 2、法国行政法。 二、德国 1、德国宪法。 2、德国行政法。 3、司法机关系统。 4.审判制度。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 司法制度(2学时)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 司法制度(2学时) 一、前苏联的司法制度 1、1936年苏联宪法。 2.苏联行政法。 3.司法机关系统。 4.审判制度。
二、当代中国的司法制度 1、宪法。中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通过的,由1954年宪法发展来, 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现行宪法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依法治国,一切权利属于人 民;维护国家统一,实行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肯定我国 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我国是单一制 国家,特别行政区和民族区域自治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坚持 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 方式并存。广泛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起其地位十分显 著,居于国家机关之前。我国建立了以人大为主导的“议行合一”制度 ,国家主席、总理、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均由人民产生,对人大负责,人大是中国的权力中心。 我国宪法不进入司法领域,因此法院系统并不受理违宪案件。
(1)已有的法律不够彻底、完善,如《国家赔偿法》赔偿 范围窄、赔偿力度小,实际上起不到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法行为的作用; 2、行政法。 中国先后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政 府采购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 律。基本上建构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已有的法律不够彻底、完善,如《国家赔偿法》赔偿 范围窄、赔偿力度小,实际上起不到控制国家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法行为的作用; (2)缺乏《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管理法治化程度 不高,国家机构庞大,臃肿、低效乃至权利滥用等痼疾难 以解决; (3)尚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各具体行政法中规定 的程序杂乱无章,相互冲突,拘束力弱; (4)监察和审议独立性不高,权威不高。
3、司法体系。 中国的法院体系在纵向层次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法院上下级之间系业务监督关系,不存在于领导与 被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可以提审或再审下级法院管 辖案件,但不宜事中干预.实行两审终审。 中国的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构,对公安、法院进行 监督;在刑事案件中出庭公诉(自诉案件例外)。
4、审判和律师制度。 中国民事审判模式正在由纠问式转换成抗辩式。当事人引起诉讼程序 ,享有 广泛处分权。当事人进行辩论质证,可以和解等。法院居中审 判原则上不主动取证。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已经质 证证据的约束,尚保留有一些纠问式痕迹。 中国刑事审判,公安、检察法院均可行使立案管辖,其中以公安管辖 为原则,检察院受理渎职、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公职人员犯罪,法院 受理自诉案件。公安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一般由 基层法院管一审刑案,例外的由中高级法院管辖。死刑案由中院管辖, 高院核准,最高法院复核。 中国所有类型案件,律师或非律师都可以代理或辩护,但在刑事案件 中,非律师的权利会受到一些限制。中国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实 行职业资格制度,受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