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行政中立與公務員廉政倫理 報告人:傅育婷
行政中立 一.前言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 三.行政中立的基本定義 四.行政中立之目的 五. 現行行政中立之相關規定 六.行政中立具體化 七.結語
一、前言 先進民主國家的經驗,一方面要有成熟的政黨政治,另一方面要有健全的文官制度。所謂「政府雖然會換,但行政繼續存在」這樣的精神就是建立在常任文官中立的基礎上。 而所謂的「行政中立」的意義又是什麼?
(一)就機關組織而言 (二)就公務人員的立場而言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分別 二、行政中立之意涵 (一)就機關組織而言 (二)就公務人員的立場而言 (三)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分別
(一)就組織機關而言 1.指機關組織之成員對於政治事務保持超然的地位。 2.中立是針對事務官而言,政務官則否,因其在位情形是與政黨同進退的。 3.政務官不得利用機關組織之資源來圖利其所屬政黨。
(二)就公務人員的立場而言 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嚴守的一種立場或一項原則,包括五點意義: 1.公務人員在職期間一效忠國家、盡忠職守。 2.公務人員處理公務應秉持超然、客觀、公平的立場,嚴守依法行政的原則。 3.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時,應採取同一標準,大公無私。 4.公務人員在日常生活中,應避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 5.公務人員對所主管的業務,應隨時地掌握民意動向,並作適時適當的回應。
小結 1.行政中立之對象: * 限於文官事務官(經考試合格、依法任用、考績保障、退 *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等 2.對內競爭,對外一致。 休撫卹。) *不包括政務官、民選公職人員等 2.對內競爭,對外一致。
三、行政中立基本定義: (一)依法行政 (二)執法公正 政府既依人民意志所託而組成,則公務員在處理 (三)不介入黨派 依法行政乃是法治國家公務人員行使行政 行為之首要遵循原則,因此公務員對於公務處 理,便應以法規為依據。 (二)執法公正 政府既依人民意志所託而組成,則公務員在處理 公務上,便應秉持超然公正立場,依同一標準一視同 仁,無所偏愛或偏惡,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 黨派。 (三)不介入黨派 公務員在政黨競爭中應保持超然中立,不介入政 治派系或政黨紛爭。
四、行政中立的目的 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 配合多元環境的需要 推動行政革新 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促進民主政治的發展 健全的民主政治發展,必須植基於一安定的社會環境。 維持政黨良性競爭,行政系統的施政功能、公務員卓越廉潔,可以說是民主國家最為關切的課題。 而行政中立的落實,能使政府的穩定與能力不受政爭影響。
配合多元環境的需要 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社會環境變遷急遽而趨於複雜,使整個社會呈現多元化局面,每個團體都為自己爭取利益,因而彼此之間可能會起衝突。處在這種情況之中,政府就必須扮演「超越利害關係」的仲裁角色,依循「社會公正」的路徑。
推動行政革新 *行政革新方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如期望政治系統的穩定、和諧,尤其是期望行政能對專業知識、效率及公平等價值促成實現,在相當程度方面必須依賴行政人員中立。其主要理由,是鑑於行政中立: (1)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強公權力的效度。 (2)能引進有專業知識、有方法、有能力的人才。 (3)能使政府機關厚植與保持知識、經驗的累積並使行政能力持續成長。 *行政革新方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保障公務人員權益 不受任何外力干擾最有力保證 免除政治衝突介入行政事務中 確保公務員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壓迫 行政系統得以確保知識與經驗的累積,提昇國家競爭力
五、現行行政中立之相關規定 公務員服務法 公職人員選罷法 行政中立其他相關要點
公務員服務法部分 1.公務人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 執行其職務。〈第一條〉 2.公務人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外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第四條〉 3.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六條〉 4.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第七條〉 5.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第十三條第三項〉
6.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十四條〉 7.公務員對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第十五條〉 8.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送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第十六條〉 9.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第十七條〉 10.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分官民之招待或餽贈。〈第十八條〉
11.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第十九條〉 12.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1)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2)經營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往來款項之銀行錢莊。 (3)承辦本機關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商號。 (4)受有官署補助費者。〈第二十一條〉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 1.警察、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現任公務人員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第三十五條〉 2.公務人員不得擔任助選員。〈第四十七條〉 3.警察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第七十一條〉 4.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1)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者。 (2)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者。 (3)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者。 (4)要求有部署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者。 (5)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與作人事上之安排者。〈第九十九條〉
行政中立具體化(禁止事項) 充當政黨選舉之候選人(美) 要求或處理政治競選捐款(美) 充當政黨會議代表(美) 在政黨大會發表演說(美) 從事選舉活動(美) 進行政黨提名之陳情(美) 在工作時間內(美) 參加競選活動 穿著制服卻佩帶競選人徽章 辦公室中張貼競選標語 為候選人向下級機關或公眾募款
行政中立具體化(禁止事項) 利用職權強迫推展政治活動(美) 利用職權干擾選舉結果或提名(美) 藉人事行動對「拒絕從事政治活動」之下級公務員為報復(美) 參加選舉當選,留職停薪或辭職(法) 參與議員競選,休假、停薪,當選者,辭職或免職(德) 為政治目的而從事示威(日) 從事政黨籌組(日) 從事政黨刊物發行編輯(日) 從事劇政治目的之演出或主持(日) 禁止兼職(日)
結語 中立立場的人,自己要自立自強,不論你是那一派,到那裡都重要。 只要你有專業精神,不管那一黨都會看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