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與網路申報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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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與網路申報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年7月7日

簡報內容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作業說明 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說明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系統介紹 常見勾稽異常情形 新措施之推動實施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作業說明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填報檢具作業架構 判定是否應檢具清理計畫書 解除列管 確認提報檢具原由 提報 變更 異動 審查 備查 非屬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對象 判定是否應檢具清理計畫書 解除列管 屬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 確認提報檢具原由 新設、重提、新提 異動 變更 提報 變更 異動 審查 備查

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 法源依據 – 廢棄物清理法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異動及排除條款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公告事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法源依據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 、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異動及排除條款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 (91/11/20) 變更: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 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二、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 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排除條款: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公告事項 明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 (一)事業基本資料。 92.01.24 環署廢字第○九二○○○七五○九號 一、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五)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六)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等相關之緊 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 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公告事項 二、指定公告事業於辦理提報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 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網 址:http://waste.epa.gov.tw)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審查。 三、指定公告事業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 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 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 系統所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公告事項 四、 指定公告事業擬改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於遷廠、 停(歇) 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 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前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 定格式及填表說明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五、 指定公告事業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時,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輸入(網址:http://waste. epa. gov. tw)相關資料,並於列印後用印,併同 相關證明文件送 交審查機關 。 六、 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開始實施。 七、 本署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五日環署廢字第四○九四五號公告,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七五五三一號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提報或變更清理計畫書(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 格式填報內容因應事業之特性規劃 ◎事業管制編號 ◎提報原由 ◎事業基本資料 ◎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 ◎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 ◎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 ■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原料、添加物、產品(副 產品)種類及數量。 ■農業及屠宰業:產品名稱及產量。 ■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添加物種類及用量、處理水量、水質檢測。 ■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佔床率、附設餐廳、洗衣部、廢水處理設施 、焚化爐、滅菌設施、銀回收設備。 ■ 電信業:架設工程使用材料種類及使用量。 ■ 電力供應業:發電使用燃料及用量、發電量或輸配電工程使用材料及用量。 ■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營業面積、營業額、附設餐廳、洗衣部、廢水處理 設施。 ■餐廳、連鎖速食店:營業面積、爐口數、使用燃料種類及使用量。 ■營造業:營建工程之類別及施工面積、工程產生土方種類及載運量。 ■旅館業(不含民宿):住房率、附設餐廳、洗衣部、廢水處理設施。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提報原由說明 4.新提:既設事業未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 審,於新公告需檢具 者。 1.新設:新公告實施日起新設之指定公告 事業(即已建造完成、建造中、 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 程發包簽約者) 提報原由說明 4.新提:既設事業未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 審,於新公告需檢具 者。 2.變更:指定公告事業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 處理流程,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 增加逾百分之十者。 (2) 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 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3)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 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 加逾百分之十者。 事業於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時,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表。 3.重提:既設事業屬88年舊公告之指 定公告事業,並依91年原公 告需重新檢具者。

事業遷址及負責人、公司名稱變更 之辦理方式 一、事業若從A地址遷移至B地址時(包含同一縣市鄉鎮遷址),該事業必須先將A地址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申請A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B地址事業需以新設事業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新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二、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以新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組織變更(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僅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即可。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基本資料填報說明 若事業未具有子工廠則可免填 1.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事業(工廠)名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請 填寫可聯絡本案承辦人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及工廠登記之工廠負責人或法定負責人姓名、職 稱及身分證字號、環保聯絡人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若 貴機構未曾有任何登記名稱,請說 明之。 2.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營利事業登記文件之資本額,無營利事業登記文件者免填。 3.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之員工人數,包括廠內固定員工及臨時雇工,但不包括廠外臨時工、外包工。 4.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事業詳細地址(含郵遞區號;請勿填寫郵政信箱) 5. 請填寫 貴事業(工廠)所在位置之UTM座標,座標之定位請以機構大門口位置為基準作為標準。座標 取得方式:(1)若代為清除之機構符合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可請該機構裝置之機 具協助測量。 (2)可以部分市售房車之配備GPS定位設備,進行機構位址之定位(並非所 有定位設備都能 顯示)。 (3)目前有部分地理資訊公司提供定位之服務,但其詳細內容、細節需另行詢 問。 (4)輸入之座 標格式,例如玉山前峰三角點:東經240760(UTM-X),北緯2597187(UTM-Y)。 6. 若事業單位具有子廠資料,請填寫 貴事業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該子廠詳細地址含郵遞區號;請 勿填寫郵政信箱)、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請填寫可聯絡本案承辦人之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 箱)、所在位置之UTM座標(可參考5之說明)。 7. 公告事業別請由waste.epa.gov.tw查詢填寫。 8. 請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列出 貴機構所屬之行業分類細類代碼,請至行政 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最新版(www.dgbas.gov.tw/dgbas03/div1all.htm)查詢;若所屬行業為一 項以上者,亦請列出,惟最多限填三類。 9. 清理計畫書核准號由審查機關核定後填寫核准編號。 10. 請檢附相關證照資料,如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照。 事業基本資料填報說明 若事業未具有子工廠則可免填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原料、添加物、產品(副產品)種類及數量 若原料、添加物及產品(副產品)之計量單位非重量單位,則請填報「單位重量換算」,如 貴事業之產品計量方式為“每月多少片”,請估算每片約為多少公噸,並於「單位重量換算」之「公噸/單位」欄中填入“片”,並於「換算值」欄內填入“幾”公噸。依此即可將每月產品之產生量換算為重量單位。 請依 貴事業生產之產品查詢製程代碼,填入「製程代碼」欄,並根據該製程使用之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 不同製程之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需分別填報。 製造業、再利用機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原料、添加物、產品(副產品)種類及數量 再利用機構、公民 營處理及清理機構 收受之廢棄物需納 入。 1.請依 貴事業生產之產品查 詢製程代碼,填入「製程代 碼」欄,並填入主要產品代 碼及名稱、產出量。 2.若有多種產品製程,請分別 填入不同製程代碼。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廢水、污水、淨水處理廠:添加物種類及用量、處理水量、水質檢測 請依 貴事業使用之不同水處理流程查詢製程代碼,填入「製程代碼」欄,並填報該製程使用之添加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 0000-008 廢水處理程序 0000-009 污水處理程序 0000-010 淨水處理程序

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 之填報方式 一、事業對於同一種廢棄物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如部分採焚化處理,部分採掩埋處理,則其應將該項廢棄物分兩項填報,分別填入其清理量及清理方式。 二、但若事業對於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非同時採取不同之清理方式,則其仍只能填寫一種清理方式(因若同時填寫多種可能清理方式,將造成申報與事實不符,無法達質量平衡,易引起勾稽異常。) 。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有關貯存設施應符合設施標準規定 『貯存地點』一項,如廠內、廠外其他經核可地點 事業產出之所有廢棄物種類均需提報,包含免上網申報之項目,如員工生活性廢棄物、廢單一金屬、廢塑膠、廢紙、廚餘 1. 請依 貴事業先填入「製程代碼」欄,並根據該製程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分別填報 2. 不同製程產生之廢棄物代碼及名稱、使用量需分別填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填報說明 再利用管理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廢棄物送至廠外再利用者請選填R02~R05。 R00:該項廢棄物無再利用行為者以此代號 表示。 R01:廠內再利用。 R02:公告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屬 公告再利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依公告 再利用方式之規定再利用者。 R03:個案再利用:係指個案申請再利用 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依該案進行再利用者。 R04:公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屬公 告再利用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依公告再利 用方式之規定再利用者。 R05:通案再利用:係指通案申請再利用經 主管機關同意,並依該案進行再利用者。 R99:其他(請簡要說明)。 清除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Y00:該項廢棄物無需清除者以此 代號表示 Y01:自行清除 Y02:共同清除 Y03:委託清除 Y99:其他(請簡要說明) 處理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T00:該項廢棄物無需處理者以此 代號表示 T01:自行處理 T02:共同處理 T03:委託處理 T99:其他(請簡要說明) 中間處理方法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Z00:該項廢棄物無需中間處理者以此 代號表示。 Z01:滅菌處理。 Z02:化學處理 Z03:堆肥處理 Z04:熱處理(除焚化處理外):主要以 加熱方式進行事業廢棄物處理者, 但不包括焚化處理技術者。 Z05:焚化處理 Z06:物理處理 Z07:固化處理 Z08:穩定化處理 Z99:其他處理(請簡要說明)。 最終處置方式代碼請以下列代號表示之。 X00:該項廢棄物無須採掩埋處置者以此代 號表示。 X01:掩埋:將事業廢棄物採掩埋處置者, 包括封閉掩埋場、衛生掩埋場 及安定掩埋場等。 X02:海洋棄置:指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至 海域投棄或置放之處理方 法。 X03:境外處理:將事業廢棄物運至國外處 理或處置者。 X99:其他(請簡要說明)。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請載明: (一)停止生產時,廠內可能產生或暫存之事業廢棄物數量估計。 (二)對於廠內尚未清理完竣之事業廢棄物,所擬定之清理計畫。 (三)清理或處理上述廢棄物所需之時間估算。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請載明: 火災、逸散、洩漏等相關之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列印後用印:依規定方式填報資料後,列印用印。 事業依法免設專責 人員或於專責人員 設置生效期限前, 專責人員簽章一欄 得免填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填表說明 異動申請書:(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 異動申請書格式內容與清理計畫書填報內容相同。 與清理計畫書連線上網填報介面相同。 於填報介面點選「異動」申請後,依實際異動部分修正異 動後之正確資料。 系統自動將異動前後之資料依異動申請書格式列出,經確 認後列印出,再行用印。 併同必要檢附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機構管制編號及密碼取得 如已為應以網路申報之對象: 已知管制編號及密碼者︰逕行進入申報系統。 不知管制編號及密碼者︰至首頁代碼查詢功能查詢管制編號,密碼查詢可至表單下載區下載〝申報系統上網密碼查詢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傳真至管制中心取得登入密碼。 事業:尚未取得管制編號之事業機構 請備妥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影本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傳真或郵寄至廢管處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請管制編號。 FAX︰(02)2370-7814~5 / (02)2371-4282 / (02)2371-4330 新設事業如無法事先取得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可申請管制編號: 可至表單下載區下載〝新設事業申請管制編號證明〞填寫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發事業機構管制編號 。

機構管制編號申請注意事項 向本署申請管制編號注意事項: 相關文件影本請註明申請機構類別、聯絡人、電話等資料。 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向環保署廢管處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申請管制編號及密碼。 傳真電話︰(02)2370-7814 / (02)2370-7815 / (02)2371-4282 / (02)2371-4330 郵寄地址︰臺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九樓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 免費諮詢專線:0800-059-777 待管制中心核可管制編號及密碼後通知該事業,該事業即可以此管制編號及密碼登入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填報作業。

申報注意事項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第一至四項 (含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及產品資料(營運狀況資料)及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之申報資料,與事業上網申報「基線資料」一致,若事業基線資料有變更或異動,應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經審查通過或備查,即會自動將該資料帶為該事業上網申報之「基線資料」 。 可至申報系統(http://waste.epa.gov.tw)「專題區」之清理計畫書專區之「清理計畫書填報的相關資料」,查詢選填格式之填表說明予以申報。

清理計畫書填報送審作業 問、事業至何處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並應提送幾份送審,如須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如何辦理? 答︰(一)、請事業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網址:http://waste.epa.gov.tw)清理計畫書申報介面,選擇適用之格式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填報完成後列印二份用印送審查機關審查(並繳納審查費)或備查。事業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送至審查機關收件後,審查機關即將事業於前開申報系統填報之資料鎖住,事業不得修改,而審查機關於審查通過後,需至前開申報系統,事業填報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鍵入核准字號)或異動申請書,確認上傳該系統。 (二)、審查機關於審查過程如認事業提報之資料有不足、缺漏或需修正者,即通知事業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審查機關即會再開放事業於前開申報系統修改原填報之資料,事業於修改完成後需再列印二份用印送審,審查機關於收件後,會再將事業於前開申報系統修改之資料鎖住。如事業未依審查機關要求期限內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或經數次補件仍未能審查通過,遭致審查機關駁回退件,事業於下次再送件審查時,需再繳納審查費。

清理計畫書填報送審作業(續)

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說明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上網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修正說明 93年6月29日公告修正重點說明 「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已於93年6月29日修正公告,自9月6日開始實施

93年9月6日起之上網申報作業 廢棄物產源 清除機構 處理機構 前段三聯單 後段三聯單 清除前申報 前段三聯單—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及處理完成日申報 後段三聯單—清除前申報 收受廢棄物後24小時內申報 最終處置機構 接收廢棄物後48小時內申報 93年9月6日起之上網申報作業 93年9月6日修正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 48小時清運至處理機構 84小時產源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24小時內改 為正確內容 30日內完成處理

產源聯單申報 產出廢棄物 聯單內容包括: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等資料 若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24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廢棄物清運出廠前連線申報聯單 用印欄中簽章(簽名或蓋章) 列印一式三份聯單及用印 清除者,在聯單上用印,並將第二、三聯聯單及廢棄物一併清運出廠。如發現聯單有誤,須在此48小時內告知事業修改聯單 清除者到廠清運廢棄物及遞送聯單 廢棄物出廠後「84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內容 確認無誤或超過84小時未確認者,該聯單將不得再予修改

清除者申報 清運廢棄物出廠前與產源確認「實際清運情形」並書寫在聯單上,簽章完成後出廠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運送重量」 上網申報內容包括:「實際運送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號」、「實際運送重量」,並確認是否接受 清除者載運廢棄物出產源,並於「48小時內」連線申報「實際清運情形」及是否收受該批廢棄物 將廢棄物載運至聯單上所載明之處理者或再利用者或輸出者 清除者須在「48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者

處理者申報 處理者收受廢棄物,與清除者確認「實際收受情形」後書寫在聯單上並簽章 書寫內容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保存第三聯聯單,第二聯聯單由清除者帶走 處理者在收受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系統申報「實際收受情形」及是否接受該批廢棄物 上網申報包括:「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 處理者處理廢棄物必須於30日內完成 上網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處理完成後「24小時」內連線申報

遞送聯單重量申報方式 ◎事業: 申報遞送三聯單廢棄物重量不論是否過磅,皆應申報其重量 ◎清除者及處理者: 接受廢棄物若有過磅,則應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量及上網申報該重量,若未過磅,則免於遞送三聯單書寫過磅重量及上網申報該重量

事業24小時內改為正確內容 公告條文:事業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正確」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說明:事業清除前申報之廢棄物重量若未過磅,係屬預估值,自無所謂與實際不符之情事,不需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廢棄物重量,至若其清除前申報之其餘資料(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與實際不符,應於列印之遞送三聯單逕行修改,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該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 ◎基線資料之申報: 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 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 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 非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或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尚未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其基線資料如有變動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自行連線修改。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貯存及回收再利用(或輸出)情形等資料。 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 如係新設事業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 產出廢棄物狀況。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續): 依前項所述,若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某月僅產出8項廢棄物,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申報該8項廢棄物產出情形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2項廢棄物上網申報為0。 另若指定公告事業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產出之廢棄物為10項,而於某月皆無廢棄物產出,那其於下月底申報該月產出情形時,只需上網申報無產出廢棄物(按「無產出廢棄物」鍵)即可,不需將未產出之10項廢棄物逐一上網申報為0)。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 應於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連線申報剩餘於廠內該項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其廢棄物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應依上述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續): 事業今日產出A、B、C三項廢棄物,分別為10公噸、6公噸、4公噸,並於今日委外清理A項廢棄物7公噸,B、C二項廢棄物未清理,則該事業需於今日A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A項廢棄物剩餘於廠內3公噸之貯存情形,至B、C二項廢棄物因未清理不需申報貯存情形。 事業平日產出A、B二項廢棄物,其中B項廢棄物一直未清理,且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則該事業需於每月月底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連線申報B項廢棄物廠內貯存情形資料。

◎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續):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依前開所述,即使指定公告事業某次完全清除A項廢棄物,無剩餘A項廢棄物貯存於廠內,其仍需於該項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該項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作業同時(申報遞送三聯單當時),再至「廢棄物貯存情形申報」介面申報該項廢棄物剩餘於廠內為0之貯存情形。另若指定公告事業無廢棄物產出,亦無進行廢棄物清理作業,及無廢棄物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其不需於每月月底申報貯存情形。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廠外貯存 廠內貯存 產源申報 廢棄物貯存 150公噸 50公噸 產源 處理機構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廠外貯存場)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產源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 (100公噸至廠外貯存場貯存) 產源申報:遞送三聯單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事業申報: 清除前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清除其產生之廢棄物至事業以外,應於廢棄物清除出廠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機具車(船)號、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若前開申報資料與實際不符,應自廢棄物清除出廠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補正申報資料。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申報: 廠內自行處理、再利用者,應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自行處理、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等資料;事業合併處理、再利用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及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處理或再利用方式、處理或再利用完成日期時間、再利用產品名稱、數量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事業申報: 八十四小時上網確認聯單內容: 廢棄物跨島清理: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八十四小時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確認無誤或逾時未確認視同確認無誤,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但如發現受委託之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所申報之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尚未申報,則應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不符起二十四小時內要求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相符。 廢棄物跨島清理: 產出廢棄物如屬跨島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八十四小時內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之時間限制。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清除、處理、再利用者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如下: 清除者申報: 1.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及於四十八小時內上網確認是否接收: 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並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清運日期時間」、「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清運重量」等資料,經與事業書面確認,作為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清運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2.廢棄物跨島清理: 清除者跨島清運事業廢棄物,除因受廢棄物清運船期影響,不受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之時間限制外,其餘皆應依公告事項三、(三)1.(1)規定辦理。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執行機關申報: 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於收受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中間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者申報: 以中間處理方式、再利用方式或最終處置方式處理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除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處理、再利用廠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2).若屬跨島收受廢棄物,除應於收受廢棄物時依公告事項三、(三)3.(1)規定辦理外,另應立即通知事業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者收受狀況相符。 (3).以中間處理方式處理者另應於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處理完成日期時間及最終處置方式等資料;以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者,另應於再利用作業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完成日期時間及產品名稱、數量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輸出者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不接受聯單之申報: 接受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時,輸出者應於收受廢棄物時於遞送三聯單上書寫「實際收受日期時間」、「清除者至輸出者實際清運機具車(船)號」、「實際收受重量」等資料,經與清除者書面確認,作為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及確認是否接受等資料之依據。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不接受聯單之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發現接受之廢棄物各項內容與申報資料所載不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清除者應自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2).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應自收受廢棄物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確認聯單不接受,並自確認不接受起二十四小時內,請求該事業、清除者連線補正申報資料及再次連線確認聯單接受,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後段三聯單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產生之廢棄物者,將其中間處理或再利用後產生之廢棄物委託他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最終處置時,各相關機構應依公告事項二至五規定辦理。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三聯單遞送: 聯單保存: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將網路申報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資料列印出一式三份遞送聯單。遞送三聯單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四十八小時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如適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者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再利用作業。 聯單保存: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三十日完成處理、再利用作業: 1.廢棄物處理、再利用者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再利用作業。 2.指定公告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共同清除、處理方式清理廢棄物,因景氣因素或處理設施容量不足,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無法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得由該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不受應於收到廢棄物之三十日內完成廢棄物處理作業之時間限制。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事業主動查詢廢棄物處理情形: 公告事項四 指定公告事業於廢棄物清運後三十五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廢棄物輸出境外處理除外),若該批事業廢棄物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因故無法依規定完成聯單申報或清運作業之應變措施: 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 依本公告規定連線申報時,若相關軟硬體設施發生故障無法即時修護,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修護完成一日內補行連線申報。 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 清除者於清運廢棄物過程中如發生清運機具車(船)火燒、遭竊或沉沒之情事,致無法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四十八小時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時,應由駕駛立即通報公司及向中央主管機關及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並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上網填報緊急狀況報備表,報備內容應至少包含火燒、遭竊或沉沒機具車(船)號、載運廢棄物種類及描述及數量、火燒、遭竊或沉沒日期時間及地點、緊急應變處理方式等資料。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毋須上網申報項目: 公告事項十 (一)屬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二)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三)「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四)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五)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

公告申報格式頻率規定說明(續) 公告事項十一 ◎申報作業逢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本公告規定之申報作業,如申報日期時間期限適逢假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得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進行申報 。 (二)若因清除者清運廢棄物出事業廠,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運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依公告事項三、(三)2至4規定連線申報廢棄物實際收受情形、處理方法及確認是否接受之申報作業,及指定公告事業依公告事項二、(四)3規定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皆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惟若該廢棄物自清除出事業廠至該次一工作日尚未達八十四小時,則指定公告事業不受應於該次一工作日完成連線上網確認聯單內容之申報作業限制。

越境輸出整體申報流程 國內聯單 (原四聯單) 輸出者 受託運送者 國內聯單 (原四聯單) 國外聯單 (原七聯單) 國外處理者 港口

越境輸出整體申報流程(續) 連線申報 (一)輸出廢棄物境外處理者,應於廢棄物運送出口作業出場(廠)前連線申報輸出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數量、包裝形式、成分等資料。並於廢棄物裝船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運送機構、報關單號碼、貨櫃號碼、裝船日期等英文資料。 (二)廢棄物於運抵接受國港口時,提領人須於收受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接收日期、是否接收等資料。廢棄物處理完畢後,接受國處理者於處理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處理完成日期及處理方式。但輸出至大陸地區時須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七聯單文書申報規定辦理。 (三)接受國提領人及處理者應以申報系統(網址:http://waste.epa.gov.tw/export)所定格式、項目、內容連線申報。

越境輸出整體申報流程(續) 遞送聯單 (一)本國境內之運送(廢棄物出場(廠)至港口)應將網路申報之資料列印出一式二份遞送聯單。二聯單經運送者簽收後,一份由輸出者自行存查,一份應隨同廢棄物運抵輸出港口後,由運送者保存。 (二)廢棄物裝船後應將網路申報之資料列印出一式二份英文遞送聯單。一份由輸出者自行存查,一份由接受國處理者自行保存。但輸出至大陸地區須依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七聯單文書申報規定辦理。 (三)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越境輸入整體申報流程 國內聯單 輸入者 受託運送者 國內聯單 港口 廢棄物抵達前三天 國外輸出者

越境輸入整體申報流程(續) 連線申報 (一)輸入廢棄物者應於廢棄物抵達本國口岸七十二小時前連線申報輸入口岸、到岸日期、預定提貨日期、運輸方式、廢棄物種類及描述及數量等資料。申報資料如有變更時,應立即上網申報變更事項。 (二)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之運送,輸入者應於提貨前上網申報廢棄物運送日期等相關資料。並於處理、再利用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連線申報完成日期與方式等資料。

越境輸入整體申報流程(續) 遞送聯單 (一)本國境內之運送(港口至廢棄物貯存、處理場所)應由輸入者將網路申報之資料列印出一式二份遞送聯單送交運送者簽章。二聯單應隨同廢棄物運抵貯存、處理場所,經廢棄物輸入者簽收後,一份由輸入者自行存查,一份由廢棄物運送者保存。 (二)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新版廢棄物編碼案例說明 製造程序 產生源行業別 現行代碼 有害特性 清理方式 物種 物理性質 主要有害成分 範例: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廢底片 *依實際情形填寫 * 2730 印刷電路 板製造業 如 * 2730-001 印刷電路板 製造程序 如 2201 以PET為 片基材 質的廢 攝影膠片 D-2201 以PET為片基材質的廢攝影膠片 S 固狀 - 無有害特性 - 無有害成分 * D05 焚化 處理 如 範例: (印刷電路板製造)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 * 2730-001 印刷電路板 製造程序 如 * 2730 印刷電路 板製造業 如 I1209 銅及其 化合物 (總銅) 2721 含金屬之 印刷電路 板廢料及 其粉屑 E-0221 含金屬之印刷 電路板廢料及 其粉屑 H02 表列混合五金廢料 * D11 境外 處理 如 S 固狀 *依實際情形填寫

比照廢棄物代碼修正架構,亦分為八大部分進行描述。 再生資源代碼訂定原則 比照廢棄物代碼修正架構,亦分為八大部分進行描述。 【再生資源及廢棄物描述架構】 製造程序 產生源行業別 現行代碼 有害特性 用途 物種 物理性質 主要有害成分 *依實際情形填寫 範例:水淬高爐石 - 無有害成分 - 無有害 特性 G-1201 水淬高爐石(碴) 1101 水淬高爐石(碴) * S 固狀 * 2311-001 生鐵鍊製製造程序 G03 將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作為材料之用途 2311 鋼鐵冶鍊業

※ 點選【基線資料】→【新版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 新版廢棄物代碼及再生資源代碼設定 1.新版廢棄物代碼設定 ※ 點選【基線資料】→【新版廢棄物代碼申報設定】

新增廢棄物代碼 修改及刪除廢棄物代碼

●關聯帶入功能說明:先填寫「原廢棄物代碼」後,再點選【關聯帶入】,則程式將帶出符合該廢棄物代碼的其他描述預設值。業者可依實際情形進一步修改其他七種描述。

廢棄物種類及描述查詢介面 點選 點選

※ 點選【基線資料】→【新版再生資源代碼申報設定】 2.再生資源代碼設定 ※ 點選【基線資料】→【新版再生資源代碼申報設定】 設定相關資料 設定完成畫面

事業申報介面 事業機構申報

新公告實施後申報情形 錯誤 清除處理都接受 之聯單佔全部聯單之96.89% 未於84小時內完成聯單確認 部分事業誤以為逾時未點選確認視同確認 再度提醒您! 請事業於84小時內確實完成聯單確認

申報遞送三聯單廢棄物重量不論是否過磅,皆應申報其重量,需確認申報資料屬實 新公告實施後申報情形-過磅情形統計 錯誤 三方皆未過磅 申報遞送三聯單廢棄物重量不論是否過磅,皆應申報其重量,需確認申報資料屬實

新公告實施後申報情形-過磅情形統計

新公告實施後申報情形-過磅情形統計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系統介紹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配合新公告實施,93年9月6日起之廢棄物遞送聯單申報資料,經事業84小時確認後,不得再做任何修正! 新聯單業者無須再發文或傳真至管制中心辦理相關聯單修改或刪除事宜 舊聯單業者仍需傳真至管制中心辦理相關聯單修改或刪除事宜

法源依據與相關規定 若事業未進行84小時聯單確認已違反公告規定 環保局可依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若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作業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聯單作廢 負責說明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適用於93年9月6日之後且84小時已關閉之聯單 注意事項:說明內容包括事業、清處、收受者申報資料 聯單作廢 負責說明作廢對象:事業機構(產源) 注意事項:聯單內容資料錯誤(如清運日期錯誤、廢棄物代碼錯誤),應於聯單資料錯誤說明 ,非聯單作廢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畫面介紹 勾選錯誤對象及原因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完成畫面 所有角色資料都呈現於畫面上 輸入聯單編號及相關資訊 路徑二 路徑一

聯單作廢畫面介紹 說明作廢原因 確認作廢 路徑二 路徑一 輸入欲作廢 聯單編號

此介面顯示之資料為聯單錯誤說明後之正確資料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後 相關資料查詢 顯示「此聯單已說明作廢」字樣 該聯單顯示資料為84小時關閉之原始資料資料 輸入欲查詢聯單編號 此介面顯示之資料為聯單錯誤說明後之正確資料 業者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查詢 各流向查詢介面查詢該筆聯單資料

聯單資料錯誤說明後 相關資料查詢 環保單位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查詢 管理系統:單筆聯單資料查詢介面 聯單錯誤說明後資料 選擇查詢資料 84小時確認之原始資料 選擇查詢資料 環保單位聯單資料錯誤說明查詢 管理系統:單筆聯單資料查詢介面

常見勾稽異常情形

常見勾稽異常原因(ㄧ) 主要勾稽異常分析可以問題的源由區分為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這2個區域做劃分,業者可依異常原因的性質去進行清理計畫書的變更或異動、重新上網補申報廢棄物的產出或暫存,若涉及聯單錯誤則需至「聯單資料錯誤說明系統」進行錯誤說明,以下分別描述常見異常原因。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部分 清理計畫書疑似漏報廢棄物項目 清理計畫書疑似廢棄物申報錯誤製程 清理計畫書疑似漏報廢棄物製程 事業廢棄物產出情形超量 清理計畫書疑似漏報自行處理或廠內再利用

清理計畫書疑似漏報廢棄物項目 業者有申報廢棄物C-0599、C-0699的產出,卻未 在廢清書中填報C-0599、C-0699項目,業者需辦 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清理計畫書疑似廢棄物申報錯誤製程 該行業為環境檢測業,行業主要製程為環境檢測作業程序,籃框的 事業則誤申報廢棄物C-0119、C-0201、C-0301為非製造程序產出 類別,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爾後需依新製程進行網路 申報。

清理計畫書疑似漏報廢棄物製程 事業有廢水處理設備,產業申報製程如左列, 並無申報廢水處理製程,因此業者須針對清理 計畫書中漏報廢水處理程序部分,辦理清理計 畫書的變更。

事業廢棄物產出情形超量 事業廢棄物R-2501平均月產出量大於80噸以上,廢清書中 最大月產量為20噸,明顯廢棄物產出超量,需辦理清理計 畫書變更。

事業常見異常勾稽原因(二) 網路申報部分 事業疑似漏報廢棄物產出或暫存情形 事業疑似廢棄物對應之相關製程申報錯誤 事業申報廢棄物資料疑似單位錯誤 事業疑似匿報主要有害廢棄物產出情形 事業廢棄物暫存異常下降 事業長期未申廢棄物產出、暫存情形 事業疑似漏報自行處理及廠內再利用 申報內容與清理計畫書核定內容不符

事業疑似漏報廢棄物產出或暫存情形 事業僅申報C-0107、C-0108的產出情形,未申報廢棄物 貯存情形,申報資料不完全,需限期補申報廢棄物暫存 情形。

事業疑似廢棄物對應之相關製程申報錯誤 事業於廢清書中申報廢棄物項目C-0201、C-0202屬印刷電路銅箔基板 製造程序(2730-002),在網路申報時卻錯誤申報至印刷電路板蝕刻 製造程序(2730-003),應請業者補正網路申報情形

事業申報廢棄物資料疑似單位錯誤 廢棄物D-0902產出單位申報錯誤,於八月時將1.7公噸(1700公斤) 產出以1700公噸的數據申報,導致分析資料時數據有嚴重落差, 需針對申報錯誤的部分重新補正。

事業疑似匿報主要有害廢棄物產出情形 業者有使用三氧化鉻,應產出鉻及其化合物(C-0104或 C-0105),業者在C-0105的申報量卻為0,與事實有顯 著差異,顯示業者疑似匿報廢棄物產出情形,將至現場 稽查業者是否有匿報廢棄物產出。

事業廢棄物暫存異常下降 業者6月暫存累積到11頓,在七月時無聯單 清運資料暫存異常下降至0,暫存有異常下 降情形,需至現場稽查業者廢棄物申報以及 廠內貯存情形。

事業長期未申廢棄物產出、暫存情形 事業長期未進行網路申報事業廢棄物產出、暫存情形,也未於 列管維護中有登載停工、歇業或其他解除列管狀況,將針對業 者營運狀況以及廢棄物貯存與流向進行稽查。

新措施之推動實施

新措施 假日順延 法 規 系統改版 單一機構申報量、申報時效合法性勾稽 再利用流向運輸業申報介面改版

假 日 順 延 假日之解釋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9點以前 改版前 範例:清運時間為6月12日上午04:00

假 日 順 延(續) 假日之解釋延至次一工作日清晨9點以前 改版後 範例:清運時間為6月12日上午04:00 已於4月底改版上線

再利用流向運輸業申報介面改版 事業機構申報介面 改版前 釐清再利用聯單之再利用清除流向違法查處對象,預計近期改版上線。 改版後

再利用流向運輸業申報介面改版 清除者申報介面 改版後 請運輸業配合48hr確認,相關申報作業。

單一機構申報量、申報時效合法性勾稽 IWRS新增查詢專區 產出情形產能查詢 違反規定統計報表

申報端新增查詢專區 查詢產出情形產能、違反規定統計

依產出情形申報、暫存異動量及聯單申報情形平衡 產出情形產能查詢 新增異常情形說明 測試資料 依產出情形申報、暫存異動量及聯單申報情形平衡

違反規定統計報表 可查詢時效性異常聯單 針對當月申報聯單統計異常聯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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