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主流化宣導 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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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宣導 暨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防制 鼓山高中 康瓊文校長 105.2.24

性別主流化的脈絡 聯合國推動性別平等的歷程 1975年:聯合國舉辦第1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婦女十年」。 1976-1985年「婦女十年」:提倡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婦女參與發 展、婦女和平貢獻。 1979年: 通過「清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作為婦女人權憲章。 1980年:「第2屆世界婦女大會」重新思考「保障婦女權利」與「促進婦 女行使權利」間的差異。 1985年 :「第3屆世界婦女大會」提出「性別盲」,視婦女議題為全人類 問題。 1995年 :「第4屆世界婦女大會」通過「性別主流化」及「北京宣言暨行 動綱領」。 2005年:第49屆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與民間團體會議:「北京十二項 行動綱領」與「千禧年發展目標」。 資料來源:陳教授皎眉彙整之「聯合國推動性別平等的歷程」

資料來源:陳教授皎眉彙整之「性別主流化的各國作法」 性別主流化的發展歷程 1985年:性別主流化首次出現在聯合國第3次婦女會議 的結論。 1994年:瑞典首先將性別主流在全國從中央到地方與 社區全面推動。 1995年:聯合國第4次世界婦女會議後,將性別主流原 則訂於北京行動綱領中。 北京行動綱領12大關注領域: 1 婦女與貧窮 2 婦女與教育 3 婦女與健康 4 婦女與暴力防範 5 婦女與武力衝突 6 婦女與經濟 7 婦女參與權力和決策 8 婦女專責機制 9 婦女與媒體 10 婦女與人權 11 婦女與環境 12 婦女與女童 資料來源:陳教授皎眉彙整之「性別主流化的各國作法」

性別主流化的基本構想 所以, 各政府需將性別觀念融入主流政策的制訂中。 使性別平等的觀念整合於所有政策中。 「不只需專責單位,還需有充分資源(人力、 財力、物力)性別預算、持續進行性別影響 評估等,同時各部會也要有相對應單位。」 所以, 各政府需將性別觀念融入主流政策的制訂中。 使性別平等的觀念整合於所有政策中。 中央政府與其他部門皆應努力排除所有阻撓 婦女全面參與社會發展的障礙。 資料來源:龔委員維正「性別主流化基本教材」

性別主流化的偏見與澄清 不再將女人視為被動受益者的客體,而是主動 參與的主體。 女人不是問題,社會結構才是問題。 改變社會結構、制度,改變想法與作法,才能 真正促進兩性平等,使兩性有平等的更多選擇 機會與自由。 創造性別平等社會的過程應是全面性的,男性 不應缺席。 資料來源:尤律師美女「性別主流化與國家發展 」報告, 發表於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第一次會議

性別主流化的基本構想的開展 性別主流化即在所有的立法、政策擬定、計畫 規劃、方案設計、資源分配、人才培育等,以 及組織的建構之過程中,把女性與男性的觀點、 經驗與需求完整的反映在政策與方案的設計、 執行、監督與評估中,讓兩性可以均等受惠, 並由此帶動深層的組織變革,打造一個符合性 別正義的社會。 成立中央與地方的性別專責單位,展開具性別 意識的婦女持續性追蹤研究,評估並再建構合 宜的性別政策。 資料來源:龔委員維正「性別主流化基本教材」

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行政院101年4月9日修正 訂定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者,由行政院頒給金馨獎,予以獎勵 金馨獎 團體獎 第三組: 直轄市政府及準直轄市政府 特別事蹟獎 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成立及運作 主任委員 100年10月9日高雄市市政會議通過了「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其目的係保護婦女權益、開發婦女潛能、促進性別平等。(委員23至27人) 主任委員 (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 (副市長) 市府相關局處首長(8人) 專家學者 (5-7人) 婦女社團代表 (8-10人)

高雄市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階段 高雄市政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94年1月10日函頒 宣導期(93年12月)、推動期(94年)、擴展期(95年) 高雄市政府第三階段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101年7月26 日函頒 辦理期程:101年8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 實施對象:本府各局處及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 實施重點:本府性別主流化工作小組之諮詢機制運作、 落實及辦理性別影響評估、 持續實施性別統計與分析、 檢視編列性別預算 持續推動性別意識培力訓練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100年12月19日頒布) 三大基本理念 我國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施政藍圖--- 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七大核心議題 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環境、能源與科技 人口、婚姻與家庭 健康、醫療與照顧 人身安全與司法 教育、文化與媒體 就業、經濟與福利

四項論述架構 現況與背景分析 基本理念與觀點 政策願景與內涵 具體行動措施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1979年(民國68年)通過「消除對婦女 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 1981年生效 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96年 2月9日簽署加入書, 為落實推動CEDAW,立法院100年5月20日通 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簡稱CEDAW施行法)共9條,總統於100年6 月8日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 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 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 步消除。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 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性別平等大步走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 (一)教育宣導期間(101年1月-9月) 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含計畫)執 行成效,有無符合CEDAW規定。 (二)法規檢視階段(101年10月-102年6月): 1.法律(自治條例)案:101年10月至12月 2.命令(自治條例以外法規)案:102年1月 至3月 3.行政措施案:102年4月至6月。 (三)成立專案審查小組審查(102年1月至9月)

(四)102年12月底前,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 行政措施,行政部門完成修正、廢止(停止適 用)及制(訂)定之法制作業程序。 (五)於CEDAW施行之日起3年內(103年12月底前), 將不符CEDAW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六)配合CEDAW檢討修正、廢止(停止適用)及制 (訂)定,有不符CEDAW規定者應儘速完成修正、 廢止(停止適用)及制(訂)定。 (七)檢討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邀請學者、專 家及相關婦女及性別人權團體召開會議審議。 (八)辦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檢討及修正。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召集人 101年1月1日行政院成立,將「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由性別平等處擔任性平會幕僚工作,統合跨部會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督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重要的里程碑。(委員27至35人) 召集人 (院長) 副召集人 (副院長) 政務委員 (1人) 社會專業人士 (7-9人) 相關機關(構)首長(10人至14人) 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

首要推動重點工作 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推動中央到地方政府 之性別主流化工作 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性別主流化6大實踐工具 性別意識培力:深入瞭解不同性別觀點與處境,提升 個人追求並落實性別平等之能力 性別機制: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性別統計:性別統計資料呈現不同性別者的社會處境 性別分析:針對性別統計資料探討具性別意識觀點的 性別困境或現象 性別預算:預算編列優先考量不同性別的友善環境建構 性別影響評估:制訂方案、計畫、政策、立法時能考量 不同性別觀點,對不同性別者的影響及 受益程度進行評估

健康 快樂 尊重 實踐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