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的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 其它运输方式的保险业务
教学目的: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具体掌握保险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 教学重点:货运保险的内容,海上损失的种类,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以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内容。 教学难点:海上损失的种类
第一节 概述 货主为转嫁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而办理海上运输保险。 未知的风险转化为固定的费用
第二节 海上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保险,简称水险。具体分为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 本章主要介绍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有两种: 海上风险(海难) 自然灾害 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和损失 (一)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一般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比如: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雷电lightning、地震earth quake、洪水、流冰、海啸等等
海上意外事故:是非意料之中原因所造成的重大事故。 主要是船舶搁浅grounded、触礁stranding、碰撞collision、爆炸bombing、火灾fire、沉没sunk、船舶失踪missing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海上损失(重难点)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海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1.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简称“全损” 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遭受损失 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含义: 有以下四种情况: 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
(2)推定全损 含义: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虽未完全灭失,但施救、恢复、整理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总和,已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 按照损失性质,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G.A. 含义: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必须具备的条件: 危险必须是船货共同的、采取的措施合理的 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 措施必须是主动的、有意采取的,支出是额外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非正常情况下的。
为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 常见的共同海损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为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 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 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 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
(2)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P.A. 由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是特定利益方的损失 由特定利益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造成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 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损失的承担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案例 一艘载运出口货物的轮船在航行途中前舱起火,船长下令灭火,火被扑灭后船上造成以下损失:(1)部分服装被烧毁;(2)灭火时一部分布匹被水浇坏;(3)为了灭火方便船甲板被切开,损失一部分修理费;(4)一部分纸张被水浸毁。试问:以上各种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为什么?
3.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1)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ur Charge 含义:货物在遭受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各国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2)救助费用 Salvage Charges 含义: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按照国际惯例,任何海上航行的船舶都有义务和责任援助其他遇难船舶
“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 , No Pay 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救助人必须是海难中财产关系的第三方 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 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 , No Pay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外来风险指的是海上风险之外其他原因造成的风险,外来风险里面又有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损失:指外来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一般外来风险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损失。
第三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 货物运输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基本险别 (一)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承保范围: 基本险中承保范围最小的一种 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的无包装货物
案例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运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
(二)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 承保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基本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三)一切险 All Risks—A.R. 承保范围: 水渍险承保范围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即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基本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
注意:一切险并非对一切风险负赔偿责任,对于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运输延迟、市价跌落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不负责任。
案例 我方向海湾集团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舱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保险的责任起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承担保险责任的有效时间。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通常采用“仓至仓”原则(Warehouse to Warehouse,W/W)。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为止。 但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案例 某公司以CFR上海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件,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我方通知承运人货改卸黄埔港。在货由黄埔港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 (1)我进口公司是否可以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 (2)如果海轮正常于6月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的仓库。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至哪一天终止?
二、附加险 承保由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 对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后才可以加保 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已包含在一切险中
(二)特殊附加险 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主要包括罢工险、战争险; 另外: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海关检验险 注意: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
案例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物 保险条款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种类 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恶意损害险条款
二、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切险”
除外责任包括: 1.一般除外责任 2.不适航和不适货除外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 4.罢工除外责任
(二)ICC(B):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列明风险的办法,即将其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
(A)险和(B)险的区别有: 1.(A)险承保恶意损害的风险; 2.(A)险承保海盗行为。
(三)ICC(C):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三、协会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范围和索赔时效 (1)保险的责任范围基本险别一般采用“仓至仓条款”,W/W。 (2)战争险只限于保水面上风险 (3)保险索赔时效:被保货物卸离海轮之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三节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陆运险(相当于 “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相当于 “一切险”) 第三节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陆运险(相当于 “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相当于 “一切险”) 3、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二)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空运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仓至仓
三、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一)基本险 1、邮包险 2、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邮包战争险
第六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险险别的约定: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在按CIF和CIP条件成交时,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的险别予以投保。
四、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CIF价/CIP价×(1+投保加成率) 按国际惯例,加成率为10%。 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计算 我公司按FOB价出口一批货物,我方代买方办理保险,货物发票金额为1100美元,已知保险费率为0.8%,双方约定加一成投保,海上运费为200美元,求保险费。
五、保险单的约定 在买卖合同中,如约定由卖方投保,通常还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保险单。 保险单 insurance policy 也称大保单, 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凭证 insurance certificate 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 背面无条款
说明: 1.保险单据可以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保险索赔的手续: 损失通知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备妥索赔单证
案例 1 中国某公司(卖方)曾按照CIF条件向澳大利亚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投保的具体险别,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按国际惯例代买方投保了基本险中的平安险。后买方指责卖方没有保一切险,其理由是,既然货价中包括了保险费,卖方就应该加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一切险。双方引起争议?
案例2 我按CIF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请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选择险别 选择险别时应考虑货物和保费支出 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用途和价值 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季节、停靠港口等
思考题 1.什么是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是什么? 2.举实例说明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 3.案例分析:
某货轮有A、B两舱,A舱中有甲、乙两批货物,在行驶途中,A舱失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同时失火,于是下令向两舱同时灌水。大火扑灭后,核查损失如下: 1、甲批货物被火烧毁; 2、乙批货物遭水渍; 3、B舱货物遭水渍, 以上损失均为部分损失。请判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