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 经济法基础 主讲名师:孔令臣
第一章 总论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以法律基础知识为主,历年考核分值7—13分,题型以单、多、判为主。 【章节框架】
知识点:法律关系三要素(★★★)(多选) 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注意】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主体 分类 (1)公民(自然人) 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 【注意】包括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
主体资格 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精神状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10)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10≤X<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X<18)
【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包括本数。 【注意2】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为14和16周岁。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消灭 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包括无国籍人) 【注意】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2.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 (1)权利即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如: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如: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3)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4)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客体 客体的特征: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 (1)物 ①自然物:土地、矿藏等 ②人造物:建筑、机器等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般等价物) 【注意】物可以有形态也可以没有形态。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智力成果):著作、发明等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荣誉权)
(3)行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4)人身(部分或整体) 【注意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注意2】人身权利不能滥用。
知识点:法律事实(★★)(多选;单选) 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谁都没那个本事 2 (一)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等非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谁都没那个本事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你没那个本事,有人有。 【注意】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 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 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为 非表示行为 拾得遗失物、 发现埋藏物
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行为是否需要 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与 非要式行为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单选;多选) (一)法的形式 全国人大 法律 国防部 规章 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名称 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国家根本大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及其常委会—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法 规 行政 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 “地方”人大 及其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地方××条例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 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 “仅起参照作用”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二)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三)适用法的效力原则(新增) 1.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具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效力。 居于效力等级上位的,称为上位法;居于效力等级下位的,称为下位法。 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定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4.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知识点】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考情分析】低频考点,熟悉。 1.法律部门(七类)—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 2.部分划分的标准: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法。 3.民法、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横向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纵向关系。 4.刑法的特点:调整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5.(新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
考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多选)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多选;判断) 1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多选;判断)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公平合理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判断)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 【注意】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单选;多选)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例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北京市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王某 乙方:李某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例2:如发生某些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 甲方:王某 乙方:李某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甲 乙 仲裁协议 仲裁庭裁决 对协议效力异议 法院裁决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多选;单选)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 乙 仲裁协议 撤回申请 再仲裁 和解 作出裁决书 再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注意1】看清案例的表述方式。 【注意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与“一裁终局原则”进行区分。
甲 乙 仲裁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裁决 向法院申请执行 裁决 当事人不服裁决 向法院起诉
考点: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单选;多选;不定项)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注意】与仲裁区分。 1 考点:民事诉讼 诉讼管辖(★★★)(单选;多选;不定项)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注意】与仲裁区分。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必须掌握)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9条)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重庆 合同履行地 北京 上海 甲 乙 原告 被告 天津 合同签订地 上海或重庆 协议是否约定 北京、天津、 上海、重庆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⑤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⑥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⑦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上述纠纷皆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中所述“不动产纠纷”是针对不动产的“物权”产生的纠纷,试题常以“债权”设置陷阱。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起诉”与“受理” 为此点命题陷阱
诉讼时效(★★★)(单选;多选;不定项) 1 诉讼时效(★★★)(单选;多选;不定项) 1.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到期 王某 债权人 黄某 债务人 2011.1.1 发生 2011.12.31 到期 起诉权 √ 超期 胜诉权 × 实体 权利 √ × 2年 2012.1.1 王知道 √ 2014.12.31 王知道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了解)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记忆提示】“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暂停键;“主观原因”导致“中断”——重启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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