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漲跌與財務預測關係之研究-讀書心得報告-2 資料來源:金成隆、林修葳、林美鳳,2002, 「新上市公司股價異常漲跌與財務預測關係 之研究」,會計評論, 第34期,第31-56頁 系所:會資所 碩一甲 姓名:蘇秋維 M98A0102
貳、強制性財務預測規範的制度 沿革與文獻回顧 貳、強制性財務預測規範的制度 沿革與文獻回顧 一、強制性財務預測規範的制度沿革 Shefrin and Statman (1992) 建議以公平 (fairness) 原則,透過強制性揭露規範,達到將 私有訊息公開的目的。 Beaver (1998) 提出效率觀點,認為由主管單位立 法規定 (如本文強制揭露之規範) 以降低私有資訊 的搜尋,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
股市於民國七十五年末至七十九年間暴起暴落,主 管機關(如財政部證券與期貨管理委員會)為健全 資本市場發展,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規定,八十 年六月一日起,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在下列情況下,所有企業應按財務會計準 則公報第十六號「財務預測編製要點」編製財務預 測,並強制公告: (1)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2)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 (3)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 (4)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變動達10%以上且金額 達一千萬元以上者。
證管會乃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發佈「公開 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擴大 實施財務預測,規定下列情況下應依本要點公開財 測: 1. 已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辦理現金增 資年度(及增資後之次年)、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年 度(及發行後之次年)。 2. 未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現金發行新股並對 外公開發行時。 3. 申請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申請上市 、上櫃年度(及上市、上櫃後連續三年)。 4. 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變動達20%以上且金額達一 千萬元以上者。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八條為: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當編製財務預測 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 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 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 公告申報更新後財測‥‥。」
證管會另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財證(稽) 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如有改選或補選董事致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亦應公告當年度財測。 八十七年三月,修正並公告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 年度及前二年度因公開財測經證管會糾正達二次, 或任一年度更正(新)超過二次者,現金增資由申 報制改為申請制。 根據上面規定及實證結果,強制性財測的主要對象 是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與申請上市公司。
二、新上市公司股票折價相關文獻 Baron (1982) 及Muscarella and Vetsuypens (1989) 認為承銷商與企業間具有資訊不對稱,因 而折價是企業使用承銷商的成本。 Rock(1986) 認為折價是要彌補投資者資訊不對稱 ,以致引起不知情投資者的損失。 Welch (1989) 及Allen and Faulhaber (1989)、 Grinblatt and Hwang (1989) 認為折價是一種訊 息傳遞的工具。 Ritter (1984) 認為承銷商具有獨買的力量,因而 折價是承銷商蓄意要求企業壓低的。 Tinic(1988) 提出保險假說,認為折價是避免訴訟 的手段。
Jog and McConomy (1999) 探討公開說明書中的自 願性揭露,對於新股折價的影響。該文發現自願性 揭露具有分離均衡的效果,因此好壞公司透過自願 性揭露與否,對新股折價有不同影響。因此並沒有 探討強制性財測規範對新股折價影響的文獻。 再者,探討自願性揭露在訴訟成本偏高的資本市場 對新股影響較重大,因此自願性揭露成為訊息傳遞 工具,相對的,如是在訴訟成本相當低的資本市場 ,則結果將因情境有不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