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与配套政策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秦九凤 2013、2
往年汇算清缴时存在四类问题 问题一:收入界定不清 1、收入范围不清 2、收入确认时间不明确 问题二:税前扣除不清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 2、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 3、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5、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 问题三:资产损失未按申报扣除 问题四:税收优惠未能按规定进行备案
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 1、2013-01-10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号 2、2013-01-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3、2012-1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4、2012-12-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2012-1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预〔2012〕453号 6、2012-09-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45号 7、2012-09-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83号 8、2012-08-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 9、2012-08-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10、2012-08-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 2012-07-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7号 12、2012-06-27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国函〔2012〕58号 13、2012-06-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4、2012-06-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 15、2012-06-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
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 16、2012-05-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17、2012-05-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8号 18、2012-05-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2〕47号 19、2012-0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20、2012-05-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5号 21、2012-05-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3号 22、2012-04-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012]30号 23、2012-04-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24、2012-04-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2〕26号
一年来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有哪些? 25、2012-04-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26、2012-04-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7、2012-04-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28、2012-04-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29、2012-03-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30、2012-02-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1号 31、2012-0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 32、2012-01-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33、2012-01-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 34、2012-01-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总局目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12〕4号)规定,公告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总局目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有哪些? 1、2013-01-2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 2、2013-01-8 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2013-01-6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4、2012-12-19 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的解读 5、2012-12-7 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的解读 6、2012-08-20 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7、2012-08-13 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的解读
总局目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有哪些? 8、2012-07-16 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 9、2012-07-1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0、2012-06-21 关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税情况核查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11、2012-05-31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12、2012-05-31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3、2012-05-9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14、2012-04-25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5、2012-04-25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基本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 申报表主表的区别
税法特殊规定-收付实现制 1、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18、19、20条)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 2、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3条第一款)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4条) 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21条)
内容纲要 第一部分:收入确认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第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企业资产损失与亏损弥补 第五部分:征收管理
第一部分:收入确认政策解读 1、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差异 2、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差异 3、几种特殊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4、销售折让与退回 5、买一赠一 6、视同销售 7、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与收入相关几条重要配套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9日 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30日 国税函[2008]8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16日 财税[2008]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22日 国税函[2010]79号)
1、收入确认条件与会计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超过50%)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例1:甲企业2010年12月10日发出商品给乙企业市价1000万元,成本800万元,合同规定发货当天付款,如果乙企业2010年1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严重程度甲企业不得而知,可以判断在近半年无法收回货款。 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可以暂时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税收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万元,作纳税调增;确认销售成本800万元,作纳税调减。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确认时,税收申报时再作相反调整处理。 申报表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 属于时间性的差异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结算方式 收入确认时间 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规定 会计处理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分期收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或货物发出的当天 需要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一次性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 需要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收入确认时间(国税函[2010]79号) 收入形式 概念 收入确认时间 与会计的差异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要求按投资比例、依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确认收益。 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务重组收入 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 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国税函2010]79号) 会计上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接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差异主要在确认的时间上,与租金收入类似 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税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
3、几种特殊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方式 概念 所得税处理规定 与会计的差异 售后回购 是指企业在销售资产的同时又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日后按一定价格重新购回该资产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对于售后回购,会计一般不作为销售处理;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处理一致,但增值税要视同纳税义务产生,缴纳增值税。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无差异 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与增值税规定一致) 自产的,无差异;外购的,按购入成本作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不作收入。 现金折扣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商业折扣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国税函【1997】472号作废) 不再强调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商业折让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商业退回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和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与会计处理一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关键:跨年度折让可退回该如何处理? 如2011年2月收到一批2010年12月销售的退回货物,售价200万元(不含税),成本100万元,则企业该做如何处理?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不同税种对折扣规定有区别 1、营业税: 营业税:如果将折扣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缴纳营业税;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一律不得扣除折扣额。 营业税细则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875号: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可以在发生的当期直接扣除。 取消了必须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限制,国税函发【1997】472号废止。 思考:甲企业销售房屋价格5500元,由于乙企业购买数量达到要求,按5300元销售。但开具发票按5500元。 营业税计税依据=5500 企业所得税=5300
5、买一赠一 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对于将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会计按购入成本作为销售费用或成本处理,不作收入。税收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5.买一送一: 思考 甲房地产企业承诺,购买一套100平米的住房,可以赠送两部空调。 问:赠送的空调是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结: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无偿赠送,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细则规定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5.买一送一(续)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捐赠,应当将取得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成本价80,售价120),赠送B产品空调(成本价10,售价20) 借:银行存款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开发产品120*120/(120+20)=103 ——空调120*20/ (120+2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开发产品80 ——空调10 贷:库存商品——开发产品80
6、视同销售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计税价格: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5条)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计税价格: 自制的——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外购的——购入时的价格 与国税发[2006]31号文区别: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申报表将视同销售收入分为: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关于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税收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例1:(无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以成本价2.5万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万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万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试析甲企业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会计处理: 换入的固定资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6×17%=3.52万元 借:固定资产—B产品 3.52 贷:库存商品—A产品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税收处理:(申报表填写) 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6万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5万元。 应当视同销售,仍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7、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政府奖励企业的贡献奖奖金或实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端州) 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 这条政策针对的主体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是目前针对事业单位不征税收入的特殊政策。
什么情况下财政拨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51号___强调纳入预算管理 财税[2009]87号 该文件是对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补充,是政策的松绑。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总结 财税[2008]151号:规定了不征税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 财税[2009]87号:放宽了不征税收入的界定门槛 财税[2011]70号:释放了不征税收入认定期限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国税函【2008】159号 纳税申报表中的“不征税收入”仅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中出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怎么填表? 申报表
第二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1、税前扣除的原则 2、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税前扣除原则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税前扣除一般规定 1、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工资薪金 新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前款所说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关键: 1、发生 2、合理 3、工资薪金列支范围 旧规定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 )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财税〔2006〕126号 )
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的税务处理 因此,企业跨年度工资支付,只要在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就可以在上一年度的费用中列支,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了具体规定(略)。
如何确定发生? 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理解: 1、首先要理解“权责发生制”,但是权责发生制首先要提供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 2、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支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提供了证明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的前提下,可以不实际支付. 3、注意一些必须实际支付的另外规定,例如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发生为实际支付。
什么叫合理? (2)合理: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国税函[2009] 259号)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很重要 工资薪金(条例34条):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薪酬(会计规定):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条例第34条:任职和雇佣 任职关系:法人代表 雇佣关系: 1.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应当报劳动局备案。 3、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 新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16条 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报酬应当作为劳务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劳务公司应当按取得的收入全额扣除转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财税【2003】16号
思考: 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请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呢? 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2、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是不是“应付职工薪酬”全部贷方发生额?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不是。仅包括第(1)项: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
国税函〔2009〕259号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不同之处 职工疗养费用,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国税函〔2009〕259号 职工疗养费用,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独生子女费,财务作为福利费,税法未明确规定 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税法未明确规定,税法采取了列举法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税法和财务都不作为福利费
旅游费不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要有拨付款项的收据) 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1、条例第41条: 2、变化: (1)2008年起税法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会计上仍旧可以预提。 (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3、工会经费强调的是拨缴工会,注意是拨缴,不是计提,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2010年7月前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工会法第41条
4、税前扣除具体规定——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号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时间限制: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日止(财税[2009]63号) 新旧税法衔接: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国税函〔2009〕98号
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详见财建【2006】317号,有用文件 列举11类 其中:注意:职工参见学历教育、学位教育发生的学费支出,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计入教育经费。(老总的EMBA学费) 如果企业为职工必须上述学费,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应当将报销的费用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利息支出、借款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企业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税[2008]121号是反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主要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券性资本比重大大超过权益性资本的比重。 资本弱化 主要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券性资本比重大大超过权益性资本的比重。 财税[2008]121号文主要针对所得税实施条例119条的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明确。 主要分四点: (1)明确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分金融、非金融两个比例 金融为5:1,其他为2:1 (2)达到两条之一的,不受比例限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采用何比例 (4)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
6、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捐赠的对象必须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企业的捐赠要税前扣除,必须取得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票据上需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公章。 (3)青海玉树、甘肃单曲、世博会捐赠全额扣除。 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国税函[2009]202号 )
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1.捐赠渠道要合法: A.通过县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 B.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捐赠 2.捐赠对象应当属于下列范围: C.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新增) D.其他。 财税【2007】6号 3.票据要合法 公益性捐赠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以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追溯时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公布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14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我公司2011年度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分别向灾区捐赠了两笔款项,请问,这两笔捐赠款可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2〕47号)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你公司的这两笔捐赠款项可以依照财税财税〔2012〕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第43条) 1、双重标准:一是发生额的60%,二是销售收入的5‰,分别计算两数后以孰低额作为扣除限额。 2、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国税函[2009]202号):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一般企业:附表一(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
7、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业务招待费 例:销售收入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10万元,则可扣除的是多少?若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6万元,可扣除的是多少? 销售收入的5‰=5万元,当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时,其60%为6万元,两者取最小,可扣除5万元,应调增5万元。 当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时,其60%为3.6万元,两者取最小,可扣除3.6万元,应调增2.4万元。 (附表三)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就有关特殊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化妆品销售企业也享受此税收优惠了)。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对财税[2012]48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两点: 第一,关联方转移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如A企业和B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B企业在2012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A企业扣除。假设2012年B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2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则B企业转移到A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非600×40%=24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330(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 第二,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 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接上例,假设2012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2012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B企业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则A企业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而非1200-1080=120(万元)。
[案例]: 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12年经营业务如下:(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2)销售成本1100万元;(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12年度实际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分析]: (1)会计利润=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00+50-2500×15%=450-375=75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 -15 ×60%=15-9=6万元 2500 ×5‰=12.5万元> 15 ×60%= 9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税收滞纳金6万元应在税后扣除故调增所得额6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 (7)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70.85 ×25%=67.71万元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即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9.住房公积金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10.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附表三调整 注意: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可扣除
11.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1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2009-06-02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13、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1、条例第45条: 2、属于新税法中唯一一项明确规定可以提取的项目。 3、即计提了但是没有支出花销完,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用调增利润。 4、规定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标准,但财建【2006】318号对于企业提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条件做了规定。
14、管理费 1、条例第49条: (1)法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一律不得扣除。 变化: 取消了内资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总收入2%可以扣除的规定。 (2)法人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得扣除。
15、销售佣金和手续费 1.销售佣金:财税〔2009〕29号文 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 A 企业实际发 B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 C 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D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E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手续费: 思考:企业代扣代缴税款取得的2%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 (1)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应税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附加、企业所得税。 (2)奖励给办税人员的,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6、准备金支出的执行口径 17、准备金税前扣除相关知识问答 LJ 目前已经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由以下几类: (1)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 (2)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 (3)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 17、准备金税前扣除相关知识问答 LJ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1204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18.固定资产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009-04-16 一、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及时备案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9、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解读(税前扣除) 《公告》主要内容: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20、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解读 LJ 21、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税前扣除案例解LJ
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内容与方式 申报表附表5 直接减免 低税率 项目所得减免 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免税收入 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 类型 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 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数的平均) 工业企业 不超过30万元 不超过100人 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不超过80人 不超过1000万元 此指标覆盖40%企业数; 50万元则覆盖60-70% 确定减税条件的时点:预缴时以上年度指标确定是否按20%计缴,年终后以当年度指标核实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须补缴原已减征的税款.(国税函[2008]251号)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享受低税率优惠(条例第92条)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为了规范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相关政策还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下,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问题1、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2、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可否填报减免税额? 问: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是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该企业今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因此,上述公司可按规定作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注意: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知识问答LJ
第四部分:企业资产损失与亏损弥补
一、资产损失申报制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概念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经税务机关审批。已废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四条: 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概念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资产损失申报制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一、资产损失申报制 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一、资产损失申报制 2011年第25号 国税发[2009]88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五条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 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 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 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 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 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 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 失;
一、资产损失申报制 2011年第25号 国税发[2009]88号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 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 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 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 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 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 产损失。
一、资产损失申报制 相关问答二:汇算清缴应注意特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LJ
二、哪些资情形下产损失可以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1)选择出具(存货损失):第二十七条……存货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选择出具(固定资产损失):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哪些资情形下产损失可以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3)无条件出具(关联交易损失):第四十五条……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同时废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09号)扩大了资产损失鉴定范围,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不吻合,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甄别。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1、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 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1、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 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被推迟。例如,某企业2011年为筹办期,发生筹办费80万元,2012开始生产经营,由于2011年不计算亏损,按规定筹办费在2011年一次性扣除或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有效弥补期就推迟了1年甚至几年。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1、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 二是筹办期“亏损”包括业务招待费。 二是筹办期“亏损”包括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尽管企业在筹办期未取得经营收入,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递延到实际生产经营年度税前扣除。例如,某企业开办费是5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为4万元,广告和业务宣传费5万元,那么有48.4万元(50-4+4×60%)能作为筹办期“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扣除。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 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40-30)。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3、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3、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例如,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结转至2010年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对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60=4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内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1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4、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在所属年度弥补 4、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在所属年度弥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企业进行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2011年有一批存货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20万元未申报扣除。假设2011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 税务处理:2011年资产损失20万元追补确认期限未超过5年,企业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准予在2011年全额追补扣除,追补后2011年实际亏损20-10=10(万元)
所以,2011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所以,2011年多缴税款10×25%=2.5(万元),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50-10)×25%=10(万元)。 2011年多缴的税款2.5万元不能退税,只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抵扣。因此,2012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7.5(万元)。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5、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计算清算所得时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允许弥补亏损的年限共计5年。
案例分析 某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2年5月停止生产经营,要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注销前办理了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所得额为-200万元,至此,企业2007年的亏损还有100万元没有弥补。清算期弥补亏损前计算的清算所得为300万元。 税务处理:如果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300-200-100=0”就错了,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7年的100万元亏损,只能结转到2012年的汇算清缴中弥补,而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100(万元)。
三、应关注弥补亏损的五个疑难问题 6、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亏损,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部分: 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新规定 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根据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及内在要求,将专业股权投资企业纳入特定纳税人范围,从制度上统一和规范了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新规定 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发布(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对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自2012年7月1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意: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1、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2、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 答:企业的搬迁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3、政策性搬迁支出包括哪些? 企业的搬迁支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包括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搬迁费用支出包括,职工安置费用和停工期间工资及福利费、搬迁资产存放费、搬迁资产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资产处置支出包括,变卖各类资产的帐面净值,以及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对于企业搬迁中报废或废弃的资产,其帐面净值也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处理。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4、政策性搬迁涉及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资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如无形资产)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二是,搬迁后原资产需要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资产重新投资使用后,就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同时,该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 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企业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新购置的资产,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其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6、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计算及处理? 答: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搬迁所得。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进行搬迁核算及报送搬迁相关材料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搬迁清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7、政策性搬迁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损失是指,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数额。搬迁损失可以一次性在搬迁完成年度,作为企业损失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作为企业损失扣除。企业一经选定处理方法,不得改变。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8、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 我公司于2009年成立并开始投产经营,2009年--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万元和18万元。2012年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公司需要整体搬迁。搬迁工作已于10月开始,预计2015年上半年结束,搬迁期间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止。请问,在搬迁期间,我们对于未弥补完的亏损该如何处理?
8、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如何计算?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为五年。你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亏损50万元用2010年、2011年两年的所得弥补后,尚有22万元未弥补完,在通常情况下可以继续用2012年~2014年的所得弥补。但由于在搬迁期间你公司生产经营已全面停止,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因此,如果你公司2015年如期完成搬迁,则从搬迁年度的次年(2013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的前一年度(2014年)止,共有两年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减除,弥补期限也将相应延长。也就是说,你公司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用2012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9、企业搬迁的其他事项如何处理? 答:由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有限,且企业搬迁还会涉及许多一般性事项,因此《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事项,一律应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0、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有何区别?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对政策性搬迁所做出的规定,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务处理 11、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鉴于政策性搬迁情况比较复杂,容易产生征管漏洞,《办法》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搬迁收入和以后实际发生的、与搬迁相关的各项支出,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此外,企业在搬迁完成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还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四、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管理 1、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四、股权(股票)投资业务所得税管理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是否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答: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五、如何防范汇总纳税税务风险? 答:为了解决现行汇总纳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特别是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检查权不明确的问题,2012年12月底,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随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力度的加大,如何积极应对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是汇总纳税企业特别关心的问题。
五、如何防范汇总纳税税务风险? 1、了解新旧政策的主要变化。变化一、现行政策规定,分支机构不参加汇算清缴,补税和退税都与分支机构无关。“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参加汇算清缴,补税额和退税额分别按照税款分摊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变化二、“新办法”明确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该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查补的税款50%由总机构入库,50%在查补出税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
五、如何防范汇总纳税税务风险? 2、注意新旧政策的衔接。“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应执行该政策。因此,相关企业首先应该严格区分新、旧两种汇总纳税办法的具体要求,不要张冠李戴,特别是其中涉及汇算清缴的具体条款。
五、如何防范汇总纳税税务风险? 3、从2013年起,严格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比如,按照原来的办法,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但是根据“新办法”,这一规定变成了“总机构应该按照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很显然,按照原来的办法计算税款分摊比例时,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采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而“新办法”统一采用上一年度的数据计算。所以仔细研读政策很重要。
五、如何防范汇总纳税税务风险? 4、在今后的汇算清缴中,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应该注意把调增、调减项目及金额作出详细的说明。这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需求,同时也是为了应对未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 5、企业应对自己近年来的账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防患于未然。对存在的问题展开严格自查,必要可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健康体检”。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及时补缴税款,以免被税务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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