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 ↙ ↘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 ↘ 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 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 何謂「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 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 Back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以免受罰。 Back
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 1、得不報警處理。 2、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後 再生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條八條) Back
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和解者 ↙ ↘ 請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逕自離開現場 ↓ ↓ 肇事逃逸 報警 ↘ ↙ 處理民事責任 Back
如何報案? 1.發生事故最簡單、快速的報案方法就是立即撥 「110」警察局報案專線報案。 2.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地點、時間、車號、車 種、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 3.報案後應在現場原地靜候處理人員抵達現場。 4.當事人親自報案,並接受警方處理,屬「自首」 行為,負刑事責任者可依法減刑。 Back
肇事逃逸案件 1.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110」報案,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2.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轄區分局將先以掛號 通知肇事車主,轉知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並另以掛 號通知報案人同時到案說明,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 絡電話號碼,並靜候掛號通知。 3.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留現場,妥善處理或報警處理,切勿 自認沒事逕行離開,以免事後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致嚴重影 響個人權益。 4.交通事故現場肇事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時,請立即報警處理, 切勿置之不理駛離現場。 5.肇事現場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 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Back
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 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造當事 人住居所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 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求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 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2.民事賠償案件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警方不會主 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另警方處理人 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 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Back
↓ ↓ ↓ ↙ ↘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醫急救 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條四條) 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明顯標誌,保護現場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條四條) 應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 ,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 ↘ 處理刑事責任 處理民事責任 Back
如何處理刑事責任? 1.事故有人受傷,當事人無法和解,請於事故發生六個 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提出 告訴,超過法定六個月告訴期限,將喪失權益。 2.事故有人死亡,因屬非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 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地方法院通知處理。 Back
警方處理人員到場前 1、請心平氣和與對造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切勿動氣 爭執或動粗衍生事端,徒增困擾。 2、確認事故當事人,避免對造頂替冒充,逃避責任。 3、送傷者就醫,如無他車可用,必須使用肇事車輛 時,應先標記車輛位置,再行移動。 4、盡可能以相機將現場概況、地面痕跡、散落物、肇 事車輛車損情形及傷亡者受傷情形攝影存證。 5、設法找尋目擊證人,協助釐清案情。
警方人員處理中 1、配合處理程序,說明事故發生經過。 2、現場重要跡證如煞車痕、刮地痕等,應請處理人員 注意蒐證及攝影存證。 3、現場草圖及筆錄簽章前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遺 漏,可請處理人員補正。 4、注意本身言詞態度,切勿與對造當事人或處理人員 口角爭執。
警方人員處理完畢後 1、當事人可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在辦公時間內主 動前往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查詢肇事原因。 2、當事人或家屬可向交通警察大隊聯合服務中心申請 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肇事原因分析研 判表」及申請現場圖影本等資料。
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 1.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 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 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 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 鑑定。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 翌日起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 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 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 議鑑定。 3.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 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