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劉得成(檢查員) 07-2354861轉502 techen@slio.gov.tw
報告內容 前言 丙類工作場所定義 申請書及檢附資料審查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追蹤查核機制
前言 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事業單位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確實依工作場所相關製程危害資訊,發掘重大潛在危害,據以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及採取必要之危害控制對策,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勞動檢查機構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並嚴重危及勞工安全健康者,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或檢查合格者應廢止。
丙類工作場所 設置有傳熱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蒸汽鍋爐之工作場所。 蒸氣鍋爐:指以火燄、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力之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與其附屬之過熱器及節煤器,不包括以電熱方式加熱之蒸汽鍋爐。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以該蒸汽鍋爐所在處所及其附屬設備、燃料之供應、儲存設備所涵蓋之工作場所。
丙類工作場所 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工作場所: A、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B、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不包括: A、移動式製造設備。 B、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C、減壓設備。 D、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範圍:以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及其附屬設備或連通之管、閥等處所,其內容物為高壓氣體之工作場所。
高壓氣體定義 在常用溫度下,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之壓縮氣體,但不含壓縮乙炔氣。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或溫度在攝氏十五度時之壓力可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縮乙炔氣。 在常用溫度下,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或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時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之液化氣體。 前款規定者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液化氰化氫、液化溴甲烷、液化環氧乙烷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液化氣體。
申請書及檢附資料審查 申請期限及申請義務人 事業單位設置丙類工作場所之事業單位,應於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45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氣體製造事業單位為供應其他事業單位所需之氣體原料,於他人所屬廠(場)內設置丙類工作場所時,以於該場所從事作業之勞工所屬之事業單位為申請義務人外,使勞工於該危險性工作場所作業之氣體製造事業單位,如與其他事業單位有共同作業或相關連作業時,針對主要危害預防與災害緊急應變等事項,應建立協調、聯繫及支援機制,共同完成送審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初審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丙類工作場所審查時,應分派主辦檢查員,分別依本辦法第5條、第9條及第13條規定,就事業單位申請審查時應填具之申請書及檢附資料之完整性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等,實施初步審查。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附件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一、 事業單位組織系統圖。 二、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管理。 三、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監督計畫。 附件一 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一、 事業單位組織系統圖。 二、 危險物及有害物之管理。 三、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及監督計畫。 四、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管理。 五、 醫療衛生及勞工健康管理。 六、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設置及運作。 七、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八、 自動檢查計畫。 九、 承攬管理計畫。 十、 勞工教育訓練計畫。 十一、 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 工作場所之平面配置圖並標示下列規定事項,平面配置圖之比例尺以能 辨識其標示內容為度: (一)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所在位置及名稱、數量。 (二) 危險物及有害物所在位置及名稱、數量。 (三) 控制室所在位置。 (四) 消防系統所在位置。 (五) 可能從事作業勞工、承攬人勞工及外來訪客之位置及人數。
附件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一、 製程說明: (一) 工作場所流程圖。 (二) 製程設計規範。 (三) 機械設備規格明細。 附件二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一、 製程說明: (一) 工作場所流程圖。 (二) 製程設計規範。 (三) 機械設備規格明細。 (四) 製程操作手冊。 (五) 維修保養制度。 二、 實施初步危害分析(PreliminaryHazardAnalysis)以分析發掘工作場所重大潛 在危害,並針對重大潛在危害實施下列之一之安全評估方法,實施過程應予 記錄並將改善建議彙整: (一) 檢核表(Checklist)。 (二) 如果-結果分析(WhatIf)。 (三) 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andOperabilityStudies)。 (四) 故障樹分析(FaultTreeAnalysis)。 (五) 失誤模式與影響分析(FailureModesandEffectsAnalysis)。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上列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三、 製程危害控制。 四、 參與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應於報告書中具名簽認(註明單位、職稱、姓名,其 為執業技師者應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相關證明、資 格文件。
附件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製程修改程序。 二、安全衛生影響評估措施。 三、製程操作手冊修正措施。 附件三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製程修改程序。 二、安全衛生影響評估措施。 三、製程操作手冊修正措施。 四、製程資料更新措施。 五、勞工教育訓練措施。 六、其他配合措施。
附件四 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緊急應變運作流程與組織: 二、緊急應變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一)應變組織架構與權責。 (二)緊急應變控制中心位置與設施。 (三)緊急應變運作流程與說明。 二、緊急應變設備之置備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三、緊急應變演練計畫與演練記錄(演練模擬一般及最嚴重危害之狀況)。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修正。
附件五 稽核管理計畫 稽核管理計畫至少應含下列事項: 一、 稽核事項 (一) 製程安全評估。 (二) 正常操作程序。 (三) 緊急操作程序。 (四) 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五) 勞工教育訓練計畫。 (六) 自動檢查計畫。 (七) 承攬管理計畫。 (八) 緊急應變計畫。 二、 稽核程序 (一) 稽核組織與職責。 (二) 稽核紀錄及追蹤處理。
初審事項 資料之完整性:審核申請書及檢附資料應符合本辦法附件一至附件五之規定,完整齊備。所附相關文件、圖說應清晰並可明確辨識,其內容參照事業單位製作丙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資料文件參考手冊之要求。 法規符合性:資料所列組織、人員、設施及相關管理事項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之要求。 初審結果:依格式一丙類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所列項目逐項檢核勾選及註記初審結果。
初審結果處理 退件:初審結果對於申請書或檢附之資料不完整齊備,資料明顯缺漏或嚴重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以書面予以退件,並將不合規定情形通知事業單位。 補件:送審資料如能以補件方式處理者,通知事業單位限期補正並安排後續審查事宜。 成立審查小組:資料完整齊備或不必補件之申請案,應針對案件屬性,指定主(協)辦檢查員或相關組(科)成立審查小組實施審查,初審結果應提供審查會議參考,審查會議得就個案特性及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參與。
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應由勞動檢查機構首長、副首長或指定代理人主持,由審查小組成員(含邀請之專家學者)出席,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列席。 申請事業單位應由雇主或對事業單位具有管理權限之雇主代理人,及下列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或相關作業主管等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要求相關事業單位人員列席: (1)工作場所負責人 (2)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3)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4)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5)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事業單位申請案說明 至少包括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製程概況、安全衛生管理概況、潛在危害說明、重大潛在危害分析、製程安全評估方法、安全評估結果及控制對策、製程修改管理制度、緊急應變計畫、如何稽核採行對策之成效及落實管理制度之運作等,可以簡報方式為之。 於審查會議時,得就事業單位之說明、申請審查、檢查所附之申請書、資料、文件及相關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等,要求評估小組成員或相關人員說明,特定問題並得指定事業單位之特定人員說明。
審查(檢查)重點 依工作場所製程中可能引起火災、爆炸、長期暴露致癌或洩漏中毒等主要危害之作業,事業單位是否已確實辨識、評估及依法令規定與工程實務,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及規劃採取必要、有效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詳如格式三、丙類工作場所主要潛在危害表)。
現場檢查 丙類工作場所於審查後,應依本辦法附件九規定之應檢查事項,實施檢查。 申請案經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審查或可補件處理者,如需實施現場檢查,得另擇期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或於審查會議結束後一併實施檢查,並請事業單位之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或相關人員配合,勞動檢查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儘速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申請案如經審查小組於審查時,即認有明顯缺失需予退件處理者,則不實施現場檢查。
附件十液化石油氣製造設施之應檢查事項 一、 第一種製造設施之應檢查項目 (一) 境界線、警戒標示。 (二) 水噴霧裝置等。 (三) 防蝕措施。 (四) 處理煙火之設備。 (五) 設備間距離。 (六) 防液堤。 (七) 壓力表。 (八) 安全裝置。 (九) 安全閥之釋放管。 (十) 負壓防止措施。 (十一) 液面計。 (十二) 緊急遮斷裝置。 (十三) 電氣設備。 (十四) 防止溫升措施。 (十五)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十六) 靜電除卻措施。 (十七) 通報設備。 (十八) 耐震構造。 (十九) 警告標示。 二、 第二種製造設施之應檢查項目 (一) 境界線、警戒標示。 (二) 水噴霧裝置等。 (三) 處理煙火之設備。 (四) 壓力表。 (五) 安全裝置。 (六) 安全閥之釋放管。 (七) 電氣設備。 (八) 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 (九) 靜電除卻措施。 (十) 緊急電源。 (十一) 通報設備。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審查期限: 丙類工作場所為受理申請後45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合格 :以書面將審查結果通知事業單位,合格之要件如下: (1)申請書、資料及文件完整齊備。 (2)檢附資料、文件所列組織、人員、設施及相關 管理事項均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3)書面資料所列危險性工作場所相關設施、配置 與現場相符。 (4)現場檢查結果,針對預防主要危害已具備必要 之安全衛生設施,或已提出改善計畫經勞動檢 查機構認可者。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5)製程安全評估過程及結果均有詳實紀錄,製程 安全評估報告書簽認文件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文件與實際一致。 (6)製程之重大潛在危害項目均已明確辨識、評估 並研訂相對應之改善對策,且能有效預防主要 危害之發生。 (7)事業單位確實指派適當人員列席審查會議,且 明晰應作為事項。 (8)已訂定督導或稽核管理機制,能確實落實應採 行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承諾改善事項。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補正再審:下列情形經審查會議決議後,認為可作修正或補正者,得通知申請人補正: (1)未完全符合前述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 料、文件尚未完備,有補充說明之必要者。 (2)已針對主要潛在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及採行 控制對策,但仍有檢討及強化之必要者。 (3)現場安全衛生設施有部分缺失,事業單位可 於勞動檢查機構指定之日期前完成改善者。
審查(含檢查)結果處理原則 不合格:下列情形經審查會議決議,認無法以修正或補正方式達合格要件者,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不合格,並告知不合格原因及後續申請應具備事項: (1)不符合格要件或申報之相關資料、文件明顯與實際 不符者。 (2)主要潛在危害之辨識、評估明顯不足,或採行對策 未符合法規或一般工程實務,未能有效防止重大災 害者。 (3)經通知修正或補正之申請案,未依審查結果缺失及 應補正或改善內容修正或處理者。 (4)現場安全衛生檢查發現重大缺失,無法於短期內改 善完成者。
合格之廢止 經審查(檢查)合格之申請案,於將審查(檢查)結果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審查(檢查)合格時,一併要求事業單位對於各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應確實辦理,俾達防災需求,並註明應依本辦法第8條、第12條或第16條之規定,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勞動檢查機構如發現有下列情形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或勞動檢查法第26條之規定處理:
合格之廢止 (1)發現送審之資料、文件有虛偽造假情事,應廢 止「合格」之認定。 (2)主要危害預防事項未按送審合格事項確實辦 理,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如逾期 未改善並發現對勞工有嚴重危害之虞者,得廢 (3)未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依檢附之資料重 新評估者,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 如逾期未改善並發現對勞工有嚴重危害之虞 者,以違反勞動檢查法第26條之規定處理。 (4)危險性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或洩漏、中毒 之重大災害,主要危害預防事項未按申報合格 事項確實辦理者,得廢止「合格」之認定。
追蹤查核機制 書面稽核:勞動檢查機構得依勞動檢查法第15條之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將送審合格之承諾改善事項辦理情形或相關稽核紀錄或報告,定期函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現場查核: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現場查核機制,於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時,將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預防之相關執行紀錄,列為查核內容,如有發現缺失或未依送審合格事項辦理者,一併督導改善或廢止「合格」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