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防火管理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j0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安和分隊 分隊長 鄭正奇 1
大綱 一、前言 二、相關法規 三、共同防火管理介紹 四、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前言 防火管理是為了避免火災發生,或是火災發生能將損害控制或降至最低的一種對策,其中多需要人去執行,故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人必須了解防火管理之重要性,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火意識,建立更健全之防火管理體系。 管理權人:依法令或契約對各場所有實施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防火管理人:由管理權人遴派執行防火管理任務。
相關法規 消防法§13: 1.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 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 必要之業務。 2.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如地下街、捷運等)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鐵路及捷運共構車站),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 消防機關核備。 3.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
相關法規 消防法細則§16: 1.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者,由各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製定,並將協議內容記載於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指定之。
相關法規 內政部87年函規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如下: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協議會召集人之選任。 (三)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及賦予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權限。 (四)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相關法規 (五)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 (六)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宜。 1.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並得視需要 增編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2.地區隊:由各事業單位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五)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 (六)防火區劃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宜。 (七)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相關事宜。
相關法規 (八)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平面圖)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等相關事宜。(非常重要!!!) (九)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等相關事項。 (十)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等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十一)其他共同防火管理業務上必要之事項。
相關法規 消防法§40: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共同防火管理介紹 一般防火管理: 一個場所僅一位管理權人,由其遴派一位防火管理人,製定自己的防護計畫,實施防火管理業務。 共同防火管理: 現行的建築物使用形態多樣化,同時具有多位管理權人,各場所種類及營業時間不同,出入人員複雜,各項設備管理不易,無法連絡協調。為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由各管理權人中選派一位召集人,負責統籌規劃各項防火管理業務。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協議會之設置 第三章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責任、義務 第四章 預防管理對策 第五章 自衛消防編組對策 第六章 防災教育 第七章 訓練 第八章 附則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8:共同防火管理人依本計畫授權,具有執行本計畫事項之全部權限,並辦理下列業務: 一.本計畫規範事項之制定或變更等有關事項。 二.對各場所防火管理人或火源責任者(以下稱為「防火管理人等」及從事防火管理業務者,給予指示、命令及必要時報告等有關事項。此外,並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有關事宜。 三.自衛消防編組: (一)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班班,並得視需要增編滅火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二)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四.向協議會報告及建議防火管理上之必要事項。另使用火氣之限制及禁止有關事項,概要如下: (一)使用火氣場所及禁用火氣場所之指定。 (二)吸煙場所及禁煙場所之指定。 (三)其他必要之使用火氣限制或禁止事項,及進入危險 場所之禁止事項。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六.火災發生或其他災害發生時,有關滅火行動、通報連絡 及避難引導相宜,同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及救災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項。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七.建築物增建、改建、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八.其他防火管理上之必要之事項。 共同防火管理人須根據各場所防火管理人等之報告及建議事項進行調查,並就必要事項向消防機關申報或連繫,並得命令其採取火災預防上必要之措施。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19:自衛消防隊長負責統合指揮自衛消防編組,使其有效發揮功能,並應與轄區消防單位保持密切連繫。 §20:地區隊長承自衛消防隊長之命,統轄指揮地區隊。 §24:指揮中心指揮班成員,於發生火災時應在防災中心設指揮中心,掌握避難及滅火情形,並將自衛消防隊長之指示及命令傳達給通報班,同時集結必要的器材、資料及情報,並協助消防單位掌握火場訊息。 前項所蒐集之資料,應集中保管於指揮中心。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25:指揮中心通報班成員,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蒐集火災等災害的訊息及資料。 二.將災害通報所有場所及消防機關(119)。 三.將自衛消防隊長之指示、命令傳達給各地區隊。 四.連絡消防單位及提供資訊情報。 §26:指揮中心滅火班成員,應使用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滅火設備,協助發生火災之地區隊執行滅火工作,以滅少災害損失至最低限度。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27:指揮中心避難引導班成員,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與地區隊共同擔任避難引導工作,並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之避難者為優先。 二.原則上、不可利用電梯進行避難逃生。 三.選定一適當地點做為臨時集合地點,使各地區擔任避難引導人員能確認各場所之避難者是否均已避難,並向指揮中心報告其情況。 §28:指揮中心安全防護班成員,於火災時應將防火門、防火鐵捲門等閉鎖,並採取防止水損及對其他防火設施操作上之必要措施。
共同防護計畫介紹 §29:未設置救護站時,應協助避難引導人員確認有無受困者。指揮中心救護班成員,必要時應在臨時集合地點設置救護站擔任醫療及急救連絡工作,並記錄受傷者姓名、年齡、受傷部位及所屬場所名稱等必要事項。 §37:訓練實施要領如下: 一.滅火、通報、避難及綜合訓練部分於每年ˍˍˍ月和ˍˍ月實施(半年1次),其「訓練實施要領」詳如附件9至附件13。 二.共同防火管理人於實施綜合訓練時,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通報表如附表3。 三.共同防火管理人,應以「自衛消防訓練實施結果表」(如附件13),查核訓練內容及評核實施結果,俾供做為下次訓練改進實施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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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