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4课时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 1.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的历史过程 2. 掌握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3. 了解《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课时分配】 讲授2课时,案例讨论2课时 【讲授内容】主要讲以下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第二节《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 【重点】 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难点】 取消婚检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案例讨论】
☺ 导入案例 “娶了”疯妻“婚检 机构有无责任” ☺ 导入案例 “娶了”疯妻“婚检 机构有无责任” 2000年江西省全南县的廖某32岁,2001年春节,经人介绍廖某与女孩张秀英见面。初次见面,廖见到张秀英长的还不错,见她一个人坐在一边很少说话,廖当时认为这可能是张性格内向的缘故,并没有在意,便答应与张秀英交往。 几天后,按当地的风俗,廖家给女方家送上了见面礼,这门亲事就算定下来了。 2001年8月15日廖某带张秀英到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做婚前医学检查。双方分别进入了检查室,当廖某拿着医生填好的婚检证明走出检查室时,发现张秀英早已检查完毕在外等候,她手里也拿着一张“体检合格,可以结婚”的婚检证明。 8月18日廖某和张秀英拿着婚检证明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廖很快发现张秀英言行异常,觉得自己新婚妻子不像个正常人。 心存疑虑的廖家人偷偷到张秀英的老家打听她的情况,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原来张秀英患有精神病,曾多次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而且一直在服用治疗药品。 为了证实这个传言,廖以张秀英的丈夫的名义来到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查询,他看到了张秀英的病历,清清楚楚地写着“患有精神分裂症”。 证实这个情况后,廖觉得受到了欺骗和愚弄,找到张秀英的父母要求退掉这门亲事,张的父母坚决不同意。 之后,廖某一纸诉状递到了全南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跟张秀英的婚姻无效。 2002年11月6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开庭,依法判决李廖某和张秀英的婚姻无效。
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廖某感到他依然难以从这场恶梦中解脱出来,廖某认为造成自己的婚姻不幸,全南县妇幼保健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该院的婚检医师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使他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得知了真相,根本不会陷入这种尴尬的境地。 2003年8月4日,廖某一纸诉状将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差旅住宿费、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等共计11650元。 2003年9月8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被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在法庭上辩称:张秀英来我院婚检时并没有任何精神病方面的症状,其语言、记忆、思维、动作跟正常人无异,原告也未向我院婚检医师或有关其精神异常的提示;精神病诊断主要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一是不可能做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都不可能也无义务到每个前来婚检这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医师在没有任何诊断依据的情况,不可能做出相应的诊断。因此,全南县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在本案中没有过错责任,也不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针对被告的申辩理由,原告廖某认为,张秀英患精神分裂症且在婚检期间处于发病期,被告作为法定的婚检机构,未能检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婚姻无效,名誉受损,并对其将来的婚姻产生严重的影响。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责任。 鉴于该案反映的问题,考虑到该案所具有的典型意义,全南县法院没有当庭判决,决定待审委会讨论研究后,在择日宣判。 问:1、对于廖某的无效婚姻婚检机构是否有责任? 2、当事人廖某是否是否存在过错? 3、法院应该支持谁的观点?
据信息日报2004年11月3日消息,全国首例状告婚检机构案于10月3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是经批准设立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其为原告廖文德及其新婚妻子张东秀做婚前医学检查的婚检医师和主检医师具备相应资质。 虽然保健院在为张东秀做婚前医学检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但婚前医学检查只是一般的健康检查,若要对精神病分裂症作出确诊,必须由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专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进行,作为一般的健康检查的婚检机构不具备进行确诊精神性疾病的技术力量、技术条件和法定资格。除被检人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外,婚检机构不可能作出有精神病的结论。 判决还认为,造成原告廖文德状告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张东秀及其监护人故意隐瞒其病史。但廖文德本人对张东秀了解不够,仓促成婚也有一定的责任。 全南县妇幼保健院的工作瑕疵与本案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全南县妇幼保健院承担。 所以,法院驳回原告廖文德的诉讼请求。 这份判决书实际上向人们说明了这么一个现实:即婚检并不能真正成为“无效婚姻”的“防火墙”。
本章讲两节内容: 第一节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第二节《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新变化
第一节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讲两个问题: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一、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 (一)清朝前期的婚姻制度 解放前,我国对婚姻一直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完全是自治,采取的是聘娶婚制的婚姻成立方式。 所谓聘娶婚制是一种按照礼制要求行嫁娶之礼的仪式婚,它主要包括“三书” 和“六礼”。 所谓三书六礼就是指古代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
所谓“三书 ”指在“六礼”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 ----聘书是指订亲之书,它是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的文书; 礼书 ----礼书是指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它主要是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 迎亲书 ----迎亲书是迎娶新娘之书,是结婚当日(迎亲)时用的文书。
所谓“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 即婚姻成立的六个礼法,包括: 纳彩 问名 六 礼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1、纳采: -----指纳“采择之礼”,即提亲,它是六礼之首礼。 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遵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清代的纳采多为定婚礼,与历代不同。 2、问名: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他是第二礼。 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 3、纳吉: ------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是第三礼。 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民国时期,无纳吉仪,只有简单的卜吉习仪,多将女方庚贴放置灶神前,如三日内无发生异事,则认为顺利,就拿男女庚贴去合婚。
4、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是第四礼。 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5、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是第五礼。 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至清代,请期多称通信,即男家用红笺,将过礼日、迎娶日等有关事项一一写明,由媒人或亲自送到女家,并与女家商议婚礼事宜; 6、亲迎: -----又称迎亲,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是第六礼。 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带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二)清朝后期的婚姻制度 清朝后期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对婚姻采取两种确认态度, 一是事实婚主义,即凡男女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社会和法律就赋予其婚姻效力; ------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形式婚主义。即是凡是男女双方经过法定的结合形式,不问他们是否同居生活,社会和法律均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 -------双方采取了聘娶婚式
(三)20世纪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婚姻制度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对婚姻制度采取的是半自治态度。 一是事实婚主义,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是形式婚主义,取得政府的婚书就是合法婚姻了。 婚书在店铺就可以购买,然后到政府购买印花税票贴到婚书上就算得到政府的认可了。
(四)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制度-----首次确定了婚姻登记制度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 ------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婚姻条例》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婚姻登记 制度 ------将婚姻登记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 ------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婚姻登记制度 自此以后,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都以这个条例为基础,制定了婚姻登记的具体规定。
(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1、两部婚姻法和一个修正案: (1)第一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婚姻法。 它标志着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制度将彻底被废除,新的婚姻制度遍行全国。该法对婚姻登记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第二部《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 ---它是是1980年五届人大颁布。 ---这是我国建国后的第二部婚姻法。 “文革时期”婚姻登记工作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1978年民政部恢复后,婚姻登记制度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3)一个《婚姻法》修正案---对80年婚姻法进行修正----为现行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对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该《决定》对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
2、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1)第一部1955年的《婚姻登记办法》 ---1955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6月1日内务部公布。----行政规章 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内务部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这个办法对有关婚姻登记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至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确定下来。
(2)第二部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10月23日国务院批准,11月11日由民政部发布。------行政规章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婚姻法》,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该《办法》重申婚姻登记的程序,要求婚姻当事人在一方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申请离婚的审查人员要做调解工作。
(3)第三部1985年的《婚姻登记办法》 ---1985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批准,1986年3月15日由民政部发布。---行政规章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口的自由流动,婚姻家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情况,1986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它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制度和出证制度,补充了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办法, 明确了患有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准结婚, 对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4)第四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行政规章 为了适应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又对1986年的《婚姻登记办法》进行了修改,1994年2月1日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要求民政部门从原来的婚姻登记向婚姻管理转变; 《条例》规定了离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增加了监督管理、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监督的权利等内容。
(5)第五部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通过,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行政法规---现行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亦需要作相应的修改。 例如:关于婚姻登记,新修改的《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内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必须对此做出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又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某些提法如“违法婚姻行为”在提法、情形及处理方式上均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一致,必须修改与《婚姻法》相统一。 针对上述情况,2002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它是婚姻登记条例中法律位阶最高的------为行政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两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1)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2)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婚姻法》实施过程中较为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了明进一步的解释。
(七)为了配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2003年9月27日民政部颁布实施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这一规范的实施,在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工作的同时,也将为进行婚姻登记的人们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 (八)2006年2月5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行政规章,这标志着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民的婚姻登记信息将得到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切实维护。
(九)民政部2004年5月16日发布《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意见》。 民政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于2004年5月16日发布《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意见》。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体系。
小结:婚姻登记法律体系 法律:《婚姻法》 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规章:1、《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解释、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意见》
二、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意义 人们在结婚、离婚和复婚时办理登记手续,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问题采取负责态度的具体表现。 通过婚姻登记,不仅可以使合法的婚姻得到及时的承认和保护,使破裂的婚姻及时地得到解除,同时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使本人和周围的群众受到教育。 可见,婚姻登记决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例行手续,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 认真执行有关婚姻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一)实行婚姻登记,反映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 体现在: 旧中国----认为婚姻是老百姓的私事,政府采取放任态度。 新中国----认为婚姻也是国家社会事务的一部分,制定专门立法,成立专门立法进行规范、管理。
(二)实行婚姻登记,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婚姻关系属于伦理性社会关系 符合法律规定 必 须 符合道德规范 通过婚姻登记 指导人们正确处理婚姻问题 达到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目的 所以,作为指导人民群众正确处理婚姻问题的婚姻登记,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实行婚姻登记,可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的上位法、宪法、母法。 进行婚姻登记当事人必须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符合婚姻登记规定的要件 经过登记取得结婚证 该婚姻关系确立 受婚姻法保护 所谓合法婚姻,包括两方面含义: 其一是说准予登记的结婚和离婚,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 其二是说只有通过婚姻登记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实体条件 程序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成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宣传者、保护者,并引导人民群众与破坏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 因此,保护合法婚姻,是婚姻登记的基本职能。
(四)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民主和睦家庭的建立 进行婚姻登记 防止违法婚姻产生 防止家庭破裂 目的-------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民主和睦 家庭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组成的共同体。 和睦民主的家庭,是通过婚姻登记,男女双方结成夫妻后建立起来的。 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时,通过认真审查,防止包办婚姻、强迫买卖婚姻。对以钱财、权势取人的婚姻当事人,要进行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从而使婚姻都建立在平等、相互爱慕的基础上,为和睦民主家庭的建立提供良好的条件。
(五)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可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 进行婚姻登记 可以将已婚妇女情况通报给计划生育部门 可以和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优生优育工作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过多的人口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给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带来了不利影响。 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它不仅要求有计划地发展物质生产,而且要求有计划地调节人类自身生产。 这样,才能使人口的增长同物质资料的水平相适应,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因此,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计划生育政策得到切实的执行,我国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作为婚姻赖以成立的婚姻登记,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
第二节 《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 目的和新变化 第二节 《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 目的和新变化 讲两个问题: 一、《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二、《婚姻登记条例》的新变化
一、《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 所谓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为什么要制定婚姻登记条例? 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项: 见书p13-16
(一)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表现为三个方面: 1、婚姻法关于婚姻登记的内容比较原则, 需要细化原则; 2、制定婚姻登记条例使婚姻登记工作有可 操作性,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3、使婚姻登记的法律体系得到规范,使分 散于各类法规中的规定统一到一个法规 中。
(二)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 表现为: 1、婚姻自由 包括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包办婚姻 包括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包办婚姻 -----针对 买卖婚姻 通过立法规范 随心所欲的两性行为 达到婚姻 自由的目的
-----一个男人或女人只能有一个妻子或丈夫 -----禁止 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妻子 或两个以上的丈夫 2、一夫一妻 -----一个男人或女人只能有一个妻子或丈夫 -----禁止 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妻子 或两个以上的丈夫 不保护同性婚姻 3、男女平等 --------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与封建的男尊女卑相对立 --------是婚姻自由的条件
(三)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缔结婚姻 保护合法婚姻的条件 依法解除婚姻 通过制定婚姻登记条例---达到保护婚姻 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的
二、《婚姻登记条例》的新变化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在立法理念和指导思想上有了一些新变化,在制度上也有一些新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见书p16-20
第一,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从而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 改《管理条例》为《登记条例》的理念 意思自治 以人为本 更加重视私 权利 自己对自己的 行为负责
新增加了 第二,适应婚姻法的修改,新条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同时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 补办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 新增加了 可撤销婚姻
第三,统一了婚姻登记程序 过去登记 中国内地居民间的婚姻登记 程序分为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外国人、华侨婚姻登记 现在登记 程序分为 过去登记 中国内地居民间的婚姻登记 程序分为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外国人、华侨婚姻登记 由不同法规调整 统一为 一个程序 中国内地居民间的婚姻登记 现在登记 程序分为 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统一由婚姻登记条例调整 外国人、华侨婚姻登记
第四,将结婚登记需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本人作出无配偶声明 改单位证明为个人声明 --------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 -----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体现了以人为本 -----体现了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立法理念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民结婚,由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没有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大,婚姻状况有单位或者组织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特别是随着我国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和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明确婚姻状况由本人负责已经具备条件, 因此,新条例不再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是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无配偶的签字声明。
第五,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过去农村居民------全部到乡镇政府办理婚姻登记 现在农村居民------大部分集中到县级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农村婚姻登记长期存在的“搭车”收费、违法登记等问题,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促进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整,规定: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六,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明确规定 取消了强制婚检----目的 保证人的个性自由和解放 尊重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 意思自治 取消了强制婚检----目的 保证人的个性自由和解放 尊重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 意思自治 体现 以人为本 立法理念 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婚姻法》实行二十多年来,《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得以明确,由此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使婚姻登记机关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造成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群众反映强烈。 三是强制婚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公民的自由选择权。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据此,婚前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成为一些地方必须提供的法定结婚证明材料。 《母婴保健法》也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考虑到各地对母婴保健法的实施有所不同,而且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 据此,新《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姻登记审查申请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出规定。 取消了强制婚检。 其出发点在于保证人的个性自由和解放,对人的隐私权和自由选择权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保护,则无疑是婚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大革命。
第二章 婚姻登记 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第二章 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讲 完 讲 完
【本章小结】 1.清朝以前,我国对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采取的是聘娶婚制,没有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婚姻完全是自治;聘娶婚制主要是“三书”“六礼”。 2.清朝后期,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对婚姻采取两种确认态度,一是事实婚主义,二是形式婚主义。20世纪的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对婚姻制度也采取半自治态度。 3.我国的婚姻登记法律制度,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婚姻登记制度。将婚姻登记制度首次纳入法制轨道,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正式建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颁布了两部婚姻法,五部婚姻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4.建立婚姻登记制度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实行婚姻登记,反映了国家对人民的关怀;(2)实行婚姻登记,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实行婚姻登记,可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4)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民主和睦家庭的建立;(5)实行婚姻登记,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5.新《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项:(1)规范婚姻登记工作;(2)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3)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婚姻登记条例》的新变化主要有:第一,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婚姻登记条例》,去掉了“管理”二字,从而淡化了婚姻登记的行政色彩,突出了民事登记的特征;第二,适应婚姻法的修改,新条例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第三,统一了婚姻登记程序;第四,将结婚登记需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本人作出无配偶声明;第五,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第六,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规定。
【关键概念】 聘娶婚 三书 六礼 一夫一妻制 【本章习题】 一、思考题 简述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过程。 建立婚姻登记制度有何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简述《婚姻登记条例》在立法理念、指导思想上的新变化。 二、布置第一、二章作业
课 堂 讨 论
讨论一: 黑龙江恢复强制性婚检引发争议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检作为结婚登记必要条件的规定。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由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修正,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的法律规定面临尴尬。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省卫生厅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使该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 但之后很快有消息显示,黑龙江省婚姻登记处明确表示,将继续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这就意味着,《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规定的强制婚检,将不会被婚姻登记部门采纳为登记结婚的前置条件。
这个态度将黑龙江省人大置于一个尴尬的位置。 尽管如此,黑龙江的这一“突破”还是引起了其他省份卫生部门的关注。 赞同者认为,婚检自愿损害下一代的健康,改为强制体现了社会对婚检重要性的反省和认识上的深化。 反对者则认为,结婚是公民的一项私权利,婚检自愿体现了民主、自由和以人为本。 法学界则更多地从法律冲突角度进行分析,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取消强制婚检。 2005年7月,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争论给出答复: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讨论问题: 1、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是否违法? 2、婚检的目的是什么? 3、强制婚检有什么利弊? 4、你认为婴儿出生缺陷与强制婚检取消有必然联系吗?
案例讨论二: 婚前患病未告知 丈夫诉离得支持 结婚当天,新娘刘女突发癫痫病,后罗某以刘女婚前隐瞒疾病,没有告知为由,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5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2004 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相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 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被送往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 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一直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判决后,刘女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3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该案的判决说明了什么?是否经过婚检就可以避免此事发生? 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如何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