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2007年企业相关财税制度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管理 (一)目的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重点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 (二)依据 《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
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企业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上报范围、内容和时间。 (1)明确报送范围: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 (2)明确报送内容: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法律依据。 (3)明确报送时间: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外外提供。财政部门为了及时掌握企业有关财务信息,建立了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上月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2、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建立审计制度。 (1)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制度:企业
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审计。 (2)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范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除了继续保留或者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军工企业(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以及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暂不实行年报审计制度外,境内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接受年度审计。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
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3)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备案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签定后,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应提交备案报告,说明企业选择与理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委托方式、审计付费标准等情况。 (4)强调企业年度审计注意事项:选择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属于企业投资者的权利,但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相关决定应当通过股东(大)会、
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作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干预,即使是作为企业投资者的政府及其部门也一样。例如,通过招标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主体是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政府部门不能通过统一组织招标等形式,变相为企业指定事务所。又如,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更换事务所逃避对其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企业更换事务所必须有正当理由,履行一定程序,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硬性规定企业必须定期更换事务所。 3、明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制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企业提
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就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重点抽查,其目的在于加强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严肃查处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实际执行中,各级财政机关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抽查面不得低于所辖企业10%,抽查工作一般从每年6月份开始,8月底以前结束,抽查的结果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4、明确主管财政机关的支持:主管财政机关为了做好企业财务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等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需要,
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目前主管财政机关支持的主要形式可以是:培训支持、技术支持、政策支持和服务支持。 二、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目的:进一步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资金财务处理。 (二)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
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3、属于贷款信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三)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 一是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
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二是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三是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发展专
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四是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五是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
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三、企业研发费用有关财务处理规定 (一)目的:推动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研发费用的组成:企业研发费用
(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开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
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高速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
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作为研发费用。 2、界定企业研发人员范围。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3、明确企业研发机构费用管理。许多企业还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包括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管理办法》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
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础、实验室等。这些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应当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4、明确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中提出,“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为了贯彻落实这项政策,《通则》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具体指研发项目已经确定、预算管理较为成熟的企业,可以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前安排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当年的
研发资金提前做出安排,能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规划性,确保企业研发活动的资金需求。 5、明确企业集团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原则和方法。 一是集团公司集中收支研发费用。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理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集中收取和支出研发费用,用于研发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至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原则,即集中使用的目的应当是研发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而这个目的以集团内单个企业之力确实无法达成。
适度原则,根据国际经验,企业研发费占集团公司应当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销售收入的比重一般应当在3%以上,而据统计,我国国有企业2000-2004年五年间,科技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在0.5%左右,大型国有企业平均水平也仅为0.6%,2004年该比重达到1%以上的企业仅占总户数的2%。根据这种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三年超过当年集中收取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收取的标准。 权责利一致原则,为了避免集团公司集中财力时侵占成员企业权益,或者各企业对集中
使用研发费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发生争执,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通过与成员企业协商、签订协议等方式,维护集团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集团成员企业交纳的研发费用从当期管理费用列支。集团公司集中收取的研发费用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发生的研发支出,形成资产的部分作为集团公司递延收益处理;没有形成资产的部分,据实核销。集团公司应当在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 6、与原有制度规定的衔接。 1992年《通则》仅规定技术开发费作为管理费用的组成项目。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界定了技术开发费用的内涵。但随着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应支出日趋复杂,财工字41号文列举的技术开发费项目较为原则,互有交叉,且与企业的成本(费用)构成要素衔接不够,不便操作。针对这种情况,新《通则》提出了“研发费用”这一概念。上述按经济内容重新划分的八项研发费用,与原技术开发费的对应衔接. 四、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企[2007]48号 主要内容: 取消职工福利费用。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
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两种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是对职工福利费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是对职工福利费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第二部分 2007年企业年度会 计决算报表讲解 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2006年度企业决算报表格式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调整情况及财政业务工作的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本套报表是企业年度终了向国家报送财务会计决算的统一格式。 一、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特点 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保持上年度决算报表基本框架不变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动调整,特别是针对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主表中新增了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报
的科目,同时对部分报表内容进行了简化,并兼顾了新、旧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保留部分新旧会计制度过渡的会计科目。 二、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要求及内容 (一)上报时间要求: (二)纸质材料:包括汇总报表、编制说明、财务分析、各地、市企业决算审计情况总体说明、市直企业审计报告及报表附注等; (三)电子数据和文档:分户和汇总数据,要求相关的WORD和EXCEL文档; (四)审计报告。
三、具体讲解填报要求--国有企业报表 在报表讲解前特别强调一项,以前年度对集团合并表增减变动情况没有做明确规定,今年统一口径。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年初数中如含上年已报本年删除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年初数中要将该户企业数据剔除,新纳入报送的企业同时要提供上年数,并将本企业的数据纳入到合并报表的年初数中。 (一)分户报表封面 1、变动情况: (1)行业会计制度代码 新增一项“00-执行会计准则”,主要是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设,如企业执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该项目即填“00”,如不执行,继续按原行业会计制度代码填列,集团合并企业按其母公司及子公司具体情况填列,即如其母公司或集团合并报表执行新会计准则,那么填列“00”,子公司不执行,继续按原行业会计制度代码填列。 (2)删除原“养老统筹标识码”,新增“社会保险标识码”,填列时首先选择“是否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如选“是”,继续选择填列具体保险类别,如选“否”,则不需再填列具体保险类别。 2、特别强调: (1)封面代码及上年数据提取要严格按照软件中“录入”项下“封面代码提取”及“上年数据
提取”模块进行提取操作,不得进行人为录入,避免出现录入错误,同时影响与上年数据正常核对。特别注意:每年在会审过程中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封面代码修改上,特别区、县企业出错率较高,原因就是在填报过程中没有按照软件提供的封面代码提取及上年数据提取功能,而是由人工进行录入,造成人为的录入错误。 (2)所属行业码填列到明细:行业码必须准确填列、仔细核对,且必须填列到行业明细项,如粮食企业中盐业批发公司其行业码不能仅填列“6300-批发业”或批发业下一级明细“6320-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而应填到批发业二级明细即末级明细“6325-盐及调味品批发”,即6300-6320-6325。
会审时发现部分企业行业码没有填列到明细,我们下发的上年数据对企业的封面代码都进行逐一审核,该项填列不准确主要原因也是由于未按提取功能操作人为录入造成,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必须按软件提取功能进行提取,不能进行人为录入。 (3)汇总报表封面中“填表人”和“电话号码”要填列齐全,便于及时与企业沟通。 (4)本企业代码和上年企业代码要认真填列,严格按照企业代码证书填列,特别注意上年企业代码是由10位代码组成,前9位为本企业代码,最后一位是企业报表类型码,如:单户表最后一位为“0”,合并表最后一位为“9”,差额表最后一位为“7”,新报单位不需填列此项;
(5)集体企业组织形式代码保持唯一性。 集体企业在填列组织形式时应注意,其组织形式是唯一的,即所有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其经济类型也是唯一的即“2、城镇集体”,填报时要统一口径; (6)工效挂钩企业填列工挂补充表。 所属行业为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的企业且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填列04“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补充表,如属于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且无法分清实物量指标的,可不填04补充表; (7)备用码问题。填报要求与去年一致,备用码均为一位数字,具体要求:财政隶属关系属于企财部门管理的企业(含建筑施工企业)
备用码填“1”,其余企业依次为:经贸部门企业填“2”,教科文企业填“3”,行政政法企业填“4”,农业企业填“5”,其余企业填“6”。统一口径目的是为今后收集管理企业分户决算数据提供便利,请各区、县和市直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填报 (二)资产负债表(01表) 1、变动情况: (1)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分别列示,流动和非流动的界定标准与现行制度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通常短于一年,也存在
长于一年的情况,更加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今年本表对表式结构进行了调整,整表划分为五大项,分别是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时列项将“年末余额”调整至“期初余额”前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的期初,期末余额顺序也进行了同样调整,填报时需特别注意,不能按以前年度的填报顺序先期初余额后期末余额。 (2)我国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规定新准则对于一项企业合并首先判断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非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对于非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核算。 类似权益结合法的处理方法是,合并方在企业
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计理,不按公允价值调整,不形成商誉,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合并对价(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权益项目。购买法的处理方法是,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外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的资产和负债。 (3)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变化:原关停、并转或已宣告破产、还未出售,还有人在,尚未进行工商注销的企业,今年需纳入决算编报范围。 2、具体项目解释及衔接 特别今年的决算报表中新增带△仿宋体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列,也是本年新
增科目,其他企业不填。带#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填列,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不填。具体科目变动情况可参照编制说明中的资产负债表新旧指标对照表。 (1)“预付账款”科目名称调整为“预付款项”,但核算内容不变。 (2)“存货”科目核算方法及会计处理有所变化 A、存货的借款费用一定条件下可以资本化。原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为固定资产,新准则关于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B、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防止人为调整利润 原准则对存货发出成本的确定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但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因此国际准则禁止采用后进先出法,新准则也取消了存货的后进先出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乐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C、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计入采购成
本原准则关于商品流通企业的采购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计入采购成本,这一规定虽然考虑了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历史延续,但却使不同行业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造成存货价值的扭曲。因而新准则取消了这一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致,均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但此准则不适用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先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原“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资产“名称调整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算内容一致。 (4)固定资产原价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A、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
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一些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往往很大,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B、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后续出支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新准则修改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原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
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上述情况外的后续支出确认为费用。 C、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 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即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这样,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执行新准则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将会相当谨慎,从而增加当期利润。 D、其他 原固定资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新准则执行后不再计入,而应作为以前差错更正
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另外,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应 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合理进行摊销。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删除了“原固定资产合计”一项,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作单独项列示,不再作为固定资产合计项内容。 (5)无形资产核算内容有所变化
新准则中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A、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越来越大,原准则对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但不太符合确认的原则,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现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
和资本化。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6)原“预收账款”名称更改为“预收款项”,核算内容一致。 (7)取消原“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新设“应付职工薪酬”,新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 (8)新增“应交税费”科目,“应交税金”作为其中项,主要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
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9)专项应付款全部计入收益,不冲减财务费用 专项应付款指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原企业原收到的专项应付款区分为收益性和资本性政府补助,收益性计入“专项应付款“予以核销,资本性计入“资本公积”,财政贴息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新准则规定将全部计入收益,不再冲减费用,同时区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拨款,企业收到资本性
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0)一般风险准备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仅由金融企业填列。 (11)“少数股东权益”不再作为单独项列示,作为所有者权益一部分体现。 3、特别强调 在填报本表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全面清查资产,清理挂账,正确结转损益,按照决算编审说明和实际情况进行科目调整。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以及待摊费用、固定资产、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不应出现负数; (三)利润表( 02表)
本表今年变动较大,对表内项目及结构作了简化,科目顺序进行了相应调整,但基本保留了原有科目,涉及新增科目很少。主要考虑到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主营业务和其它业务很难划分,因此简化了本表单列项目,删除了原“主营业务收入”下出口、进口产品销售收入其中项,删除了几部分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下调整项、可供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调整到所有者权益表中)、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料。由于科目变动较大,且由于今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新旧科目过渡等问题,填报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年初数需对应今年的科目内容可比填列。本表中上期金额与
本年金额列项顺序也进行了调整,填报时须注意。 1、变化情况: 少数股东损益由原利润总额项下减项调整至净利润项下减项,核算口径有所变化。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即为少数股东权益,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2、特别强调: (1)本表“所得税”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
表的所得税应相符; (3)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均以正数填列,如利息支出出现负数,则应以正数填列在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出现负数则应以正数填列在利息支出中; (4)年度决算数据不延续。如补贴、弥补亏损、可供分配利润、投资收益等指标上年年末数和本年年初数相差悬殊,又无合理原因,这些指标的填列除正常审计调整等因素外不应存在其他人为调整因素,均应与上年数据衔接一致,如有调整必须在编制说明或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现金流量表(03表) 本表今年删除了补充资料的从净利润调整
到现金净流量部分内容,大大减少了本表的工作量,同时新增了上年金额一列,填报时需注意要同时填报上年金额。表内项目没有变动,只增加了第16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收回的现金净额”一项,仅由集团合并报表企业填列。 (五)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04表) 1、变动情况: 本表以前作为附表,今年调至主表之一,同时只保留了原表补充资料部分,其余内容全部进行了重新设计。列项分产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权益及所有者权益等几大项,横行对应这几项的年初、本年及年末金额,也就是将利润表中的利
润分配部分转移到本表中并加以细化。本表在填列时需注意每项要对应好行和列,如盈余公积一项,从本年的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就要对应列项第4列,横行第18行,本表填报时按照“有的填没有不填的”原则,虽然本表对应关系比较复杂,但许多项目是由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报,因此对绝大多数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涉及项目并不多,实际填报内容比较少 补充资料部分“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新增其中明细项,包括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国有股红利、股息、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五项。 2、强调事项:
本表第53行“年初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 = 06年决算本表中第81行“年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如有会计事项调整或新报企业可除外; 其他项即本表第47行、65行的其他项填列金额不应超过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填报时应注意此项金额不应过大。 (六)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附01表) 本表今年没有变化,同时保留了农牧业税一项,虽然农牧业税已取消,但考虑到衔接和历史遗留等问题所以保留一年。 1、强调事项: (1)储备粮油差价款应据实填列。在会审中发现该项指标各地、市填列的数据相差悬殊,随意性大,在今年决算中要求该项指标认
真核实后填列; (2)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应据实填列。在决算会审中发现个别企业填报这五项指标时,内容理解不清,企业没有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却在这些项目中填列数字。如确有各项保险本年发生额则必须与基本情况表(F04表)中有关项目对应。即各项保险如有本期发生额则对应F04表须有相应参加保险人数。在去年决算填报中有些企业仅填列金额没有对应参保职工人数,或仅有参保职工人数没有对应保险金额,在今年填报时要求必须逐项对应,不得遗漏;
第十五项“失业保险”对应F04表20行“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 第十六项“基本养老保险”对应F04表16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 第十七项“基本医疗保险”对应F04表18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人数”; 第十八项“工伤保险”对应F04表21行“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 第十九项“基本医疗保险”对应F04表22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 第100行“本年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总额”对应F04表17行“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人数”; 第101行“本年支付补充医疗保险总额”对应F04表19“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人数”;
(3)所得税与利润表(02表)中有关项目对应关系。 本表中第41行“企业所得税”本年应交数与02表34行“所得税”项相等,同时对应第108行“应纳税所得额”,即: 108行“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41行“企业所得税”=02表34行“所得税” 部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负数填报的情况,原因是误将企业利润总额(亏损额)填列于该项目。特别强调该项目大于等于0,不存在负数现象,如02表中利润总额为负,则此项不需填列; (4)第十一项“财政拨款”与基本情况表(F04表)有关项目对应。即第51行财政拨款
“本年拨入”大于零,则对应F04表第55行“本年收的的财政性资金”也必须同时大于零,这两项必须对应填列,不能遗漏。 (七)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附02表) 1、变动情况: 本表删除了部分项目,包括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同时删除了原六项准备下的其中项,增加了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填报的项目,其中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因此对于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表填报内容也较去年进行了简化。
本表列项本年减少额栏内的三个明细项目名称进行了修改,变为转回、转销和合计三项,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但可以进行转销,因此对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注意第三栏“转回”项目不应填报金额,软件中也将相应栏次进行了锁定。 2、强调事项: “坏账准备”由提取坏账准备的所有企业填列,无论执行新、旧会计制度企业,如果提取了坏账准备,均应该填列该项,且一旦提取不得进行转回或转销; (八)基本情况表(附03表) 本表今年没有变化。强调事项: (1)增加值填报要求与06年相同,仍然为
上报统计局口径,无统计参照指标的,可按编制手册中公式计算; (2)企业户数中子企业户数填报要求仍然是仅由集团总公司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填报,单户企业不需填列; (3)职工人数情况按照下列口径认真填列 “年末从业人员人数”反映的是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含临时及外聘人员; “年末职工人数”则反映的是与企业有各种劳动关系的不含离退人员在内的全部人员; “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则反映的是“年末职工人数”中在岗工作的人员,其中剔除人事或工资关系在企业,但实际不在企业工作人员;
(4)个别企业“年末职工人数”和“年末从业人数”相差悬殊,今年填报时请注意按口径要求核实填报; (5) “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与“全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计算方法相同,均按全年12个月进行平均,即:(1月+2月+···12月)/12,而不是(年初+年末)/2; (6)参加五项保险的人数含境内外问题,这里反映的是企业境内外的所有中方职工参加保险的人数; (7)第65行“本年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列支的研究、开发费不是一个概念,此项要求填列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8)第十项第89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要按项数填列而不是金额; (9)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填列。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须注意,其40行“计税工资总额”按36行“全年应发工资总额”与41行“核定的工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孰小原则填列。 (九)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 可以层层汇总,也可以不作汇总直接填列,反映上、下年度间指标变动情况和期末调整情况。 (十)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表 特别强调: (1)个别企业填报本表时,人均工资过高; (2)由于我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
特别是承担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资金相对紧张,基本不存在办社会经费结余问题,而在近几年决算填报过程中个别企业出现企业投入、政府投入和机构当年收入扣减经费支出还有经费结余的情况,而且数字很大。填报企业需核实经费来源的真实性。 下面讲解各行业补充指标表,在补充指标表的填报过程中出现的最大问题是补充表中有关实物量指标出现异常,请相关企业据实填列。 (十一)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 强调事项: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中各项补贴及经营量等指标在填报时要求企业核实、确认,避免奇异数字出现。 (十二)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
本表中填列时必须注意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单位,按要求的单位、金额填列,避免单位、金额填列错误现象的出现,影响全市汇总数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