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專用車、學生校車及交通車管理相關法令介紹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報告人:黃米淑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昔 今 *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校車管理要點 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 由教育部會銜交通部訂定「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為全國一致性規範 學生交通管理辦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之校車管理要點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幼童專用車:指專供載運未滿七歲兒童之客車 ◎大客車 ◎小客車 →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幼童專用車車身各部規格(明訂規範) →定期檢驗: 1.出廠未滿5年…每年至少檢驗1次。 2.出廠滿5年以上…每年至少檢驗2次。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貳、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使用安全帶之規定不包含幼童車用車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101.6.13) →法源依據 ◎幼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3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9條第2 項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車種限制及應遵循之規定 ●以自有之原廠幼童專用車種為限 ●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本辦法 及本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申購程序 領牌後15日內報 幼兒園提出 縣政府備查 購置申請 縣政府 核准 向公路監理 機關申請牌照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車齡限制 出廠年限:10年 未依規定辦理汰換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准,通 知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牌照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一般規定 →保險:除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並得投保汽車乘客責任 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 。 →載運人數:載運人數不得逾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 →載運幼兒時應令其不得站立 →前座不得乘幼兒 →行車路線:1.不得行駛高速公路2.應避免行駛快速道路3.縣府備查。 →實施保養: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 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 。 →安全演練:每半年應辦理幼童專用車安全演練 →幼童專用車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立即疏散幼兒,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應設安全設備 ○幼童專用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 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 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 ○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 ,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行車前安全設備檢查 ◎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 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 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 備縣政府檢查。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駕駛人規定 ◎不得有幼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 ◎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具職業駕駛執照 ◎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健康檢查: 1.駕駛人每年七月應健康檢查 2.並於十五日內報縣政府備查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參、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隨車人員規定 ●不得有幼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20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1人 ●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 點。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縣政府督導管理 ●定期入園檢查 ●路邊攔檢: 1. 縣政府應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實 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 。 2.每月至少辦理二次 ●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幼兒。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肆、幼教育及照顧法第規定 →隨車人員及駕駛人員規定 ◎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 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 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 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罰則-1 違反條文及內容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4項規定: 駕駛人及隨車人員 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規定 處分 依幼照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 ◎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 →得為減少招收人數 →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 →停辦1年至3年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罰則-2 違反條文及內容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3項規定: 違反本辦法(幼兒園幼童專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處分 依幼照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應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 →得為減少招收人數 →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 →停辦1年至3年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罰則-3 違反條文及內容 →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以未經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載運兒 ◎駕駛人無職業駕駛執照 ◎未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 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 上之隨車人員 。 處分 依幼照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 →得為減少招收人數 →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 →停辦1年至3年 →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罰則-4 違反條文及內容 處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絛例 第30條第1項第4款 載運七歲以上之兒童 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千元以 上9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 善或禁止通行。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所稱學生交通車 1. 公私立學校之校車:高級中等以下各級 學校載運學生之車輛。 2.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 心之接送車。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學生交通車之分類 1.第一類:載運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 民小學學生者。 2.第二類: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者。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學生交通車之車齡 1.第一類(國小以學生交通車) :不得逾出廠十年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學生交通車之車齡 1.第一類(國小以學生交通車) :不得逾出廠十年 2.第二類(國中以學生交通車):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1)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隨車攜帶合法汽車修理業出 具之四個月內保養紀錄表影本。 (2)出廠年限逾十二年者:除依前款規定外不得行駛經 公路主管機關公告管制之山區公路,行駛高速公路時 速不得逾九十公里之規定。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車身顏色及標識 1.車身顏色及標識(不得增加其他標識或廣告 ):依教育部公告之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 顏色及標識標準圖。 2.駕駛座兩邊外側:應標示設立許可字號、 車號、出廠年份及載運人數。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應設安全設備 1.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 2.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 ,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駕駛人員規定 1.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 2.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3.具職業駕駛執照。 4.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 5.健康檢查: 1.駕駛人每年七月應健康檢查。 2.並於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隨車人員規定 1. 不得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第1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項各款所定事項。 2.滿二十歲。 每車得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學生,並協 助學生上下車。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安全演練 1.公私立學校、短期補習班、課後照顧服務班及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中心應督導乘坐者遵守乘坐安全規定及緊急逃 生方向。 2.每學期初辦理一次安全逃生演練,並應將演練 紀錄留存,以備查考。 3.駕駛人員與隨車人員應每年固定參加交通安全 講習。
幼童專用車及校車相關管理規範 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縣市主管機關督導管理 ●定期入校(班、中心)檢查 ●路邊攔檢: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公路監理 機關及警察機關實施幼童專用車路邊臨檢 。 2.每月至少辦理二次 ●臨時檢驗:檢驗未通過期間,不得載運學生。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1 違反第4條 第5條者 申請購置校車或變更為校車時,未 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牌照或辦 理變更,及縣政府備查 者 第5條者 校車車主異動後,未於十五日內將異動情形報縣政府備查。 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2 違反第6條 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 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 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校車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汽車 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 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 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 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3 違反第7條 ●非以校車或幼童專用車載運學生或幼童 ●處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4 違反第7條 ◎以幼童專用車搭載7歲以上兒童 ◎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改善,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5 違反第8條 ●校車搭載人數超過行車執照核定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未指派幼童管理人隨車妥善照顧。 違反第9條 ◎校車未漆核准立案字號,並於車身前後註明學校、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名稱;學校、幼兒園之校車應依教育部訂頒公私立各級學校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加漆標誌。 ●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改善,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6 違反第12條 ●每次行車前駕駛人未確實實施車況檢查 ●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1萬元2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改善,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屏東縣校車管理自治條例 罰則-7 違反第13條 ●未領有職業駕駛執照。 ●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校車駕駛人: →曾犯殺人、搶劫、搶奪等罪,經判決確定者。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罪,經起訴者。 →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校車駕駛人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體格檢查,不符體格檢查合格標準者,應即停止其駕駛工作。 ●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改善,仍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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