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928之幼照法修法守衛戰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vs 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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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928之幼照法修法守衛戰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vs 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四萬教保員自救會 2014.10.30

幼照法18條無解套, 四萬教保員即將被”職前教育課程辦法”-套牢(辦法不需經過立法院) 幼照法法要解套,否則將於104.2起用師資職前教育辦法修習48學分 幼照法第18條 (規範機構) 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或具大學幼教(保)相關學歷並擔任教保員三年以上,或取得幼兒園園長資格之教保員。 教保服 務人員 條例第16 條 (規範相關 人員資格 權益) 師資培育法第24條 (規範培育機構之培育辦法)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保人員之權益應由幼照法18條修法保障 教育部祭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之不合理處 結論 以102學年公告的48學分(目前尚未有任何學校實施的32+16學分來規定 100年前已在職的教保員,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再度被破壞)- 層層設 限請參照- 法規比照表 100年以前在職的教保員大學學歷之學分已超修100年以前的師資學程, 教保員如要補修學分,應該參照學分比照表- 學分超修請見-學分比照表 結論 1. 幼照法第18條應修法以保障100年以前教保員之權益 2. 幼照法修法附帶決議如需補修學分應以100年以前之幼保系學分比對 100年以前之師資課程學分,不可以102後支薪制度規定已於職場就業之 從業人員

教育部阻擋現場四萬教保員權益之方法 項目 師資培育法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16條 四萬教保員自救會 提醒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16條 四萬教保員自救會 提醒 負責單位 師藝司 學前署 小心師藝司與學前署互踢皮球 公布時間 103年6月4日 公告 師培法第24條103年6.4修正公布104年2月1日實施 未通過 預計103年12月立法通過 條例年底不通過教育部違法 師藝司依法可於104.2.1辦理課程辦法,屆時學分無法解套 上課對象資格規定 103.05.20 前在職可進修 不分服務年資都可參加進修 加上仍在職限制 加上三年經驗限制 師培法第24條規定較合理 師培機構 限師培大學 各大學幼保系所提出申請,許可 地方進修不便,在職人員進修意願低,爭取各地皆有班 落日期限 104+6年內開完=110年 未設年限,無落日繼續開班 條例之規範較合理 修習學分數 四十八個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至多抵學分以1/2為限。 大學幼教、幼保科系畢業者修16個學分 以新法框限舊人(100年以前以在職人員資格不合理)爭取以學分對照表修習最多4學分

教育部阻擋現場四萬教保員權益之方法 項目 師資培育法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16條 四萬教保員自救會 提醒   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第16條  四萬教保員自救會 提醒 修習年限 修習年限至少二年。 修習年限約二年。 修習年限太長,在職人員無法配合 教育實習 半年教育實習或抵免實習經教學演示通過。 抵免實習經教學演示通過。 教學演示辦法(未定)。 爭取100年以前已在職教保員無須再教育實習 教學演示單位 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學演示每年舉辦一~二次) 爭取100年以前已在職教保員無須再教學演示 教育證明書之取得方式 修畢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應於幼照法第18條修法之附帶決議修正資格之認定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條件: 一、取得大學畢業之資格。 二、修畢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 三、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積三年以上表現優良,並由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四、參加教學演示成績及格。 三、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積三年以上表現優良。

重修修習學分之要求已傷害100年前在職教保員之工作權 以100年以前之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與教保核心課程比較表論述學分不應重複修 說明: 100年以前之大學幼保系之教保員所修習之學分 (2)應該比較100年以前之師資職前專業學程(1) 10/21教育部會議以師培法第24條所發出之課程 以(3)+(4)102年以後之學分設計框限100年以前 之教保員於理不符。 分析結果,100年以前之幼保系,與師資職前教 育學分之修習規定有過之而無不及,教育部要求 重修或補修無理

幼保學分與師資職前學分重複 -最多是幼稚教育概論重新修習   1 2 3 4 課程與學分 幼稚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26學分)(幼保系學生只需修20學分) 幼保系學分 98學年度某大學 幼兒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16學分)102.6.17公告 教保核心課程 (32學分)101.7.26公告 A: 教育基礎課程 (至少2 學分) 幼兒發展與保育(2)* 嬰幼兒保育 嬰幼兒發展評量 幼兒發展(3) 1. 101學年度(含)前,幼保系課程規劃完全滿足幼教學程。至於「幼稚教育概論」,也早已在幼保系其它眾多課程中涵括。 2.102學年度起,幼教學程增加此兩門課,並非聚焦幼兒教育範圍,幼保系雖沒有開設100%完全相同之課程,但眾多課程的結合,可以滿足、甚至高於幼教學程之規定。 特殊幼兒教育(2) 特殊嬰幼兒發展與保育 早期療育概論 早期療育方案 特殊幼兒教育(3) 幼教人員專業倫理(2) 專業倫理學 教保專業倫理(2) 幼稚教育概論(2)* 教育概論(2) 兒童福利 社會學(選) 心理學(選) 嬰幼兒行為觀察與紀錄 教育心理學(2) 教育哲學(2) 教育社會學(2)

1 2 3 4 課程與學分 幼稚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26學分)(幼保系學生只需修20學分) 幼保系學分 98學年度某大學   1 2 3 4 課程與學分 幼稚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26學分)(幼保系學生只需修20學分) 幼保系學分 98學年度某大學 幼兒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16學分)102.6.17公告 教保核心課程 (32學分)101.7.26公告 B:教育方法學課程 (至少4 學分) 幼稚園課程設計(2)* 幼兒園課程設計(2) 幼兒園課程發展(2) 幼兒教保概論(2) 1. 101學年度(含)前,幼保系課程遠遠高於幼教學程的要求。 2.102起,除了「幼兒社會探究與情緒表達」之外,幼保系均能滿足且高於幼教學程其他三門課程的要求。 2.事實上,幼保系的諸多課程亦能涵蓋「幼兒社會探究與情緒表達」之內容。 幼稚園教材教法(4) 幼兒教材教法(一)(二)4 幼兒教保活動課程設計(3) 幼兒行為觀察(2)* 嬰幼兒行為觀察與紀錄2 幼兒觀察(2) 幼兒行為輔導(2) 幼兒行為輔導2 幼兒輔導(2) 親職教育(2) 親職教育 幼兒學習環境設計(2) 幼兒學習環境設計與佈置 幼稚園行政( 2 學分) 教保行政 班級經營2 幼兒社會探究與情緒表達(2) 幼兒學習評量(2) 幼兒園家庭與社區(2)

幼保學分與師資職前學分重複 -最多是幼兒社會學重新修習   1 2 3 4 課程與學分 幼稚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26學分)(幼保系學生只需修20學分) 幼保系學分 98學年度某大學 幼兒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16學分)102.6.17公告 教保核心課程 (32學分)101.7.26公告 C: 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至少4學分) 幼兒戲劇 幼兒戲劇(一)(二)4 幼兒戲劇(2) 101學年度 (含)前,幼 保系雖無 規劃「幼 兒社會 學」,但 系上的諸 多課程均 與「幼兒 社會學」 相關。 幼兒文學(2) 幼兒文學2 幼兒藝術(2) 幼兒藝術 幼兒體能與遊戲 (2) 幼兒體能 嬰幼兒遊戲(2) 幼兒遊戲 幼兒音樂與律動(2) 幼兒音樂教學法2 奧福音樂教學法2 幼兒韻律活動教學2 嬰幼兒音樂輔療2 幼兒自然科學與數概(2)* 幼兒自然科學(選) 幼兒音樂(2) 幼兒語表達(2 學分) 幼兒語言表達(2) 幼兒數學與科學之探索與遊戲(2) 幼兒餐點與營養(2) 幼兒社會學(2)* 幼兒多元文化教育(2) 幼兒鄉土文化教育(2) 幼兒多元文化 幼兒健康與安全(3) 幼兒園課室經營(2)

總結: 最多修習 幼稚教育概論+幼兒社會學=4學分 反對重複修習已修過學分,坐實師資“值錢”學分,反對中飽師培大學   1 2 3 4 課程與學分 幼稚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26學分)(幼保系學生只需修20學分) 幼保系學分 98學年度某大學 幼兒園教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16學分)102.6.17公告 教保核心課程 (32學分)101.7.26公告 D: 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至少4 學分) 幼稚園教材教法(4學分)* 幼兒教材教法(一)(二)4 幼兒園教材教法(4) 幼保系 高於幼教學程 幼稚園教學實習(4)* 教保實習(一)(二)(三)(6) 畢業專題(2) 幼兒園教學實習(4) 幼兒園教保實習(4) E: 選修科目及學分 (至少修習6學分) 由各校就師資培育理念、條件及特色自行規劃 尚有教保相關課程數十個學分 教保專業知能課程應修48學分 由各校依系之發展特色自行規劃 14必修+6選修學分

附件: 師資培育法、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草案)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條文比較表 103年6月4日8公告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草案)103年10月21日版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 103年9月9日版 第二十四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人員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合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但取得大學畢業學歷,且其最近七年內於立案之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並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適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幼稚園及托兒所在職人員修習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規定修習幼教專班,且修正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第二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 稱已於幼兒園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報考幼教專班時仍在職者。二、按月支領專任人員待遇,具備足資證明文件者。 前項人員在職資格,依幼兒園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幼兒園教職員工名冊辦理認定。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人員(以下簡稱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 一、具大學畢業學歷。 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 第五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修畢至少四十八個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前項人員,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歷,得抵免前項所定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但抵免學分數至多以二分之一為上限,教育方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不得抵免,修習年限至少一年半,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第一項人員,符合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並取得大學以上畢業學歷者,得抵免修習幼教專業課程學分之教保專業知能課程。但修習年限至少一年,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前項人員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且完成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幼稚園、托兒所)實際從事教學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於 本條例施行後仍在職者,得準用前項免教育實習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應修課程、招生、免教育實習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 師資培育法、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草案)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條文比較表 人員資格要件與進修限制 ■在職進修要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不分服務年資都可以參加進修機會) ■有落日六年限制: 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已於立案之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並繼續任職至報考幼教專班時仍在職者。 (增加在職不中斷的限制) ■增加修習學分數至48學分: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修畢至少四十八個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學及保育工作滿三年且繼續任職之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增加在職工作滿三年年資三限制) ■無落日六年限制: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