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
主要内容 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二、宪法规范的效力与适用模式# 三、宪法的司法适用※ 通过齐玉苓诉陈晓琪等案,分析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一)概念: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以下哪些宪法规范为确认性规范?( ) A.我国现行《宪法》第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C.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我国现行《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 A.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B.程序性规范 C.确认性规范 D.禁止性规范
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材料2:“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上述4则材料属于宪法规范的哪些类型? 试具体分析之。 材料1、2、3、4分别属于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1. 材料1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属于确认性规范。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 2. 材料2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属于禁止性规范,也称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律属性。 3. 材料3所列举的宪法规范是有关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属于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 材料4所列举的宪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宪法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属于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在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问题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三、宪法规范的效力 四、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 (2)宪法适用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 (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 。
五、宪法的司法适用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并在判决书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案的依据。
(二)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案 案情述要: 齐玉苓与陈晓琪均系山东省滕州八中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在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参加统考及报考委培生的资格。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生资格。当年,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录取齐为该校财会专业委培生。但是,此录取通知书在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领取。此后,陈便以齐的名义进入济宁商校就读。在就读期间,陈仍然使用齐在初中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93年,陈从商校毕业,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检表和学期评语与原档案中的两表调换。陈以齐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99年齐在得知陈冒用其姓名上学并就业的情况后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1 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 2 这一案件是否涉及宪法问题?即宪法是否应该在本案的诉讼中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
法院意见 一审判决: 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3.5万元。对于齐玉苓所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则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已经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不能成立。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25号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获得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8045万元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并且陈晓琪和其父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 我国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国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法定必须执行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任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援用。
(2)《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当事人双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时,也可引用。
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批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凡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者,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要直接引用。
(3)《行政诉讼法》 1989年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但没有规定宪法是否可以作为审理的依据。
(四)支持法院不援引宪法判案的理由及分析 1 理由: ①宪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 ②宪法只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2 分析: ①宪法仅仅是公法吗? ②宪法仅仅具有间接法律效力? ③能用关系调整说区分宪法与部门法吗?
(五) 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判案的实例 王玉伦、李尔娴诉蔬菜村非法扣留土地转让费案 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出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及其女儿均未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母女以蔬菜村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村规民约的性质? 民事协议。 民事协议必须符合宪法。 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无效。
倪培路、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案 1991年12月23日,倪、王(原告)二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被告)下属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服务员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市场东西。市场门口贴有公告:“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带)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则称:原告进入市场购物,视为接受被告张贴的告示,被告未对原告公开实施侵害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六)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成因 (七)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 1 宪法是法 。 2 保障人权 。 3 实现法治。 六、宪法司法化之建言
童之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宪法私法化的提法包含哪些是与非 1.从来对法律作公法与私法二元化划分的传统法学理论都有一个错误,那就是将宪法划入公法的范围而不是作为驾于公、私法之上的单独一个类。 2.宪法是划分法权的根本法,它不仅要调整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法律表现),还要调整权利与权利的关系(作为个体的“人民”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 讨论宪法私法化的利弊是非问题,是假问题。
一、思考题: 1 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过程中,宪法应该如何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力? 2 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二、参考书目: 1 《从宪法到宪政》谢维雁著 2 《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王禹编著 3 《宪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