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益 教師:黃益中
關廠工人抗爭事件 1996年,聯福製衣、福昌紡織等工廠相繼面臨 資方惡性關廠,積欠龐大退休金與資遣費,工 人一一組成自救會展開抗爭。當年勞委會為平 息糾紛,推出「關廠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以貸款形式變通發給等同「代位求償」的金額, 也就是先把欠款代位還給工人,再由政府向資 方追討。工人表示,當年勞委會私下都承諾不 會追討,形成了這筆歷史陳年舊帳。從2012年 開始,勞委會發函對工人催繳「貸款欠款」, 2013年更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中編列2056萬律 師費作為訴訟費用。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並受公正和合 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 保證使他人和家屬有一格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 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勞動基準法 一、內容規範的勞動條件包括待遇、工資、工 作時間、休假、職業災害發生時的補償原則, 以及行政單位的監督和檢查責任等。 二、該法並規範雇主不得無故資遣勞工,且有 義務負擔部分的勞工保險費用。 實務上,勞工常受到侵害的法定權益:雇主積 欠工資或加班費、關廠或歇業卻拒發資遣費、 未按規定提撥退休金
「勞動三權」與「勞動三法」 團結權:勞工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 團體的權利。→《工會法》 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勞工有透過工會等代表, 集體和雇主交涉、談判雇傭合約的權利。 →《團體協約法》 爭議權:又稱「團體行動權」,就勞方而言就是罷工或 其他抗爭行動的權利。協商不成可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 調解,調解不成,則可採取罷工或其他抗爭權利。 →《勞資爭議處理法》
原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 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 先受清償之權」 順位一: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順位二:擔保物權:抵押權、留置權、質權 順位三: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 輪到償還勞動債權時,公司的財產早就被各個銀行瓜分 乾淨,再加上不肖廠商幾乎都會在正式破產之前,掏空 公司所有資產,將資金轉移到新公司或個人名下甚至是 海外,以躲避正式破產後法令上的債務追討。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 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 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 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 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 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 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 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關廠工人抗爭了這麼久,爭取的不只是 他們自己的權利,而是所有人的權利。 所有的人都應該站出來聲援他們。
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 (國道人生入陣曲)》 2013年12月30日,國道全面改為計程收費後,原 有的九百多名收費員,有一半選擇領取五個月的離 職補償金,另外一半由遠通協助轉介工作,但他們 指控:遠通提供的許多職缺都是看得到吃不到,不 符合他們期待,因此提出國家安置的訴求。 但「國道收費員自救會」的訴求並未獲得民眾普遍 支持,有人認為幾年前政府就告知這是一年一聘的 工作,電子收費上路後就會消失,收費員應該早有 準備;也有人批評,收費員不去努力找工作,卻想 要順勢成為公務員,哪有這樣的道理? 請你看完影片,試著體會出他們希望受到尊重的心 情。
請各組同學分頭蒐集資料,分別就國道收費員 主張、遠通電收說法、以及交通部立場,比較 彼此觀點,並在下次上課時提出你們的看法。 依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的說法,收費員是屬 政府一年一僱之僱用人員,僱用契約中並已明 訂ETC計程收費後即終止僱用,政府並無安置義 務。請問:如果你是交通部長,你會怎麼做? 請說明你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