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江苏省半导体行业协会 2014年4月 江苏 无锡
目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涉及主要税收文件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2012年5月30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13年12月发布;2014年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2011年实施)
目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主要优惠政策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流转税(增值税)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地方优惠: 1)“2免3减半”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IC设计企业10%、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优惠税率优惠;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5)政府项目补贴收入的不征税处理;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流转税(增值税)优惠: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等免征增值税; 2)向境外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地方优惠: 人才补贴、流片补贴、地方税费返还、研发保险补贴、上市奖励等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2]27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并具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境内法人企业 2)大专以上学历劳动合同职工占比40%以上(研发人员部分20%以上) 3)研发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加计扣除口径 )总额占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比6%以上(境内部分60%以上) 4)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60%以上(自主设计销售部分 50%以上) 5)其他条件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2免3减半优惠政策(财税[2012]27号)旧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能摇身一变把它变成新办的吗? 答:财税[2006]1号则严格限制“以旧变新”行为: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注意: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文件都强调“新办”!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2013年7月25日) 1)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即2014年开始)。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2013年7月25日) 2) 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2013年7月25日) 3)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总收入); 4)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注意筹建期); 注1: (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注2: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5)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类似:所得税亏损连续5年弥补)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14年实施) 第十八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不得重复享受!)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总结: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在认定的该年度开始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类别 成立日期 (分界点:2011年1月1日) 认定日期 (分界点:2011年1月1日) 适用认定办法 获利年度 享受定期减免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在认定的年度开始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 备注 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09年3月 2010年6月 老办法 2010年 2010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 优惠期满前,按老办法年审,优惠期满后按新办法认定(年审) 2011年6月 2010年开始计算,2011年度开始享受“2免3减半” 2010年3月 2012年6月 2011年 2011年开始计算,2012年开始享受“2免3减半” 2014年6月 2012年 2012年开始计算,2014年开始享受“2免3减半” 2011年1月1日 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11年3月 2011年开始计算,2012年度开始享受“2免3减半” 2014年开始,如不符合新办法,则已享受的,不得享受 2012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 2012年3月 2013年6月 2014年 2014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 新办法 204年开始计算并享受“2免3减半” 老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 新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2014年实施) 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依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财税[2012]27号);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12]27号)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 1、何为偷税?定性偷税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二是主观故意,二是客观行为,三是造成少缴税款事实; 反对少缴税(或漏税,包括申报表计算错误、政策理解偏差、入账的发票不合规等导致)就是“偷税”; 2、 偷税、逃税、抗税、骗税、漏税、(欠税、避税)定义和责任不同; 类似规定: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五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 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已经享受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2免3减半所得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注意潜在风险: 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为: 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具体为: 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建议:无论是从会计准则、税务处理角度,一般都不建议研发项目资本化处理!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加计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履行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上对研发(加计)费用的要求: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开进行核算; 3)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4)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四级子科目 五级 子科目 归集内容(会计核算研发费归集) 研发费 加计扣除 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人员人工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熟练技工)三类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工资薪金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 第2行: 工资、薪金 津贴补贴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 第3行: 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第4行:加班工资、奖金、年终加薪 *其他 研发人员等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公积金补助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等。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含外聘研发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 注:不含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注1:不包括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中,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不满183天的人员所发生的人工费用), 注2:不包括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四级子科目 五级 子科目 归集内容(会计核算研发费归集) 研发费 加计扣除 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直接投入 材料燃料和动力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第7行:直接消耗的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 测试手段购置费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第8行: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工装及检验费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第9行: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 仪器设备维护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第10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其他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除仪器、设备外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及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 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四级 子科目 五级 归集内容(会计核算研发费归集) 研发费 加计扣除 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仪器设备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第13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在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第14行:研发仪器设备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四级 子科目 五级 归集内容(会计核算研发费归集) 研发费 加计扣除 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设计费 设计制定费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第17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其他设计费 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18行: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其它费用 装备调试费 ——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第21行: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四级 子科目 五级 归集内容(会计核算研发费归集) 研发费 加计扣除 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无形资产摊销 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24行:研发软件(专门用于) 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25行:专利权(专门用于) 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26行:非专利发明(技术)(专门用于)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第27行: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有技术发生的摊销费(专门用于)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四级 子科目 五级 归集内容(会计核算研发费归集) 研发费 加计扣除 填表口径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 其他费用 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第29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第31行: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第33行: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 其他费用(在高新技术口径归集时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问:企业研发费用中得到政府拨款资助的部分能否加计扣除?我公司目前开展的研发项目中,部分研发费用得到政府补助(如集成电路研发基金拨款),公司在收到政府拨款的当期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收到政府拨款(征税处理)对应的研发费用是否能申请加计扣除?烦请省局领导给予明确,谢谢! [NO.2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范久红]:谢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企业研究开发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表《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36项要求,“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应为加计扣除额的减项,即: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无论是否作为征税收入还是不征收收入,均不得加计扣除。 [2012-9-14 16:28:02] (摘自2012年9月14日江苏省国税局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在线访谈)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问: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摘自北京市国税局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 问:我局所辖某微电子企业,本身无生产能力,采取委托加工形式再出口的方式生产,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认定其为外贸企业。该企业设立上海分公司,为其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在南通市科技部门申请了研发项目确认,对于其实际在上海分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 答: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问:关于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半成品、不合格成品、样品等对外销售或免费送样的,应将取得的收入冲减当年的研究开发费支出(减少加计扣除基数)? 答:所得税税务处理:无锡高新区国税基本是不考虑收入抵消的问题(除非会计上已经自行冲减支出),但无锡锡山区国税还是要抵减加计扣除费用; 会计准则处理:废料处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免费送样(如有成本,其计入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半成品、不合格成品的处置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研发支出)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二十六条 所称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 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才批准, 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概念区别: 1)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免税收入 属于税收优惠,而不征税收入仅是递延纳税;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 应纳税收入 0 0 对应的成本 可以扣除 不可以扣除 问题: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几项? (4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亏损?(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注:从2011年起执行,无到期日!)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免税): 国税函[2009]212号: 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4)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强调单独核算);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免税): 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技术转让减免税属于事前报备事项,企业在发生转让行为30日后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2)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免税):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062号: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注:不含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不含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政府补贴涉及的流转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思考1: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吗?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购置的设备、物料、劳务或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吗? 思考2:研发项目领用的原材料、半成品、自产产品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不能抵扣)? 1)对于企业销售自身产品的自主研发项目,无需进项税转出; 2)对于收取对方技术开发服务费的受托研发项目,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已属于“营改增”范围); 注意: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注:“营改增”以后,非正常损失也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营改增”实施后:信息技术服务中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征收增值税(6%); (一) 境内纳税人向境内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及提供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2)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均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 3)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4)对单位和个人(不含外国企业,外国个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二)境内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境内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咨询服务等,免征增值税)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三)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 对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国家主管部门(市商务局)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2、技术转让合同; 2)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增值税): (四)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免税(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概念区别: 增值税零税率(出口退税)和免征增值税的区别: 销项税 0 0 进项税 可以抵扣 不可以抵扣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流转税优惠(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国发[2011]4号) 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注: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即最多累计2年,24个月)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其他优惠: 锡委发〔2012〕10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2012年1月17日) 无锡新区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意见(2013-2015) 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实施意见(2013-2015)(2013年5月2日) 锡科计〔2012〕32号、锡财工贸〔2012〕12号: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科计〔2012〕33号、锡财工贸〔2012〕13号:关于印发《无锡市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产业为国家战略产业,已基本完成的《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纲要》,明确以财政扶持和股权投资基金方式并重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股权投资基金(PE):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1)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 2)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所投资的对象符合“两个2亿元、一个500人”(即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员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规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 地方政府对于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优惠(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等);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得股权基金投资相关财税建议: 1) 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内控制度健全、税务处理合规; 2) 注册资本到位、产权关系清晰; 3)减少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4) 取得相关资质(高新技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 5) 完成股份制改造(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涉及个人股份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概要: 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并方式(控股、吸收、新设合并); 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合并的特殊重组、一般重组税务处理;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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