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提醒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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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汇算清缴政策提醒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的重点变化

政策依据:《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3号公告) 1张基础信息表 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 15张纳税调整表 1张弥补亏损表 11张税收优惠表 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 2张汇总纳税表 1张主表 修改后申报表数量与结构不变,仍为41张报表。

一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申报,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做的修改。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 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 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 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 选择‘否’”。 “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 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 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 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 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二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三张附表及填报说明。修改了《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填报说明的部分内容。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按照该政策在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思路,重新设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增加了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纳税人申报,同时优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本年度内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填写本表,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的金额不再填写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主要任务:一是对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统计 (第1至14行)。二是由汇算清缴享受国税发〔2009〕 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 策企业填写本表,以此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 (第15行至28行)。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在原表基础上,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行次,并进一步 完善了填报说明。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 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 询表》,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 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2、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 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3、对部分减 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 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满足减免税核算需要。4、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 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 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行次,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 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此外,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 表的兼容功能。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 许可”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

三是适用范围调整。《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及《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改为纳税人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再仅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而是修改为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均应填报。

纳税人年度申报的途径 一核心征管(即直接在大厅申报) 二网报系统(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报系统进入金三 完成申报)。 客户端(E税通)只是为纳税人提供一种介质,通过客 户端可以生成电子报表,纳税人拿着电子报表可以在大厅 进行导入,或者导入到网报系统。

2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5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两次调整 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 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 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 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 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2015年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企业成立时间 全年 优惠率 其中减半 2015年1月及以前 7.50% 3.75% 2015年2月 7.73% 4.09% 2015年3月 8.00% 4.50% 2015年4月 8.33% 5.00% 2015年5月 8.75% 5.63% 2015年6月 9.29% 6.43% 2015年7月 10.00% 2015年8月 11.00% 9.00% 2015年9月 12.50% 11.25% 2015年10月 15.00% 2015年11月 2015年12月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30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2015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12个月,其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3÷12)=7.5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30-7.5=22.5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22.5×(25%-20%)+7.5×[25%-(1-50%)×20%]=1.125+1.125=2.25(万元) 简易计算:减免税额=30×7.5%(优惠率)=2.25万元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2015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如何备案? 3 2015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如何备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通过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但企业需要留存以下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4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新变化 ?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应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要求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严禁擅自增加纳税人备案资料。同时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第三章的要求,省局不再设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管理权限,备案统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汇算清缴期享受优惠的项目(除此之外均可在预缴期申报享受)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7、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8、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9、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 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两点提醒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号),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同时废止。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 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的行政审批项目。

已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处理? 5 已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企业已经享受,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6 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研发人员缴纳的公积金可以税前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超过标准部分缴纳的公积金不可以税前扣除且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7 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哪些问题?

1.年度预缴时没有计提或者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办?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按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 符合条件可以采取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而未加速折旧的, 也可在汇缴时一并办理。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 说明后,可以进行追溯调整在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5年。

2.固定资产折旧怎么履行备案手续?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 性扣除和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 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 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只需留存相关 资料备查即可。

3.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是否要保留残值? 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不需考虑残值。

8 企业年金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仅为高管等部分人员缴纳的年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9 劳务派遣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劳务派遣公司在确认收入也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收取所有费用的,劳务派遣公司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已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费用支出并在税前扣除; 2、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费用直接由用工单位支付,则此部分不作为劳务派遣公司的计税收入。

企业为员工发放车改和通讯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全额扣除? 10 企业为员工发放车改和通讯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11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以股东或员工的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相关利息由企业承担并计入财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12 企业以股东或员工的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相关利息由企业承担并计入财务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东或员工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股东或员工个人,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企业为个人承担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直接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13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收自支)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收自支)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享受上述免税收入优惠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也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数额较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15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数额较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支出如果达到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则该项维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维修费支出如果达到该项固定资产取得时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则该项维修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适用吗? 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适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并不适用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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