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4.1报关程序概述 4.2电子报关概述 4.3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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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4.1报关程序概述 4.2电子报关概述 4.3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学习目标 学习导航 (1)熟悉报关程序的概念及报关程序的阶段。 (2)了解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及其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3)熟悉申报的含义及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地点、时间与期限的规定。 (4)熟悉一般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应交验的单证及申报程序。 (5)掌握海关查验的概念及海关对查验地点、方法、时间的规定。 (6)掌握海关放行的含义及放行的形式。 (7)了解电子报关的基本概况。 前期阶段 进出境段 后继阶段 报关程序概述 学习导航 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 电子通关系统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电子报关概述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进出口申报 配合查验 缴纳税费 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4.1报关程序概述 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货物进出境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海关提出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申报货物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的放行。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方面看,要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从海关方面看,要进行审单、查验、征税和放行四个业务环节。 从海关对进出境货物进行监管的全过程来看,报关程序按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阶段、进出境阶段、后继阶段。

4.1.1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税货物 除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以外的保税加工货物在进口之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申请建立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或申领加工贸易纸质手册。 (2)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和申领减免税证明手续。 (3)暂准进出口货物 暂准进出口货物中的展览品实际进境之前,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展览品进境备案申请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 在实际出境之前,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人应当办理出料加工的备案手续。

4.1.2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进境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进出境阶段适用所有的进出境货物,主要包括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其他进出境货物。 (1)进出口申报 进出口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海关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提请海关按其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2)配合查验 配合查验是指申报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决定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办理进出口申报具体手续的报关员应到达查验现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并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开拆或重封被查验货物的工作环节。

(3)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后,以支票、本票、汇票、现金的形式,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账户的工作环节。 (4)提取或装运货物 提取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进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提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提取进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装运货物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了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等手续,海关决定放行后,持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出口装货凭证或海关通过计算机发送的放行通知书,通知港区、机场、车站及其他有关单位装运出口货物的工作环节。

4.1.3后继阶段 后继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维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等手续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税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请核销手续。 (2)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监管期满,或者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批准出售、转让、退运、放弃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向海关申请办理解除海关监管的手续。 (3)暂准进出境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进境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进境期限到期前,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或正式进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暂准出境规定期限内,或者在经海关批准延长暂准出境期限到期前,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或正式出口手续,然后申请办理销案手续。 (4)其他进出境货物 其他进出境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修理货物、部分租赁货物等,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

4.2电子报关概述 电子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4.2.1电子报关的申报方式 (1)终端申报方式 终端申报方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使用连接海关计算机系统的电脑终端录入报关单内容,直接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2)EDI申报方式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申报方式,包括自行EDI申报方式和委托EDI申报方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计算机中安装EDI申报系统,在该系统中录入报关单内容,由计算机转换成标准格式的数据报文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3)网上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方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计算机中安装“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登录“中国电子口岸”网站,在“联网申报”系统中录入报关单内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计算机系统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4.2.2电子通关系统 我国海关已经在进出境货物通关作业中全面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成功开发运用了多个电子通关系统。 (1)海关H883/EDI通关系统 (2)海关H2000通关系统 (3)中国电子口岸系统

4.3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4.3.1一般进出口货物概述 4.3.1.1一般进出口货物特征 4.3.1.2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督管理,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贸易货物。 4.3.1.1一般进出口货物特征 (1)进出境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即办结海关手续 4.3.1.2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具体货物包括:

①不享受特定减免税或不批准保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②转为实际进口的保税进口货物; ③转为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⑤不批准保税的寄售代销贸易货物; ⑥承包工程项目实际进出口货物; ⑦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 ⑧外商驻华商业机构进出口陈列用的样品; ⑨外国旅游者小批量订货出口的商品; ⑩随展览品进境的小卖品; 实际进出口货样广告品; 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四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转运货物。

4.3.2进出口申报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在货物进出境时,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呈送规定的单据,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申报与否以及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走私与非走私的重要界限之一。 4.3.2.1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 4.3.2.2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是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时间限制。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4.3.2.3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是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数据自被海关接受之日起,其申报的数据就产生法律效力。 4.3.2.4申报单证 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 (1)主要单证就是指报关单(证)。 (2)随附单证 ①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 ②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原产地证明书、担保文件等。 ③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证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4.3.2.5申报前看货取样 4.3.2.6申报方式 4.3.2.7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前,为了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监管。 4.3.2.6申报方式 (1)电子数据申报 (2)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4.3.2.7修改申报内容或撤销申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确有种种原因需对报关单数据进行撤销或修改的,须向海关提出报关单撤销或修改申请。 (1)申请修改或撤销申报的理由 (2)提交单证

4.3.3配合查验 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 4.3.3.1查验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4.3.3.2查验时间 当决定对货物进行查验时,海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 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实施查验。

4.3.3.3查验方式 4.3.3.4复验和径行开验 (1)按照查验程度,海关查验可以分为彻底查验和抽查。 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法。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2)按照操作方式,海关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4.3.3.4复验和径行开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2)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4.3.3.5配合查验的要求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配合查验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2)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并回答海关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完毕后,海关实施查验的关员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一式两份。配合查验的人员审阅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亦即签字确认。

4.3.3.6货物损坏赔偿 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赔偿的范围 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②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③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④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⑤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4.3.4缴纳税费 (2)申请海关赔偿的程序 ①被查货物损坏的认定 当证实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时,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应当要求海关出具由海关查验关员和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双方签字的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 ②被查货物损坏的赔偿 4.3.4缴纳税费 缴纳税费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发出的税费缴纳通知后,以支票、本票、汇票、现金的形式,向海关指定的银行办理税费款项的缴纳手续,由银行将税费款项缴入海关专门账户的工作程序。 缴纳税费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凭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缴纳税费 (2)网上缴税和付费

4.3.5提取或装运货物 4.3.5.1海关监管货物 4.3.5.2海关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 (2)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置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4.3.5.2海关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放行 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2)货物结关 结关是“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所有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 4.3.5.3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名称也不一样,一般有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一般有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运上运输工具运离关境的手续。

4.3.5.4申请签发证明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要海关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联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常见的证明主要有: (1)进口付汇证明 (2)出口收汇证明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退税证明 (5)进口货物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