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 现行政策与业务技能交流研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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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 现行政策与业务技能交流研讨班 海关通关监管业务 最新政策介绍 南京海关监管通关处 王炜 2014年4月 苏州

主要内容 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

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于2008年开始建设,分为海运、空运和陆运部分,目前已经在关区海运、空运和陆运现场全面推广应用。实现了卡口自动验放、“提前分拣、货到验放”和电子放行指令单指令放行模式,我关传统通关作业模式产生了历史性的变革。

一、物流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现状 物流系统海运部分于2009年6月完成开发,12月在新生圩海关正式运行,目前,关区主要海运监管场所都已正式运行了物流系统,实现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卡口自动验放和电子放行指令单指令放行货物。

一、物流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现状 物流系统空运部分于2012年1月作为南京海关一级执法类项目正式立项, 9月完成开发并进行了业务测试, 11月正式上线,2013年4月15日在禄口机场办事处试运行进口部分,2013年10月8日在禄口机场办事处运行出口部分。

一、物流系统开发应用情况和现状 物流系统陆运部分于2011年10月作为南京海关一级执法类项目正式立项,2012年5月完成开发并进行了第一次业务测试,2013年1月份完成第二次业务测试,2013年4月15日在无锡海关进行试点,2013年9月份完成和特殊区域信息化管理的对接,2013年12月底完成关区主要陆运现场的推广和应用。

二、物流系统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成功实现了H2000系统、物流系统、卡口识别系统三方数据联动,做到了物流的全程监控和进口货物卡口的智能化放行,转变了海关的传统监管方式及监控效能。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二、物流系统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一)联网 系统实现了海关与监管场所、理货公司、承运企业等企业的联网,能够实时交换数据,减少企业录入和递单工作量并且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目前关区所有的海运和部分空运监管场所、理货公司等管理相对人已经与海关进行了联网,共接入监管场所、理货公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公司等企业700余家。

二、物流系统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记账 系统以舱单为主线,实现了对物流所有状态的记录。系统以提运单或集装箱为单元,货物是否运抵、是否查验、是否放行、是否运出监管场所等状态一目了然;以监管场所为单元,即将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有哪些,运抵的有哪些,场所中现存的货物有哪些,海关已放行的货物有哪些,已运出卡口或装运的货物有哪些清清楚楚。

二、物流系统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控制 系统实现了物流的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正常情况下无需人工进行干预。系统自动判断集装箱或提运单是否放行,实现了放行指令与卡口控制系统的数据联动;向H2000发送运抵报告,由运抵报告触发实现报关单自动放行,实现了出口货物提前分拣、货到自动验放功能;实现转关单进行自动核销功能,并控制进口报关单放行,实现进口转关报关单的货到放行功能。系统改变了以往以报关单、转关单为主线的监管模式,实现了以舱单为主线、以提运单、集装箱、运输工具为单元的监管模式,是运输工具、舱单、监管场所、查验的“四位一体”物流监控体系的一个有益探索。

二、物流系统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四)预警 系统提供强大而实用的查询和预警功能,所有货物通关和物流状态都可实时进行查询和统计,并对物流状态异常的数据或需要人工进行处理的数据都会进行提示和预警,下一步我们还将所有预警直接显示在首页上,方便海关关员了解货物的通关和物流状态,对正常的货物无需干预,直接甄别出高风险的货物,有的放矢地进行管理。

三、物流系统的主要特点 (一)系统逻辑严密,正常业务完全由系统自动运转,无需人工进行任何干预。

三、物流系统的主要特点 (二)解决了拼箱放行的问题,系统可自动识别一个集装箱对应多票提单的情况,做到在所有提单都放行后放行该集装箱。通过车、卡、单关联操作解决了提运单(报关单)和运输工具的对应关系,将报关单放行指令转化为运输工具放行指令。

三、物流系统的主要特点 (三)与卡口进行数据联动,实现卡口自动核放,正常情况下无需人工干预。

三、物流系统的主要特点 (四)和总署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衔接,以总署控制与联网系统为数据交换平台,解决了物流数据跨关区交换。

三、物流系统的主要特点 (五)与新舱单系统合理衔接,理货和运抵报告等数据符合新舱单数据格式,可作为新舱单系统的传输平台,同时补充了转关部分的物流。

三、物流系统的主要特点 (六)契合分类通关和通关无纸化改革,运抵报告的上传和所有指令的电子化对改革产生支持;实现了待放行列表一线和二线报关单的自动放行功能。

四、南京海关物流系统的定位 (一)物流系统与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关系: 物流系统订制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单、舱单、转关单等数据,以及布控查验指令,通过本系统向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上传运抵报告;

四、南京海关物流系统的定位 (二)物流系统与新舱单系统的关系: 物流系统作为新舱单管理系统传输平台,向新舱单管理系统上传理货报告和运抵报告。目前,物流数据比对分析功能由物流系统完成;待新舱单系统上线后,本系统只记录新舱单系统物流数据比对结果,接收新舱单系统的放行指令并传输给监管场所经营人和卡口;

四、南京海关物流系统的定位 (三)物流系统与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的关系: 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作为物流系统跨关区物流数据交换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传输跨关区卡口物流数据:(1)接收外关区转入的转关货物物流数据并传输回执;(2)发送本关转出的转关货物物流数据并接收回执。

五、南京海关物流系统成效 系统建成后南京关区所有的海运、空运和陆运现场都将纳入系统的管理之下,将现场关员从简单而繁重的单证作业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物流的监控和风险分析中来;

五、南京海关物流系统成效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用电子数据取代了纸质运抵报告和放行单证,大大节约了通关的时间、提高了通关效率。海运通关时间从1-2天缩减为1-2小时,空运通关时间从4小时缩减为1小时,陆运通关时间从3-4小时缩减为0.5小时。

五、南京海关物流系统成效 系统将实现电子放行指令“单指令放行”更为通关无纸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启用物流系统后,现场海关的通关无纸化率均有所提高,最高的单月无纸化率已达97%,有力推动了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发展;目前物流系统的卡口自动放行率达到95%以上,企业的通关效率大幅提高,深受企业好评。

五、南京海关物流系统成效 系统生成的物流底层数据还可以为其它系统提供数据支撑,如视频监控系统、指挥中心等;系统还可以将运抵报告、放行信息等推至短信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订阅方式以短信接收以上物流信息,节约了去现场查询的时间。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概念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分四个阶段进行: 试点启动(2012年) 深化试点(2013年) 深入推进(2014年) 全面总结(2015年)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主要内容 1.逐步以电子数据取代纸质单证。简随附单证种类,实现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传输;推进海关作业单证无纸化;加快监管证件联网核查进程。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2.通关作业流程优化。海关审核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验放货物,依托网络电子回执实现与企业的信息互通;形成以随附单证电子化为基础,守法企业普遍适用的高效通关作业模式。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3.建立报关电子单证管理制度。形成报关电子单证档案库;确认随附单证和海关作业单证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建立与通关作业无纸化相适应的报关单证管理和使用制度;进一步明确企业保管和接受海关查阅、调取原始报关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的义务,确立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现行规范 2014年全国海关无纸通关报关单比率要占总报关单量70-80%。 主要发布了三个公告。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 该公告对扩大试点范围、试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试点企业签定三方协议、通关无纸化申报、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发送和档案管理、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进出口货物等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同时废止。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海关的全部通关业务现场。 (二)全面推进转关货物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加快区域通关改革无纸化作业的深化应用。 (三)启动快件、邮运货物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二、试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一)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3.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三、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同意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四、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五、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类非生产型企业或B类企业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六、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海关根据电子档案出具纸质件并加盖单证管理部门印章。 七、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该公告对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上传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和开展企业存单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发布了《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格式标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准入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2号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通关作业无纸化业务流程  1.通关无纸化协议网上签约。企业通过电子口岸浏览器版通关无纸化签约系统,分别实现通关无纸化经营单位、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直属海关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以及申报单位、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直属海关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经海关批准审核后企业方可以通关无纸化模式通关。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2.代理报关委托网上签约。通关无纸化经营单位和申报单位通过电子口岸浏览器版系统登录,实现代理报关委托的电子签约和取消。当开启“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检查开关”时,代理报关时需要签订代理报关委托书及代理报关委托协议,报关申报时系统检查代理报关委托协议编号有效性。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3.企业申报。企业通过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4.海关审核。海关电子审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海关按风险等级对报关单进行不同处置。

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 5.海关放行。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将电子放行信息发给监管场所,并向企业客户端发出放行通知;企业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或打印的《通关无纸化查验/放行通知书》直接办理提货或装运手续。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8号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2013年11月1日起“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还涉及“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转关无纸化试点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2014年5月1日起 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 经营单位:AA类→A类 申报单位:B类及B类以上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一)主要内容 1.拓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功能,对A类企业的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是指收发货人为A类且报关企业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1)对经营单位为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布控查验货物外,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对于法律法规限定必须在口岸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口岸海关未启用出口电子运抵报告和进口电子到港信息的货物,不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按照优化监管查验机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对A类企业发生违法违规情事并被缉私、政法部门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暂停其“属地申报、属地放行”资格。 对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企业,纳入企业稽查、核查范围,由稽查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和事后稽查。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已与海关联网的口岸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口岸海关电子放行信息为企业办理提货手续;未与海关联网的口岸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经营人凭口岸海关签章的纸质单证为企业办理提货手续。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2)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扩大至B类生产型企业的进出口货物,进一步减轻口岸海关通关压力。 自2013年11月1日起,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通关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B类生产型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模式。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对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口岸海关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3)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的职责义务。 凡企业拟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根据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标准等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意见。 凡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包括“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通关模式的企业,须与所在地直属海关签署关企合作备忘录。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2.严格落实“应转尽转”要求,推进转关作业无纸化,实现转关监管全程电子化。 坚持“应转尽转”,进一步规范对转关货物的实际监管,直属海关之间及直属海关关区内不同隶属海关(办事处)之间货物的运输按照转关方式办理。转关货物必须进入海关监管场所验放。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企业递交纸质转关申报单/载货清单及随附单证办理公路转关手续的做法,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转关单电子数据/载货清单进行无纸审核、放行、核销的转关作业方式。 (1)进一步简化转关手续,逐步取消海关纸质关封及转关纸质单证的签章操作,实现转关申报、放行、核销所有作业环节的无纸化。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2)自2013年12月1日起,在应用安全智能锁、卡口前端设备、卫星定位装置等物联网设备以及卡口控制与联网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空运、铁路、公路且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强化转关途中监管,实施转出地海关监管场所卡口自动核对、电子施封、人工验核、途中运输监控、转入地海关监管场所卡口自动核销和电子解封,实现转关全程电子化监管。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3.完善跨境快速通关模式,扩大适用范围。 在总结广东省内有关海关对来往香港货运车辆跨境快速通关监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跨境快速通关模式的概念和功能定位,完善口岸通关与转关监管有机联动的物流快速分流监管机制。在严密监管的前提下,为公路进出境货物提供跨境便捷通道。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1)发挥公路舱单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提前报关方式下的跨境快速通关作业模式,建立公路舱单与提前申报报关单的自动比对机制,完善全程电子化监管,实现口岸通关风险的自动甄别、货物的快速分流与内陆海关监管场所自动核放的有效对接。 (2)在统一载货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路舱单系统,实现与毗邻国家(地区)海关间的公路舱单信息交换,推动监管结果互认,务实推进内澳、中俄、中蒙、中哈、中越等联合监管机制。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二)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13年)。 (1)自11月1日起,启动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对AA类企业无需查验的低风险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对B类出口生产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2)在具备全程电子化监管的条件下,自12月1日起,全面推开转关无纸化作业。 (3)完善公路舱单系统,实现与跨境快速通关系统的对接。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2.推广阶段(2014年)。 (1)自3月1日起,对B类生产型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2)自5月1日起,将“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扩大至经营单位为A类的企业(申报单位仍要求B类及B类以上);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3)自5月1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将内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 (4)自10月1日起,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适时将跨境快速通关改革推广至内澳、中俄、中蒙、中哈、中越等公路边境口岸的货运车辆。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三)相关事项 2014年1月20日,海关总署监管司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有关事项: 1. 自2014年1月23日起,H2010系统将取消“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包括“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跨关区授权检查的限制,属地海关和口岸海关无需签订合作备忘录。对于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任何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均可实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包括“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 2.为加快口岸通关效率,在满足口岸海关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且能够接收经安全认证的海关放行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口岸海关可以取消在纸质提货凭证上签章确认的操作,监管场所经营人凭海关放行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提货手续。 3.对于口岸海关尚未启用新舱单管理系统,无法通过理货报告电子信息确认进口货物实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属地海关凭H2010系统的“到港信息”办理通关手续。

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 为落实国务院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决策部署,按照“管得住、通得快”的总体目标要求,创新观念,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于2013年7月25日召开全国海关创新观念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电视电话会议,7月26日印发《创新观念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和《海关关于实施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作业相关措施的通告》文稿,8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创新观念,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分类查验和查验分流,提高海关监管查验作业效能和口岸通关效率,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 (一)实施分类查验。海关对经营单位为AA类且申报单位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以下简称“AA类企业”)的进出口货物,除特殊情况外,实施较低比例的随机抽查。对抽查中查获AA类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施连续查验。海关主要通过稽查、核查等方式对AA类企业实施后续监管。

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 (二)实行查验分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在口岸实施查验,对需查验的货物,均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在区内实施查验。 (三)海关将进一步提高通关监管各作业环节的工作效能,让诚信守法企业切实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广大进出口企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守法自律,共同创造良好的通关秩序和环境,实现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