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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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舱单业务改革介绍 深圳海关监管通关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海关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舱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 “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海关总署同步设计开发了公路舱单管理系统 落实《舱单管理办法》的要求。 统一全国海关执法。 2013年起在全国海关开展试点工作,首批试点海关: 深圳海关 乌鲁木齐海关 哈尔滨海关 南宁海关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背景 3月12日,《总署监管司 科技司关于全面开展水运、空运、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及运输工具管理系统切换上线工作的通知》 全国海关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将本关区全部公路进出境舱单纳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管理。 2014年11月30日后,海关原则上不再接收公路旧舱单电子数据传输。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以公路舱单管理系统、公路运输工具管理系统、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全面替代现有公路口岸自动核放系统,实现H883全面退出。 以公路舱单实现《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电子申报。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传输: 具体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 1.舱单电子数据 2.确报电子数据 原始舱单(进口) 预配舱单(出口) 2.确报电子数据 进境确报 出境确报 具体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海关总署2013年67号公告规定了各类数据填制要求: 1.原始舱单 2.预配舱单 3.进境确报 4.出境确报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公路舱单(原始/预配舱单) ——包括提单、集装箱、托运货物、企业信息共54项(22必填项) 舱单表头:舱单传输人名称、承运人代码、申报地海关代码、货物运输批次号、运输方式代码、货物装载运输工具时间、卸货地代码(共7项) 运单表头:总运单号、货物价值、货物价值金额类型代码、海关通关代码、运费支付方法代码、货物总件数、货物包装种类代码、货物总毛重、收货人名称、发货人名称(共10项) 运单表体:货物序号、货物件数、货物包装种类、货物简要描述、货物毛重 (共5项)

承运确报—包括运输工具、集装箱、拖架共22项(10必填项) 确报表头:传输人名称、货物运输批次号、申报地海关代码、运输方式代码、运输工具抵达关境内第一个目的港的日期和时间、承运人代码 (共6项) 运输工具:代码、名称 (共2项) 驾驶员:代码、名称(共2项) 拖架(选填):拖架、拖架类型代码、 拖架重量 (共3项) 集装箱(选填):集装箱编号、集装箱尺寸和类型、集装箱来源代码、集装箱重箱或者空箱标识代码、集装箱自重、集装箱封志号码和类型、集装箱施加封志人类型(共7项)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相关传输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7号)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其他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二)进出境承运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填写车辆实际载运货物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 重点关注内容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 下一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重点关注内容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舱单传输方式 舱单传输人可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或地方电子口岸舱单采集系统向海关申报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 中国电子口岸将提供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舱单传输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方式,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及进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公路舱单系统移动客户端申报软件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安装使用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企业,应当向舱单传输备案海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备案海关确认后转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将按照相关流程为企业办理系统安装等相关工作。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办事窗口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相关业务: 办理公路舱单传输人备案手续;办理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人工审核、变更申请、落装申请、改配申请的人工审核;办理公路舱单人工核注核销和人工结关手续;处理公路舱单异常数据。 重点关注内容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舱单传输人备案 各公路口岸通关科负责办理公路舱单备案业务,需要提交材料。 (一)备案表(海关总署172号令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公路舱单启用时间 深圳海关将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在深圳湾、沙头角、文锦渡、皇岗、福田保税区海关启用公路舱单,具体时间另行公告。计划2014年全面完成启用工作。 以深圳湾海关为试点,已于9月份全面启用。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新旧业务模式并行 为将公路舱单及相关系统试点切换工作对业务现场通关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采用新旧业务模式并行的方式进行切换。 在试点海关同时保留使用公路舱单(新模式)通道和不使用公路舱单(旧模式)通道,试点前期由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确定全面切换时间完成全面切换。

公路舱单业务改革内容 按照公路舱单模式通关需要做好的准备 运输企业舱单传输备案 安装电子口岸QP系统 做好本企业系统操作和预录入的培训 报关前开展舱单录入及传输 进出境前进行运输工具确报 进出境时按照现场海关指示选择通道通关 未按规定传输舱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 电子口岸 运输工具系统 公路舱单系统 运输企业 公路舱单系统 货主 H2000 公路舱单系统 陆路卡口系统 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运输企业 1.传输舱单数据 公路舱单系统 3.反馈回执 2.审核舱单 7.反馈确报回执 舱单数据库 舱单实货放行 报关单放行 核销公路舱单 货主 H2000 4.申报报关单、转关单、集报清单等 卡口实货放行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运输工具备案 6.审核确报 5.过境1小时前传输运输工具确报 公路舱单系统 预定确报 陆路卡口系统 卡口放行列表 8.运输工具过境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 电子口岸 运输工具系统 公路舱单系统 运输企业 公路舱单系统 陆路卡口系统 陆路口岸卡口控制与联网系统 3.反馈确报回执 运输工具管理系统 卡口放行 运输工具备案 2.审核确报 公路舱单系统 预定确报 陆路卡口系统 卡口放行列表 1.过境1小时前传输运输工具确报 4.运输工具过境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 旧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报关单、集中申报清单车辆进出境 舱单传输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新 旧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报关单(集报清单)申报 承运确报 车辆捆绑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结关 结关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口岸报关、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 2.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航次号”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放行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新旧业务流程比对——空车、空载集装箱进出境 新 旧 承运确报 纸质载货清单 卡口验放 卡口验放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空车或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简称“空载集装箱车”),无需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其中,空车进出境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 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注意事项: 1.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已向海关传输的公路舱单电子数据可通过QP系统申请修改或删除,海关自动审核后,直接予以修改或删除。部分数据项不允许修改,可以通过删除再新增的方式办理。 2. 一个货物运输批次号对应多份提运单的,可一次传输也可以分批传输。一份提运单对应一份报关单。 3. 《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申报后,会核注对应提运单,该提运单不允许申请修改;确报后且进境后,允许修改(针对查验后改单)。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注意事项: 4. 确报后, 《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舱单均不允许修改。如需修改,需要在QP系统申请删除确报后,再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确报。 5. 报关后,需要换车的(不更换载货清单),只需删除原确报,按照新车重新确报即可。 6. 提供落装、改配功能。主要针对查验后的《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需要扣货,其他货物放行的情况,对于无法载运的提运单,向海关传输落货申请,海关人工审核通过后,该提运单脱离和该车的关系。后续通过改配申请,重新绑定新的车辆。

公路舱单业务流程变化 注意事项: 7. 提运单号由企业自行编制,可由大写字母和数字组成,最少3位,最大不超过35位,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可直接编写为“001,002,003…………”建议按照企业简称+日期+序列号的方式编制。 8. 厢式货车(吨车)不需要传输集装箱号。确报时,不需传输托架号和集装箱号。 9. 使用集装箱拖头运输的,舱单需要传输集装箱信息,确报时应当同时传输集装箱信息和托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