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主讲人:贺惠萍 qq:1062138270
教材: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考试: 80%笔试+20%平时成绩(考勤、每章作业、 课堂提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方向的一门主要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以及相关的文件。 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方向的一门主要专业基础课。主要介绍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以及相关的文件。 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及应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以及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打下必要的基础。
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 法的概念 1、广义的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行为规范体系) 。 2、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二) 法律规范 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1、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2、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3、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 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3) 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 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4、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1)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必要条件。即界定每种法律效力(时间、地点) (2)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规定。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在法律文件中,关于处理的规定常常使用这样一些术语或表达方式: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侵犯,或应当、必须、不得、禁止等。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3) 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例如: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处理 假定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三) 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四) 法的效力(假定) 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1、关于人的效力(人群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 (1) 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 (2) 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
(3) 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 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空间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
(1)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 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3) 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3、关于时间的效力 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 (1)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 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 (3) 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
法的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社会组织均无权制定法。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 法的草案的提出、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施行是为了保证法的制定能够充分反映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意愿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既是国家意志,又需要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是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
六、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 成文法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 不成文法指由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包括习惯法、判例法。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宪 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被称为“母法”、“最高法”。但是宪法只规定立法原则,并不直接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 法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我国宪法草案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保护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的。
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宪法第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其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 (1) 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容侵犯; (2) 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劳成疾,防止职业病。
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基本法律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立法法» 等。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包括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工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立法法» 等。
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狭义的法律。 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①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①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 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重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是指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较大的市是指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地方性法规 ③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如:《安全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规章(一般为决议、决定、办法、规定等形式)。 如:《安全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宪法 全国人大 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其他法律(普通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机构 地方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一、法的特征和分类 5、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特殊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空间效力)、非常时期(时间效力)、特定公民(人群效力)、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般法适用于全国(空间效力)、平时(时间效力)、全国公民(人群效力)、一般调整对象。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1) 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2) 安全生产工作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构成。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2、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 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2) 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 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如下图: 宪法 全国人大 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相关法律 国务院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关法律 国务院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机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国家标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行业标准
宪法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 «矿山安全法»分别是规范某以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 相关的法律: «劳动法»、 «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 «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 «煤炭法»和«电力法»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的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它们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现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 第二章规定: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凡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 )依法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A.国务院 B.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C.国务院部委 D.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
关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1、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 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2、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 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三) 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 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产法出台背景
2001年,全国集中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之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精心组织,突出重点,总体推进。 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 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危险化学品储运的安全整治 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煤矿安全整治 经过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当时全国各类事故统计 一是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200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事故起数同比上升20.5%,死亡人数上升10.4%。其中 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占全国事故死亡总数的82%,比上年同期上升11.5%; 非煤矿山企业事故死亡1654人,比上年同期上升 87%; 非矿山企业事故死亡4233人,比上年同期上升9.3%;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和失踪732人,比上年同期上升21.4%。 二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去年全国共发生15起,其中煤矿8起,道路交通4起,水上交通1起,非煤矿山1起,非矿山企业1起。 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
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统计 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79552人,同比减少3648人。这是继2008年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事故死亡人数又一次较大幅度的下降。全国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2%和4.4%。 反映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四项相对指标同比降幅均在10%以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0.248降到0.201,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2.4降到2.1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由3.6降到3.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0.892降到0.749。 201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97983亿元 。 2010年10月13日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近2亿辆。 2009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近30亿吨 。
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二) «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由专业化走向综合化; 从分散发展为体系; 更突出预防性; 更强调超前和本质安全化; 目标体系更趋明确; 层次体系更为全面; 功能体系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