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更新檢驗標準版次業者說明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更新檢驗標準版次業者說明會 臺北場 102年9月24日 臺中場 102年10月1日 臺南場 102年10月4日 簡報人:第二組 翁啟煌
大綱 前言 玩具商品列檢範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說明 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檢驗作業規定 後市場管理
一、前言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3條:公告玩具為應施檢驗商品。 檢驗標準:國家標準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安全) 玩具定義: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 複合性玩具:若商品係由玩具及其他附屬功能商品所組成,具玩耍價值,則該商品仍屬應施檢驗玩具範圍。
一、前言 鑑於玩具商品種類繁多,無法全數列舉,凡屬CNS 4797定義之玩具均為本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貨品分類號列僅係協助邊境管理之參據,是否屬應施檢驗玩具範圍仍由本局核判。 經本局核判屬應施檢驗玩具範圍者,業者不得因商品之品目非屬本局公告之貨品分類號列而主張非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
一、前言 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認定 103.3.1起 實施日前 實施日後 1.貨品分類號列協助認定 2.非屬本局公告之貨品分 類號列者,本局公告相關貨品分類號列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1.凡屬CNS 4797定義之玩具均為本局公告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 2.屬應施檢驗玩具範圍者,倘進口時經海關判定為非玩具適用之參考貨品號列者,本局將函請國貿局增加C02之輸入規定。 5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判定考量因素 判定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時考量因素 玩耍價值:製造商設計之具體表現是否具玩耍價值。 製造商負有將產品歸類並不得虛假偽造之責任。 設計目的(產品功能)、廣告及外包裝、銷售地點、產品複雜度、產品精緻度、價位及商品標示等 專門的玩具商店出售/區隔放置 廣告、業者宣稱、中文標示 產品的顯著特色:尺寸、顏色、對兒童之吸引力 價格 材質
二、複合性玩具商品 複合性玩具商品參考貨品號列 參考貨品分類號列 品名 7326.90.90.90-6-B 其他鋼鐵製品 限檢驗CNS 4797玩具安全國家標準所規範之供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 8505.11.00.00-1 金屬製永久磁鐵及經磁化可成永久磁鐵之貨品 8505.19.00.00-3 其他材料製永久磁鐵及經磁化可成永久磁鐵之貨品 9608.10.00.00-6 原子筆 9608.20.00.00-4 氈條尖筆、其他多孔性尖筆及標記(嘜克)筆 9608.31.00.00-1 墨水繪圖筆 9608.39.90.00-4 其他筆 9608.40.00.00-0 活動鉛筆或繪圖鉛筆 9608.50.00.00-7 上述兩種或以上目所屬物品組合成套者 9608.99.00.00-0 其他第9608節所屬貨品及其零件
二、複合性玩具商品-文具玩具 文具附玩具或具玩具功能之文具(具文具功能之玩具) 附玩具或具有玩具造型之複合性商品,如玩具筆。 9608章涉及文具玩具範圍之商品(原子筆、標記筆、墨水繪圖筆、其他筆及所屬物品組合成套者)
二、複合性玩具商品-吊飾及鑰匙圈 附有玩具之吊飾及鑰匙圈 判定依據:商品材質、規格(比例大小)、顏色、玩耍價值(或裝飾性質)、功能性(適合兒童玩耍與否?) 、產品宣稱……
二、複合性玩具商品-吊飾、鑰匙圈 非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具鑰匙圈之實用性:鑰匙圈附造型可愛之非人形飾品玩偶,僅供繫掛鑰匙。 主要組件係以LED為光源之手電筒。 紀念品、演唱會偶像歌迷收藏之一般飾品……
二、複合性玩具商品-學習玩具、磁性物質玩具 提供各式促進視覺/觸覺/智能或手指靈活等學習玩具、磁性物質玩具 永久磁鐵之貨品(如學習磁鐵玩具、磁性物質玩具)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公仔 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公仔為兒童可觀賞影片之角色, 如「航海王」、「鋼鐵人」、「玩具總動員」等影片屬14歲以下兒童之收藏擺飾品。 供政府機關宣導-14歲以下兒童亦可取得,且該商品造型可愛,與一般玩具無異 。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公仔 非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涉及暴力及不良言行、色情、暴露,影響兒童心智發展,不宜供14歲以下兒童遊戲玩耍使用。 限量收藏-業者提出證明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裝飾品 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非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手提燈籠 整人玩具、兒童裝扮服飾與配件用品【面具、假髮、假鼻、小孩聖誕帽等】 萬聖節掃把、斧頭、三叉 各種造型且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使用之螢光棒商品,包括電池式螢光棒 非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聖誕燈飾、裝飾品 聖誕襪 一般髮飾、髮夾、假髮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填充玩具或抱枕 「抱枕」或「玩具」? 國際貿易局100年10月20日貿服字第10070270300號函,依進口時之實際貨品認定 「抱枕」:宜歸屬稅則號別9404.90.90 「玩具」:宜歸屬稅則號別9503.00.61 市場清查:中文標示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安撫巾/隨意毯 由充填玩偶及針織毛巾組成,屬安撫嬰兒用之充填玩具。 國際貿易局102年5月10日貿服字第1020004964號函,歸屬稅則號別9503.00.61.00-0「動物或非人形玩具,填充者」。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音樂玩具 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兒童用音樂鈴 音樂、聲光玩具 非屬應施檢驗品目範圍 屬設計精緻、送禮或裝飾用且非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使用之音樂盒(鈴),須於中文標示註明功用及警告標示
二、玩具商品列檢範圍-吸水珠玩具 遇水會造成體積膨脹的材料 依CNS4797-3第4.2 節小物件試驗時,可完全置入小物件測試筒的玩具和玩具配件,再依第4.21 節膨脹材料試驗時,任何方向尺度之膨脹均不得超過50%。但本項品質要求不適用於生長盒之種子。
二、品目查詢 品目查詢單(須蓋公司或負責人章)」及商品清單 樣品(含外盒及中文標示) 倘樣品體積過大無法檢附樣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貼附彩色圖片或檢附商品型錄 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或資料不齊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致無法判定時,本局將以退件處理。 下載位置:http://www.bsmi.gov.tw/商品檢驗/玩具檢驗園地/玩具類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查詢單
二、品目查詢-填寫範例
三、檢驗標準-檢驗項目 國家標準 檢驗項目 說明 CNS4797 一般要求 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所使用之各類型玩具之一般安全要求,包括中文標示、警告標示、檢驗標準等 化學性 重金屬-包含銻、砷、鋇、鎘、鉻、鉛、 汞及硒之遷移最大容許含量 塑化劑-玩具及嬰幼兒產品中所含鄰苯二 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 總和不得超過0.1%( 重量比) 甲醯胺-禁止使用於製造14歲以下兒童玩 具
三、檢驗標準-檢驗項目(續) 國家標準 檢驗項目 說明 CNS 4797 物理性 耐燃性-各類玩具在生產製造中被禁止 使用之可燃性材料, 及某些 玩具在接觸小火源時之耐燃 性要求。 物理性-如包裝、形狀、尺度、輪廓、 空間(小物件、銳角及銳邊等), 以及對特定玩具的要求(如非彈 性尖端拋射物的最大動能)要求 電驅動-適用於以電力驅動之結構組合及 以電力為功能之電驅動玩具之 安全要求。 生物性 生菌數須在3,000 CFU/g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沙門氏桿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 22
三、檢驗標準-增列檢驗項目 CNS 4797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101年12月4日修訂公布 塑化劑: 6種增為8種 目前塑化劑規定 後續塑化劑規定 DEHP、DBP、BBP、DINP、DIDP、DNOP等6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重量比) DMP、DEP、DEHP、DBP、BBP、DINP、DIDP、DNOP等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重量比) 23
三、檢驗標準-增列檢驗項目 甲醯胺:2 ppm以下 巧拼玩具、軟塑膠發泡玩具、EVA玩具等 生物性 生菌數:3000 CFU/g以下 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沙門氏桿菌或金黃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 泡泡水玩具、水性黏土 103年3月1日起實施新增檢驗項目 24
四、檢驗方式說明-新增項目列檢前後說明 商品檢驗法 消費者保護法 公告實施日期103.3.1 發布日前 發布日後 不符者依商品檢驗法論處。 1.本局將不定期進行市購 檢驗 2.不符者依消費者保護法 要求下架回收。 不符者依商品檢驗法論處。 消費者保護法 商品檢驗法 25
四、檢驗方式說明 監視查驗:103年3月1日起,依新修訂公布國家標準CNS 4797實施檢測 驗證登錄: 新申請案:自公告日起,即可持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驗證登錄,經審查符合者,證書之檢驗標準欄位加註標準修訂公布日期(101年12月4日)以資辨別;以修正前檢驗標準申請驗證登錄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3年2月28日,倘無受新增檢驗項目影響者,證書有效期限仍維持3年。 26
四、檢驗方式說明(續) 驗證登錄: 取得證書者: 產品型式及規格未變更且無受新增檢驗項目影響之情形者,可使用至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為止;證書已屆有效期限其辦理延展或重新申請證書時,得免檢附符合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辦理。 產品型式或規格有變更或有受新增檢驗項目影響之情形者,證書名義人須於103年2月28日前持修正後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申請換發證書。 換發後之證書有效期限自發證日起算至106年2月28日,且免收審查費及證照費,報驗義務人須於103年2月28日前完成換證,但屆期未完成者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廢止其證書。 27
五、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 標示方式 標示時間點:輸入前或出廠前 檢驗標準:CNS 4797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標示方式 應於本體上標示,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 包裝或說明書上或以附掛之方式標示。 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標示時間點:輸入前或出廠前
五、中文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貼附方式 玩具以單個販售之型態報驗時,依商品檢驗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商品檢驗標識」應貼附於商品本體,如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標示時,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不宜以前揭兩者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另「中文標示」應貼附於商品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 以多個玩具商品組合為銷售包裝(如盒、包、紙卡等包裝) 辦理報驗時,此時最小單位包裝為銷售包裝,報驗義務人得僅將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貼附於銷售包裝上,如遇報驗義務人販售予零售商後,而零售商單獨販售單個玩具商品時,為使消費者瞭解商品之相關資訊,建議請報驗義務人製作標貼或說明書,並將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含警告標示及注意事項等)印製於標貼或說明書上,提供零售商併同單個玩具商品銷售;或請報驗義務人告知零售商於陳列貨架上明顯位置處黏貼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含警告標示及注意事項等),以供消費者辨識及供本局查察。
五、中文標示-應標示事項 (1) 玩具名稱。 (2)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 (3) 主要成分或材質。 (4) 適用之年齡。 (5)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五、中文標示-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進口玩具出售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規定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警告」或「注 意」二字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1.5mm×1.5mm以上。
五、中文標示-製造廠商 製造廠商 「製造廠商」係指製造商或以OEM方式製造之委製廠商而言。(經濟部85.7.24商85212406 ) 「廠商名稱」係指對該商品負有產品責任之廠商名稱。(經濟部87.9.28商87223476 ) 國外製造廠商本無中文名稱及地址,如改以中文常因無適切文字反而使消費者難以理解,且該進口商 品於國內銷售時,應加註進口廠商之名稱及地址,是以,國外製造廠商名稱 、地址之標示可免譯成中文。 (經濟部86.4.28商86206923)
五、中文標示-進口商或經銷商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相關主管機關稽查,進口商地址仍應以公司登記所在地為準;另電話部分,為便於消費者詢問 ,得標示消費者服務(或客戶服務)專線電話。(經濟部96.1.23商09602005150)
五、中文標示-原始製造廠商 某外商公司委託中國大陸地區工廠代工或自行設廠生產,則製造商該如何標示?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進口商品由進口地關稅局認定原產地,如經其認定係中國大陸產製,則委託大陸代工生產之外商不得標示為製造商,以免使國內消費者誤認其產地為他國產製。 商品進口後由我國代理商分裝經銷,產地可否標示為「臺灣」? 因現行國產商品尚無訂定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上仍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作判斷,故如商品在無實質轉型下,國內代理商僅分裝產品,則不能變更原進口產品之產地標示。(經濟部98.12.29經商字第09802382480)
五、中文標示-警告標示 (5)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若玩具不適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者,應特別以文字或標誌標示;標誌如圖所示,標誌之繪製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圓圈及斜線必須為紅色。 (2) 襯底必須為白色。 (3) 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和兒童圖樣之標示必須為 黑色。 (4) 標誌直徑應為10 mm以上。 (5) 斜線左下方標示不適用之年齡範圍(0-3),右 上方標示兒童圖樣。
五、中文標示-範例 警告: 玩具名稱:玩具斧頭 主要成分或材質:塑膠(PP) 、聚丙烯(PP) 適用年齡:6歲以上 原始製造國:美國 原始製造商之名稱:Kids Fun world Ltd 原始製造商之地址:80 VOICE ROAD CARLE PLACE,NY 11614-1500, USA. 進口商之名稱:○○股份有限公司 進口商之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段○號○樓 進口商之電話:0800-123456 進口商之統一編號:12345678 使用方法:供兒童遊戲使用 警告: 不適用3歲以下兒童使用且應避免幼兒吞食窒息 M12345 批號:1309002 或 36
五、商品檢驗標識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繫掛方式或最小單位包裝標示商品安全標章 可標示本局印製或自行印製之商品檢驗標識 本局印製之商品安全標章(C字軌)如下: 報驗義務人於報驗時申請核發或於一年內連續3次以上合格得申請預購使用。 樣式: 37 37
五、商品檢驗標識-監視查驗 1、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 2、近一年內3批報驗商品之查驗證明 3、報驗時須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檢驗標識欄填報商品安全標章、MXXXXX及批號 4、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 MXXXXX及批號緊臨基本圖式之 右方或下方 MXXXXX 批號:1204001 38
五、商品檢驗標識-驗證登錄 1、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識別號碼及批號所組成,識別號碼於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中載明。 2、進口商品報驗時須於報驗申請書之商品安全標章欄填報商品安全標章RXXXXX及批號 3、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外包裝上將RXXXXX及批號緊臨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RXXXXX 批號:1204001 批號說明:1204001為報驗人義務人2012年4月份製造之第1批商品;第1,2碼為製造日期之西元年之後2碼;第3,4碼為製造日期之月份;第5~7碼為流水號 39
六、檢驗作業規定-檢驗方式 檢驗方式 逐批檢驗 符合性聲明 監視查驗 驗證登錄 管理系統監視查驗 模式1、2 、 3 、 4 、 5 、 6 、 7 逐批查驗 產品特性 逐批查核 抽批查驗 書面核放 監視 40
六、檢驗作業規定-檢驗方式 適用對象:所有報驗義務人(即生產者、輸入者「含委託生產者、委託輸出入者」或代理商) 方式 依據 模式 主要方式 監視查驗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每批進口及出廠產品皆須報驗,經執行查驗符合檢驗規定,取得查驗證明並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安全標識後才可於市面上販售 驗證登錄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模式二 + 模式三 模式二:代表樣品+技術文件→型式試驗報告 模式三:確保及聲明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41
六、檢驗作業規定-監視查驗 逐批查驗 商品報驗後,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 抽批查驗 符合連續十批逐批查驗後商品,依規定比例採隨機抽批檢驗,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與標示等項目、取樣及檢驗,發給查驗證明。但未抽中批者,採書面核放 書面核放 商品報驗後經書面審查符合者,發給查驗證明;必要時,得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或取樣檢驗 註: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規定,取得指定試驗室核發之型式試驗報告者(限報驗前12個月內同型式之試驗報告),僅需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 42
六、檢驗作業規定-監視查驗作業流程 逐批查驗:約7天 不合格 不合格 抽批查驗 後市場管理 抽中批:約7天 未抽中批:1天 依據國家標準檢驗 檢驗首10批; 不合格部分連續10批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抽批查驗 50%隨機抽批(OK) 連續50批符合者 採20%隨機抽批 後市場管理 抽中批:約7天 未抽中批:1天 依據國家標準檢驗 書面核放 註:檢驗時限為取樣之樣品送達檢驗單位起算 43
六、檢驗作業規定-驗證登錄 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 型式試驗模式(模式二):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其產品之代表樣品及相關技術文件,向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 符合型式聲明模式(模式三):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模式二之原型式一致。 44
六、檢驗作業規定-驗證登錄特色 自行標印商品檢驗標識 申請人:得憑驗證登錄證書逕行運出廠場或辦理通關,不必逐批報驗 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得申請延展一次 45
六、檢驗作業規定-驗證登錄型式分類 主要製程相同,且使用同主要材質、原物料/零件者且基本設計相同者屬同一型式,可採最複雜者為主型式,其餘為系列型式。 主要製程相同,使用同一群組原料者,且外觀相似者,視為同一型式且不分系列型式;外觀不同者屬系列型式。 46
驗證登錄(模式二加三) 作業流程 申請人 型式試驗單位 轄區分局 市 場 市場監督 申請 型式試驗 出具型式 試驗報告 技術文件 與樣品 辦理時間:7天 技術文件 與樣品 1.審查核可 2.核發驗證 登錄證書 辦理時間:14天 申請 驗證登錄 1.申請書、 2.型式試驗報告、 3.符合型式聲明書 4.指定之相關資料 及技術文件 標印 檢驗標識 自行在商品本體 上標印商品檢驗 標識 管理 後市場 逕行運出廠場 或辦理通關銷售 (不必逐批報驗) 市場監督 47
六、檢驗作業規定-費用 監視查驗 一、檢驗費:每批產品進口CIF價或出廠價千分之2.5 二、臨場費:執行取樣及標示查核每次500元 驗證登錄 一、檢驗費:依認可試驗室之收費規定計收 二、審查費:每一主型式5,000元,系列型式每件3,000元 三、年費:每一型式200元 註: 1. 監視查驗每批檢驗費最低為500元,超過10萬元部分減半計收 2. 購買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商品安全標章(C字軌)每枚0.2元 48
六、檢驗作業規定-監視查驗檢驗費用計算 規費 檢驗方式 檢驗費 審查費 登記費 商品檢驗標識費 臨場費 監視查驗 逐批查驗 抽批查驗 進 口:起岸價格(CIF) 2.5/1000 國內產製:廠場批售未稅價格 每批最低費額為新臺幣500元;每批檢驗費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超過之部分減半計收 C字軌(2角/枚) M字軌(自印) 500元 計算方式 假設A公司進口中國大陸玩具產品1批(300個),總計300,000元 檢驗費300,000/1,000×2.5=750元 300×0.2元=60元 $1,310元 49
七、後市場管理 每年規劃「市場監督購樣檢驗計畫」,不定期進行市場購樣檢驗,不合格商品,除責令業者下架、回收或改正,並依相關規定處分及輔導業者改善。 監視查驗:市售玩具商品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或逃檢違規者,報驗義務人嗣後報驗同一商品分類號列的玩具商品,須經連續10批實施逐批查驗皆符合規定後,後續始得列入簡化抽批措施;並依商品檢驗法相關規定,由報驗義務人將同報驗批中同型式、同規格及同批號(自印商品檢驗標識者)之玩具商品,全數限期下架回收或改正;如無法改正者,應退運或銷毀。 驗證登錄:廢止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對於不合格比率較高之商品,將列入加強查核對象,持續追蹤改善情形。 50
七、後市場管理-相關罰則 商品檢驗法第59條 違反標示之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法第60條 違規逃檢: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商品檢驗法第63條 未限期停止進出口或生產、運出廠:處新台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51
資 料 查 詢 標準檢驗局網址:www.bsmi.gov.tw 標準檢驗局網站→法規服務→商品檢驗法規→法律 商品檢驗法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標準檢驗局網站→法規服務→商品檢驗法規→法規命令 公告明細表 玩具商品檢驗作業規定 相關申請表格 標準檢驗局網站→業務專區→商品檢驗業務→玩具檢驗園地 標準檢驗局網址:www.bsmi.gov.tw 52
聯絡及詢問窗口 行政規劃: 型式試驗及技術文件: 後市場管理:總局第五組 02-23431789 總局第二組 饒玉珍科長 02-23431769 翁啟煌技士 02-23434521 型式試驗及技術文件: 總局第六組 02-23431700 基隆分局: 02-24231151 新竹分局: 03-4594791 台中分局: 04-22612161 台南分局: 06-2264101 高雄分局: 07-2511151 後市場管理:總局第五組 02-23431789 國家標準查詢:www.cnsonlin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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