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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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主要内容 公约适应范围: 公约的订立:该公约1980年制定,1988年生效,我国1986年加入。 公约适应范围: a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有形动产买卖。 b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不适用公约的情况: a供私人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销售。 b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d证券、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e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f电力的销售 另外:公约也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没有涉及的事项: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A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B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C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无相反约定,则公约自动适应。”
我国对于公约适用的保留 (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 (2)扩大适用的保留:适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概念 2000年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E组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2000年通则规定的贸易术语 E组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特点: 卖方责任:(1)工厂交货;(2)交货前风险及费用;(3)提交单证。 买方责任:(1)运输(运费);(2)接货后风险及费用;(3)进出口手续。
F组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风险转移以船边为界;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风险转移以船弦为界;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 特点: 卖方责任:(1)出口承运人所在地交货;(2)出口清关手续;(3)提供单证。 买方责任:(1)运费;(2)保险;(3)进口清关手续。
FOB: 卖方 在装港船上交货 海运 风险在船舷转移 铁路、公路 卖方负责运输、 保险、进口手续 卖方办出口手续
C组 特点: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特点: 1、卖方义务:(1)运费;(2)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前或交承运人前的风险费用;(3) 出口清关手续;(4)提供单证。 2、买方义务:(1)货物越过船弦后或交承运人后的风险和费用;(2)进口的清关手续。
CFR 卖方承担运费 买方 在装港船上交货 卖方 风险在船舷转移 海运 铁路 公路 买方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负责保险、 进口手续
CIF 买方承担运费 和保险费 卖方 在装船港上交货 买方 风险在船舷转移 海运 铁路 公路 卖方办出口手续 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 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特点: 卖方责任:(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交货;(2)承担至目的地前的风险和费用;(3)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责任:(1)承担货物至目的地后的风险和费用;(2)除(DDP)外进口清关手续。
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的时候。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卖方拒绝赔偿,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舱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问:本案中卖方拒赔是否成立?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提单的概念和作用(BILL OF LADING , B/L) 定义: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者把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作用:(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 2)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和海上联运提单 5)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有关提单适用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1924年 a 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 适航:时间上:开航前开航时 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 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不是绝对适航) 管货:妥善的、谨慎的 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卸载
b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c 承运人的免责: d 赔偿的责任限额 e 诉讼时效:1年 货物起始港装上船——目的港卸下船 凡是承运人无法控制或者无法合理预见到的情况使货物受损,不负责任。(17项) d 赔偿的责任限额 e 诉讼时效:1年
2)《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产生:为改变海牙规则中侧重主要航运大国利益和船东利益保护。 主要内容:最低赔偿额是双重限额,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同意可延长三个月,有关集装箱规定,其余内容均同海牙规则。 特点:更完整、公正、合理
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产生:发展中国家斗争和要求船方货方合理分担风险,权利义务的对等 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责任范围扩展: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赔偿责任改变:改为承运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 货物范围扩大: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
赔偿金额提高:提高到每件或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 保函合法化: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 索赔时效延长:延长至2年,并经索赔人声明可多次延长。 管辖权选择规定:被告居所地、合同订立地、装货卸货港、合同指定地
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的时候。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卖方拒绝赔偿,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的时候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该批货物装在靠近己方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 问: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租船运输合同 1、航次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运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3、光船租船合同 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
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 1、国际航空运输 四条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第一至四号议定书》 A承运人责任范围:货物交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 B承运人责任限制:以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C索赔通知:14天 21天(延迟交货) D诉讼时效:2年
2、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两个条约:《国际货约》和《国际货协》 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含义: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 一个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责任制定: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分段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