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贸易秩序 第二讲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国际贸易秩序
2.1 国际贸易法律概述 国际贸易简述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历程与分歧
2.1.1 国际贸易简述 国际贸易的含义 国际贸易的基本种类 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 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
国际贸易的含义 国际贸易 要点: ----又称进出口贸易,通常是指以交易为目的所 发生的商品跨境流通的状态。 ----跨境交易 ----商品的多样性 ----事关利益的多重性
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基本概念辨析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国际贸易额和国际贸易量 国际贸易差额与国际贸易结构 直接贸易、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国际贸易地理方向与国际贸易地位 国际贸易条件与国际贸易的依存度
国际贸易的种类 国际贸易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可分为两大类: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 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等。 ----单纯销售的贸易; ----与融资相结合的贸易。
租赁贸易 租赁贸易 要点: ----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实质上是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的一种交易方式。 (1)是贸易与融资的结合; (2)是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变异; (3)是国际金融业务服务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必然。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作用体现: ----又称产品返销,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 用的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 产的产品,分期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及利息的交 易形式。 作用体现: 技术与机器设备引进、利用外资、促进外销等方面。
加工装配贸易 加工装配贸易 特点: ----作为委托加工的贸易方式,具体是指由国外委 托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甚至包装 物料等(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承接方企业按委托方的要 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委托方在国外销售,承接方 收取工缴费。对于委托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可结合补 偿贸易的做法,以劳务所得的工缴费抵偿。 ----俗称“贴牌”贸易。 特点: (1)包括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与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两种 方式。 (2)对口合同,各作各价。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3)有别于进料加工贸易,更能发挥出我国自身优势。
国际贸易最基本分类 特点与影响 国际贸易 农产品、 工业制成品 以服务产品 为主的贸易 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 国际贸易活动所采取的具体交易方法包括但不 限于: 经销、代理、寄售、拍卖、展卖、招投标、期货 交易、对等交易、租赁交易等。
经销简介 经销包括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两种情形,取决 于经销商拥有何种经销权限。 独家经销:亦称包销,它是指经销商在协议规定的 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某种商品或某类商品享有的独 家专营权。实质上是出口供货商给予经销商的一种专卖 权。在独家经销方式下,出口商与独家经销商的关系是 买卖关系,即独家经销商对其经销商品自垫资金买断, 自行销售,承担经营风险和自负盈亏。
代理简介 代理包括一般代理与独家代理两种基本形式, 取决于代理权限的不同。 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出口商授予国外代理商在约定的地区 和时期内独家推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利。双方之 间,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此方 式下,独家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出现,不负履行 责任,也不负盈亏,而只是从中赚取佣金。
寄售简介 寄售: ----是指出口商先将待售商品运到国外,委托当地 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的一 种贸易方式。寄售人同代销人之间并不是买卖关系, 他只是根据寄售人的委托照管货物并按寄售人的指示 出售货物。
拍卖简介 拍卖: 拍卖的形式: 是一种由拍卖行组织的,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竞价买卖某种特定商品的交易形式。 主要涉及那些规格复杂,不易标准化,或难以久存 的,或有拍卖习惯的商品等。 拍卖的形式: ----买主叫价拍卖(英格兰式拍卖) ----卖主叫价拍卖(荷兰式拍卖) ----招标式拍卖(密封递价拍卖)
展卖简介 展卖: 通过参与各种展会的机会,实现商品销售 的一种贸易方式。
2.1.2 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贸易法 ----以国际贸易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行为规则 特征: 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构成因素。 特征: ----以国际法渊源为主导; ----高度的趋同化; ----鲜明的时代性; ----内容的扩展性。
2.1.3 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 法 律 渊 源 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 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辅助性渊源 国内立法 司法判例
2.1.4 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 历程与分歧 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历程 有关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分歧
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历程 习惯法时期 国内法时期 条约法时期 ----贸易惯例的兴起与适用 ----贸易大国主导时期 垄断寡头主导时期 ----发达国家主导时期 全球化时期
国际贸易法律规制的分歧 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博弈 垂直贸易与平行贸易的转换 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并存 区域贸易与全球贸易的交互 公平贸易与非公平贸易替代
2.2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1980年《公约》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2010年《通则》 2.2 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法 ----联合国1980年《公约》 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会2010年《通则》
2.2.1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 1980年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会 2000年
公约的签订与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 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国 家生效,从而标志着该是公约正式发挥其作用。
公约的架构 《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 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 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 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 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共13条,对公约的保管、签字、 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公约》的核心内容 我国加入 时的保留 《公约》的适用范围 合同的签定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违约与救济
《公约》的适用范围 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时。 不适用的情形: ◎ 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销售; ◎ 经由拍卖的销售;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 电力的销售。
合同的签定 要约 承诺 到达主义与投邮主义之争
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买方 ----付款 ----收货 卖方 ----交货(单) ----保障(品质、权利)
违约与救济 违约: 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 救济: 解约、违约金、赔偿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存在的目的性 《通则》的法律特性 《通则》对《公约》的补救 软 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品质条款 数量条款 包装条款(包括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 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 价格与支付条款 违约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 要点: 国际贸易结算 ----是指国际贸易活动中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 款结算行为,其目的在于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 要点: 1.结算当事人的相对性 2.结算目的的特定性 3.结算方式的多样性 4.结算风险的客观性 有别于国际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结算的特征 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2.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 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1.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 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2.是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 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3.国际结算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明显。 4.因结算中使用货币的分散性而存在着较高的外汇风险。 5.国际贸易结算中货币的时间价值要求决定了快速收汇 的重要性。 6.国际贸易结算与国家外汇形成、个体利益实现之间较 强的关联性。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形式,并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 令,要求对方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 间,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 的将来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 的票据。 支票: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是出票人(银行 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 时立即付款的票据。
国际贸易结算的基本方式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目前的三种基本形式
汇付 汇付 (顺汇行为) 主要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也称为汇款,是买方主动将款项通过银行 或其它途径汇交给卖方,以了结彼此间贸易关系, 结清双方间贸易利益的行为。 (顺汇行为) 主要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托收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行为。 托收 ----又称无证托收,指出口商根据双方签订的贸 易合同的规定,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当地银行按其指 示,明确交单条件,即凭付款及/或承兑及/或以其 他条件交单,藉此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金融单据 及/或商业单据而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行为。
托收的特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 托收对进口人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证的手续以及预付押金,还存在着可以预借货物的便利。
托收种类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 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光票托收----托收时汇票不附任何货运单据,而只附 有“非货运单据”(发票、垫付清单等)的托收 形式。 跟单托收----托收时汇票必须附有约定的货运单据的 托收形式。包括附有商业单据与金融单据的托收 和不附有金融单据而只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 承兑交单两种。
跟单托收流程图
信用证结算及其流转 信用证的含义与作用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下的当事人及其关系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的流转 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信用证的含义与作用 信用证----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人的请 作用: 1.信用证的使用可促成国际贸易交易的达成。 求开具给受益人的,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履行付款 责任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 作用: 1.信用证的使用可促成国际贸易交易的达成。 2.信用证的使用可起买卖双方资金融通的作用。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为标准,可分为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责任为标准,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标准,可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4.以付款时间为标准,可分为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5.以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为标准,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下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一) 1.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 用证中又称开证人。 2.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 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3.通知行----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是出口地所在银行。 4.开证行----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 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5.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信用证下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二) 6.付款银行----指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 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7.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兑的 银行。 8.承兑行----指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 亦是付款行。 9.偿付行----指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 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信用证的流转 流转程序: 1.申请开证 2.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交单议付 5.寄单索偿 6.申请人付款赎单
信用证流转示意图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 ----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保付代理等,指 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 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 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 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2.2.2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特性 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 国际商会) 2.2.2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特性 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 国际商会) (2010年 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特性 法律意义在于: 是一种任意性国际惯例 是早期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唯一的行为规则 ----交易价格的构成 ----买卖各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的界线
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 《华沙—牛津规则》 (1932 国际法协会)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2 美国商业团体) 《华沙—牛津规则》 (1932 国际法协会)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42 美国商业团体)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 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 国际商会)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 国际商会) 共有13个贸易术语,依次分为E、F、C、D四组,主要涉及货物的运输、风险划分、投保义务、交货地点、出口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负担、装卸货义务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内容。 《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 《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
《通则》中13种价格术语排序
FCA、FOB、CIF间的对比 名 称 含 义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运输及费 用 保险及费 用 运 输 方 式 结 关 FCA 名 称 含 义 交 货 地 点 风 险 转 移 运输及费 用 保险及费 用 运 输 方 式 结 关 FCA 货交承运 人 承运人所处地 交货时 买 方 各 种 方 式 自 负 FOB 船 上 交 货 交 货 船 上 船 舷 海 运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卖 方
《通则》中13种价格术语图示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 国际商会)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全球发布会,推出于近期完成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并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 新通则将较2000年已开始应用的现有版本,更准确标 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 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 色,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纠纷。 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 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2010通则》的修改之处(一) 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由原来的四组术语减为两组用语,分别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用语,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以及适用于水路运输的用语,包括FAS、FOB、CFR、CIF。 在2010新《通则》指导性解释中,要求货物的买方、卖方和运输承包商有义务为各方提供相关资讯,知悉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否满足安检要求。 在新《通则》中,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换言之,在原先的FOB、 CFR 和 CIF 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
《2010通则》的修改之处(二) 第一类: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EXW - 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 -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IP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 -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 -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类: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 -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2010通则》的修改之处(三)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T):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EQ。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目的地交货(DAP):取代了2000年版《通则》中的DAF、DES和DDU。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3 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GATS》及其主要内容
2.3.1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服务、服务贸易及其特征 国际服务贸易及其壁垒
服务、服务贸易及其特征 服务 特征: ----是由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的,具有使用价 无形性 不可分离性 值,能够给他人或他物带来有益帮助或变化的人类活 动,包括提供者与接受者直接接触而进行的活动以及 提供者通过已经物化或有形化的活动而向接受者间接 进行的活动。 特征: 无形性 不可分离性 质量的差异性 可交易性 所有权的缺乏性
服务的种类 《GATS》确定为11大类: 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 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 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 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 务;运输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及其壁垒 《GATS》项下: ----过境提供 ----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 ----人员移动
国际服务贸易的特殊性 ----实物经济的变化 ----边际收益递增 ----竞争与发展的不均衡 无形性 同步性 高收益性 各国间的差异性 ----生产环节与成本的减少 高收益性 ----边际收益递增 各国间的差异性 ----竞争与发展的不均衡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 ----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生产的服务的销售所设 置的各种限制与障碍,即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贸易保护 主义措施。 壁 垒 货物移动壁垒 信息流动壁垒 人员流动壁垒 资本流动壁垒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 ★ 隐蔽性强 ★ 形式灵活多样 ★ 保护的效用性强 ★ 与投资壁垒联系密切 ★ 互动性强 ★ 各国对此的认知差异性大
2.3.2 《GATS》及其主要内容 《GATS》的整体框架 《GATS》的一般性义务与纪律 《GATS》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GATS》的整体框架 《GATS》的框架协议 成员方服务贸易承诺清单 框架协议的八个附件
《GATS》的框架协议安排 定义和范围 一般义务和纪律 各成员具体承担的义务 逐步自由化安排 机构设置、争议解决和实施 最后条款
成员方服务贸易承诺清单 规定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分部 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 及限制条件。 服务贸易承诺清单与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清单 一样,是成员方之间在一对一的谈判基础上确定。 作为承担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肯定 清单
《GATS》的一般性义务与纪律 最惠国待遇 ----基础 透明度 ----保障 信息披露 ----义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均衡 最惠国待遇 ----基础 透明度 ----保障 信息披露 ----义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均衡 经济一体化 ----发展 国内法规承认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 紧急保障措施 支付和转移 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补贴
《GATS》的法律地位与意义 创新 奠定了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全球化的基础; 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进一步多边化发展 提供了法律支撑; 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 本原则。 创新
2.4 国际贸易秩序 国际贸易秩序概述 “二反一保”及其彼此间的异同
2.4.1 国际贸易秩序概述 国际贸易秩序的概念与特征 构筑国际贸易秩序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秩序体系的构成
国际贸易秩序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保护 贸易 贸易 保护 国际贸易秩序 ----规范各贸易主体具体的贸易行为、保证 国际贸易行为规则实施的具体制度安排。 特征: ----目的的明确性 ----要求的具体性 ----实施中的两面性 保护 贸易 贸易 保护
构筑国际贸易秩序的必要性 实施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保障 维护国家利益的途径 推进法律规则完善的因素 惩治“违法者”的手段
国际贸易秩序体系的构成 国际贸易秩序体系 倾销与反倾销 补贴与反补贴 保障措施 贸易政策评估 贸易技术壁垒 原产地规则 TRIPs 体系 TRIMs 体系
2.4.2 “二反一保”及其异同 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保障措施 “二反一保”措施间的差异
倾销与反倾销法律制度 倾销及其认定 反倾销措施
倾销及其认定 企业行为 倾 销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低价销售行为
反倾销规制下的倾销认定 倾 销 因果关系 低价销售 存在损害
倾销认定之低价销售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 ----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 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低价销售之构成: 正常价格之认定: ----销售于第三方市场的可比价格 ----结构价格 出口价格之认定: 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在转售的价格基础上推定 未转售时由主管当局推定 市场经济国家
倾销认定之损害 损 害 实质性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性阻碍
倾销认定之因果关系 倾 销 事 实 损 害 结 果 因 关 系
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定与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保证等 价格承诺 反倾销税的确立与征收 反规避制度 ----申请、证据与终止 初步裁定与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税、保证等 价格承诺 ----自愿原则 反倾销税的确立与征收 反规避制度 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补贴与反补贴法律制度 补贴及其认定 反补贴措施
补贴及其认定 政府行为 补 贴 经 济 意 义 上 的 法 律 政府资助行为
反补贴项下的补贴认定 补 贴 因果关系 政府资助 存在损害
补贴认定之政府资助 资助的主体为政府或政府的替代者 资助的方式以财政资助为主导 受资助者获得实际利益 专向性
专向性补贴之认定 地区专向性补贴 产业专向性补贴 企业专向性补贴 产品专向性补贴 专向性补贴背离了公平竞争的要求
补贴认定之损害 损 害 实质性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 实质性阻碍
补贴认定之因果关系 政 府 资 助 损 害 结 果 因 关 系
WTO项下的补贴认定 补 贴 禁止补贴 不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 (红灯补贴) (绿灯补贴) (黄灯补贴)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调查 初步裁定与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税、保证等 承诺 反补贴税的确立与征收 反规避制度 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申请、证据与终止 初步裁定与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税、保证等 承诺 ----自愿原则 反补贴税的确立与征收 反规避制度 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 保障措施的审查
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 要点: ----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急剧增长,并 造成进口方国内相关产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 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对该进口产品实施 的限制措施。 要点: ★ 进口增长包括绝对增长与相对增长 ★ “损害”的特定含义 ★ 限制性措施及其目的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 因果关系 进口激增 存在损害
保障措施的具体内容 ◇ 修改减让 ◇ 提高关税 ◇ 实行数量限制 ◇ 关税与数量限制相结合 的措施(如关税配额)等。 减少进口
保障措施的审查 加强对保障措施实施的审查的必要性 WTO保障措施委员会的职责 各国的申报义务
特殊保障措施的概念 特别保障措施 ----是WTO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 制下,在特定的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 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 限制性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的特征 适用对象的选择性和歧视性; 适用条件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适用报复措施救济的有限性; 适用期限具有过渡性。 保障措施的例外
特殊保障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 原则依据不同 实施条件不同 实施期限不同 措施的后果不同 --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市场扰乱”。 --“视其需要而定”。 措施的后果不同 --报复措施实施的可能性。
对我国实施“特保措施”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和《中 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242、245段到250段。 《议定书》第16条规定了对中国可以采取“特保措施” 的期限,即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 《报告书》第242段规定了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特保 措施”安排,即在2008年12月31日前,WTO成员可以对来 自中国的纺织品采取“特保措施”。 《报告书》第245段到250段中则规定实施“特保措施” 的基本程序。 《报告书》附件7还列举了部分WTO成员可以采取“特 保措施”的中国产品名称和具体措施。
《议定书》第16条之规定 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该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该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
“二反一保”措施间的差异 ▲ 实施的贸易基础不同 ▲ 实施措施后的影响不同 ▲ 实施的诱因不同 ▲ 实施的对象不同 ▲ 具体手段的不同 ▲ 实施的贸易基础不同 ▲ 实施措施后的影响不同 ▲ 实施的诱因不同 ▲ 实施的对象不同 ▲ 具体手段的不同 ▲ 实施的期限不同 ▲ 对实施该措施的监管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