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张剑 1
第一节 概论 特种设备定义(八种):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
法规标准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由温家宝总理以第549号国务院令 颁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第二节 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采用设计文件鉴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采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制度;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条例第12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
安全监察的内容:资格许可、型式试验、出厂资料、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与监督。 制造许可制度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4条 第三节 制造单位的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的内容:资格许可、型式试验、出厂资料、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与监督。 制造许可制度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4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5条 ⒊许可申请程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和相关规定。 5
①、发证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节 安装单位的监督管理 安装许可制度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 ①、发证机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②、受理机关:除客运索道、部分压力管道和机电类特种设备中属国家受理制造许可者外,均为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③、许可程序: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④、级别划分:锅炉按照《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则》;压力容器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压力管道按《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办理。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5条; 6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5、77、78、79条; ⒊程序:书面告知市(地)级安全监察部门,施工过程须经监督检验并合格,方可投用。 第五节 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⒈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6、17条;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⒉处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5、77、78、79条; ⒊程序:书面告知市(地)级安全监察部门,施工过程须经监督检验并合格,方可投用。 7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206号文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修理: 一、维修活动类别划分 分类: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206号文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下列维修活动属于重大修理: ⑴、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⑵、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 二、改造活动类别划分 分类:重大改造和一般改造。下列改造活动为重大改造: 1、锅炉――改变锅炉结构、受热面、运行参数、燃烧方式和蒸汽锅炉改热水锅炉等。 2、压力容器――改变要受压元件结构及充装介质、用途等。 3、电梯――改变主参数、轿厢质量、行程、门锁装置类型、驱动主机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8
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分级,其他特种设备的分级有待国家明确。 四、维修改造监督 三、维修改造级别 机电类特种设备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分级,其他特种设备的分级有待国家明确。 四、维修改造监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告知市级或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检验检测机构对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压力管道除外)。 安全监察机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等规定对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9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六节 使用管理 一、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使用单位责任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3、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应当消除事故隐患 6、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相应的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10
第七节 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资格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七节 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资格考核及监督管理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人员资格考核 ⒈对象:①、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条例第三十八条); 如:锅炉司炉人员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电梯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游乐设施及客运索道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等。 ②、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检测人员):按《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办理; 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⒉考核办法:目前,除锅炉司炉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外,其余人员各省均有相应规定。 ⒊发证机关:证书由国家统一格式,考核发证由国家、省、市、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办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doc 11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带压堵漏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游乐设施安装人员由国家组织考核; 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人员资格考核 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带压堵漏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游乐设施安装人员由国家组织考核;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按《考规》办理,由市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发证;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按13号令规定,由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 4、此外,压力容器(含气瓶、氧舱)、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由国家组织考核。 5、许可的项目、程序及监督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槽车驾驶员、押运员不是我们的考核发证范围。 7、还有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核准和气瓶充装许可均有严格的规定。 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第5条:特种设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做到:四主动、四有证、四落实。 13
(1)《条例》第27条第2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一、 四主动 1、主动申请设备登记:《条例》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主动申报定期检验并主动办理设备注销 (1)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条例》第28条第1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2)主动办理设备注销:《条例》第30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主动排查治理隐患: (1)《条例》第27条第2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14
(2)《条例》第40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条例》第29条第2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4)《条例》第29条第1款: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主动报告事故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条例》第66条第1款: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5
(1)《条例》第2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四有证 1、使用的设备有许可证: (1)《条例》第2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条例》第24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设备使用有证:《条例》第25条: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检验合格有证:《条例》第28条第2款: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条例》第28条第3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有证:《条例》第38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6
《条例》第8条第3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三、四落实 1、机构、人员落实 (1)《条例》第33条第1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条例》第39条第1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2、经费落实 《条例》第8条第3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17
(2)《条例》第39条第2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落实 (1)《条例》第39条第1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2)《条例》第39条第2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条例》第33条第2款: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管理制度落实 (1)《条例》第5条第1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2)《条例》第26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 (3)《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条例》第65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5)《条例》第5条第3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8
关于特种设备的一些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9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0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