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政策培训 货物和劳务税科 2012年9月27日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为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目标任务而作出的战略决策。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服务业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深化产业分工,从而有效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的试点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进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的试点情况 “营改增”在上海地区实施以来,取得了好于预期的阶段性成效, 税负的普遍下降和增值税链条的延长使试点行业和企业的市场空间得到拓展,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有效促进了经济转型调整,对解决就业问题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上海的试点情况 截至6月15日申报期结束,与按原办法计缴营业税相比,上海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中,89% 的纳税人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
三、我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相关规定 为了扩大改革的成果,在今年7月25日,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市。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定义不同: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四、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有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6%、11%两档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为6%。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2、计税方式。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除适用简易征收的特殊规定外,其他适用一般计税方式。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3.计税依据 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不含税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税收优惠。 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5.抵扣安排。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广东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来源地原则 属人原则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应税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判断境内外收入的2个原则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以境内代理人 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 以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 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交通运 输业 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行业大类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 服务业 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文化创意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非营业活动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年应税服务销售额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试点实施前: 自2011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止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标的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试点实施后: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累计超标的纳税人,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含本数) 从事货物生产或加工修理修配: 50万元以下 从事商贸批发或零售: 80万元以下 从事应税服务: 500万元以下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例如: 一户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年应税货物销售额47万,年应税服务销售额600万,那么它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因为,虽然生产销售货物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其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1、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三)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1、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的基本规定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申请认定或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报送的资料 超标纳税人报送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申请表》(2份) 未超标纳税人报送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1 份; 4.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1份; 5.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适用税率 一、适用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征收率和零税率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三、零税率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注: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起征点 (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 起征点优惠: 起征点适用范围: 起征点 (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优惠: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起征点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企业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 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税额=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的方法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差额征税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销售额差额征税的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销售额差额征税的凭证管理要求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差额征税项目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劳务 交通运输业服务 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5. 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代理业务
关于销售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关于销售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销售额确定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业经营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说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 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 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 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 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 成的当天。 第十一条链接: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 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地点 2 3 1 非固定业户和其他个人: 扣缴义务人: 固定业户: 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 固定业户: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申报(经总局批准可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目录 概述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税收减免——直接免税 类型 减免项目 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四)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八)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6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0%以上,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即征即退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税收减免——即征即退 类型 减免项目 差额征税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代理业务
申请减免税流程 一、试点纳税人须填报的资料: 试点纳税人于2012年10月7日前填写并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列由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和税收优惠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按减免税审批流程进行操作,逐户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相关事项 。
注意事项: 一、未在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试点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其他规定——征收管理方面 一、纳税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其他规定——征收管理方面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期间的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 试点期间的特殊规定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试点期间的特殊规定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D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7月为生产企业甲公司提供国际货物代理服务,甲公司支付给D公司代理费5万元,同时D公司支付试点地区E公司运输费用1万元,取得运输发票。 Ⅰ.D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3.6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6.31
试点期间的特殊规定 差额征税会计处理案例(小规模纳税人) Ⅱ.D公司接受E公司提供的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9708.7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91.26 贷:应付账款——E公司 10000.00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他规定——跨期业务衔接处理 (一)租赁业务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其他规定——跨期业务衔接处理 (二)差额征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其他规定——跨期业务衔接处理 (三)发生退款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其他规定——跨期业务衔接处理 (四)补缴税款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五)优惠政策的延续 试点实施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之二(跨期业务处理) (六)开具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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