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主要内容 了解当事人概述 掌握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掌握代理机构权利与义务 掌握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案例导入:采购人如何确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了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统称定点采购,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该如何确定? 2017/3/18
任务一 采购当事人概述 政府采购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独立享有特定范围权利和承担特定范围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活动:民事当事人 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一、采购人 一类独立采购人:是个体单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另一类集中采购人:如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的采购人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具体分两类: 一类独立采购人:是个体单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另一类集中采购人:如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的采购人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采购人自行采购条件: 18号令第12条规定,采购人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是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二、供应商 是指具有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包括国内和国外供应商。 在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没开放之前,只对国内供应商。 合格投标人的8项条件如下: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投标。 (2)经济、行政关系独立。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招标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的规定。 (4)信誉、财务状况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技术、生产能力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其他规定。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一)种类 一类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一类是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二)资格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政府采购法、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修订一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该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修订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删去了第三项内容。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修订三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的政府采购法将本条中“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三)条件 按照61号令第14条规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8个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5、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7、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甲级采购代理机构的条件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一年以上,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累计达到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二年以上,最近两年中标金额累计达到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任务二 采购人权利义务 ●权利就是你可以做什么。义务就是你必须做什么。权利和义务的最大区别在于,权利可以放弃,放弃权利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义务则必须履行,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一、采购人权利 采购申请权 自行采购权 自主委托权 资格确定权 参与评审权 结果确认权 合同签订权 项目验收权 过程监督权 投诉提出权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采购申请权 采购人有权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采购需求申请。政府采购有关部门批准与否另当别论。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2、自行采购权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有权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自主委托权 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可以委托依法认定资格的其它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又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4、资格确定权 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殊性对投标供应商资格作出限制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5、参与评审权 对于委托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查、项目评审(派代表作为委托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成员,但不能以专家身份参与)。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结果确认权 采购人最后确认采购文件。 采购人最终确认评审结果(5个工作日以内)。 如有充分理由证明其评审结果不公正有权拒绝确认,也可以将最终确认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7、合同签订权 采购人有权根据确认的评审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8、项目验收权 一是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组织验收。 二是也可以将验收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 三是重要的复杂的项目必须外聘专家进行验收。 四是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或扣留部分货款。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9、过程监督权 一是采购人有权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个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0、投诉提出权 采购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任务二 采购人权利义务 二、采购人义务 市场调研义务 信息公开义务 筹措资金义务 协助代理义务 答复质疑义务 接受付款义务 保守秘密义务 任务二 采购人权利义务 二、采购人义务 市场调研义务 信息公开义务 筹措资金义务 协助代理义务 答复质疑义务 接受付款义务 保守秘密义务 保存档案义务 配合检查义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市场调研义务 内容:包括对市场行情的调研、对技术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研。 意义:一是能够了解到适合自己需要产品。二是便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结果进行监督比较。三是便于编制出比较合理的项目预算。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2、信息公开义务 有义务将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便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筹措资金义务 有义务在项目采购实施前将采购资金落实到或落实付款计划,并保证资金来源的正当和合法。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4、协助代理义务 有义务全力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包括所必须的各种批准文件、提出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要求、组织潜在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能承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各供应商的基本情况等等。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5、答复质疑义务 有义务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和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询问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对供应商的质疑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及时付款义务 采购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7、保守秘密义务 有义务为供应商保守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都规定,采购人在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时,答复的内容都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8、保存档案义务 有义务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文件。保存时间15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9、配合检查义务 有义务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 政府采购法六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任务三 代理机构权利和义务 接受委托权 具体采购权 执行合同权 完善信息权 收取费用权 拒绝干预权 2017/3/18
一、权利 1、接受委托权。对于采购人采购集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接受或不接受采购人委托,如接受委托应就委托事宜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2、具体采购权 依法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接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活动。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执行合同权 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和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4、完善信息权 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网络,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记录政府采购过程,不断总结采购经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5、收取费用权 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 有关规定如下: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价格 [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0-15发布) 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 率)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5% 1.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 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1% 0.2% 10000——100000 0.05% 1000000以上 0.01%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举例如下: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执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拒绝干预权 有权拒绝采购人、供应商或其它有关机构和个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二、采购代理机构义务 接受委托义务 信息公开义务 答复质疑义务 合同见证义务 保守秘密义务 保存档案义务 协调采购义务 配合检查义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接受委托义务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而言,有义务接受采购人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采购委托,实施采购活动。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2、信息公开义务 有义务将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答复质疑义务 有义务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和质疑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4、合同见证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所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进行见证。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5、保守秘密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为供应商保守商业秘密。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保存档案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7、协调采购义务 在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就委托采购项目在合同签订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时,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协调。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8、配合检查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任务四 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参与采购权 信息知情权 请求保密权 申请回避权 拒绝干预权 询问质疑权 提出投诉权 复议诉讼权 收取货款权 任务四 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参与采购权 信息知情权 请求保密权 申请回避权 拒绝干预权 询问质疑权 提出投诉权 复议诉讼权 收取货款权 过程监督权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一、权利 1、参与采购权。凡是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供应商都有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导师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2、信息知情权 所有供应商都有权获悉政府采购信息,了解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有权对其中不清楚不理解的地方提出询问。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请求保密权 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或有关人员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4、申请回避权 有权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5、拒绝干预权 有权拒绝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各种违规收费和其它不正当利益要求。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6、询问质疑权 有权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7、投诉提出权 供应商认为自行的利益受到损害,经过质疑又没有解决的,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8、复议诉讼权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经过质疑、投诉又没有解决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9、收取货款权 成交或中标供应商在履行了采购合同后,有权向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收取货款。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0、过程监督权 供应商有权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二、义务 遵守法律义务 合同履约义务 配合检查义务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1、遵守法律义务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各项活动。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2、合同履约义务 供应商有义务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3、配合检查义务 供应商有义务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检查和政府采购案件调查。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简述题 1、简述采购人的权利。 2、简述采购人的义务。 3、简述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简述题 1、简述采购人的权利。 2、简述采购人的义务。 3、简述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 4、简述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 5、简述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6、简述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
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201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