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技术合同相关释义 甘肃省技术市场协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
合同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类型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技术合同的作用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一、技术合同 3、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一、技术合同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一、技术合同 4、技术合同的付款方式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一、技术合同 5、技术合同的收益、奖励与报酬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一、技术合同 6、技术合同: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7、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权利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8、无效的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二、技术开发合同 1、定义: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 2、基本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二、技术开发合同 3、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技术开发合同 (2)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技术开发合同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技术开发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8)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1、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技术转让合同 2、基本条件: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四、技术咨询合同 1、定义: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2、基本条件: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四、技术咨询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范围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7)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8)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9)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四、技术咨询合同 4、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就经济分析、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所订立的合同; (2)就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5、技术咨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技术服务合同 1、定义: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五、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服务合同范围 (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技术服务合同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 4、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六、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定义: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一种,在认定登记时应按技术培训合同单独予以登记。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实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七、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合同的交易总额和技术交易额进行审查,核定技术性收入。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 申请认定登记时不能确定合同交易总额、技术交易额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减免税或提取奖酬金手续前予以补正。不予补正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核定技术性收入 (1)合同交易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 (2)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3)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减免税、提取奖酬金和其他技术劳务费用,应当以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核定的技术交易额或技术性收入为基数计算。
八、如何申报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由技术卖方申报登记。 技术卖方申报登记是指技术合同生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同一项技术合同不得重复登记。
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条件 1、具备双方签订的正式书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真实、有效的技术合同。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2、技术合同文本中:必须明确甲乙双方的主体资质、必须明确技术标的内容、必须明确技术的报酬或价款,如实表述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将根据后果追究其相应责任。 3、每项合同只能申报登记一次,而且只能由卖方(技术输出方)在其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任选一个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登记。
十、具体登记流程 1、注册:首次申请认定登记的用户须先注册。携带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员给予“用户名ID”和“密码PW”。 2、填写:卖方登录系统,选择“合同申请”,打开一张新的登记表,填写完毕并按“提交”,就完成了一份合同的网上申报。 3、报送:网上申报,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及相关附件送到选定的合同登记站进行认定登记(或通过邮寄报送),合同登记员对照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4、认定登记:登记人员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
谢 谢 ! 甘肃省技术市场协会 冯维平 13919833319 0931-8732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