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資優學生的鑑定 1.民國七十年(1981),依據「國民中小學美術教育實驗班實施計畫」成立8所國民中小學「美術教育實驗班」,開始實施美術教育,再依實際需要逐年分區設班。 2.民國七十三年(1984),開始設立3所高中美術實驗班,同年公布特殊教育法,正式將美術資優教育納入特殊教育的範疇。 3.民國七十六年(1987),頒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我國資優教育實驗工作告一段落,美術實驗班改名為美術班。 4.民國八十六年(1997),公布藝術教育法,讓美術人才之培育更有法源的支持。 5.近年來,在各種特殊班級中,美術才能班術逐年增加最快速。
特殊才能的定義 1.在一般中文文獻中常見的特殊才能多指藝術方面的才能。 2.郭有遹認為:特殊才能指高於常人的能力與性向(含智、情、意),也就是與某種文化成就(例如音樂、美術等)特別有關的一組能力的總和。 3.Clark及Zimmerman指出藝術才能資優的定義、鑑定與計畫是一體三面,互為聯結的。 4. 視覺藝術優異學生是指在視覺藝術中表現高能力的學生。藝術才能資優學生的定義會受到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而有不同的界定:文化差異、學生特質、創造力、認知、情意、技能、潛能與過程vs表現與成果、美術專業、分類與定義。
文化差異 1. 因為文化的差異而有不同的美術資優定義。 2. 例如:寫實描繪能力在某個文化中評價很高,在另一個文化中卻不然。 3. 定義學生是否有特殊才能必須有其文化評價。
學生特質 1.視覺藝術優異學生擁有各種多元的特質。 2.以某些學生特質作為定義依據似有不妥,因為各種描述與分類這些特質的說法並無法涵蓋所有特質。
創造力 1.創造力的概念往往很難理解與界定,研究者習慣用概念性的定義與操作性的定義來研究創造力與藝術才能的關係。 2.近年來很多學者已經質疑使用(一般)創造力測驗工具來鑑定藝術才能學生的效用。
認知、情意、技能 1.某些研究者假定發展良好的描繪技能、高的認知能力、強烈的情感以及興趣動機應該包含在鑑定藝術才能的定義中的指標之一。
潛能與過程vs表現與成果 1. 此兩方面皆需要兼顧。 2. 雖然藝術才能的鑑定常常包括要有能力去產生一個最後的成品,然而,心理學家、教育學者都建議要關注成品的產生過程。
美術專業 1. 逐漸打破過去單一智力的認知模式。 2. 在各種藝術領域中,邁向成功所要求的不同行為與能力以及智力無法以單一特質來描述。
分類與定義 *視覺藝術才能應該也是呈現常態分配的情形,也因為能力呈現高低不同的正常分佈,因此鑑定視覺藝術優異學生時,應該有不同的標準與程序。
我國法令定義 民國八十六年(1997)所修訂的特殊教育法中,將資賦優異的範圍加以擴大(3類擴大成6類)。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六條界定如下:「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視覺或表演藝術」係指美術、音樂、舞蹈、戲劇等項目稱之。
音樂 指對音樂主要成分(elements)的分辨、轉變及表現的認知能力,包括對於樂曲的韻律、音調、音色、節奏等的敏感性。
美術 指對視覺環境的體認能力,以及根據此認知能力而變化的能力,包括對於色彩、線條、形式和空間關係的敏感性等。
舞蹈及戲劇 這種能力是以身體的各部分去表達概念和感情,包括肌肉動作及表情的調整、平衡、韌度、強度、速度、靈巧度、表現情形及情感的表達等。
特殊才能是非智力測驗導向的 Fleming & Hollinger (1981):指出特殊才能是非智力測驗導向的。 Zettel (1979):資優兒童指那些天賦特別優秀的兒童,他們的智慧常使得學習特別快速,並表現高度的學業成就。特殊才能兒童指那些表現特殊性向與能力的兒童,它們往往表現高度的領導能力、機械能力及手藝、歌唱、書法、美術、音樂、人際關係等特殊性向。
蓋聶 (Gagné) 的定義 1.他清楚的區別天賦 (gifts) 與才能 (talents)。 (1)天賦(gifts):未經訓練的自然能力 (untrained natural abilities),其包括四大領域,即智力的 (intellectual)、創造的 (creative)、社會情意的 (socioaffective)、感覺動作的 (sensorimotor)。 (2)才能(talents) :經訓練而獲得的能力(learned capabilities),其包括七大領域,即學術 (academics)、藝術 (arts)、商務 (business)、休閒 (leisure)、社會活動 (social action)、體育 (sports)和科技 (technology)。
2.才能 (talents)的持續出現是源自於個體與生具來的天賦 (gifts),是經過有系統學習和訓練的發展過程,加上個體自身的動機,人格特質,外在環境以及個體無法控制的機緣 (chance) 等因素交互影響所致,才能是以天賦為基礎的。 3.凡是特殊才能者必為資優者,而資優者卻未必表現特殊的才能。
4.另外,他指出資優:在某一能力範圍(domain)或多種能力範圍內有中上的表現。而特殊才能:在某一成就領域(field)或多種成就領域內有中上的表現。 5.他認為區分資優與特殊才能,能力(ability)和表現(performance)係最好指標。
小結 特殊才能是表現某種文化成就的能力。 美術特殊才能指在美術方面具有特殊性向及潛能,並在後天良好的學習環境中得以發展,而顯現出優異的美術成就之能力。 定義:「視覺藝術才能優異」或稱「美術才能優異」是指美術藝術領域具特殊性向與潛能,或有優異傑出的表現,其與高智商的資賦優異之類型不同。
美術才能優異學生的特質 Hurwitz (1983)指出: 1.早期即對視覺藝術能力產生興趣,並能從繪畫中展現才能。 2.早熟,且在繪畫的各階段進步非常快。 3.對於藝術工作持續、專注。 4.在藝術創作時,喜歡獨處並自我引導。 5.常基於情緒靈感的激發而繪畫。 6.有許多想法,作品中有許多細節是其他學生常忽略的。 7.時常有許多圖畫作品表現。 8.藉由繪畫來描述心中的想法。
視覺藝術才能優異兒童的行為特徵: 1早期便會用蠟筆或鉛筆畫圖,通常在三歲左右就開始。 2.從素描開始,尤其是塗鴉。 3.能快速發展新點子、改進的方式等。其思維之發展速度與想像力之增長較其他孩子為快。 4.集中思考:集中精神、願花費更多時間在藝術問題上,從中獲得快樂,且寧願自己思考。 5.不喜歡加入群體,我行我素不受拘束,別人的建議較無用。 6.自我指導、主動、自信、自發的。 7. 觀念及表達能力流暢。 8.視覺的流暢和精準的能力。
視覺藝術才能優異兒童的作品特徵: 1.寫實與逼真的表現。 2.對細節的考慮。 3.視覺和運動記憶良好。 4.使用各種媒體物。 5.即興創作。
Wilson等指出: 1.對藝術創作具有熱情。 2.期望長大後當藝術家。 3.學習藝術的技巧快速。 4.不尋常的活力和創造力、想像力。 5.具有敏銳的美術、設計能力,風格獨特。 6.有鮮明的視覺想像力。 7.不只在視覺藝術方面有才能。
Szekely (1982)提出「美術資優者的鑑定檢查表」: 1.能聚精會神地創作或觀察藝術作品。 2.樂於閱讀或蒐集美術相關資料。 3.多元的美術興趣。 4.對藝術作品的美感特性感到興趣。 5.樂於製作視覺記錄或撰寫藝術創作計畫。 6.具有觀察或回憶視覺印象中的細節及整體結構的獨特能力。 7.在寬廣的心構想中,展現想像力。 8.具有運用藝術媒材的高度技巧。 9.應用各種媒材時,具有高度的發展力去組織、創造、構想和創作藝術作品。
10.瞭解所運用的媒材其可能性與侷限。 11.能適應不同的創造性情境或媒材。 12.有能力去建立藝術計畫並能貫徹始終。 13.具有自由的、實驗的、戲謔的發現力。 14.從事其有挑戰性的問題及艱難的工作時,能獲得相當的滿足感。 15.在創作過程中,能忍受困難的時刻。 16.具有自我評量及定高標準的能力。 17.對目前的成就能作合理的評價,並且為未來的行動積極的計畫。 18.樂於領導有關藝術的計畫。 19.有志於以藝術為終身職至或當一個藝術家。
Howley等人提出三個重要參考指標: 1. 對其才能持有高度的興趣及工作承諾。 2. 創作時完美地表現其才華,並投入所有的努力與時間。 3
Lowenfeld和Brinain(1987)指出富有美術創造性的人具有幾個優越的因素: 1.智力高 2.具有開放性的性格 3.吸收力旺盛 4.優越的直觀想像力 5.彈性(flexability) 6.有獨自的判斷能力
Clark 和 Zimmerman (1992) 曾指出美術才能資優學生其特質為: 1.自我觀念積極。 2.樂於提昇自己的能力。 3.會思索其藝術資質在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
呂燕卿的研究 潛在資質: 1.隱藏於美術資優生內在的特質,他是由美術性向與美感智慧等組合而成的潛在資質。 2.如敏銳的知覺、美感智慧、感動的心情、堅毅的精神、個性特徵及創造思考能力與想像力等。 外顯能力: 1.透過美術創作或活動,可以明顯表現的能力。 2.由美感判斷、觀察能力、眼手協調、技巧理念、空間想像和處理,媒材處理與發明形式、獨立的創造思考與創作態度專注等因素所構成。
孫若徵以國中美術資優班導師的觀點來說明 美術班學生的特質 喜愛繪畫,多半厭惡數理科目。 多是獨立而自負的。 現代家庭子女數較少,孩子受到太多照顧,因此缺乏勞動精神及責任感,美術班學生尤為明顯。
郭為藩、陳榮華等提出的 美術資優學生特質 1.喜歡描摩形形色色的人物,而不限定於固定的房子、馬、飛機、樹木、山河。 2.圖畫中有深度,各種東西有良好的比例。 3.認真的繪畫,似乎樂此不倦。 4.不喜歡模仿成人的作品,而喜歡自己的創作。 5.願意運用新的材料和經驗。 6.空閒的時候,喜歡繪畫寫生。 7.常常利用美術作品,來表達自己的感情和經驗。 8.對人家的藝術作品表示濃厚的興趣。 9.能夠欣賞、批評並且學習別人的創作。 10.喜歡利用各種工具、繪畫,或是作泥土。
林仁傑所提出的美術資優特質檢核表 彙整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另參酌多年的實務觀察,提出下表: 1.具有優於同齡兒童繪畫表現能力。 2.視覺記憶能力優於同齡兒童。 3.對閱讀或蒐集美術相關資料備感興趣。 4.具有豐富而又敏銳的色彩感受力。 5.具有豐富的視覺意象。 6.善於以繪畫傾訴自己的感情。 7.喜愛參與美術相關活動。 8.能創建藝術計畫並能貫徹始終。
9. 具有高度模仿與再現視覺化事物或藝術品的能力。 10. 創作過程中對困難時刻,具有高度的容忍心。 11 9.具有高度模仿與再現視覺化事物或藝術品的能力。 10.創作過程中對困難時刻,具有高度的容忍心。 11.常沈浸於藝術活動中,並從中得到滿足感。 12.仰慕並期待超越前輩藝術家的成就。 13.繪畫表現記憶精巧,手部肌肉善於掌控所運用的工具。 14. 善於運用並開發新媒材、新工具和新經驗。 15.藝術表現的形式與風格多變。 16.繪畫表現的題材廣泛。 17.善於色、面、線、質、量感,精確描繪所要表現的人事物及情狀。
18. 圖畫中構圖安排、物像比例之掌握及畫面空間感覺表現良好。 19. 善於搜取各類美術作品的優點並應用於自己的作品中。 20 18.圖畫中構圖安排、物像比例之掌握及畫面空間感覺表現良好。 19.善於搜取各類美術作品的優點並應用於自己的作品中。 20.在美術展演或競賽具有優良表現。
美術才能優異學生的鑑定 美術才能優異學生的鑑定攸關美術資優教育實施的成敗。 1.鑑定原則與程序 2.實施現況 3.面臨的問題 4.改進之道
鑑定原則與程序 1.標準化測驗的鑑定 2.智力、創造力、成就測驗的鑑定:高於一般智力的要求對於藝術才能更高層次的展現是必要的要求。使用創造力測驗測量學生藝術才能往往只是表面功夫? 3.背景、人格、價值觀與鑑定:生活史的資料可以預測藝術才能、成就以及領導能力,並且要求這些資料更應該比傳統測驗方式具文化公平性以及沒有種族歧視。 4.年齡與鑑定:美術專家在年齡與早期教育介入的看法都不一致。 5.多元標準鑑定:在視覺藝術教育資優與特殊才能的鑑定支持多元標準鑑定系統。
多元標準鑑定 1.非結構性推薦(開放性):要求推薦人推薦學生,這些推薦名單可以提供有價值性的洞悉是否學生適合於該計畫;更進一步,建議評量學生需求與興趣作為鑑定藝術才能學生的顯著指標。 2.結構性推薦(封閉性):要求每一位申請者相同的資料,並且比較對照與衡量是否適用於計畫中,可使得計畫目標有效率的鑑定。 3.團體智力測驗、成就測驗以及學業成績:無法(不能)單一使用智力測驗與成就測驗作為鑑定藝術才能優異學生的唯一標準。
4. 標準化藝術與創造力測驗:謹慎使用創造力測驗,有關創造力測驗的效度在預測視覺藝術計畫成效方面至今並沒有相關的報告出現。 5 4.標準化藝術與創造力測驗:謹慎使用創造力測驗,有關創造力測驗的效度在預測視覺藝術計畫成效方面至今並沒有相關的報告出現。 5.非正式的藝術工具:很多地方性的視覺藝術計畫實施團體繪畫測驗或要求提交藝術作品作為鑑定程序;評分團體測驗的標準以及使用的媒材都沒有一定的標準。 6.檔案與成就表現:優點是能夠親自審查與評斷每一個學生的作品。盡可能確保有相同的詮釋標準以及所有學生作品的要求與評分標準。這是一個趨勢。
7. 晤談程序:應該擬定晤談表格確保特定訊息來源,將有助於鑑定哪些學生最適合的計畫,依據完整的晤談結果、自傳、調查表可以統整各種資料。 8 7.晤談程序:應該擬定晤談表格確保特定訊息來源,將有助於鑑定哪些學生最適合的計畫,依據完整的晤談結果、自傳、調查表可以統整各種資料。 8.觀察程序:訓練有素的觀察員可以依據觀察學生在教室及其他場所的工作情形,就可以精準的鑑定其是否為藝術才能優異學生。然而觀察是需要花費時間與人力的,而且也需受過訓練。 9.年齡/年級程序:在適當的年齡或年級用多元標準系統是重要的。建議鑑定程序應該配合年齡/年級群。因此,所有的建議程序實施上必須有等級制度設計。
我國鑑定方式實施現況 符合下列鑑定基準規定之一者: 1.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獲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或術科表現優異者。 2.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得前三等獎項者。 3.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依據高級中學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入學鑑定參考原則第二、第三條規定: 藝術才能班學生入學鑑定應以專業知能測驗為主,學科測驗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補充 1.在2009年10月所修訂的特殊教育法第35條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資優教育之實施採用分散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意指要成為合法的正式資優班,不論是一般智能、學術性向或是藝術才能領域,皆不得採集中式。 2.是以,在99學年度開學前,許多國中小的音樂、美術與舞蹈資優班紛紛轉型為一般性的藝才班,脫離特殊教育的體系。
鑑定程序 根據「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說明」的內容指出,藝術才能優異學生之鑑定程序有六個步驟: 1. 申請階段 2. 研判申請資料 3. 評量階段 4. 審查階段 5. 鑑定階段 6. 安置輔導
歸納精簡後的程序 申請報名 評量審查: 由鑑定小組進行各種標準化測驗(如智力測驗、美術性向測驗),以及在專業知能方面的術科測驗。 鑑定、安置: 由各縣市鑑輔會召開複選或甄別會議決定率取名單即通知入學。
鑑定內容與工具 美術性向測驗 術科測驗: 包括素描、水彩、水墨、油畫、雕塑、創意表現、設計、立體造型、多媒體創作、審美知能。 創造力測驗: 標準化的測驗像是威廉斯創造力測驗、拓浪思創造力測驗等。(此類測驗在特殊才能鑑定中一直存在著爭議) 面談: 由上述之術科測驗評量小組成員與學生進行面談,以瞭解學生學習背景、學習動機、學習態度、學習資源以及家長態度等。
鑑定人員 美術才能優異學生評量鑑定者(條件)包括 1.實施標準化測驗或量表者: 評量人員需接受過該項測驗之主試者講習或訓練,並曾受督導者。 2.面談與審查者: 需對於美術才能有相當程度的瞭解,並且曾經有長期接觸學生、觀察學生藝術才能表現的經驗。
實際作法 發佈招生資訊及提供報名簡章,鼓勵各校推薦學生報名。 接受報名(沒有學區限制)並繳交報名費用。 甄選測驗:智力或成就測驗加上術科測驗(素描、水彩為主) 鑑定會議:決定錄取名單及通知入學。
我國鑑定方式面臨問題 測驗工具不足 美術班的定義模糊 「假性資優」的產生 升學主義的影響 鑑定人員之專業性不足 缺乏客觀有效的鑑定模式
鑑定方式因應策略 在甄別程序中增加項目 加強發展鑑定工具 建立持續鑑定的制度
參考美國的鑑定方式 根據貝克特的調查研究: 1.教師推薦 2.學生興趣 3.檔案調查和自述 4.創造性測驗成績 5.面談 6.自我推薦 7.藝術製作或表演常識 8.正式表演測驗 9.父母推薦
Clark與Zimmerman的建議 視覺藝術資優名詞定義要清楚且因應研究目的的需要,智力能力與藝術能力都不能排除鑑定程序外,兩者要有對等的基礎。 藝術能力像是智力一樣是呈現常態分佈的,因此可以為每個層次的學生提供適當的教育。 鑑定藝術才能優異學生時要謹慎使用創造性測驗工具,因為創造力測驗是用來測量問題解決技能以及多元的思考能力。問題在於對創造力意義的誤解以及錯誤的定義,並且欠缺創造力效度的報告出爐。
鑑定藝術才能優異學生應該注重學生潛能與進步的過程,而不只是最後的成品。 現行的標準化藝術測驗不應該用來鑑定視覺藝術高能力的學生身上,應該廣泛使用檔案評量、工作樣本以及傳記式的調查表。 學生背景、人格、價值觀以及年齡是鑑定藝術才能資優的參考因素。 建議使用多元標準系統鑑定藝術才能資優學生,多元標準包括多元評量方式以評量學生背景行為、技能、成就、人格、價值觀,以及學生多元的需求及學校多元選擇學生方式。
改進台灣資優鑑定方式的建議 持續全面鑑定 以多元標準鑑定每一位學生 以普通教育受益上限為鑑定標準 學生安置時以鑑定結果的各項資料為基礎 對接受資優教育的學生持續評量以利教學
多元文化之美術才能優異學生的鑑定 近幾年來,台灣的藝術理念已導入「以學科為基礎的藝術教育」與「多元文化觀」的省思。 如此的藝術能夠包含不同文化的藝術品,也能涵蓋不同形式的美學觀念和價值體系。
鑑定鄉下學校美術才能優異學生的建議 鑑定視覺藝術優異學生要注意學生的潛能與作品。 發展有效替代性評量方式,像是檔案評量、工作樣本、傳記式清單,因為標準化測驗並不適合用來鑑定藝術才能優異學生(?)。 在鑑定過程中也可以探究學生的背景、人格、價值觀以及年齡等因素。 使用多元截斷系統,強調多元評量學生各個向度,像是背景、行為、技能、能力、成就、人格與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