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优惠知识培训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企业税收优惠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 一、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解读 三、优惠政策办理
税收优惠政策 一张隐蔽的税网,悄悄将大部分中国人都牢牢缚在其中。 这一辈子要交100万的税? 没错。这不是富豪们的故事,而是你,我,这样普通的工薪阶层身上正在发生着的现实。来源《南方周末》2012年 但不幸的是,税收迷宫导致了一系列财政幻觉。老百姓(尤其是公务员)以为靠政府“养活”,而政府以为靠纳税大户国有企业支撑。这个迷宫也造成了全社会“税感”的模糊,人们普遍感觉“税痛”,却不知究竟痛在何处,又如何缓释。
税收优惠政策 一、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 概念: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的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大学生创业、复员军人转业创业、残疾人就业等等。 涉及税种:所有税种 主要内容:免税、减税、退税、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缓缴税款、其他(税额扣除) 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优惠政策解读
优惠政策解读 一、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基本规定 1、业务概述: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优惠政策解读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 1、业务概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部分失效) ; 皖地税〔2000〕119号。
优惠政策解读 (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县、市税务局根据武警消防队、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四)企业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企业原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 主管部门对企业搬迁的证明材料。 (三) 企业对原场地未加使用的情况说明。 二、 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 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土地面积的认定材料。 (三) 企业对范围内荒山等土地未加利用的情况说明。 三、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要求纳税人重新举证,做出详细说明或进行公证。 四、 各地要督促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注意掌握土地的重新利用情况。要进一步强化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设立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帐,加大跟踪管理和检查力度,使后续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到位。
优惠政策解读 (五)企业厂区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1、业务概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40号。 (六)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15号;皖地税函[2007]632号。
优惠政策解读 (七)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 1、业务概述: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6〕186号。皖地税[2008]103号;皖地税发[2013]76号 (八)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私房及房改房用地 (1)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在房主收回房屋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财税〔2013〕44号。
优惠政策解读 (九)电力行业 1、业务概述: (1)对火电厂厂区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013号;(89)国税地字第44号;皖政[2014]52号。
优惠政策解读 (十)水利部门用地 1、业务概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十一)民航机场用地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89)国税地字第032号。
优惠政策解读 (十二)港口用地 1、业务概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123号。 (十三)林业系统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优惠政策解读 (十四)劳改劳教单位 1、业务概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地字〔1989〕119号;财税〔2013〕84号。
优惠政策解读 (十五)盐业 1、业务概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十六)工矿企业 (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矿山企业予以免税 (89)国税地字第122号;国税函发〔1990〕853号。
优惠政策解读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 1、业务概述: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0〕42号。 (十八)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 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2〕1440号。
优惠政策解读 (十九)血站 1、业务概述: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1999〕264号。 (二十)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自2001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1]5号。
优惠政策解读 (二十一)转制科研机构 1、业务概述: (1)自2003年7月8日起,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2)2005年3月8日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3〕137号;财税〔2005〕14号。 (二十二)老年服务机构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0〕97号。
优惠政策解读 (二十三)地勘单位 1、业务概述: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国税函发〔1996〕656号。 (二十四)科技企业孵化器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7〕121号;财税〔2011〕59号;财税〔2013〕117号;皖地税发〔2013〕76号。 企业孵化器一般应具备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孵化场地,二是有公共设施,三是能提供孵化服务,四是面向特定的服务对象-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政策解读 (二十五)国家大学科技园 1、业务概述: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7〕120号;财税〔2011〕59号;财税〔2013〕118号。 (二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5〕1号;财税〔2015〕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优惠政策解读 (二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业务概述: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1〕10号。 (二十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2001〕770号。
优惠政策解读 (二十九)被撤销金融机构 1、业务概述: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3]141号。 (三十)城市公共交通 (1)对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2)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20号;财税〔2016〕16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解读 (三十一)天然林 1、业务概述: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1〕90号。 (三十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财税〔2014〕1号)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优惠政策解读 (三十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 1、业务概述: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②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③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5〕76号。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解读 (三十四)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1、业务概述: 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5〕76号。 (三十五)煤炭企业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9〕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74号 为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将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塌陷地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失效】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款部分失效】
优惠政策解读 (三十六)地下建筑用地 1、业务概述: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09〕128号。 (三十七)铁路运输企业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3]149号;财税〔2009〕132号。
优惠政策解读 (三十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1、业务概述: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3〕101号。 (三十九)公租房用地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52号;财税〔2015〕139号。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5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5〕139号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解读 (四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 1、业务概述: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个纳税年度定额减征20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该纳税人当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1〕321号 (四十一)商品储备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3〕59号;财税〔2016〕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优惠政策解读 (四十二)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1、业务概述: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2〕13号;财税〔2015〕98号。 (四十三)饮水工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2〕30号;财税〔2016〕19号。 财税〔2015〕98号将时间延长到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优惠政策解读 (四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1、业务概述: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税〔2012〕68号;财税〔2016〕1号。 (四十五)学校 (1)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自2004年1月1日起,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便〔1989〕8号;财税〔2004〕39号。 财税〔2016〕1号主要办理手续和时间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优惠政策解读 (四十六)军队、武警部队、兵工企业用地 1、业务概述: (1)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2)武警部队的工厂,凡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所办的服务社用地,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3)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主要政策依据: (89)国税地字第083号;(89)国税地字第120号;财税〔2013〕60号。 财税〔2016〕5号
优惠政策解读 (四十七)困难性减免 1、业务概述: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关于“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地税机关。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公告;安徽省地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还需提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包括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皖地税发[2015]62号是公告第7号的前身 老调新弹
优惠政策解读 特别规定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 按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20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后,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买地建房的,需要把有关地价结转到固定资产;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计入固定资产。因此,一般而言,房屋原值中是包含地价的。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据此,地价就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这使得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需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还出现了为少缴房产税将已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剥离出来的情形。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
优惠政策解读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允许其只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税。关于大地小房的界定标准问题,经过实地调研部分企业,并参考了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最终将宗地容积率0.5(工业用地最低容积率)作为界定“大地小房”的标准。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 这里有两个概念:宗地和容积率。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优惠政策解读 例一 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0.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例二 某企业以8000万元购置了一宗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其中,该宗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2000万元,通过计算可知宗地容积率为5,因此,应将全部地价20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 关于此项规定,有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与财税[2008]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关系。15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地价应否计入房产原值以及如何计入问题,并未明确,为此,通知对此进行了明确,是152号文件第一条的补充规定。 二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当前有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仍是国家划拨的,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成本。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但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 三是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关系问题。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目的、税种属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并不矛盾。
优惠政策解读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地价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里的规定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没有考虑土地的取得方式。 例1:甲企业通过竞拍取得一块土地,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缴纳契税40万元,耕地占用税20万元,支付拆迁补偿1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地价:1000+40+20+100=1160(万元)。 1.外部购入土地地价确定:外部购入,包括直接从土地管理部门取得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转让,无论哪种情况,外部购入土地地价均应包括企业支付的土地价款、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支出以及土地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
优惠政策解读 例2:乙公司用自己拥有的一块土地,作价1亿元投入A公司,占有A公司45%股份,A公司缴纳契税4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地价:1+0.04=1.04(亿元)。 例3:丙公司想获得B企业的一块土地,双方决定丙公司用自己的产品交换B企业的土地。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丙公司产品市场价值1亿元,B企业的土地价值1.17亿元。丙公司取得土地支付契税468万元,计入房产原值地价:1.17+0.0468=1.2168(亿元)。 例4:丁公司欠C公司1亿元,双方商定丁公司用自己的一块土地抵顶债务,土地价值1亿元,C公司取得土地支付契税4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地价:1+0.04=1.04(亿元)。 2.投资者投入土地地价确定:投资者以土地作价,投入新公司,应以投入时的土地公允价值为计价,加上接受土地支付的税费以及土地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确定。 3.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土地地价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土地,应以交换时的土地公允价值为计价,加上接受土地支付的税费以及土地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确定。 4.通过债务重组取得土地地价确定:债务重组取得土地地价,应以债务重组时的土地公允价值为计价,加上接受土地支付的税费以及土地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确定。 5.政府补助取得土地:通过政府补助取得土地,应当按照取得土地时公允价值,加上接受土地支付的税费以及土地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确定。 因此,土地取得方式有多种形式,应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计算地价。只有正确计算地价,才能正确计算房产税,将纳税风险防患于未然。
三、优惠政策办理
优惠政策办理 减免税分类 核准类(2项)和备案类(55项) 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包括: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减免税分类 核准类(2项)和备案类(55项) 核准类(2项)和备案类(55项)征管规范1.2列举的具体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
优惠政策办理 一、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类 (一)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税 【业务概述】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六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 征管规范1.2,
优惠政策办理 (二)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土地税 【业务概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全文 3.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一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 安徽省地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 核准类审批,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还需提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包括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优惠政策办理 (三)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4)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凭证的复印件。 此外,纳税人还需提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包括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相关受灾证据(书证、物证等)、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资料。
优惠政策办理 (四)【基本流程】
优惠政策办理 (五)【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受理部门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办理。 (3)受理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办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办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 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优惠政策办理 二、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类 (一)【业务描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二、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类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8)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9)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0)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三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办理 (11)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3)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4)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5)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6)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7)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8)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9)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0)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21)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3)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4)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5)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6)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7)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9)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0)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31)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2)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3)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4)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5)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7)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9)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0)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41)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2)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3)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5)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6)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7)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8)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9)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50)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3)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5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二)【报送资料】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证、海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2)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3)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廉租住房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4)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及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5)老年服务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7)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大学科技园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优惠政策办理 (9)科技企业孵化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0)医疗卫生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11)教育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13)国家储备商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4)搬迁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15)电力行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16)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17)民航机场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18)武警部队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9)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20)地下建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21)天然林防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2)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23)农村饮水安全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24)矿山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5)煤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26)盐场、盐矿的矿井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7)林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28)核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29)中央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石油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31)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32)司法系统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33)石油储备基地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4)芦山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35)鲁甸地震灾害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3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有关部门出具的落实私房政策证明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37)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制方案批复函。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3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39)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0)广深铁路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收购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 (41)企业绿化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企业公共绿化用地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42)供热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供热企业用地证明材料。 (43)核工业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44)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5)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优惠政策办理 (46)地方铁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7)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8)企业铁路、公路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企业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49)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50)血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52)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采摘观光农业用地证明材料。 (53)已售房改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优惠政策办理 (5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件。 ——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5)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优惠政策办理 (三)【基本流程】
优惠政策办理 (四)【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提示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了解税收优惠政策途径(网络、电话、现场) 1、池州市地税局网站 http://www.ahcz-l-tax.gov.cn/ 2、税企QQ群:市直:172918517 开发区、集中区:28315359 3 、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 4、微信平台:关注国家税务总局 “chinatax008”、池州地税“wxczgw”微信号。 5、前台咨询:直接沟通等 当然最好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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