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 对人力资源服务业 的影响与应对
1、全面推开试点综述 2、亮点难点政策简介 3、行业税收政策详解 4、变化要点与应对措施 提纲 1、全面推开试点综述 2、亮点难点政策简介 3、行业税收政策详解 4、变化要点与应对措施
概述 近年来,我国人力成本逐渐上升,企业招人难、用工难的情况越来越多,人力资源管理也日益受到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进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热点技术的兴起,企业信息化步伐加快,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成为人力资源管理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2011年,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业被正式写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成为我国产业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发展十二个“生产性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位列其中,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力资源服务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业态从最初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代缴与申报、工资代发、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业务逐步发展成为涵盖人才测评、各类招聘服务、培训、高端人才寻访、薪酬和福利外包、管理咨询、人力资源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的概念 一、学术意义上的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英文名为“Human Resource Service”,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服务,从而促进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与优化配置的服务行业 1954年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提出“人力资源”的定义,它是指人的知识、技能、体力等各种能力的总和。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业逐渐发展成熟,一些培训机构和服务公司开始走向更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道路。
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 二、增值税概念中的人力资源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趋势 成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仅擅长提供通用性服务内容或项目,也应提供具有差异化、个性化的服务产品。未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将走向提供“专、精、深”的服务产品的道路。
(二)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品牌化发展趋势 在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如上海外服、北京外服、中智、四达等;在网络招聘领域,如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在人力资源软件领域,如用友、金蝶、北森等;在咨询领域,如北大纵横、和君创业、华夏基石等都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未来,人力资源服务业将逐步向品牌化发展。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知识化发展趋势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也呈现出知识化趋势。推动知识化发展的因素,目前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服务对象的知识化;第二,客户需求的知识化;第三,竞争环境的知识化。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标准化发展趋势 我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新格局初步形成,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拓展。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先后开展了十多项标准的制定工作。
(五)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 伴随着全球经济与我国经济的复苏趋势,以及中国政府对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入政策的放松,我国人力资源服务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大量跨国人力资源企业通过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进入中国本土人力资源市场。比如,美国的Monster入股中华英才网,日本的Recruit入股51job,荷兰的Randstad收购上海人才有限公司。我国逐渐成为全球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要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国际化进程也成为必然趋势。
三、营改增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影响概述: 1、消除重复征税 2、促进社会细化分工 3、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效益增长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设计的特点: 1、针对性强(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2、调整及时(发文时间4.30) 3、业务操作方式有选择 4、税负只减不增有保障
第一部分 全面推开试点综述
一、回顾营业税的历史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起源很早,如中国明代的门摊、课铁,清代的铺间房税等税,皆属营业税性质,只是未命名为 营业税。
欧洲中世纪政府对营业商户每年征收一定金额始准营业,称为许可金。后因许可金不论营业商户营业规模之大小均无区别,负担不均,1791年法国始改许可金为营业税,以其营业额大小征收。其后,各国相继仿效。
1931年,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营业税法,开征此税。新中国成立后,废止旧的营业税,于1950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均应按营业额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营业税。1958年至1984年,营业税不作为独立税种,而在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及后来试行的工商税中设置若干税目征收。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日, 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二、我国增值税发展的历程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最早是由美国耶鲁大学的亚当斯于1917年提出的。自1954年法国成功的采用增值税以来,世界上已经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一经产生,即以其独特的优点和优势成为各国税制体系的重要税种,其发展速度之快在税收史上也是绝无仅有。
从世界范围来看,增值税的实践模式主要分为欧洲传统型增值税模式和现代型增值税模式两种。
1.欧洲传统型增值税 保留了许多特定的临时性条款,从而增加了增值税制的复杂性,削弱了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 2.现代型增值税 单一税率、宽泛税基、进项彻底抵扣、出口完全退税。
我国自1979年开始引入增值税,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 经过多年的实践,数次改革与转型,增值税税制的实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目前已经成为中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
30多年来,我国增值税经历了不平坦的改革历程:首先在1984年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增值税,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后来又在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
进入新世纪后,从2004年开始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先在东北开展,选择特定行业抵扣固定资产);为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三、营改增全面升级——6.0版营改增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至2016年5月1日,全国1011万户试点纳税人顺利完成税制转换。其中:江苏73.2万户纳税人。 标志性事件:零点开票 至此,从94年算起,长达22年两税并行的历史终于结束,掀开了流转税史新的篇章
四、为什么全面推开营改增还称之为“试点”? 财政部楼继伟部长表示,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仍旧为试点。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制。营业税按营业额重复征收。两税分制,造成了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一定扭曲。因此,在改革中需要采取不少过渡措施,所以这次税改仍叫试点,是全面的试点。
试点之后,又将如何? 楼继伟表示,将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案,交由全国人大正式审批,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到时候再废止营业税。
第二部分 亮点难点政策简介
一、进项税抵扣的规定 一是住宿费纳入抵扣范围 二是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是除购进的贷款服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有: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二、取得不动产应分期抵扣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个人出售二手房政策平移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四、房地产有过渡政策 一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是房企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扣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建筑业重重利好 几乎所有建筑服务都可以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是老项目 二是清包工 三是甲供工程
六、零税率和跨境免税项目增加,口径收窄 增加了“完全在境外”的判定标准 出口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人力资源服务税收政策要点详解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1、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二、征税范围 人力资源管理业可能涉及: ●公共就业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 ●人才委托招聘服务 ●劳动力外包服务 ●教育培训服务 ●代理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 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2、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财税【2016】47号)
3、人才委托招聘服务是指企业委托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其特有的人才资源和人才渠道为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人才(主要招聘对象为行业通用或普通人才,与猎头招聘的高级人才形成对比)。
4、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英文,Human Resource Service Process Outsourcing),指的是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将人力资源事务中非核心部分的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人才服务专业机构管(办)理。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外包包括人事服务外包、人力(劳务)外包和人力资源专业管理外包三种。
三、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未超过但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且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率为3%。 特殊情况下,征收率为5%,主要是涉及不动产的项目,如出租不动产和转让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在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均出现了5%的征收率的情况。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案例1:某餐饮业一般纳税人A,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购入食材、水、电等取得合法抵扣凭证注明增值税税额共3.5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6*5%=5.3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106/(1+6%)*6%-3.5=2.5万元。
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