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税收专项检查辅导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查茂松 TEL: 13866465668 (2080637) 池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查茂松 TEL: 13866465668 (2080637) E-mail:ZMS928@126.com 2013年4月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专项检查要求 第二部分 行业相关政策
第一部分 2013年度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公平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28号)、池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池国税发〔2013〕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2013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一、检查项目(地税)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证券、基金公司; (2)驾驶培训学校。 一、检查项目(地税)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证券、基金公司; (2)驾驶培训学校。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资本交易项目; (2)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3)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 (4)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其中:上述指令性项目中的证券、基金公司的具体检查方案和时间,将根据上级局方案另行下文通知。 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将根据上级局要求,另行发文部署。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二、检查期间 指令性检查项目和指导性检查项目的检查期间,除另有要求外一般为2010年至2012年3个年度,有重大涉税问题的,依法追溯检查。 三、时间安排 2013年4-9月。(其中,自查表和企业发票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截止4月30日,税款入库时间截止5月31日)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说明: 专项检查除了行业税收检查还包括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紧密结合。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皖国税发[2013]32号)要求强化对纳税人发票情况的检查力度,包括使用和受票单位。“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1、请各位纳税人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切实领会、吃透有关涉税政策要领,对照本单位经济事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请认真填写自查表和发票统计表,并及时报送市稽查局。自查若涉及补税内容,请附税目、计算资料和说明。(自查表联系人:查茂松 电话2080637;发票统计表联系人:李春 电话2080627)
税收专项检查要求 电子表样已发池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网,在线办税区“下载服务栏”。 填报电子表请发我电子邮箱ZMS928@126.com
第二部分 行业相关政策
行业相关政策 (一)小额贷款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银监会在2008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是这样定义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行业相关政策 在《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皖政办【2008】52号)中,表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行业相关政策 2、征税机关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范围。但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行业相关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知,如果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应在所在地国税局缴纳;如果成立于2009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应在地税局缴纳。
行业相关政策 3、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规定: 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财金[2010]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相关政策 根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行业相关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应当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行业相关政策 4、涉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的两个层次: 1、小贷公司计提的减值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2、小贷公司能不能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行业相关政策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 3 个文件(金融企业): 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 3 个文件(金融企业):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对应2011第25号公告,取消了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条款
行业相关政策 财税〔2009〕99号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计提比例一致,但有限制。
行业相关政策 财税[2012]5号:“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财税[2012]5号:“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行业相关政策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情况)
行业相关政策 由此可见,小贷公司计提减值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且小额贷款公司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应当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有条件限制(仅限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情况,按财税[2012]5号执行。
行业相关政策 2、小贷公司能不能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
行业相关政策 税务总局2012年5月7日财税答疑 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 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
行业相关政策 答: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行业相关政策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行业相关政策 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公告2010年第23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行业相关政策 (2)营业税 税收优惠: 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皖地税[2012]2号 ) (池地税〔2012〕18号)
行业相关政策 存在的涉税风险 1、贷款损失准备金 2、价外收费 3、工资费用 4、借款费用 5、收贷费用 6、股权变动 7、财政返回资金 8、应收利息
行业相关政策 1、通过刚才对小贷公司定性,我们应该明白政策是很清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要做纳税调整。(金融企业可以,小贷公司2011年前不可以) 2、部分公司为了躲避监管,往往采取价外收费的形式,收取利息不记账、挂账、差额借贷等形式不计收入。 3、由于小贷公司合法费用支出有限,部分小额公司存在多做职工人数,虚列工资支出、虚列油费等方式虚列费用。
行业相关政策 4、目前小贷公司很难从银行融入资金,民间融资还是存在的。在有关部门没有对其定义之前,税务机关对融资的收入仍要征税,但利息费用要做纳税调整。 5、收贷费用。借贷合同、属于破产的,应有法院的公告,诉讼的应有判决书,停止营业的,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照,在三年以上的应有专项报告。
行业相关政策 6、股权变动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
行业相关政策 7、财政返回资金 小贷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有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我们要重点关注财政奖励资金。目前对小贷公司的政府奖励主要市、区、县、开发区、工业园等不同层面的奖金及税金返还。 主要分税收返还、政府奖励、专项扶持基金、三农贷款奖励等。 部分企业存在奖励资金不入账、挂往来账等现象。
行业相关政策 8、应收利息。前面提到金融企业对应收利息超过90天未收回,企业按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可冲减利息收入,待实际收回时,计做收入。(金融企业可以,小贷公司2011年前不可以)税法规定,企业的应收账款如果发生坏账,必须在实际发生坏账时,应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方可确认损失。 对企业自行冲减,应做纳税调整。
行业相关政策 (二)担保公司 1、担保公司的定义 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令7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根据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行业相关政策 2、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
行业相关政策 3、担保公司财务核算 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参照《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相关规定设置相关账簿。 目前正规担保企业主要从事银行业的融资担保和委托贷款两项业务。
行业相关政策 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担保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等规定,结合担保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行业相关政策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行业相关政策 4、担保公司涉税规定 (1)企业所得税 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主要涉及 2 个文件: 财税[2009]62号 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主要涉及 2 个文件: 财税[2009]62号 财税〔2012〕25号
行业相关政策 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会计核算比例一致。会计规定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和会计核算比例一致,税法规定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行业相关政策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行业相关政策 财税〔2012〕25号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这一条与以前相比,发生了最明显的变化,即明确表示上年不在保留担保赔偿责任余额,上年余额应全部转收。)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行业相关政策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少了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行业相关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行业相关政策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担保准备金进行了诸多限制,所以我们在对企业检查应逐条对照,对不符合规定的,进行纳税调整。
行业相关政策 (2)营业税 发改企业[2004]303号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 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和 推荐,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下达免税名单。 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 要求执行。根据这个文件,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对营业税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所以我们对执行免税企业只要看其有没有税务总局的批文就可以了。
行业相关政策 发改企业〔2007〕770号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2007-04-10) 发改企业〔2007〕770号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2007-04-10) 对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行业相关政策 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 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 《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 》
行业相关政策 池州市银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相关政策 (三)中介、培训机构 存在的涉税风险 (1)收入不入账,隐匿应税收入; (2)设置两套账,隐匿应税收入;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匿应税收入; (4)以收入抵费用及往来账,少申报应税收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