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課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魏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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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課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魏嘉美

第四課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貳、法治原則與依法行政 壹、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課責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法治原則(rule of law) 二、依法行政(rule by law) 三、行政中立

想一想 我們從選舉中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及行政首長,是否只是具備多項專長的豬,但並非做我們需要他們做的事? 我們如何評估政府的績效?

壹、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課責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二、課責 (一)課責的定義 (二)課責的條件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政府績效評估的背景(二)政府績效評估的意義 (三)政府績效評估的作法(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1.責任政治指民主國家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 或政府官員,應對其所作所為負責。 2.政府之行政行為未能依據 民意 or 不依法而行時,必須負責任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民意政治 民 主 政 治 法治政治 責任政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違 反 法 律 法 律 責 任 違 反 民 意 政 治 責 任 行政責任 怠忽職守或失職行為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權責相符 → 行政機關掌握的權力=負擔的責任 權力 責任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政 治 決 策 (1)政治責任:針對政治決策者所課的責任 違背民意 道歉 造成人民的 損失與不滿 決策錯誤 辭職下台 政策執行 成效不彰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1)政治責任 集體責任 內閣制國家,如果內閣 個人責任 如果只是內閣中某一位 的施政作為不為人民所 接受,國會可以進行 不信任投票,若通過, 內閣須集體總辭。 個人責任 如果只是內閣中某一位 部長的政策錯誤,則由 該部長自行下臺負責。

個人責任-林芳郁下台

集體責任—內閣總辭

集體責任—內閣總辭 麻生內閣總辭 日本民主黨接手執政(2009/9/16) 日本官員指出,首相麻生太郎(Taro Aso)內閣今天總辭,為左派民主黨展開執政鋪路。民主黨上個月贏得眾議院選舉,終結日本長期由保守派執政的局面。 民主黨準黨魁鳩山由紀夫 自民黨前首相麻生太郎

集體責任

集體責任—內閣總辭 吳敦義、朱立倫 國民黨告別技術官僚時代 九月七日下午五時,總統府投下人事震撼彈,劉內閣總辭,吳敦義、朱立倫接任行政院正副院長。這個人事佈局,象徵國民黨告別長久以來為人稱道的技術官僚時代。 這是國民黨自1949年來台後,首次由沒有中央政務官經驗、只有民意洗禮經驗的人才,接任行政院院長。而在朱立倫之前,副院長也只有林洋港一人有民選經驗。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2)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①行政責任:主要針對政策執行者。 怠忽職守 司法機關處罰 (2)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①行政責任:主要針對政策執行者。 怠忽職守 司法機關處罰 執 行 政 策 違反公務人 員相關法規 行政機關處罰 EX:撤職、減俸 、記過 失職

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違反行政法規所訂定義務,如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由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稱之為行政責任。 可分為懲戒處分與考績處分兩種。

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

嚴懲、記過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2)法律責任 ②刑事責任 公務員觸犯刑事法規所負的責任。 EX: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圖利他人。 ③民事責任 ▲圖4-2工務局人員在拆除違建 時,卻造成鄰屋毀損,除了產 生行政責任外,工務局亦負有 國家賠償之責。 公務員因為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衍生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拆除違建,不慎連隔壁的合法建築也拆除。 ③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前調查局長葉盛茂

民事、行政責任—陳長文溢繳稅款

壹、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課責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二、課責 (一)課責的定義 (二)課責的條件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政府績效評估的背景(二)政府績效評估的意義 (三)政府績效評估的作法(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政府權力來自人民,形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一)課責的定義 課責:委託人對代理人要求其善盡代理職務。 政府權力來自人民,形成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 人民有權對政府「課責」 ⑴人民有權獲知政府施政表現,做為對政府評價的依據 ⑵政府有義務說明政策,並公布施政績效

(一)課責的條件 政府施政公開 資訊制度 公務員對政策 說明義務 落實人民能 具體對政府 施政課責 建立監督機制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政治監督 行政機關 行政監督 媒體監督 司法監督

1.行政監督:行政部門之內的監督機制 定義 行政機關內部的一套監督機制, 界定組織中的權力和責任。 組織內部應有組織規範或行為守則, 內容 使內部人員之所遵循,避免貪污或 浪費公帑。 目標 行政機關內部有效的管理監督, 有助於提升服務品質和工作效能

內政部政風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 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 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 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 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內政部政風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五)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內政部政風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政治監督 行政機關 行政監督 媒體監督 司法監督

2.政治監督:行政部門之外的監督機制 立法監督 民間參與 資訊公開 讓民眾有機會取閱相關檔案或文件。 由立法機關進行預算審查,或發現行政機關 有違法之情事時,進行調查等。 民間參與 允許人民或某些團體代表,參與行政過程。 資訊公開 讓民眾有機會取閱相關檔案或文件。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政治監督 行政機關 行政監督 媒體監督 司法監督

3.司法監督 行政人員之 人民可以透過 行政作為違反 一定的程序, 違法行政人員 即有被懲處 憲法或法律之 尋求司法救濟 之虞 規定 過程 司法機關對行政命令是否違憲有審查權 違憲審查權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政治監督 行政機關 行政監督 媒體監督 司法監督

4.媒體監督 媒體監督 第四權 媒體如果發現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事 可加以舉發,具有很大的監督效果。 EX:美國水門案 媒體由於可扮演監督政府的角色, 因此媒體又被稱為第四權

壹、權責相符與效能政府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課責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一)責任政治的意義 (二)責任政治的內涵 二、課責 (一)課責的定義 (二)課責的條件 (三)落實責任政治的方式 三、政府績效評估 (一)政府績效評估的背景(二)政府績效評估的意義 (三)政府績效評估的作法(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一)政府績效評估的背景 背景 績效評估由來 政府再造: 二十一世紀國家行政改革的主流,引進企業界 績效評估的作法,希望能夠提升政府的效能。 重視權責相符的 責任政治,其目的 就在於提升政府的 效能,要求政府的 施政能符合民意且 具有績效。 背景 源自於企業管理, 彼得杜拉克 (Peter F.Drucker) 認為績效乃是企業 的目的,也是企業 存在的理由。 績效評估由來 政府再造: 二十一世紀國家行政改革的主流,引進企業界 績效評估的作法,希望能夠提升政府的效能。

企業方面 (二)政府績效評估的意義 激勵員工 提供員工工作回饋 瞭解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 協助員工們的生涯發展 協助組織制訂未來的發展策略 企業界用來評鑑 組織及成員在某 一段時間的工作 表現。 激勵員工 提供員工工作回饋 瞭解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 協助員工們的生涯發展 協助組織制訂未來的發展策略

政府方面 (二)政府績效評估的意義 評鑑某一特定時間內政府機關的表現, 並提供公務人員工作回饋,藉此提升 公務機關的行政績效。 在政府的運作上加入 成本效益的考量,消除 不必要的浪費和延宕, 以增進政府效能。 績效評估作為一種誘因 機制,根據評估結果, 給予公務人員適當的獎 懲,以激勵其士氣。

(三)政府績效評估的作法 1.設定組織目標 行政機關 設立的 目的和宗旨 1.組織的總目標 2.各次級組織的目標 3.個人的目標 設定

(三)政府績效評估的作法 2.全員全程參與 領導階層 部屬 提高成員的投入感 有助於達成目標

(三)政府績效評估的作法 3.化目標為指標→績效如何衡量? 成本--效益分析 企 業 具體的數量 目標 宗旨 任務 指標 設定 轉化 政 府

(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1.效能 企業 政府 滿足需求 (評鑑依據) 顧客 人民

2.經濟與效率 (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預算執行的怎麼樣呢? 政府怎麼使用我們納的稅? 預算會不會順利通過呢? 代議士 選出代議士為人民把 關政府各項施政預算 代議士 2.經濟與效率 政府怎麼使用我們納的稅? 預算執行的怎麼樣呢? 預算會不會順利通過呢? 人民 ▲圖4-4政府的年度預算 由代議士把關。圖為 北市議會審議年度預算

3.參與性 (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參 與 性 非選舉手段 選舉手段 藉由創制、 複決、公投、 使受民意支持 請願、示威、 抗議等手段 影響政府政 策以符合民意 選舉手段 使受民意支持 的候選人(政黨) 進入政府體系, 推行受到支持 的政策。 參 與 性

4.公平性 (四)政府績效評估的指標 定義 公平的對待。 落實 應注意是否優先照顧到弱勢者。 接受服務的團體或個人,是否覺得受到 政府的政策具有社會正義的性質, 應注意是否優先照顧到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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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練習 (B) 下列有關政府績效評估功能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提高民眾信任,贏得社會大眾支持 (乙)增進執政黨的福利,以達繼續執政之目的; (丙)節約國家資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費; (丁)提升政府效能,有效推動公共事務; (戊)擴充公務員名額,以減少失業現象。 (A)甲乙戊 (B)甲丙丁 (C)丙丁戊 (D)甲乙丁

貳、法治原則與依法行政 一、法治原則 二、依法行政 三、行政中立 (一)意義 (二)具體作法 (二)內涵 (一)公務人員之分類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一)法治原則的意義 法治 人治 國家必須根據代表 國家行為操控 人民的立法機關所 於實際權力 制定之法律來施政 擁有者的 ;亦即國家的行為 必須受法的拘束, 以「法」來治理 國家。 國家行為操控 於實際權力 擁有者的 個人好惡。

(二)法治原則的具體作法 1.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限制政府 權利不當 的運作 依法而治 保障人權 Q:如何保障? 實質、妥當性 安定性 法律本身 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 明確性

(二)法治原則的具體作法 2.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 相互制衡 立法 行政 權力分立 相互制衡 相互制衡 司法

(二)法治原則的具體作法 3.公權力應受法律拘束 立法 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可以牴觸憲法 行政 國家的行政權須受法律的節制,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 司法 法官必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透過法院 所提供的正當程序來落實人權保障。

貳、法治原則與依法行政 一、法治原則 二、依法行政 三、行政中立 (一)意義 (二)具體作法 (二)內涵 (一)公務人員之分類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一)依法行政的意義 意義 政府行政機關的一切施政作為都 必須以法為依據,並受法之拘束。 目的 避免政府的行政權侵犯到人民之權利。 內容 形式上的法 憲法、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 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 地方自治法規。 原理原則 EX: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

(二)依法行政的內涵 1.無法律即無行政: 政府機關的作為,不僅法律明確禁止的不能 法律保留原則 為之,立法者若無立法授權的事項,也不得 為之。 法律優位原則

(二)依法行政的內涵 依法行政 正當程序 無法律即無行政 實體法 程序法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行政行為須 依據法律或基於 法律授權,尤其 是干預人民自由 權利之行為,不 得由行政機關以 行政命令的方式 規定 國家行政行為須 受法的拘束,亦 即以法來支配、 指導行政,行政 行為在消極的層 次上不可以違反 法律的規定 規範政府 機關擁有 的權力及 其範圍 規範政府 機關行使 權力的手 段與過程

貳、法治原則與依法行政 一、法治原則 二、依法行政 三、行政中立 (一)意義 (二)具體作法 (二)內涵 (一)公務人員之分類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一)公務人員之分類 政務官 事務官 意義 任用 負責 制定國家政策的人參與國家 大政方針之決策者 EX:行政院各部之部長和政 務次長。 負責執行已經決定之方針 和事項者。 EX:各部之常務次長、司 長、科長、科員等。 任用 資格並沒有特別的限制, 可以由行政首長直接任用。 但也會隨長官同進退。 具一定之任用資格,通常是 經過國家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者。無須隨長官同進退。 負責 對自己的決策負責任,如果 政策錯誤,常須辭職下臺。 非有一定原因且依照法定程 序,不得將其免職(此種身 分上的保障,係為了維持政 治的安定)。

政務官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界定之政務人員有: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 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政務官是要反映執政黨的理想,並據以制定政策,所以是整個社會、國家進步的主要動力。 事務官則是在政務官所制定的政策指導下,依法行政,貫徹並落實政策,所以是穩定社會、國家的主要力量。

政務官vs.事務官 政務官 事務官 意義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之決策並隨政黨進退之公務員 依照既定方針執行之永業性公務員,原則上政務官以外之公務員均屬之 任務 政務決定與領導 法律與政策的執行 任用資格 無限制(監委、立委、大法官例外) 經考試或檢覈合格任用 身分保障 無固定任期 非依法律或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免職 責任 主為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主為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升遷 無 有

公職人員vs.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公務人員 法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務員任用施行細則 人員 1.中央公職人員— 立法院立法委員 2.地方公職人員— 省(市)議員、縣(市)議 員、鄉(鎮、市)民代表、 省(市(長、縣(市)長、 鄉(鎮、市)長、村長、 里長 除政務官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 1.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3.各級民意代表 4.各級公立學校 5.公營事業機構 6.交通事業機構 7.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事務官 政務官+民選人員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 1.意義 行政中立 要求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時,能夠摒除政黨的 色彩及利益團體的操縱,公正無私的處理公務。 行政 中立 文官體系中的公務 人員,包括政務官 與事務官。 對政黨政治採取中立立場 ,不因政黨屬性或個人價值 等因素而改變其作法與態度

(二)行政中立的意涵—2.內涵 2.公平對待 1.依法行政 4.不介入黨派紛爭 3.專業倫理 依據憲法及相關行政法的規定 ,超然於個人政治理念之外, 不偏袒任何政黨或利益團體, 嚴格並忠實的執行國家政策。 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時,應 保持超然的立場,以同一標 準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 和政黨。 2.公平對待 1.依法行政 公務人員可以加入政黨,但 應該保持超然中立的立場, 不為特定的政黨或派系服務 ,而為全國人民服務。 4.不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秉持 專業能力、工作倫理與道德良 知,以中立、公平、客觀態度 妥善處理行政事務。 3.專業倫理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1.公開競爭的考試用人 意義 舉例 政府在進用公務人員時必須根據公開的 競爭原則,公平的選拔優秀的人才進入 公務系統擔任公務員,避免政治分贓。 意義 舉例 英美:在十九世紀末葉已採用考試制度 選拔公務人員。 我國:也在中央政府設置考試院,專門 負責公務人員之考用、訓練等。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2.績效原則的人事升遷 工作績效(O) 公務人員之升遷 長官好惡(X) 激勵公務人員在工作上 依法行政、執法公正。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3.積極有效的權益保障 及時接受公務人員的投訴,以排除長官 救濟機制 不公平之對待及不利之處分,保障其權 益免受不當的侵害。 免除政治力 干擾 公務員執行職務,能免除政治力的不當 干擾,才能勇於堅持公正執法的原則, 不接受任何關說。

(三)落實行政中立的具體作法 4.政治活動的適當限制 規範 明文限制 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或政治活動 ,必須有一定的規範,避免因為涉 入太深而失去超然公正之立場。 明文限制 各國對於公務人員從事政治活動 多設有明文限制,我國目前也正 積極研議制定相關之法律。

試題演練—範例1 ( D ) 公務人員在國家的政策制訂和執行過程中扮 演重要的角色,下列那一項為尊重公務倫理 分際的表現? (A)基於專業可拒絕執行長官決定的政策 (B)常任文官因政黨輪替隨長官而去職 (C)以動員輔選的成敗為工作考核績效 (D)以法律規範其職權行使與任用獎懲 【92年學測補考】

試題演練—範例2 ( D )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一條關於法官「非受刑 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 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的 規定,主要在維護下列何項憲政精神? (A)文官中立 (B)罪刑法定 (C)依法施政 (D)司法獨立 【95年學測】

試題演練—範例3 ( B ) 根據報導,陳水扁總統在接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得獎人 時,提出:「只有維持文官中立,釐清政黨與國家分際、公私部門 的分際,才能落實真正民主,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國家社會的穩定 與正常發展」。請問有關「文官中立」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甲、文官在政策規劃時,必須完全聽從執政黨的指揮,不可以有任 何的自主意見。 乙、文官在政策上應完全站在專業立場,不可受到任何政治勢力或 特殊利益的影響。 丙、中立的文官體制與健全的政黨政治,必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 可的。 丁、位置較高文官對政治的參與較深,因此既無法也不必要求他們 保持中立。 (A)甲乙 (B)乙丙 (C)丙丁 (D)甲丁【大考中心研發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