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危化品安全法规概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刘 强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电话:010-64463256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100713 电话:010-64463256 传真:010-64463070 Email:Liuqiang@chinasafety.gov.cn 2009年12月27日,北京
主要内容: 一、我国危化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二、国际劳工组织化学品安全公约 三、化学品全球协调制度(GHS) 四、欧盟REACH指令 五、美国等六国危化品安全法规 六、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
一、我国危化品安全法规标准 (一)危化品安全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发生过很大的变化,过去有劳动部、化工部、能源部等部门负责行业与安全管理,现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管理。
(二)危化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情况 第一个层面: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个层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个层面:部门规章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局令第22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
第四个层面:危化品安全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危险货物品名表》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AQ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3013—2008 2008-11-19发布 ICS 13.100 G 09 备案号:25428-2009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General Norms for Safety Standardization of Hazardous Chemical Enterprises 2008-11-19发布 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在生产环节有关安全法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 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AQ8003-2007
“三同时”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5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9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 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年5月29日,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在经营方面的相关法规规定: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6号令 关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安监管二字(2002)3号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6号令 关于《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安监管二字(200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23号令)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4号令)
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SB/7 10390-2004 危化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1992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1999版 《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06,2009年已列入修订计划,标准修订小组正抓紧工作。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2006版 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 (送审稿)
危化品运输安全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通过,国家主席令第8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通过,国家主席令第8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14日通过,国务院令第406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2005年第77号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0-90
《包装储运图文标志》 GB191-2000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JT617-2004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GB6944-86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B/T15098-94
水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996年交通部令第10号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 GA57-93 剧毒物品品名表 GA58-93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3392-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AQ3003-2005 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04]249号)
目前,一个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辅助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已初步形成。
(三)法律法规标准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制定的,如法律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法规是国务院出台的令,法规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的法律条文等;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令; 技术标准是由经国家授权的标准化机构组织制定的。 法律法规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高于标准文件 。
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内容不同,基本上对上一层级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与细化。 一是在法律层面上,如《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是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等都有对重大危险源的规定与要求,主要是: 重大危险源要与重要设施等的距离要符合有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三是在部门规章上,要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目前已形成送审稿,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建档、评价、监控、备案、检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在国家标准层面上,已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将于2009年12月1日实施)。它对如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作出规定。 该标准给出了78种化学品的临界量,对于其它化学品按类别也给出了临界量。
(四)法规设定的危化品安全监管许可等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危化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建立很多危化品安全方面的许可制度,各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执行危化品生产安全许可、经营许可、运输等相关许可制度,从源头上严把市场准入关。
危化品安全监管8项主要制度 企业设立和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制度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危化品经营许可制度 剧毒化学品准购、准运制度 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审查制度 危化品登记制度 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在役装置安全评价报告和处置方案备案制度 危化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责任制度
(五)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权 1.安全检查权。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2.安全许可权。关于省安全监管局能否对发证权下放到市级安全监管局的问题,有的省局发文下放审批发证权值得探讨、商榷。 3.行政处罚权。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依职权行使处罚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最新修改情况
(六)香港危险品管制法规 香港的危险品法规包括条例和规例两个方面,条例由立法会根据基本法制定,规例由条例授权行政长官及行政会议制订。标准通常有指引、守则等,由决策局或执行部门根据规例的授权制定。香港对危险品管制方面的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其附属法例有: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危险品(一般)规例、危险品(船运)规例、危险品(政府爆炸品仓库)规例。管制范围包括,除成城市燃气以外的所有危险品。 《危险品条例》适用于所有爆炸品、压缩空气、石油及其他发出易着火蒸气的物质、发出有毒气体或蒸气的物质、腐蚀性物质、与水或空气相互影响时会变为危险的物质、可自燃或随时可能燃烧的物质、放射性物料等。
二是《化学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145章)。主要是涉及麻醉化学品等品种的管制。 三是《气体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51章)。其附属法例有:气体安全(气体品质)规例,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气体安全(装置及使用)规例,气体安全(气体供应公司注册)规例,气体安全(储气鼓检验)规例,气体安全(杂项)规例。其管制范围是城市燃气,包括石油气、煤气及天然气。
危险品管制措施概况 1.分类管制。危险品所产生的风险有两个方面,一是“场外”风险,二是“场内”风险。根据《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的规定,香港将所管制的危险品划分为10类,第1类为爆炸品及爆破剂(属矿务处处长所管辖),第2类为压缩气体,第3类为腐蚀性物质,第4类为有毒性物质,第5类为发出易着火蒸气的物质,第6类为与水相互影响会变为危险的物质,第7类为强力助燃剂,第8类为随时可能燃烧的物质,第9类为可自燃物质,第10类为其它危险物质。
2.根据危险性大小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管制。按照危险品危害性、贮存量不同,管制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对所有爆炸品以及制造、使用或贮存量超过法定豁免限量的其他危险品,主要采取牌照形式实施管制。没有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所发的牌照许可,任何人均不得制造、贮存、运送或使用任何危险物品。 二是对于贮存危险物料数量等于或超过数量上限的装置的潜在危险装置,在规划上还采取特别的措施进行管制。 三是对于贮存量低于法定豁免限量的其他危险品,免于管制。
3.全过程的管制。香港对危险品的管制是全过程的,在危险品项目规划、批地、设计、运行各个阶段都会采取相应措施,实施管制,降低危险品的风险影响。 香港对所有建设项目实行设计审查制度,设计图则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工。在设计审查中,有关部门会对设计图则的安全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有关安全设计符合有关法例、标准包括规划、批地条款的要求,以落实各项工程措施。 项目完成后,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条件对项目进行安全审查,实施牌照管制。在香港没有取得牌照的项目是绝对不能投入运行的。项目运行后,主管部门针进行每年一次的续牌审查,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国际劳工组织化学品安全公约 (一)170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由各成员国签署,并对签署国具有约束力。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讨论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简称170号公约), 1994年10月我国政府正式批准实施了170号公约。
《170号公约》强调三方合作的机制 ⒈政府主管当局的责任。 ⒉雇主的责任。 ⒊工人的义务和权利。 《170号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保护公众和环境。 《170号公约》强调三方合作的机制 ⒈政府主管当局的责任。 ⒉雇主的责任。 ⒊工人的义务和权利。
·对所有的化学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危害; ·雇主有权从供货商获取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安全信息,保护工人避免化学品的危害; 为防止或减少因接触化学品引发的疾病和伤害,该公约提出以下三项重要原则 : ·对所有的化学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危害; ·雇主有权从供货商获取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安全信息,保护工人避免化学品的危害; ·工人有权获得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安全信息和适当的防护措施;
(二)174号公约 《关于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 该公约是在1993年6月22日由国际劳工局召集的国际劳工大会第80届会议上通过的,1997年1月3日生效。该公约旨在预防与危险物质有关的重大事故并限制事故的后果,以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避免重大工业事故造成的风险。
·主管当局应根据危险物质名单及其临界量来建立重大危险设施识别制度。 174公约规定了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在预防重大事故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规定如下: ·各缔约国应制定、执行和定期审查一项关于保护工人、公众和环境避免重大事故风险的连续性国家政策,该政策应通过对重大危险设施采取预防和防护措施,在可行情况下采用最佳可用安全技术; ·主管当局应根据危险物质名单及其临界量来建立重大危险设施识别制度。
三、化学品全球协调制度(GHS) 由于各国对危化品的分类和标志不完全一致,这就给国际贸易带来障碍。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作出了建立“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 (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 Labelling of Chemicals简称GHS)的决定,并于2002年获得通过。GHS系统,有三部分内容,即一是分类,二是标记,三是安全数据表。它的分类比较客观科学,但也很复杂。
1、制定GHS的背景 1989~1990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化学品公约和建议书,通过并实施这个公约要求国家应有化学品分类和标识系统。后来,国际组织认为现有的4 个体系即: 欧盟关于危险物质的指令; 加拿大的有关规定; 美国基于风险和危害方面对工作场所、销售和农药的规定; 联合国对急性毒物在运输方面的建议; 都需要进行协调一致。
2、GHS的分类 GHS系统按化学品的物理危险、健康和环境危害把危险危害分为28类60多项。 (1)按物理危险分为16类,即: 1).爆炸物; 2).易燃气体; 3).易燃气溶胶; 4).氧化性气体; 5).压力下气体;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 9).自燃液体; 10).自燃固体; 11).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物。
(2)健康危害分为10类,即: 6).致癌性; 1).急性毒性; 7).生殖毒性; 2).皮肤腐蚀/刺激; 8).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单次暴露; 9).特定靶器官系统毒性-重复暴露; 10).对呼吸道的危害(新增)。 1).急性毒性; 2).皮肤腐蚀/刺激; 3).严重眼睛损伤/ 眼睛刺激性; 4).呼吸或皮肤过敏; 5).生殖细胞突变性;
(3)对环境的危害有2类: 1)对水环境的危害; 2)对大气臭氧层的危害(新增)。 在28类化学品的分类之后,都设定了特殊的标记,其危险信息要素包括符号、标记字符、危险性说明警方性说明和象形图、产品说明等内容。
我国按《常见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把化学品分成8类,与GHS分类的差别很大,我国需要修改相关标准,转化的工作量很大。
四、欧盟REACH指令 自1998年以来,欧盟一直酝酿整合现有的关于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以建立更为严格的管理体系。200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草案,提议欧盟对约3万种化学品采用新的登记、评估和许可制度。2003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在该白皮书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化学品的登记、评估和许可办法(REACH)》(讨论稿),2006年12月18日欧盟理事会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实施。
为什么要REACH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 因为,以往的规定是只对新物质进行登记,而占市场所有物质总量的99%以上的现有物质,却不需要履行同样的试验要求,导致缺乏足够的相关信息。 欧盟实施REACH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化学物质的危害性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同时,也旨在对同一种物质的安全要求是一致的,这样好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
REACH指令(三个核心监控体系): 1、化学品登记:对“现有物质”和“新物质”,只要其产量或一次进口量超过1吨,生产商或进口商均需向REACH中央数据库提交基本信息。生产商或进口商在生产或进口有关化学品时,须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有关该化学物质毒理学特性、预计产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以及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颁发登记号,并对已登记物质中需给予特别关注的事项和特性实施抽样查验。
2、评估:对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00吨的化学品,生产商或进口商需向主管部门提交化学品全部信息,并提出试验计划。 主管部门在评估企业提交的信息和试验计划后,决定采用适宜的试验流程。对于具有基因诱变性或高毒等危险特性的化学品,即使其生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00吨,主管部门也应对此类物质进行评估,并要求企业进行额外检测。
3、许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并引起极大关注的物质,如CMR(致癌、诱导基因突变或对生殖有害的)和POPs(持续有机污染物),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其按某一用途的安全使用方式给予具体许可。 许可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而风险评估应涉及该化学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并考虑其具体用途。
五、美国等六国危化品安全法规 工业发达国家建立了较完善的危化品安全管理体系。 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普遍建立了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健全化学品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以及化学品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化学品测试评价合格实验室及化学品信息管理等技术支持体系。
六、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 1、“责任关怀”的背景: 责任关怀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化学工业界为加强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并自愿采取的管理体系,它包括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运、回收、废弃处置的各个环节,强调要有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公众的共同参与。其宗旨是全球石油和化工企业自愿改善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目前(至2009年)已在全球53个国家和地区实施。
2、“责任关怀”的原则: 1)不断提高化工企业在技术、生产工艺和产品中对环境、健康和安全的认知度; 2)充分地利用能源并使废物达到最小化; 3)公开报告有关的行动、成绩和缺陷; 4)鼓励并共同努力以达到期望的目标; 5)与政府等进行合作,制定和协助实现相关规则和标准; 6)在生产链中给所有管理和使用 “化学品责任管理”的人提供帮助和建议。
3、责任关怀的要素 责任关怀有五大要素,即指导原则、管理准则、自我评价、业内相互帮助、与社区的沟通。责任关怀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零污染排放、零人员伤亡、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