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中山市专题讲座 2015年6月17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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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中山市专题讲座 2015年6月17日上午

大家上午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的确立过程 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的确立过程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1) 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新中国之后,以制定和通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契机,通过制定和出台一系列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法律法规,全面地启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2)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比较重视法制建设,注意以法立国,尽快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从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止短短的五年时间里,《共同纲领》作为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纲领性文件,成功地指导了新中国初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各项实践。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中央人民政府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初步确立了新民主主义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框架,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法制建设的高潮。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围绕着《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基本国策,为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和进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3)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赞成1197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以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它用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革命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任务,规定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个基本原则。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新中国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1954年宪法的制定,在我国掀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高潮。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国家主席的毛泽东这样评价这部宪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4) 然而,由于执政党的主要领导人对法律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的认识发生了严重偏差,从民主革命时期到建国初期形成的尊重法治的传统逐渐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延续了革命战争年代对敌斗争和武装夺取政权的习惯做法、并且深深打着阶级斗争烙印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盛行。在阶级斗争学说的支配下,在法制建设上刚刚起步的新中国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疾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的滋生,乃至到了十年“文革”,社会主义法制被破坏殆尽。“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成为“文革”十年中各种破坏法制势力的最好借口,在这种漠视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年代,依据1954年宪法选举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可以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和审判而被随意打倒,代表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公检法”三机关被“砸烂”,在各种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一时间法律虚无主义盛嚣尘上,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几乎丧失殆尽。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1)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在汲取“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做出了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上来,并围绕这一重大转变致力于法治的恢复、重建和发展,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2) 由邓小平同志首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成为新时期治国理政的行动指南,为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牢固的法治理论基础,并提供了丰富的法制建设实践经验。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3)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思想对于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及时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4) 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揭开了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序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在一次会议上通过这样多的重要法律,“这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其他方面得到恢复和重建: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构得到恢复或者重建;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3年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所有这些,为新时期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政策、法律和组织基础。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各方面的秩序重新恢复,而作为对新中国成立后前三十年法制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标志着人治泛滥、不要法治的时代结束了,中国社会从此走上了依法办事的道路。   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公开审判。从1980年底至1983年初,一些地方和军队也审判了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在各地的一批骨干分子以及军内骨干分子。“两案审判”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拨乱反正、重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具有宣示性的作用。这一时期,中央开始了全国大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工作,到1982年底基本结束,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6) 党和政府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以1982年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1982年宪法高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旗帜,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执政党最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奠定了制度基础和宪法保障。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进一步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正如邓小平指出的:“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1)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开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得到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1996年伊始,江泽民同志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中共中央1996年第一次法制讲座的题目。2月8日在中央就此专题举办的法制讲座会上,江泽民同志发表了《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讲话。江泽民在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结束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从而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概念。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3)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文件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同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坚持改革、发展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继续制定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4)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做出专门界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至此,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核心,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目标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正式形成,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了明确的行动纲领。

(三)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5)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形式,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总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之成为一项宪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式“入宪”,标志着我们党从革命党的主要依靠群众运动和政治方式实行领导,向执政党的主要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我们国家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我国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民主权利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充分肯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明确规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发展,在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等各个环节和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极大地显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性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1)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不断深入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以胡锦涛为总书记为总书记的党的领导集体,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生动实践和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执政党依法执政对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意义,通过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推动“人权入宪”的基础上,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的里程碑,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制度内涵,积极地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之路。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郑重地向全世界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无法可依”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迎来了繁荣发展的“新的春天”。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2) 以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努力探索依法治国实践之路的过程中,注重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适时地提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的时代主题和未来发展目标,不断丰富和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 2004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未来的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这就是: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3) 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在具体的行动纲领上,表现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精神是立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治理模式”。这个“治理模式”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4)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012年11月8日)   胡锦涛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专题讲话,主要包括: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2月1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0日《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3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等等。这些专题讲话连同总书记相关的重要批示和谈话,构成了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理论框架和核心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与时俱进的品格。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3)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体现。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4) 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既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5) 正确认识党与法的关系 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6)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正是基于对宪法地位的正确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7)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8) 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法治领域改革有一个特点,就是很多问题都涉及法律规定。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9)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0) 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1) 全民守法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一)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2) 法治与反腐 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5256190(5个指导思想、2个总目标、5项原则、6项任务、190项改革措施)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5256190”这组数字可以表达《决定》的主要内容 “5”五个指导思想 “2”个总目标 “5”项基本原则 “6”项重要任务 “190”项法治改革措施

“5”个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个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项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6”项重要任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90”项法治改革措施 宪法实施领域 立法领域 执法领域 司法领域 守法领域 法治队伍建设领域 加强党的领导领域

国家宪法日 《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决定》: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 第七十二条 第2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第1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领导干部干涉司法“记录”、“通报”和“问责”制度 《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贯彻了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的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3号)中的第55项司法改革措施就是“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该改革措施要求各级法院要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提出的推行政府权力清单的精神,2015年3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推行政府权力清单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工作目标”是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 十八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三个全面”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 “四个全面”的制度支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十八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时间表,并且明确了“小康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首次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三个全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工作部署,体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三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至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逻辑上以“目标”与“手段”、“结果”与“条件”紧密结合的重大理论布局和带有全局性的指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方针。“三个全面”成为理论上相辅相成、实践中环环相扣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最基本的理论源泉和思想动力。

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0月8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今天这个大会,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对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行部署。”而2014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先后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结合和统一起来,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思想。

“四个全面”的制度支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中集中论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四者之间的关系时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

主讲人:莫纪宏 国际宪法学协会副主席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