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
第一部分 新食品安全法 学习体会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一)如何评价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1、总体上较为完备,但存在不足 2、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比较先进,与国际接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全程监管、食品可追溯) 3、实施效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二)修法原因 一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1、从三个部门分段监管到一个部门统一监管 卫生一家独大——多部门各管一段——一家独大的多部门; 2、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以后,由食品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3、食品添加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制度不完善 2、对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经营业态的监管没有法律依据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4、管理手段单一,加强社会共治方面还有不足。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三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此需要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加大违法行为成本,更好地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1、持证企业主观故意违法时有发生 为降低成本、谋取暴利,有些持证企业,甚至大型企业,以其合法身份为掩护,大肆生产经营非法产品。比较典型的是杭州广琪案、上海福喜案、北京阳光100案;再如,2014年总局组织开展的酒类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中,在91批次产品中检出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其中大部分产品为持证企业生产。 2、“黑窝点”屡打不绝。 “黑窝点”多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地区滋生,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流动性强、对外界警惕性高。在有些地方,“黑窝点”有向规模化、链条化发展的趋势。如2013年查办的上海锐可公司生产销售仿冒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案,违法分子从内蒙古、黑龙江采购原料粉,在江西某地进行生产加工,在上海注册经营公司进行销售,经销网点遍布全国28个省(区、市)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3、一些其他主体参与违法。 有的非食品企业恶意串通食品企业或制假售假“黑窝点”,为其提供非食用原料或违禁物质。如江苏扬州查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李某购买西地那非用于生产假冒保健食品,仍将西地那非卖给刘某。 有的物流企业故意为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仓储、运输服务。如经营无检疫证明走私冻肉案,为他人提供加工场所,甚至提供许可证案(广西壮天王案)。
一、食品安全法修改的背景 4、利用互联网、微信、APP等新型网络渠道和平台的违法犯罪隐蔽性很强。 如江苏查获的网络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违法分子通过网络订购生产机器,设计、印制产品包装、说明书,采购产品原辅料,宣传销售产品等整个制假售假过程全部网络化运作,违法行为隐蔽,调查取证难度很大。 5、钻标准漏洞逃避监管。《食品安全法》要求,对食品检验应当使用标准检验方法,由于食品安全标准无法涵盖每一种物质,违法分子添加的物质往往不常见,没有标准检验方法,不在抽样检测的范围内,以此逃避抽检。三聚氰胺、地沟油、塑化剂。 最常见的就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添加的物质大多没有标准检验方法,通过常规检验很难发现线索或锁定证据,给查处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采用的是全面修订的方式,修改后该法从原来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共增加了50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3年初开始着手起草工作,2013年10月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 2014年6月、8月和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二次和三次审议,并最终于2015年4月24日高票通过。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思路: 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2、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生产经营过程管理,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4、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5、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 6、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7、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 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问题,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一是将“食品流通”修改为“食品销售”。 二是增加“食品的贮存和运输”适用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法律适用范围的理解: 1.保障公共产品性质的食品安全 2.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适用食品安全法。 3.三个层次的食品安全:食品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营养 4.覆盖全过程的立体监管职责:品种: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 行为——生产、销售、贮存运输、餐饮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对已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二是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是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 四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进行管理。 5、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五是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是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是会同农业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八是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六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一是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四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是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说明:淘汰剧毒、高毒农药是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当前情况下,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还不可行,因此,最终规定为“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在农药的使用方面加强管理,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对违反的,规定可以拘留。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加强社会共治 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等。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六)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第四章分四节作了规定: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 一是在食品生产环节,增设原料控制及成品检验等关键事项的控制要求,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配方注册、备案和出厂逐批检验等义务; 二是在食品流通环节,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和网络食品交易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在餐饮服务环节,增设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原料控制义务以及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细化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增加规定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五是补充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注册和备案制度以及广告审批制度,规范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声称; 六是补充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规范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示管理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 一是实行转基因食品标示制度,目的在于从食品标签管理的角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转基因食品本身的安全性无关。 二是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八)关于网络食品交易 网络食品交易近几年发展很快,自2012年以来,仅b2c电商平台的食品交易规模就高达460亿元,规模较小的食品卖家数量则更为庞大。网络食品交易在带给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无证经营,出售假品牌食品和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必须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使其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责,对消费者负责。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3、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九)关于特殊食品管理 1、特殊食品的概念: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食品。 2、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截止到2012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12000余种,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100多家,从业人员600多万人,年产值超过2800亿元。 一是在管理制度上,新法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或者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注册管理,其中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其他保健食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上述规定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从目前的全部注册改为注册和备案相结合。 二是明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每种原料对应的功效。 三是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对保健食品广告也要求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适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一种特殊食品,安全性要求高。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共批准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国家标准,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纳入食品管理范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同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方面的管理适用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3、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米粉或者其他辅食。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特别管理措施: 一是原料控制,企业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 三是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四是产品实行备案,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配方注册管理。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共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1900多个,平均每个企业20多个配方,而一般国外的企业平均只有2至3个配方。一些企业为了营销目的,随意制定科技含量不高的配方,误导消费者。为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配方注册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修订草案曾规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立法机关经反复研究,认为委托、贴牌是国际上通行的生产方式,与食品安全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因此删去了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的规定,但保留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 1、关于“等”的含义 包含小餐饮、小食品店等。 1、关于“等”的含义 包含小餐饮、小食品店等。 2、明确监管主体: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3、明确地方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二、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十一)关于快速检测 第1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风险的快速控制:检测人员为执法人员,方法是定性非定量 预警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对企业风险约谈、责任预警的依据 形象树立:速度快、成本低、效果好 免责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坚持产管并重,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 2015年5月29日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一、强化食品企业主体责任 1、确立第一责任原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A扩大了生产者召回的范围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B增加经营者的召回义务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C、对召回食品进行分类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3.确立特殊主体具体责任 A.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 B.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C.网络食品交易者 D.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A.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B.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C.网络食品交易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履行实名登记义务 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立即停止交易服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享有债务追偿权利 履行利于消费承诺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政府负总责,是因为地方政府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者,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组织领导者,本地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者。 1.加强能力建设;2.整合检验资源;3.综合治理多小;4.完善评议考核5.实施责任约谈;6.加强宣传教育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4.完善评议考核: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5.实施责任约谈: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6.加强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一、刑事责任 1.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 2.行刑衔接机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二、行政责任 1.增加行政拘留处罚 2.提高财产罚数额 3.加大资格罚力度 4.加大声誉罚力度 5.加大对累犯处罚 6.增加行政赔偿责任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1.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2.提高财产罚数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3.加大资格罚力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 ,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4.加大声誉罚力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5.加大对累犯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增加行政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三、民事责任 1.确定连带责任 2.确立首负责任制 3.加大惩罚性赔偿 1.对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处罚 2.经营者无过错减轻处罚 3.标签说明书一般瑕疵免除惩罚性赔偿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1.责任连带机制 A.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B.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C.第一百三十八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D.第一百三十九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第一百四十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F.第一百四十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2.确立首负责任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 ,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3.加大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严厉之中有温情:人性关怀 1.对食品生产经营小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经营者无过错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3.标签说明书一般瑕疵免除惩罚性赔偿 第一变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四、小结 理 念 风险与责任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有自我保护的责任;区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 理 念 风险与责任 :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有自我保护的责任;区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 风险治理 全程治理 社会治理 责任治理 效能治理 专业治理 分类治理 阳光治理 智慧治理 最严肃问责与没有绝对的食品安全 针对问责点落实监管。制度落地:可追溯制度,台账
四、小结 制 度 基础制度 1.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制 度 基础制度 1.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4.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 5.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6.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四、小结 7.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8.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9.完善食品检验制度 10.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11.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四、小结 事前监管制度 1.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完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3.完善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4.建立特殊食品产品注册(备案)制度 5.食品新原料许可制度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五取消” • 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取消对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中涉及的与保障食品安全无关的产业政策、环保、特种设备安全、计量器具检定、安全生产、消防等前置审批项目和核查项目等非许可事项相关材料的核查。但是总局规定应当执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如乳制品、白酒等重点产品除外。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申请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婴幼儿配方乳粉及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重点食品除外)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对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主体,不再要求其向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2)“四调整” • 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现行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获证企业增加生产新的食品明细,且在获证食品品种范围的,不再进行许可现场核查;增加新的食品类别或者在同一食品类别中增加新的食品品种的,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许可审批机关仅对其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补充核查。 •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国家总局或省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具体办法和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四、小结 事中监管制度 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2.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4.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完善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6.完善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7.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制度 8.完善保健食品监管制度
9.建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度 10.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制度 11.完善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12.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13.完善食品说明书制度 14.完善食品广告制度 15.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6.完善食品进出口监管制度
四、小结 事后监管制度 1.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 2.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3.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4.完善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5.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
四、小结 国家建立法律制度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3.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 5.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6.食品召回制度 7.统一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四、小结 未来发展方向 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治理规律 由被动治理向能动治理 由粗放治理向精细治理 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 提高治理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四、小结 大 时 代 卫生——安全 分散——统一 监管——治理 传统——现代 大时代观 大健康观 大安全观 大风险观
第二部分 食品生产监管业务知识
食品生产监管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法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期施行 行政法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440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2007年7月26日起实施)
规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79号令,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4年8月1日修订,以156号令发布)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29号令,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2010年6月1日期实施)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02号令,2008年9月1日起实施,总局2009年123号令修改)
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总局令第11号,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令) 技术规范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按品种的产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 产品相关标准
(二)食品生产监管六项基本制度 生产许可 抽样检验 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查处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信息交流
食品生产许可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将受到重罚
食品抽样检验 依据:食品安全法,35号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抽样检验分为监督抽查、风险监测 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后处理工作(程序和标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样品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定期抽查和专项抽查。 抽检主要依据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菌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如GB2761真菌毒素、GB29921致病菌 、GB2762污染物、GB2763农残等等)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 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GB7718、GB28050)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GB14881等)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GB19301生乳国标等)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GB5413、GB5009部分、GB4789部分等)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关于食品执行标准的释疑。(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备案标准) 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现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829项,地方标准有1201项。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内容分类,可分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等,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基本一致。 现行食品标准覆盖了所有食品范围,基本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
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和范畴 概念: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 范畴: 1.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 2.食品营养强化剂 3.食品用香料 4.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5.胶基物质
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功能类别,品种有2300多种。其中加工助剂158种,食品香料1853种。 胶基糖果种基础性物质55种,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334种。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食品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令) 省市局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等等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015版新食安法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信息交流 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总体安排,在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物质风险监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管理重点和措施,努力做到快速、有效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国家卫生部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原材料规范管理工作 广州市食品生产动态全过程监管平台 (一)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管理 1.选择原材料供应商前,应对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 2.选择好原材料供应商后,应做好供应商档案建立和管理; 3.建立备选供应商评估档案。
(二)原材料进货的验收管理 1.查验是由列入供应商目录的供应商提供。 2.应向供应商索取购进批次的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可对购进批次原料的感官、气味、色泽等外观 进行验收,对其他重点指标进行自检或送检。 4.注意收集上游原料行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项目。
(三)原材料的使用管理 1.原材料仓中,待检、验收合格、不合格应明确标识,独立存放; 2.做好进货台账,包括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做好原料出库记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领用日期、领用人等内容。
(四)原材料留样管理 对重要的原材料进行留样,留样量应满足原材料执行标准规定的检验需要量;留样期限应不低于原材料的保质期或该原材料制成的成品保质期,或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定留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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