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 業務說明會 主 講 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張副組長淑逸 委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Exhibition Supporting Project Offic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簡報大綱 一、計畫綱要 二、法源依據 三、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四、補助規定 4-1.申請資格 4-2.申請條件 4-3.補助計畫種類 4-4.申請期限 4-5.補助展覽期間 4-6.參展地區 4-7.申請方式 五、補助作業流程 六、注意事項
一、計畫綱要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協助業者拓銷海外市場爭取訂單,每年均提撥推廣貿易基金,補助輸出入相關公協會籌組參展團,受惠貿易業者數以萬計。 全球展覽為數眾多,許多業者係自行參展,貿易局為照顧廣大業者,並擴大補助成效,本(100)年亦編列經費補助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展。 本計畫經公開招標後,由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得標並成立「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Exhibition Supporting Project Offic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簡稱ESPO)為單一服務窗口,執行本計畫相關業務。
二、法源依據 「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於99年1月13日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修正為「主管機關為拓展貿易,得補助法人、團體或商號辦理推廣貿易業務;其受補助對象之資格限制、申請程序、補助標準、考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貿易局已配合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業經經濟部99年7月19日修正發布,於本(100)年實施。
三、經費來源及補助金額 本案補助經費由經濟部推廣貿易基金項下編列新台幣1億9000萬元,其相關預算目前正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 每家公司或商號 100年度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萬元;每一展覽 補助上限為新台幣2萬元;補助項目為場地租金。 依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參加國際展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總額之90%。
四、補助規定 4-1.申請資格 依據「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須符合下列資格: 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前一年出進口實績達二百萬美元以上(99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三)前一年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至貿易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 如有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紀錄者,將不予受理)。 (四)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紀錄(至99年12月31日前有欠費紀錄者將 不予受理)。
四、補助規定 4-2.申請條件 公司或商號100年度辦理「補助辦法」第6條第 2款所訂 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得申請補助。 公司或商號100年度辦理「補助辦法」第6條第 2款所訂 補助「參加國際展覽」計畫,得申請補助。 4-3.補助計畫種類 依補助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補助之計畫種類,僅限於在國外參加國際展覽(指參展廠商數百分之十以上來自國外或六個以上國家/地區之商展)。
四、補助規定 4-4.申請期限 申請者),或郵戳(郵寄者),或「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 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收文日(親自送件者)為憑, 逾期歉 自貿易局公告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以申請日期(線上 申請者),或郵戳(郵寄者),或「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 號參展專案辦公室」收文日(親自送件者)為憑, 逾期歉 難受理。 4-5.補助展覽期間 可申請補助之海外展覽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補助規定 4-6.參展地區 100年度補助參展地區(總計45個國家或地區),包括: 1.經濟部公告之重點拓銷市場 日本、韓國、印尼、越南、印度、中國大陸(含香港)、巴西、俄羅斯、土耳其、南非 及中東地區等11個市場。 (中東地區包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以色列、約旦、敘利亞、科威特、 黎巴嫩、卡達、阿曼、巴林、葉門、伊拉克及阿富汗等13個國家)。 2.優質平價新興市場 中國大陸、印度、印尼及越南。 3.我國主要貿易夥伴 美國、新加坡、德國、馬來西亞、澳大利亞、泰國、菲律賓、荷蘭、英國、義大利、 法國、加拿大、智利、安哥拉、墨西哥、西班牙、瑞士、比利時、紐西蘭、瑞典、 波蘭。
四、補助規定 4-7.申請方式 (請擇一 辦理) 線上申請: 4-7.申請方式 (請擇一 辦理) 線上申請: 於「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站」 (http://espo.trade.gov.tw) 線上申辦: 1.線上申請帳號及登錄密碼。 2.線上填寫申請補助展覽計畫。 3.列印相關申請補助表單,郵寄專案辦公室。 書面申請: 作業網站下載及填寫相關申請補助表單,郵寄專案辦公室。 ※線上及書面申請者,相關申請補助表單皆需於100年2月28日前以掛號郵 寄(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專案辦公室。
四、補助規定 4-7.申請方式(續) 線上或書面申請皆需備妥下列資料: 1.申請補助之公函1份。 2.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3.經彙整之申請補助展覽資料15份,每份含: (1)「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補助申請書」1份,(需蓋大小章)。 (2) 上述申請書所列展覽之「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補助計 畫書」及「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申請補助預算表」各1份 (請按展覽順序排列)。 以上資料備妥後,請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專案辦公室 (地址:10414台北市松江路350號5樓)。
五、補助作業流程 程序1.申請帳號及登錄密碼:(線上) 程序2.申請補助計畫: (線上或書面) 程序3.按計畫赴國外參展 (程序2.5申請變更補助展覽計書(書面)) 程序3.按計畫赴國外參展 程序4.申請核銷: (書面) 程序5.核撥補助款
五、補助作業流程 程序 1.申請帳號及密碼登錄:(線上) 程序 2.申請補助計畫: (線上或書面) 並下載密碼申請書,填寫後傳真至專案辦公室。 程序 2.申請補助計畫: (線上或書面) 出具申請補助公函,並檢附: (1)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文件影本1份。 (2)彙整之申請資料正本15份,每份含:A.申請書1份,B.計畫書 及預算表各1份(請按序排列)。
申 請 補 助 公 函
公 際 司 展 / 覽 商 補 號 助 參 申 加 請 國 書 指該項展覽之預算總額減申請補助款 指該項展覽之預算總額 指擬申請補助金額,每一展覽最多新台幣2萬元 請按擬申請補助案之優先順序填寫
公 展 司 覽 / 申 商 請 號 補 參 助 加 計 國 畫 際 書
公 展 司 覽 / 申 商 請 號 補 參 助 加 預 國 算 際 表 必填欄位 填列方式請參閱說明 其餘項目請擇要填寫,但非為補助項目
公 展 司 覽 / 申 商 請 號 補 參 助 加 預 國 算 際 表 各項目之計算方式說明
公 展 司 覽 / 取 商 消 號 補 參 助 加 申 國 請 際 書
五、補助作業流程 程序2.5申請變更補助展覽計畫(書面) 書面方式向國際貿易局申請變更。(限書面方式) 填寫「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補助計畫內容變更申請書」, 向國際貿易局提出申請。(本表可至補助專案網站下載) 郵寄下列資料至國際貿易局 (地址:100 台北市湖口街1號) 1.本申請書1份 2.原核配函影本1份 3.相關證明文件 (如展覽變更之主辦單位通知或網頁公告畫面) 注意事項: 1. 郵寄後,並請電郵本申請書電子檔至國際貿易局承辦人:maggyho@trade.gov.tw。 2. 變更時機:經核定之補助展覽如須變更或取消,應於展覽預定執行15日前,向貿易局 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3. 貿易局函復同意後,公司/商號後續據以參展,並辦理核銷申請補助款。
公司/商號參加國際展覽補助計畫 內容變更申請書 指變更後擬參加之展覽
五、補助作業流程 程序3.按計畫赴國外參展 等一」EIS並拍照,以備核銷使用。 需於展覽攤位明顯運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台灣一 參展配合事項 需於展覽攤位明顯運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台灣一 等一」EIS並拍照,以備核銷使用。
五、補助作業流程 ※國際展覽識別體系「台灣一等一」EIS 標準圖 選擇一 選擇二 選擇三 ※「台灣一等一」EIS之JPEG及AI檔可至專案作業網站http://espo.trade.gov.tw下載。
五、補助作業流程 程序4.申請核銷: (書面) 出具申請核銷公函(公函及文件表單可至作業網站下載),並郵寄: 1.國際貿易局之核配公函影本1份。 2.經費收支明細表1份。 3.成果報告書1份(須檢附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台灣一 等一」標誌之照片)。 4.場地租金Invoice/發票及匯(繳)款水單影本 1份(聲明與正本相符及蓋大小章)。 5.領取補助款之發票或收據 1份(品名為補助款,免用發票商號請改用收據)。 6.未重複領取推廣貿易基金補助切結書1份。 將相關申請核銷文件備妥後,郵寄至專案辦公室申請核銷。 ※依據「補助辦法」第 18 條第1項規定,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如遇年度終了時,則應於年度終了後5日內,檢附上述文件向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申 請 核 銷 公 函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表 指按實際費用乘90%之金額,但以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 指原申請案所填列申請補助金額 指預算總額減申請補助金額 指支出總費用減上欄之補助數 指原申請案之預算總額 指實際支出總費用 必填項目 請擇要填寫
成 果 報 告 書 灰底欄位為必填
公 領 司 取 / 推 商 廣 號 貿 參 易 加 基 國 金 際 補 展 助 覽 切 未 結 重 書 複
五、補助作業流程 程序 5.核撥補助款: 1.專案辦公室審核公司/商號之核銷資料。 2.確認申請核銷金額、單據等,與貿易局核配金額是否相符。 3.比對公/協會辦理該展覽之補助及本局委辦相關參展計畫廠商名單 (公/協會將於展後7日內報備),是否有重複領取情事: (1)若無重複,按廠商指定帳號匯款。 (2)若有重複,自貿易局函知之日起停止本項補助申請資格最高2年。 (※廠商仍可報名公/協會參展團及獲其補助。) 4.核撥作業時間約需2~3星期。
整 體 作 業 流 程
六、注意事項 1. 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參加 國際展覽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之百分之九 十。故本案將按公司/商號出具之攤位費Invoice/收據 金額打九折後,於新台幣2萬元額度內給予補助。 2. 為掌控每一展覽之補助家數,每一展覽以補助10家為 原則,並以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較多者優先核配。較 熱門之展項,將視申請狀況酌予調增。
六、注意事項 3. 本案因預算有限,對各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之計畫勢 必無法全部予以補助,故填列「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 助申請書」時,請按各計畫擬獲得補助之優先順序排 列,俾利評參。 4. 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大陸地區展覽之經費不得超過補 助總經費之25%;如有超過情形,大陸地區參展案件 之補助經費將依超過之折扣率統一調減。(請於申 請時審慎填列,勿過度集中於大陸市場,亦應考量其 他市場。)
六、注意事項 5. 獲補助參展計畫如有變更/取消,須於展覽開展15日前 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 6. 公司/商號應於展覽結束後1個月內,或年度終了5日內, 辦理核銷。
六、注意事項 7. 各公司/商號核銷時,請檢附「未重複領取推廣貿易基金 補助切結書」,如查有重複領取情形,需無條件退還, 並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28條第5項之規定 ,自貿易局函知之日起停止本項補助申請資格最高二年。 8. 各計畫執行完畢後,經費如有賸餘(包括補助經費、利息 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 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局不予補助。
六、注意事項 9. 申請補助之相關表單,已建置於「補助公司或商號參 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網站 http://espo.trade.gov.tw ,請自行下載使用,並務請切實使用規定之表格,且詳 實填繕各欄位,以利審核。 10. 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 法」規定辦理。
FAX 02-2567-3362 E-mail espo@ieatpe.org.tw 網址 http://espo.trade.gov.tw 相關聯絡資訊 「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服務窗口 02-2567-3360 免付費 0800-005-700 FAX 02-2567-3362 E-mail espo@ieatpe.org.tw 網址 http://espo.trade.gov.tw 黃欣怡,分機551 林依琪,分機552 李宏杰,分機553 黃心怡,分機554 36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