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素质教育部 思政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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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素质教育部 思政教研室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思考 什么是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什么不同?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Constitution 公民的权利 宪法是怎样 产生的? 宪法的两大 基本内容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 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国家权力的运用原则 和国家的立法原则 公民的权利 宪法的两大 基本内容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 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 (1)1954年宪法(106条) (2)1975年宪法(30条) (3)1978年宪法(60条) (4)1982年宪法(138条) 我国现行宪法 88年宪法修正案(2条) 93年宪法修正案(9条) 99年宪法修正案(6条) 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1、从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 2、从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能和宪法抵触或矛盾,否则无效;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更为严格。 宪法的核心:民主; 宪法解决的问题:权力,即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政体 政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规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国体 我国的政体 政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基本经济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 治协商制度 单 一 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

三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 民 公民与人民有何 不同? 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 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 特定主体权利 (33条) (34.35条) (36条) (37.38.39.40条) (41条) (46.47条) (48.49.50条)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42.43.44.45条)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系统)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机关体 系的总称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系统) 国家主席 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领导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表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法调整 公共行政 行 政 一般行政 国家行政机关 行 政 法 调整、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法律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三)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B C D) 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B.市政府给某甲颁布生猪屠宰标志 思考与讨论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B.市政府给某甲颁布生猪屠宰标志 C.工商局吊销某乙的营业执照 D.卫生局吊销某丙的卫生许可证 ( B C D)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 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 尊重社会公德。

(二)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项:“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 行为能力 开 始 终 止 出 生 死 亡 法律赋予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开 始 终 止 出 生 死 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人。 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思考 王某(12岁)与邻居宋某(19岁)向来很好。宋某很喜欢王某的电子琴(价值800余元),遂提出用自己过年得到的200元压岁钱买王的琴,王正没钱玩游戏机,于是二人顺利成交。两天后,王父发现此事,要求宋某还琴。 问:1.王父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2.王、宋交易行为的性质? 合同法第47条:【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 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 民事权利制度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民事权利

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权产生方式的不同,继承权主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之分。 法定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

案例: 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开始后按照不同顺序行使继承权。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开始后按照不同顺序行使继承权。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案例: 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吕丙 吕丁 吕乙 吕甲

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转继承案例: 王丙,男,21岁,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19岁,河北某医专学生。刘某,女,46岁,河北某外贸公司职员。王女,女,40岁,河北某食品商场店员。 被继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过许多专著,其中《遗传法》和《病理学》两本书在他去世时还未出版。2005年他去世后,其子王子和女儿王女对其它遗产进行了分割。2006年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2006年10月,王甲的遗著《遗传学》和《病理学》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费90000元,成为王甲的遗产。王女要求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稿费,刘某及儿女提出异议,于是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 王甲 刘某 王子 王女 王子 王子

评析: 这是一起转继承案例。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是是两种有区别的法定继承制度,二者在继承发生时间、根据、继承发生的范围、继承主体等均不相同。本案中,90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45000元稿费,只不过没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他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45000元,就成为他的遗产了,这45000元只能由他的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此,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半。

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 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 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题: 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2、法定继承发生时间 《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案例一: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丙 丁 兄弟关系 母女关系 辛 戊 乙 甲

3、法定继承分配原则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 《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四)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不 履行民事义务(约定或法定),依法所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 违 约 责 任 违约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违 约 责 任 侵 权 责 任 民事责任种类

(五)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 一般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种类 2. 特殊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1. 一般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种类 2. 特殊诉讼时效

(六)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 同 的 订 立 形式 内容 程序 形 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它形式 合同书 信 件 比较 数据电文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罪刑法定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基本原则

(二) 犯 罪 概 述 1、犯罪概念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 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 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 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 主 体 客 观 方 体 面 主观方面 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 客 体 主观方面 主 体 观 方 面 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排除犯罪的事由 :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3、排除犯罪的事由 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 :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正义性)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的实施者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案例: 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解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 假想防卫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 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

误认遭抢致人重伤 假想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05年8月17岁的陕西西安人林晨和同学吴玉龙被同乡张建龙骗到山东聊城搞传销,林晨发现被骗后,扣留了张建龙的手机一部,让其给付300元的路费以返回西安。10月10日,张建龙让其传销上线蔡延武帮其要回手机。张建龙和蔡延武等人在东昌湖西沙滩浴场附近看到了林晨和吴玉龙,张建龙把林晨指给蔡延武。蔡延武即带周甜等人上前截住林晨及吴玉龙,没说话就进行搜身。林晨以为遇到了抢劫,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蔡延武刺成重伤,并将另一人划伤后跑去报警。 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晨遇到陌生人无故搜身认为是遭遇抢劫,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他人,且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 源:法制网  

2、紧急避险 《刑法》第21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条件: 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为保护合法利益免遭危险而采取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故意犯罪形态: 在故意犯罪中根据结果是否出现,分为: 完成形态 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联 系 区 别

(三) 刑 罚 制 度 1、刑罚的体系: 主 刑 附加刑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死缓制度) 罚 金 (三) 刑 罚 制 度 1、刑罚的体系: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死缓制度) 主 刑 罚 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 收 财 产 附加刑

2、量 刑 原 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具体量刑制度 累 犯 自 首 立 功 数罪并罚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程序法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或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受理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

刑事诉讼程序 立案和侦查 起诉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刑事诉 第一审程序 讼程序 审判 第二审程序 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起诉 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立案和侦查

四、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