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刑事诉讼程序
一、刑事诉讼主体 (一)公安机关 性质:治安保卫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管理体制:上下级领导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职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 性质 法律监督机关 领导体制 垂直领导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法律监督机关 领导体制 垂直领导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人民法院 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 组织体系 审级监督关系 在诉讼中的职权 刑事诉讼法:“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审判组织 1、独任庭 ①从案件范围看,只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②从适用审级来看,只适用第一审; ③从适用法院看,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3、5、7人) 3、审判委员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1,条件:满23周岁 2,程序:基层组织推荐、本人申请——基层法院、同级 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 3,第一审案件:(1)社会影响较大;(2)被告人申请 4,陪审员挑选:随机抽取 5,权利、义务:(法官) 6,保障:法院补偿费用
二、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被害人 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地位,也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 2、自诉人 ——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3、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依法受到刑事追诉的有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4、被告人 ——检察机关或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指控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防御性权利 :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辩护权。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 。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
救济性权利 : (1)申请回避权。 (2)提出控告权。 (3)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 (4)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权。 (5)提出上诉权。 (6)申诉权。
程序保障 : (1)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 (2)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 (3)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 (5)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6)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 ——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 3、依靠群众 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用当地通用语言,公、检、法机关有义务翻译 7 、审判公开 例外情况: 一是一律不公开: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二是一般不公开: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行使定罪权,作出判决。 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派生性规则: 一是被告有沉默权 二是控方负举证责任 三是疑罪从无
10、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管辖 (一)立案管辖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案件: 第一,轻微的刑事案件,首先是指罪质轻微;其次是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专门管辖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处理一般流程 1、侦查阶段: 拘传 拘留 逮捕(公安、检察院) 2、 审查起诉(检察院) 3、 一审(法院) 4、 二审
五、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关于扭送: 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A、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1、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传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后立即放回,不得实行羁押。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 羁押被拘传人。
2、取保候审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方式 保证人制度 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朋友。 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④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义务: 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金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方式.
取保候审的申请 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取保候审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朱某为某厂厂长。1999年4月10日,朱某利用其担任某厂厂长的职务之便,以本场急需生产流动资金的名义,从银行贷款5万元,4月14日又从该厂帐上取款2万元,共计7万元。用于同其弟合伙做服装生意。其挪用公款的行为被有关人员发现后,检举到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分院立即立案侦查并传讯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朱某在审查期间彻底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朱某在案发后,积极筹措现金6万元,归还单位。某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根据朱某的罪行及案发后的表现,决定对朱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又朱某的家属出具保证书,保证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逃避侦查和审判。 问:取保候审的对象是什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何佳,女,56岁。1999年10月因装神弄鬼,哄骗钱财被拘留,但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经医院检查确定,病情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何佳提出其侄儿刘某作保证人,刘某本人亦予以同意。公安机关调查了刘某的情况,发现其做生意有一定的资财,在本地有比较固定的住处,但几年前因参与一起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至今。公安机关认为刘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不同意其作为何佳的保证人。后何佳提出其表弟尤某是村党支部书记,可以作保证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尤某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在征得尤某的同意后,要求其写下了保证书将犯罪嫌疑人何佳领回。 问: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崔某为某市个体运输司机。1998年6月10日上午,崔某因酒后驾驶送货汽车,在途中将一名行人撞倒,造成颅脑损伤,后送因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崔某迅速将受害者送往医院,并主动向交通警察陈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的性质和肇事者的态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崔某适用取保候审。崔某交纳了保证金,回家等候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审判。7月15日,崔某的妻弟找到崔某说有一批货需要马上运往外地。碍于情面崔某同意了妻弟的要求;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当天下午便前往外地送货。公安机关知悉后到崔某家了解情况,得知崔某去了外地,3日后才能回到本市。18日,刚刚从外地返回的崔某被公安机关传讯到案接受讯问。公安机关在核实犯罪嫌疑人崔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市的事实后,决定没收其已缴纳的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并重新交纳保证金。
3 、监视居住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 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 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 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侦查 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4、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紧急的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的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逮捕的条件: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 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六、附带民事诉讼 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是,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提起的时间: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七、立 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特点:①立案的主体只能是公、检、法三机关; ②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 ③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程序。 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材料是指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材料,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和不立案的根据。 主要有: 1、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 3、被害人报案和控告; 4、犯罪人自首。
八、侦 查 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任务 八、侦 查 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 ①发现证据 ②固定证据 ③检验、审查证据。 2、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 3、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4、制止和预防犯罪,宣传和教育群众。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九、起 诉 起诉的概念 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九、起 诉 起诉的概念 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自诉: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控诉被告人犯罪,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元起诉制度
(一)提起公诉的程序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内容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 案情介绍:1999年9月,某县检察院接到某厂工人刘某的举报。刘称该县某乡派出所民警江某、李某于1999年7月7日将之传到派出所,讯问其是否参与赌博。刘表示没有。二民警听后即对之恶语相向,假以颜色。在刘某一再否认以后,二民警竟揪住他的头发打他耳光,并用电警棍电击其面部、胸部和背部,之後又用手铐将其靠铐在办公室内,直至次日,才放其回家。刘某还向检察院提供了显示起面部伤痕的照片。该县检察院为弄清情况,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该鉴定部门根据刘某的描述及其提供的照片,作出鉴定结论:刘某面部伤痕系轻微伤。据此,该检察院正式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将二民警逮捕。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经过调查,收集到以下证据: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刘某提供的照片、鉴定结论、为刘某拍照片的人提供的看见刘面部有伤的证言。二民警被逮捕后便称是根据派出所安排,以二民警为主,其他同志参加,按人民警察法规定执行公务。该检察院认为这一说法并无道理,遂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部门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证明二民警有用电棍击打受害人的行为。于是决定将该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能够查明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0岁,原系某农场的工人。2000年6月8日王某出工时由于疏忽大意损坏了农场的机器,恰好被该农场的工人汤某看到。汤某即将此情况汇报给该农场厂长,厂长批评了王某。王某的父亲对汤某的做法不满并与汤争吵起来,汤立即掏出刀进行威胁,被其他人制止。王某对此极为气愤,就顺手操起一把铁锨欲行报复,但他怕铁锨打人太重,就到屋外将铁锨头退掉,持铁锨把闯入屋内,乘汤某不备打了他一 锨把。正打中头部。汤被打倒,王其见状即找车将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此案经某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杀人罪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认真复查了证据。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认定的性质与本案的事实、情节并不一致。根据王某行凶前怕打得太重,而特意将铁锨头退掉的具体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检察院认定王某无杀人的故意,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因此,检察院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查明有无遗漏罪行。 案情介绍:2000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得知某公司经理一家外出度假,约上被告人出租车司机刘某一同去“弄点钱花花”。到达该户人家后,杨某让刘某在门外放风,自己则窜进该经理的住宅楼,沿着下水管道爬上阳台,破窗进入室内,窃得“松下”组合音响一套、“飞利浦”VCD一台及现金5200元。赃物折合人民币3100元,两项共计8300元。赃物由刘某用出租车运到杨某家中藏匿。后杨某被查获归案,赃物赃款全部查获。 该案经过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曾在另一户人家盗得铂金首饰、现金若干,案发后退还失主。对此,有失主所写收条为证。某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仍有遗漏罪行,因此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刘某系邻居,两家素有积怨。2000年7月5日中午,刘的女儿(10岁)放学回家,经过楼道内的走廊时,不小心将李某停放的自行车碰到。李闻声而出,揪住刘女的耳朵骂道:“小兔崽子,谁叫你干的?老子非教训教训你不可。”刘某刚好下班,发现李某正在打骂自己的女儿,急忙上前去与之理论,二人 遂起争执,继而相互扭打。经邻居劝阻,被害人刘某先停止扭打,表示愿到派出所解决此事。李某不肯善罢甘休,抓起放在一边的不锈钢晾衣杆,从刘的后面击其腰部,致刘疼痛难忍,昏厥在地。经医院检查,刘肋骨被打成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后痊愈,花去医疗费5000元。被害人刘某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发现被害人在立案和侦查阶段均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遂告知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于是提出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支付医药费5000元、误工工资500元、营养费200元。
审查起诉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姚某,男,37岁。2001年,姚某在市场上班,被害人李某发现姚出售的红糖和红梅味精均属假货,当场予以揭穿,2人发生了争执。李某要拉姚某到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评理,姚某大怒,出口伤人,并对李某大打出手。姚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李头部连击三下,将李打得头破血流,后被众多顾客和工商管理人员扭送派出所。被害人李某被送至医院,诊断为颅骨破裂,头部软组织严重挫伤,经医院抢救及时脱险。后在住院治疗1个多月后痊愈,花去医疗费10000多元。 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600元,支付营养费600元,检察院在接到被害人提出的要求后,考虑双方当事人都本身就认识,而且住在同一街道,以后有可能继续相处,决定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于是,便将犯罪嫌疑人姚某与被害人李某召集到一起,由承办人员出面主持调解。经过说服教育,犯罪嫌疑人姚某同意赔偿李某的医药费、误工费和营养费工11200元,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按照调解协议将这些现金付给了被害人李某。
2、提起公诉 3、不起诉 条件: A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概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法定条件,而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种类 (1)法定不起诉:刑诉法第15条。 (2)酌定不起诉 条件: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刑法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 (3)存疑不起诉 条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未达到起诉条件。 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提起自诉的程序 概念: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十、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自诉案件进行初次审理所必须遵循的方法、方式和步骤。 分类:1、第一审公诉案件和第一审自诉案件; 2、按刑事案件的繁简程度不同,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刑事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查受理后,即进入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地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根据刑法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作出实体判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无罪的人不受错误的刑事追究。
法庭审判过程 (一)开庭 开庭前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到庭; (2)宣读法庭规则; (3)请公诉人辩护人到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开庭的具体程序包括: 1、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2、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 (2)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5、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范围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讯问、发问时应注意: (1)对于存在多起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分别讯问; (2)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讯问,必要时传他们共同到庭对质; (3)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与本案无关的发问; (4)控辩双方对于发问、讯问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5)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讯问或发问。
4、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精神,规定对证人作证、鉴定人的鉴定,要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询问、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 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 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的,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为避免证人、鉴定人之间相互影响,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
适用强制出庭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亲亲相隐” : “亲亲相隐”的底线在哪里?“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讯问、发问或者询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规则: (1)讯问、发问或者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 (4)不得损害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的人格尊严。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6、调取新的证据。对于调取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查,一般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进行,具体程序以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证据制度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明确了对证据合法性控方负举证责任
※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①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 ②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③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 述。 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明确了刑事证明标准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两个基本” 1983年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2001年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首次出现。 这个标准要求对犯罪事实的存在和犯罪行为的认定达到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从正面(肯定)的角度要做到内心确信无疑,从反面(否定)的角度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三)法庭辩论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进行辩论。” 1、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随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的辩论,由审判长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时,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 2、法庭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按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上述过程可以反复进行,直到双方意见阐述完毕,不再发言。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 1、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 2、合议庭应当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3、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听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五)宣判 宣判是人民法院将判决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宣告,使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知道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 (1)当庭宣判是在合议庭经过评议并作出决定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宣告判决结果。当庭宣告判决后,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2)定期宣判是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并作出决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难、复杂、重大,其难以作出决定,而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书的活动。 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时,审判长往往口头告知被告人享有的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适用范围 1、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饿,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等。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十一、第二审程序 (一)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的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再进行审判。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过这样两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行终结,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1)上诉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2)抗诉机关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
2、上诉、抗诉的理由 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就可以依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抗诉则不同。在实践中,作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 、事实认定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 、诉讼程序错误 3、上诉、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三)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全面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审判方式和程序 (1)开庭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一类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A、开庭前的准备,开庭时宣布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 B、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案件,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作好出庭准备。 C、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D、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的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是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核实证据。 E、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上诉案件,应先由上诉方发言,对于抗诉案件,应先由控方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控方发言,再由上诉方发言,然后依次进行辩论。被害人也有权参加法庭审理。 F、辩论终结后,上诉人(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然后由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
(2)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适用这种审理方式的案件只是那些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应遵循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 A、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B、讯问被告人。 C、听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D、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A、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B、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该判或者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裁定仍可上诉或者抗诉;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其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将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案件处理一般时间 1、侦查阶段: 拘传(12小时) 拘留(3+4天,批捕7天) 逮捕(2月+1月) 2、 审查起诉(1+0.5月) 3、 一审(2,3月+3月) (上诉期10天,移交3天) 4、 二审(2月+2月) 正常:7月零23天;次正常:15月零12天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1、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于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2、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 申诉的理由: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2)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3)关于审查处理申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30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三)重新审判的方式 直接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相结合的方式
十四、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十五、特别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