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教授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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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教授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税收风险管理 与纳税人权利保护 杨小强 中山大学法学院税法教授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1. 税收风险与争议管理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2011-2012 Tax risk and controversy survey: A new era of global risk and uncertainty 《2011-2012 税收风险与争议调查:新时代下的全球风险与不确定性》

541-Company Survey 75%公司主管认为税务检查变得更具有进攻性。 77%认为未来两年将更重视本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

自2006年来,企业严格内部税收风险控制与程序的企业增长30%。 很多公司将税收风险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内容。

政策制定者期望更好地保护税基。 69%的税收政策制定者期望从间接税中征收更多的税收,他们也预期税收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与财产税中增收。

税收立法者未来立法会重视提高税收遵从度与执行度,增加反避税立法,强化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增强信息申报和扣缴制度等。

一般反避税规定与其他反避税措施将持续扩大化,并且在税收争议中有催化效应。94%的税收政策制定者认为在未来三年内这一领域将深化发展。

采购和分享纳税人信息将持续快速发展,允许更多的税务局分享信息。 发展联合税收审计(Joint tax audits)。

2.刑法修正案(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逃避缴纳税款罪】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2011)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税收法律框架 国务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财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 省级地方 税务局 国务院令,国发, 国函 财政部令 财税,财税函,财税字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税发,国税函,国税外函,国税明电,税总函 XX省/市财政局公告 地方财务局 X财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国家税务总局令——规章 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属于行政解释。 e.g.若税务机关自行发文强调滞纳金与罚款与税收本金一样享有税收优先权,与《破产法》抵触,是无效的。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不计入破产债权的,即不享有优先权。 e.g.以前规定,增值税进项发票90内未认证抵扣的不予抵扣,而纳税抵扣权应属基本权,只能在基本法里作规定。现在规定180天内抵扣认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 号。 省级国家税务局 XX省/市国家税务局公告,X国税函,X国税发, X国税货 省级地方 税务局 XX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X地税函, X地税发

增值税法规的快速发展 近年来增值税法规数量重要变化: 公司企业如何遵从如此多的变化? 政府部门 2012 (文件数量) 2011(文件数量) 2010(文件数量) 国家税务局 * 38 42 37 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51 125 73 地方政府*** 448 402 540 总计 537 569 650 备注: *文件统计口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税发和国税函 **文件统计口径包括财税、财关税等文件 ***文件统计口径包括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文件 以上文件数量来自安永内部的文件搜集

国务院 国务院令 国发 国函 例如: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例如: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发 例如:国发[2007]40号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 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函 例如:国函[2007]1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 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文号: 财政部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财税字 /财税函 例如: 财税[2011]110号 -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 通知 财税[2011]111号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 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函[2006]105号 - 财政部关于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税收政 策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税发 例如:国税发[2011]132号- 《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函 例如:国税函[2010]162号-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涉外税务 例如:国税外函[1998]15号-《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 国税明电 例如:国税明电[199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交能运输行业增值税 调查测算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 例如:税总函[2013]82号 - 《关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股权事项的批复》

地方税务局 由地方税务局发文,大多为转发税务总局的文件,针对税务总局的政策作出 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调整地方税务事项等 例如: 沪财税[2012]5号 - 《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1]114号 -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国税货[2011]42号 - 关于下发《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本市具体操 作意见的通知 沪财税[2012]18号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1号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增值税、消 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 ●海关规范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 (进口关税,代征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

【解释冲突——以爽身粉为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2号) 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进口的爽身粉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 (2008)附件6《2008年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表》,税则号列为33049100的进口商品应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 税收赦免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美国有将近四十个州颁布了税收赦免令,其中2009年的一个联邦税收赦免令,在10月15日截止日早上,就有7500个纳税人主动补缴了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首次对外籍个人启动税收赦免 2004年,对于那些曾经欠缴或少缴了个人所得税的外籍居民来说,国家税务总局3月份印发的“27号文件”,实际上是一纸“税收特赦令”:在6月30日前,主动申报并缴纳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将既往不咎,免于处罚。引起国内的外籍人士强烈关注的“27号文件”的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5. 傀儡老板 福建省厦门市杏林一酒店年仅20多岁的收银员梁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不知不觉就当上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她发现后,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接受了老板每月600元的报酬。后来,这家公司因偷逃税被查处,梁某被刑拘,幕后老板则回了台湾。

《刑法》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家族企业,受公司逼迫)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8日,市国税局稽查局给A公司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及调账通知书,该公司签收检查文书后,于次日声称所有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于2007年5月财务室失火中烧毁,因此无法提供,并出具了当时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企业自述材料。稽查人员对财务人员就此事作了询问笔录。

稽查人员分析认为:该企业办公楼仅仅财务室失火且烧毁账簿,而其它房间未受损失,这种可能性不大。 经报市局领导批准,决定参照同地段楼盘销售价格,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措施征收税款。在税务部门强大的压力下, 2007年7月23日,该企业被迫交出了账簿。

6.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

【刑法】 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责任原则、合比例原则对罪与刑的明确性提出要求。在公正性上法定的事实构成与刑罚范围必须适度地保持相互一致,而且在具体个案中被判处的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责任程度之间必须保持一个正当的比例关系。

【罚款比例】 ——税收罚款的比例提高 (0.5 — 5 倍)?

【先开发票还是先给钱】 合同约定:验货后10天内付款300万元。

《发票管理办法》(20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比例原则的内容】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即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为正确的手段。 【目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 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 简并进户执法事项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 尽量实现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四、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切实注重协调配合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确实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应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

五、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坚决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清理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今后,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必要性原则 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手段原则。 即行政机关针对同一目的的达成,有多种适合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人民损害最小的手段。

亦即在不违反或减弱所追求的目的或效果之前提下,面对多数可能选择的处置,应尽可能选择对人民权利侵犯最轻或最少不良作用的方法。

要点 (1)相同有效性要素。 (2)最少侵害性要素。 目的与手段的达成,必须以最小侵害为之。 【目的——手段——结果】

Otto Mayer(德国行政法学家) 名言——警察不可以炮击雀。

必要性原则的具体化 第一,基于公益,可以为命令或禁止处分时,原则上应选择禁止处分。比较二者,常以后者对人民自由权的侵害较小。

第二,基于公益,有多数等价手段可供选择时,除非有紧急情事,原则上应将选择权让与相对人。透过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因而能将侵害在主观面上止于最小。

——刑事和解。

税务机关能否与纳税人协商? 美国税法 Tax settlement(税收协商安排) 税收约谈 税收和解 自查自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第八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0) 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2号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7. 税收的合同管理 合同 协议 契约 合约 确认书

【合同种类】 债权合同 物权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劳动合同 行政合同

【合同顺从/合同治理】 政府常用它们所拥有的市场力量、它们在采购活动中的优越地位来支持社会的、政治的或环境的目标,这种对合同的利用有时被称作“合同顺从”(contract compliance)。

政府采购合同实现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法》第9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4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政府服务外包 政府研究课题招标。 社会化管理。 “国门之盾”。

行政责任状 环境治理 治安管理 廉政责任状

湖北石首警方不顾免责协议书刑拘多人 7月下旬,本已平静的震惊全国的石首“6·17”事件波澜再起。家属向某媒体曝料称,公安机关罔顾政府与家属签订的免责协议书,刑事拘留了多名家属。 7月27日,《法制日报周末》记者在距离石首市十余公里的高基庙镇见到了死者涂远高的家属。

涂的二伯涂德强从他随身携带的钱包里拿出一张折叠整整齐齐的纸,递给记者。打开一看,竟是网络上曝光、备受质疑的那份协议书。 这份手写的《关于617事件与死者家属有关事项的协议书》,拟定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分别由“市善后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郭子信、张芸安”,“家属代表涂德强、涂茂海、涂远华”签字。

“免责”协议真能免责吗? 协议书曝光之后,引发舆论对石首事件的新一轮讨论。有人认为,这样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也有人指责政府在签订协议时埋下伏笔以进行“秋后算账”,这是“政府诚信丧失的表现”。

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该协议? 郭子信表示认同律师孙广智的看法。后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还不好说。如果家属存在犯罪,法律一样会追究,而不会看是否有协议。而从协议的“免责”内容看,实际表述意思是如果没有犯罪,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跟没说一样。只是在签协议时,家属将对方的意思理解为,是对他们事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律师宣东看来,对待这份协议,应该从农民目前的文化和法律认识基础上去考虑。“在家属看来,这就是一份所有行为都可以免责的协议。” http://news.163.com/09/0806/03/5G0JKHCD0001124J.html

【债】 【私法之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单方允诺。 【公法之债】税收、规费、其他特别公课。

【民法上债的实现】 事前——担保 事中——债的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 事后——强制执行 公告债务人名单 发包给追债公司追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纳税担保的三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 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身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也可以约定请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省地税局与广发银行、粤电集团分别签署《税收遵从与服务协议》 省局在广发银行总部召开税企共建税收风险防控体系试点现场会,省局党组书记、局长与广发银行、粤电集团董事长分别签署了《税收遵从与服务协议》。

税收遵从与服务协议的签署是共建项目的重要成果,是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而建立起来的平等、互信、透明、合作、和谐的新型税企关系服务模式。总局副司长胡效国对如何推动税企合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希望广东地税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努力,成为全国地税系统的一面旗帜和一个范本。

【承诺制】 本税务局有最终解释权。(但书)

——诚实信用原则 ——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赔礼道歉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税收的私人征收】 美国税务局发包给八个私人追债公司追讨欠税。

【美国】 ——S.1367(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rength Act), H.R.4520 (American Jobs Creation Bill of 2004) ——the Senate-amended H.R.4520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评析】 合同的法律依据,效率原则,便宜原则。

受托人的报酬问题? ——能否参照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受托人的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受托人过错责任的计算与承担? ——代为履行? ——赔偿损失? ——约定违约金?

受托人履行事务时的损害? 合同法第407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税收合同的类型 (1)委托执法类。主要包括委托代征税款、许可代售印花税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有的税务机关还尝试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土增税清算审核等。

(2)设立征纳权利义务类。如税企之间签订税收遵从与服务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涉税诉求给予更明确的答复、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分享税务风险评估信息,企业承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提前报告重大涉税变更事项等。 又如纳税人或第三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签订担保担保书,以此满足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离境或不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3)双方和解类。主要包括对纳税人关联方交易的预约定价安排; 质疑约谈,约请纳税人面谈,经约谈消除疑点或就涉税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自行履行义务,税务机关不再查处; 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即对于复议争议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在复议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强制执行环节的执行协议。

(4)单方承诺类。如税务机关以公告方式作出服务承诺;以通知方式要求纳税人开展稽查前自查,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承诺;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清欠计划,承诺按计划分期缴纳欠税。

(5)处分国家税收权益类。如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签订破产企业重整和解协议,对企业欠税作出延缓缴纳、减免等处分。

(6)协税护税协议类。为分享综合治税信息,明确协税护税或共同管理工作职责,税务机关与其它单位签订协作协议。 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签署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签订了《共建税银信用体系协议》,与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签订了《关于加强涉外营业性演出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兼容? 税务 机关 约定 纳税 义务人 法定 纳税 义务人 法定 协议

8. 逃税、漏税、避税与税收筹划 逃税是故意的违法行为,或者说是直接违反税法的行为,目的在于逃避税款的缴纳。 在本质上,逃税一般要受到刑事处罚,但也包括非刑事处罚。

【逃避缴纳税款罪】 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的故意 ●逃税 ●抗税 ●骗税

期限 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刑事责任 无期限 是

【漏税】 第52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三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纳税人的过失 期限 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刑事责任 3年, 特殊情况的5年 是 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避税】 ——避税通常指的是纳税人旨在降低税负的行为,这种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逃税。 ——避税是法律上利用税收体制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以降低法律本意上应该缴纳的税款。

——避税通常在法律文义之内,却有悖于法律的精神,有悖于立法者意旨。

避税的法律后果 ——避税不是犯罪,但经常导致交易被调整。

【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构想或执行不同的策略,寻求减少特定期间的应纳税额。对不同的税收选择进行系统分析,从而使当期或下期的税收责任最小化。 ——税收筹划依赖于纳税人的能力,即纳税人能够以负担最小税负的方式来安排其财政活动。

——新“国五条”

9.行政处分的可分性与不可分性 《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分性】 ——行政处分包括数个规制内容,而彼此独立存在。 ——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行政处分,具有可分性,乃属典型之例。

【不可分性】 ——立于紧密的交替关系,其中一个规制内容如欠缺,另一个规制内容即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及税务争讼上,课税基础欠缺可分性;在性质上,课税基础欠缺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