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教育 台灣首府大學幼兒教育學系 許明山
課目概要 人從出生即進入兩性構築的世界,學習如何與另一性別和平共處、互助合作。而性別是個人生活、社會關係具文化中的一個關鍵層面,在這個領域中,我們面臨了許多艱難的實際議題。隨著社會的變遷的快速,人際互動日益頻繁,兩性不再是傳統的男性與女性,不再侷限於固有的角色與身分,而是試圖尋找出兩性平衡,平等的另一片新天地。
教學目標 使男性與女性都能夠彼此尊重、減低兩性間的偏見與歧視。也直接幫助未來的棟樑擁有更健康的成長過程、更美滿的未來,更幸福的家庭生活。 瞭解個體自身的發展,以能建立美好的家庭關係、建構社會(人際)關係、及更能創造優質的生涯發展。
成績評定 評量方式 平時作業成績:40% 電影心得:10% 隨堂學習單:30% 期中整組報告: 30%整組成績 期末個人報告:30%
課堂要求 (一)學校相關規定:1.配合學校點名制度,進行每節點名。2.缺曠課總節次超過1/2者,會被扣考。 (二) 課堂守則:□確實遵守上課時間 □禁勿使用手機 □共同維護教室整潔與秩序 □積極參與課程討論 □按時完成課堂指派之練習作業 □影印資料時請尊重智慧財產權
教科書 陳金定 (2004)。兩性關係與教育。台北:心理 劉秀娟、林明寬 (譯) (1996)。Susan A.Basow著。兩性關係—性別刻板化與角色。台北:揚智文化。 國立編譯館(主譯) 徐苔玲、王智弘(合譯) (2006)。Linda McDowell(琳達•麥道威爾) 著。性別、認同與地方。台北:群學。 財團法人杏陵醫學基金會 晏涵文、黃富源(主編) (2002)。性別平等教育。台北:一家親文化。 劉泗翰 (譯) (2011)。Raewyn Connell(雷恩•柯挪) 著。性別的世界觀。台北:書林。
參考書 呂木琳等九位 (2006)。性別平等教育Easy Go!。台北:教育部。 陳皎眉、江漢聲、陳惠馨合著 (1996)。兩性關係。新北市:國立空中大學。 陳雅莉、鄭景文(合譯) (2015)。Bruce Feiler 著。意想不到的幸福家庭秘訣。台北:圓神。
第一章性別刻板化與性別角色 性別刻板印象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性別化取向與適應
本章摘要 男女有別? 生理上? 心理上? 行為上?
本章摘要 性別重建、重新定位 一、性別不再侷限於生理上的差異 二、性別不再只有「兩性」性別角色及恆定 不變的性別化行為
第一節 性別刻板印象
性別刻板印象 一、什麼是性別刻板印象 能力特質:男性化較被期待 富攻擊性、非常獨立、完全不情緒化、完全 不表示情緒化、非常客觀、非常不容易受影 響、富支配性、不易傷感、愛好冒險、非常 有野心、認為男性比女性優越、能與男人自 在地談「性」 … …
性別刻板印象 能力特質:女性化較被期待 從不使用嚴厲的語言、擅於交談、非常機敏、 非常溫柔、善於察覺他人的感受、對外表非 常有興趣、有潔癖、非常安靜、安全感的需 求很強烈、非常沈喜藝術與文學、容易表達 柔弱的情感…。
性別刻板印象 二、性別刻板印象的變項 從性別刻板印象的變數中可以瞭解, 個人被刻板化的影響得變數不只是性 別而已,期種族、階級、性取向及適 應力。
性別刻板印象 刻板印象並非固定不變的,它會隨 著文化的變遷而逐漸改變。 對女性而言: 家庭主婦(傳統女性) 專業性婦女(獨立、有企圖心且自信) 玩伴女郎(性的對象)
性別刻板印象 對男性而言: 地位(功成名就及受人尊重的需求) 堅強(力量語自我信賴) 反女性化(避免從事刻板的女性活動)
性別刻板印象 三、性別刻板印象的涵意 (一) 、社會的期許 (二) 、相對的兩性 (三) 、非是即非的分類法: 非是即非分配 常態分配 重疊常態分配
性別刻板印象 現在社會行為中的性別差異的社會角色理論 性別角色期待 社會行為中的性別差異 性別類型的技巧與信念 兩性間的工作分工
第二節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一、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階段 性別認定階段 性別穩定階段 性別恆定階段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一、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階段 性別的不穩定 性別的假穩定 性別的真穩定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一、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階段 性別認定階段 性別穩定階段 過渡階段 性別恆定階段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一、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階段 標示期 穩定期 動機期 恆定期
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 二、自我性別確立之歷程與年齡之關係: 各階段與年齡的關係現在尚未獲一致的看法
第三節 性別化取向與適應
性別化取向與適應 一、劃分性別之方式: (一) 、生物性別 (二) 、心理社會性別
性別化取向與適應 生物性別與心理社會性別之差異 (依據生理特徵) 固著的 性別教色 性別刻板化 印象 刻板化 性別行為 心理社會性別(依據生理特徵、文化與環境之要求) 性別化傾向 性別化行為 情境改變 改變性別化行為,以適應情境
第二章 生理與認知功能的比較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生理的功能 認知功能
第一節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染色体的角色 睪丸 XXY XYY 卵巢 XO XXX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激素的角色 生產前,激素對胎兒的性別分化非常重要的。胚胎發育七週後,內生殖器官(睪丸或卵巢)的發高會因為Y染色体上睪丸決定因子的存在與否而異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激素的角色 懷孕三個月內.如產生二羥基睪丸素酮(一種男性激素)。男性外生殖器(輸尿管、陰囊和陰莖)及男性導管(精囊、輸精管和射精管)將會發展,而女性管腺則為遂漸退化。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激素的角色 假如沒有二羥基睪丸素酮的分泌,則會發育女性性器官(小陰唇、大陰唇及陰蒂)及女性導管(子宮、輸卵管前陰道),而男性管腺會逐漸退化。。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激素的角色 從資料顯示,男性與女性胎兒在八週後便能根據其分泌的激素來加以區別,但是,出生到八歲左右的孩童,激素的分泌極少目無功能,因此,兩性在此期間是沒有什麼差別。
如何決定性與性別 激素的角色 男性 雄性激素 鬍鬚、性器增大 女性 動情激素、黃體素 胸部增大、月經出現
第二節 生理的功能
生理的功能 一、生理構造 二、生理歷程 (一)、月經週期 (二)、雄性激素 三、大腦組織 四、身體弱點 五、運動行為
第三節 認知功能
認知功能 一、智力性向 二、記憶 三、語文能力 (一)、生物上的解釋:左右腦、胎兒期間睪 丸酮有關。 (二)、社會上的解釋:家長與師長的期待。 四、數的能力
認知功能 五、視覺~空閒能力 (一)、生物上的解釋:遺傳、激素 (二)、社會上的解釋:技巧、遊戲、玩具。 六、認知型態 (一)、女性較喜歡與人聯結的主觀場域,藝 術、人文與社會服務。 (二)、男性較愛好客觀程序型態的場域,如 數字、科學與工藝。 七、創造力
第三章 性格與社會行為的比較 性格與氣質 溝通模式 利社會行為 與權利有關的行為
第一節 性格與氣質
性格與氣質 性格:包含特質、行為、情緒以及思想。 一、性格發展: (一)、女性:養育性、情感性、大眾性、從事 家事及梳洗妝扮。 (二)、男性:統御性、果斷性、參與運動活動。
性格與氣質 氣質、指的是情緒性的心情及傾向。 二、氣質 〔一) 、在嬰兒期男嬰會顯得更暴燥易怒、情緒不安定、 不在意他人、較少的社會反應。 (二) 、三歲到五歲:男孩子通常會對挫折情境、與成 人之間衝突及造成恐懼增加的情境產生反應。 而女孩子則大多是對同濟間的衝突產生反應。 但在產生情緒反應之後、女孩也會比男孩更快 排除這些情緒。
性格與氣質 (三)十二歲以上容易出現三種情緒:歡樂、興趣及生氣。而女孩子的負向情緒表現比男孩更顯著,尤是沮喪、羞愧、羞澀、罪疚,以及自我的敵意。(四)、女孩子的強烈情緒與相關的事件有關。男孩的強烈情緒則多半與活動和成就有關。 (四)、學前幼童的情緒:女孩通常會是害怕、沮喪及快樂聯緒;而男孩則是與生氣聯結在一起。
第二節 溝通模式
溝通模式 口語溝通 (一)、男性 l、會取得口語支配性 2、比較容易打斷別人的談話 3、想掌控談話的主題 4、喜歡講笑話 5、愛講話
溝通模式 口語溝通 (二)、女性: 1、喜歡用較高的高調說話 2、允許談話被他人干擾。較願意傾聽。 3、能對他人透露較多的個人訊息
溝通模式 口語溝通 整体而言: 男性的典型口語溝通類型(口語支配、直接的陳述,有限的內在自我揭露)反映出男人對社會支配的追求及對權力和能力的關注,也會使用談話的方式去協調並維持自己的地位。
溝通模式 口語溝通 女性的典型口語溝通類型(傾聽、和緩、有禮、、對個人的自我揭露),正反映出女性的相對附屬地位及較強的人際參與需求,女性會使談話的方式去取得支持及維持關係。
溝通模式 非口語溝通 「女性化」語言型式被認為是溝通者可信賴性的依據。或許是因為傾聽者將情感分享、微笑及凝視等行為與個人開放程度相聯絡之故。
溝通模式 非口語溝通 「男性化」語言型式則會使溝通者顯得具有外向性的知覺,這或許是因為經常性與固定性的聲音會被解釋為想要去影響傾聽者。
溝通模式 非口語溝通 法社會行為上、尤其在非口語行為時,必須將情境線索謹記在心,如談話對象的性別可能會比談話的性別來的重要些。在微笑以及接觸方面也是如此。 在文化也是另一種變項:如談話距離、、、。
第三節 利社會行為
利社會行為 一、合作行為 二、同理心 三、養育行為 四、利他行為
第四節 與權利有關的行為
與權利有關的行為 在權力中心互動領域中、男性通常被認為比女性更加熟練,此類互動包括攻擊性行為、自我主張、支配性、競爭、成就、以及不合群與順從。
與權利有關的行為 一、攻擊性 (一)、生理因素 (二)、社會因素 二、自我主張:是女性的無能?或是一種 「選擇」。 三、支配性一)、領導(二)、親密關係
與權利有關的行為 四、競爭 五、成就 (一)、定義的爭議 (二)、性別適切性 (三)、種族及階級的議題 六、反抗與不合群
第四章 性行為的比較 性反應的生理學 性喜好、態度及活動 性幻想及對色情刊物的反應 性行為的解釋
第一節 性反應的生理學
性反應的生理學 興奮期 停滯期 (高原期) 高潮期 消退期 男性倦怠期 女性無倦怠期
第二節 性喜好、態度及活動
性喜好 男性立即性 女性撫慰性 女性喜歡閱讀書藉甚於情愛活動(37%、26%) 男性對性及情愛活動的興趣則勝過運動和看書(45%、41%、33%)
性態度 研究發放十八歲至二十九歲之內有79%的男性及70%的女性認為男女雙方在平常約會時發生性行為是可以接納的。 「同性恐懼」的間題
性活動 對女性來說,接吻、撫觸及擁抱為行為,可能比性交更能帶來滿足。 女性:口交比性交更能滿足,至少可以不必冒著懷孕的風險。 自慰 處女 同性戀者、雙性戀者
第三節 性幻想及對色情刊物的反應
性幻想及對色情刊物的反應 在我們社會中有一個根深柢固的信念是、男性很容易發生性的喚起、尤其是透過視覺刺激V人及他們自己的幻想。 一、色情 二、幻想
第四節 性行為的解釋
性行為的解釋 一、生理因素 (一)、激素 (二)、解剖學 (三)、進化 二、心理社會因素 (一)、雙親的影響 (二)、同儕影響 (三)、性格變項 (四)、性的腳本
性行為的解釋 三、社會文化因素 (一)、跨文化研究 (二)、社會建構 (三)、父權制
第五章 歷史的觀點 工作分化與男性支配的模式 工作分化與男性支配的解釋 工作分化與男性支配的關係
一、前農業社會 二、後農業社會 三、工業社會 第一節 工作分化與男性支配的模式 一、前農業社會 二、後農業社會 三、工業社會
第二節 工作分化與男性支配的解釋 一、生理因素 二、心理因素 三、功能因素
第三節 工作分化與男性支配的關係 一、文化/自然、公開/私人的畫分 二、戰爭理論 三、經濟理論
第六章 社會化理論與傳遞管道 社會化理論 傳遞管道
第一節 社會化理論 一、心理動力理論 二、社會學習理論 三、認知發展理論 四、性別基模理論
第二節 傳遞(社會化)管道 一、父母 二、其他親屬 三、老師 四、同儕
第七章 社會力 語言 遊戲 學校 宗教 媒体
一、忽略 二、刻板化 三、輕視 四、語言的變革 第一節 語言 一、忽略 二、刻板化 三、輕視 四、語言的變革
第二節 遊戲 一、玩具 二、運動
一、教學教材 二、課程 三、諮商 四、組織 五、風氣 第三節 學校 一、教學教材 二、課程 三、諮商 四、組織 五、風氣
第四節 宗教 宗教的教義與支配
一、電視 二、電影 三、印刷媒體 四、其他媒體 第五節 媒体 一、電視 二、電影 三、印刷媒體 四、其他媒體
第八章 對個人的影響 自我概念 心理健康 身体的健康
一、自尊 二、自信 三、自我控制和歸因 四、身體印象 第一節 自我概念 一、自尊 二、自信 三、自我控制和歸因 四、身體印象
第二節 心理健康 一、行為彈性 二、心理福祉 三、心理疾病
一、生活方式 二、因應方式 三、性格特質 四、健康醫療和研究的性偏見 第三節 身体的健康 一、生活方式 二、因應方式 三、性格特質 四、健康醫療和研究的性偏見
第九章 友誼與愛情關係 友誼 異性戀約會 婚姻關係 同志戀
一、女性與女性的友誼 二。男性與男性的友誼 三、男性與女性的友誼 第一節 友誼 一、女性與女性的友誼 二。男性與男性的友誼 三、男性與女性的友誼
一、戀愛的開始 二、關係的發展 三、權力的差異 第二節 異性戀約會 一、戀愛的開始 二、關係的發展 三、權力的差異
一、婚姻的意義 二、婚姻的分工 三、婚姻的滿意感 第三節 婚姻關係 一、婚姻的意義 二、婚姻的分工 三、婚姻的滿意感
第四節 同志戀 女性同志與男性同志
第十章 家庭關係 轉變中的台灣家庭 母親與孩子關係 父親與孩子關係
第一節 轉變中的台灣家庭 台灣家庭的演變
第二節 母親與孩子關係 一、母親角色的迷思 二、當母親的經驗
第三節 父親與孩子關係 一、障礙 二、父親的經驗
第十一章 兩性關係與平等原則 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定 第十一章 兩性關係與平等原則 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定 從男尊女卑到兩性平等的法律制度 平等原則下兩性法律之關係
第一節從男尊女卑到兩性平等的法律制度 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主要法規定人民與人民間的關係以及人民與國家的關係 在傳統法制中所設計的男尊女卑的兩性關係,被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兩性平等關係所取代。
第一節從男尊女卑到兩性平等的法律制度 憲法現增條文第九條第五項:「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第一節從男尊女卑到兩性平等的法律制度 明清律法規定: 一、「凡妻子告丈夫、則要受杖一百徒三年刑;若誣告者,則絞。相反的丈夫告妻子,則不受處罰。 二、「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願離者聽」。「其夫歐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先行審問,夫妻如願離異。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斷罪收贖、至死者絞。
第一節從男尊女卑到兩性平等的法律制度 三、婚姻中的「出妻條」:“若妻背夫在逃。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絞。相反地、「若因夫逃亡。三年之內。不告官司勿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 四、「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妒忌、惡疾」等七種情形是丈夫出妻的原因之一。
第一節從男尊女卑到兩性平等的法律制度 五、「凡子孫歐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歐夫之祖父母、父母,皆斬,殺者,對凌遲處死。」「妻歐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歐殺之若違反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去殺者,各勿論。」 六、「婦人夫亡、無子守志。合承夫份?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應繼,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嫁妝,並聽前夫家為主。」
一、憲法規範下的兩性關係 二、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二節平等原則下兩性法律之關係 一、憲法規範下的兩性關係 二、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憲法規範下的兩性關係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並保障男女同時享有憲法第八條至第十八條所規定之各種基本權利: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應考試服公務權、受國民教育權。
憲法規範下的兩性關係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 156 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
憲法規範下勞基法的兩性關係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憲法規範下勞基法的兩性關係 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憲法規範下勞基法的兩性關係 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憲法規範下勞基法的兩性關係 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憲法規範下勞基法的兩性關係 第 52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一、自由權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 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二、財產權 第 1004 條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第 1005 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第 1020-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20-2 條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 ,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 費用及其方式。
現行法律中兩性平等之規定(以民法親屬編之規定為例)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第十二章 婚姻中的兩性關係 現代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 婚姻的締結 婚姻的效力
第一節現代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 一、所謂婚姻是合法的結合關係乃是指法律上所承認得婚姻必須式合法規定得依定條件得婚姻。 二、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民法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婚姻無效 ,且依刑法237條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制裁。
第一節現代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 三、婚姻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民法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第一節現代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節現代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 四、婚姻需由男女當事人合意訂定:民法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節現代婚姻在法律上的意義 五、現代婚姻之內容依法律規定:依民法親屬編規定,一對男女結婚後,彼此在一定關係上,如姓氏、住所、貞操義務上、財產關係上受到法律的拘束。
第二節 婚姻的締結 一、訂婚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73 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第 974 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第二節 婚姻的締結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 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第二節 婚姻的締結 二、結婚 (一)、婚姻的形式要件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第二節 婚姻的締結 (二)、婚姻之實質要件 1.結婚,須經男女當事人意思合致婚姻以自由締結原則: 第 997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 院請求撤銷之。
第二節 婚姻的締結 2.結婚當事人須達到法定年齡:民法第980條 3.未成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981條 4.結婚男女當事人必須非近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二節婚姻的締結 5.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民法第 985 條 6.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984 條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間的身分關係 1.夫妻間的身分關係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間的身分關係 2.同居義務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3.住所的問題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
第三節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間的身分關係 4.夫妻問日常家務代理權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夫妻間扶養的關係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三節婚姻的效力 一、夫妻間的身分關係 6.夫妻與其共同子女間之關係 第 1089 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第三節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一)、有關共同財產制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032 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 第 1033 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 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一)、有關共同財產制 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 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第三節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一)、有關共同財產制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三節婚姻的效力 二、夫妻間的財產關係 (二)、分別財產制 第 1044 條 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 1046 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
第十三章 同居或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十三章 同居或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一、同居男女間身分的法律關係 二、同居男女間財產上的法律關係 1.男女同居時,彼此間的扶養義務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第一節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二、同居男女間財產上的法律關係 1.男女同居時,彼此間的扶養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一節 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二、同居男女間財產上的法律關係 1.男女同居時,彼此間的扶養義務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一節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三、同居男女與其共同所生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第一節 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三、同居男女與其共同所生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一節 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三、同居男女與其共同所生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節 男女同居時的法律關係 三、同居男女與其共同所生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 受影響。 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第二節 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一、夫妻離婚後,身分上之關係 二、夫妻離婚後之財產關係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第二節 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三、夫妻離婚之扶養關係。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二節 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三、夫妻離婚之扶養關係。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二節 離婚男女間的法律關係 四、夫妻離婚後之繼承關係 五、夫妻離婚後與其共同子女間的法律關係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第十四章 刑法所規範的兩性關係 刑法與兩性關係 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與家庭罪 第一節 刑法與兩性關係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與家庭罪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一、違反他人性交自由之行為 (一)、強姦罪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229-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229-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立法理由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立法理由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7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229-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29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30條(血親為性交罪)【告訴乃論】§236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31條之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節侵害性自由的犯罪 (妨害風化罪) 第233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節妨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 第237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三節妨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告訴乃論】§245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妨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 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245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三節妨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 第240條(和誘罪)【告訴乃論】第二項~§245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節妨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 第241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五章 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的現況、原因 婚姻暴力對當事人、家庭、子女的影響 婚姻暴力因應之道
第一節婚姻暴力的現況、原因 一、婚姻暴力的現況 二、婚姻暴力的原因 1.精神分析模式 2.家庭生態的模式 3.父系社會模式 4.社會情境模式 5.資源(經濟)模式 6.社會交換/社會控制模式
第二節婚姻暴力對當事人、家庭、子女的影響 一、對被歐婦女的影響 二、對家庭其他成員的影響 三、對施暴者本身的影響
第三節 婚姻暴力因應之道 一、教育 1.對女性的教育 2.對男性的教育 二、法律 三、社會 四。輔導 1.對被毆婦女的輔導 2.對歐打者的輔導
第十六章 工作與兩性關係 工作中的性別差異現象 工作中性別差異的解釋 工作中性別差異的解決方法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第一節 工作中的性別差異現象 一、男女薪資差異情形 二、性別的職業隔離形象 三、雇用方面 四、領導方面 五、酬賞分配 六。工作投入與工作壓力
第二節 工作中性別差異的解釋 一、性別角色與職業性別標籤 二、人力資本論 三、說話生歧視
一、學校教育方面 二、社會方面 三。勞動參與方面 第三節 工作中性別差異的解決方法 一、學校教育方面 二、社會方面 三。勞動參與方面
第四節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一、性騷擾的定義及分類 (一)、性的交換 (二)、敵意的環境 (三)、性的徇私 (四)、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
第四節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二、性騷擾的原因及其影響因素 (一)、個人特質方面 (二)、組織特性方面
第四節 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三、性騷擾的防治 (一)、政府方面 (二)、組織方面 (三)、個人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