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人权法学》复习串讲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张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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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人权法学》复习串讲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张晓玲 

一.人权法的概念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一,人权法是通过法的形式所规定或认可的人权。 第二,通过法的形式保障人权的主体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国际法的各种主体。 第三,人权法既可以是渗透在宪法和各个部门法中的一种综合性法律,也可以是独立的单行的人权法律。 二.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把保障权利确立为法律的最高原则。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开始进入国内法领域,产生了人权法。 1、法国《人权宣言》标志着人权法律的正式产生 《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

2、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发表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标志着人权法的新发展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出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 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 张彭春

4、中国人权法律的发展 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人民”享有的12项权利。 中国人权法律的全面形成和发展是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

三、人权法的分类和渊源 (一)人权法的分类 人权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法的渊源 1、国内人权法的渊源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条约和协议。 (7)专门人权法律规范。

2、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习惯法。

3、国际人权法分类 一类是联合国制定的人权公约;一类是区域性的人权公约。

四、人权法的原则 1、权利本位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平等保护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把不同群体的个人都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要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

3、保护弱者原则。 这一原则把每一个人当成是世界上的最高价值,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博爱。 3、保护弱者原则。 这一原则把每一个人当成是世界上的最高价值,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博爱。

第一,保护弱者是社会公正的要求。 第二,保护弱者是人道和博爱的要求。 第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政府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是:谁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关注的主要权利是什么?政府应该做什么?政策对他们有什么影响?

4、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 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是防止和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5、国家责任原则 该原则强调在国家和个人的关 系上,公民是享有权利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国家对 人权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尊重和 保护;国家责任机制是人权保障的核 心。

结论: 1、人权法的产生是伴随人权概念而产生的。 2、人权与法律密不可分。 3、宪法规定的权利都是人权,但是,人权的范围比法律权利大。 4、人权法在当代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否定了恶法是法的法律观。

第二讲 人权的概念 一、人权的概念 (一)关于人权的定义 人权(Human Rights)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从4个层次理解人权: 第一,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权是有尊严地做人的权利。 第三,人权是把人当作人对待的标准。 第四、人权有三大支柱:自由、平等、博爱。

( 二) 人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1、 古代人权思想 2、近代人权概念的正式提出 3、人权概念的发展 4、人权概念受到普遍承认 ( 二) 人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 1、 古代人权思想 2、近代人权概念的正式提出 3、人权概念的发展 4、人权概念受到普遍承认

二、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主体就是人权的享有者。 历史上人权的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主体普遍性受到普遍肯定,是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为标志。 上世纪60年代,人权主体又得到发展,从个人主体扩大到集体主体。 现在,对人权的主体仍然有不同看法。

三、关于人权的属性 (1)普遍性。主要是指人权的主体和基本原则是普遍的。 (2)本原性。它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 (3)不可剥夺性。一些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比如,人格尊严权。 (4)发展性。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发展的。

四、人权的分类 (一)两大类人权的分类 联合国的分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类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生命权;2、人格尊严权;3、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4、不受奴役权;5、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6、告知被捕和被控原因权;7、不强迫自供或认罪权;8、无罪推定权;9、迁徙的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权;10、私生活不受侵犯权;11、宗教信仰自由权;12、婚姻自由平等权;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14、言论自由权;15、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16、参政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主要是指: 1、工作权;2、财产权;3、休息权;4、男女同工同酬权等;5、参加和组织工会权;6、罢工权;7、享有社会保障权,8、对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9、适当的生活水准权;10、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11、受教育权;12、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

(二)三代人权的分类 (三)三种人权形态的分类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四)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 (二)三代人权的分类 (三)三种人权形态的分类 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 (四)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

第三讲 公民权利 一、公民权利的概念 (一)公民权利的含义 “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有特定的含义,不同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citizens’ rights)。前者是指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各种自由权和程序性权,后者是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涵盖了两大类人权。

(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 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权;无罪推定权;不强迫自证其罪权;迁徙自由权;私生活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二、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含义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生命权的含义主要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的权利;防止生命危害发生和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在当代,各国普遍通过建立各种法律制度来保障生命权,而且保护的标准在提高。 当代新发展起来的制度主要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过错责任制度;对见死不救行为制裁的制度;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制度;对大规模侵犯生命权犯罪的国际制裁制度。

三、人身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安全,居住行动自由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支配和控制。这是公民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并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任意剥夺,国际人权法把“正当程序”确立为基本人权:告知权、无罪推定权、不强迫自证其罪权、免于酷刑的权利、法庭面前平等权、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享有法律援助权、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权、上诉权等。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同国际人权法相一致。

1、告知权制度 2、司法审查制度 3、无罪推定权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 5、反酷刑制度

四、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也叫“不被了解的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权。 隐私权的核心是要求个人私生活受到尊重,没得到个人同意不受干涉。

(二)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方式: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近几十年来,隐私权的保护在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专门立法的趋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在扩大。

第四讲 政治权利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一是除个别国家外,选举权的普遍性在法律上基本得到实现。二是公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得到加强。 当代政治权利保障的两个特点: 一是除个别国家外,选举权的普遍性在法律上基本得到实现。二是公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得到加强。

17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四大政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一,知情权是人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 第二,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知情权是保护公民自己利益的手段。 二、知情权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了解权。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知情权被逐步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 第一,知情权是人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 第二,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知情权是保护公民自己利益的手段。

(二)知情权的保障 要保障知情权 ,政府就要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1、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公民应有权知道存于政府机构中的有关自己的私人信息;3、如果公民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4、政府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二)表达权的保障 民主政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而表达权是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表达自由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尊重公众的表达权,虚心听取公众意见,已成为我国扩大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特别提出: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公益性组织要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和需求等措施。国家对公民表达权的保护将更加充实和全面。

五、监督权 (一)监督权的含义 监督权(right to supervision)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监督权包含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具体权利。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监督权的保障 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人民通过行使监督权经常性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以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温家宝总理在去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讲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 生存权的概念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提出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内容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是指指:财产权;工作权;劳动保护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等;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对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推进了对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的认识。从这些权利可以推出更具体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产生标志着人权的新发展,也带来了对国家责任、人权保障机制等认识的新发展。

(三)生存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关系 生存权是人有尊严生存的权利,涵盖了从生命权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内容。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密切联系、《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发展权是要求每一个人都有权享有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

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强调的就是保障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一个主要观点。2008年12月10日,我国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座谈会,胡锦涛主席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强调:“ 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

二、工作权 (一)工作权的含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罢工权、集体谈判的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等。

国际社会对劳动权的承诺 1、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2、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 3、国际劳工组织8个核心公约 —— 1930年《制止强迫劳动公约》 —— 1948年《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公约》 —— 1949年《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公约》 —— 1951年《同酬公约》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 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 1973年《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 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

我国对劳动权利的承诺 1、宪法 2、1994年《劳动法》 3、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25个劳工公约。 5、2010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的新理念。

(二)工作权的保障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这就要求国家必须积极介入和干预市场,积极促进就业,确定公平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第一,对录用雇员的限制。 第二,对劳动时间的限制。 第三,对劳动工资的限制。 第四,对劳动条件的限制。 1、对经济自由权的积极限制 第一,对录用雇员的限制。 第二,对劳动时间的限制。 第三,对劳动工资的限制。 第四,对劳动条件的限制。 第五,通过刑法对劳动权施以特别的保护。

集体谈判权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挪威为此建立了联络理事会和技术计算委员会。 2、以法律赋权劳动者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提出“核心劳工标准”。主要包括四方面权利:工会权、集体谈判权;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禁用童工等内容。 集体谈判权被称为工会运动的基石。挪威为此建立了联络理事会和技术计算委员会。

3、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 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

(三)我国劳动权利保障的成就 与问题 1、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体系 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劳动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等。

2、我国劳动权利保障面临的问题 ——就业歧视严重 2004年全国首例乙肝就业歧视案以张先著胜诉告终;《(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定义:“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劳动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问题突出 ——劳动工资: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给出清欠农民工工资时间表: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劳动时间: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人均每周工作6.4天,每天工作9.4小时。有些地方,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1个小时左右,每月工作时间在26天以上。 ——劳动条件: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一组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人,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截止2002年,我国尘肺病累计发病病例约58万,其中已经死亡的是14万。而且,现在每年仍以1万名新发职业病患者的速度增加。

通过保障劳动权利来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1、进一步落实我国劳动法律。 通过保障劳动权利来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要注重公平”。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党的十七大报告 当前切实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就要解决好在发展中维护劳动权利问题。

2、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体系 ——应制定《反歧视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 ——澳大利亚反歧视法律主要有:1975年《种族歧视法》、1984年《性别歧视法》、1986年《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法》、1992年《残疾歧视法》、2004年《年龄歧视法》。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完善对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制度 3、加强对劳动权利的司法保护。 ——设立劳动法庭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完善对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制度

4、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国际劳工组织《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条将集体谈判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双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集体合同规定》第7条指出,“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三、社会保障权 (一)社会保障权的含义 社会保障权(right to social security)是一项综合性权利,是指个人在经济困难时享有获得国家和社会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这项权利。 社会保障可以追溯到历史上国家对穷人的救济,但是,社会保障权同救济穷人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个人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各种权利的实现;此种实现的促成有赖国家措施与国家合作,并当依各国的机构与资源量力而行。” 第25条规定:“(1)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家属健康所需的生活,举凡衣、食、住、医药及必需的社会服务均包括在内;由于失业、患病、残疾、寡居、年老,或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其他丧失生活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享受保障。(2)母亲及儿童应特别照顾及协助。”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二是通过公共预算给予财政支持;三是直接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 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制度的保障。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有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二是通过公共预算给予财政支持;三是直接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

根据《中国的生活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和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失业津贴制度、工伤津贴制度、医疗保障制度、老年津贴制度、家庭津贴制度、生育津贴制度、残疾津贴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

四、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受教育权(right to education)是指每个人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主要包括教育机会权、教育条件权、教育公正评价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受教育的主体是所有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国家提供均等的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国家有责任建立免费、公共的学校教育制度,采取实施义务教育和奖励、援助入学升学的措施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保护平等受教育权是促进人权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要求。

一、妇女人权的概念 (一)妇女人权的含义 所谓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根源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法律平等保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健康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如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

妇女人权概念第一次正式出现在1993年第二届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之中。该文件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充分和平等参与政治、公民、经济和文化生活,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 “妇女的人权应该成为联合国人权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促进有关妇女的所有人权文书。世界会议促请各国政府、机构、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加强努力,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妇女人权(Women’s Human rights)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一个人权新概念,它第一次从人和人权的高度来概括妇女权利的内容,为妇女发展提供了指导性概念,为人权研究和实践确立了一个新的评价标准,有助于消除大众人权观上的性别双重标准,促进男女平等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及意义 1、妇女人权问题提出的历史背景 2、妇女人权概念产生的时代背景 3、妇女人权概念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联合国与妇女人权 (一)联合国的妇女人权公约 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是联合国关注的优先领域。联合国制定了众多的妇女保护国际文书。

主要有:《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1949年)、《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1951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己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1958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等。在这些国际法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9年联合国又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该法律文件正式生效。这意味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提供个人申诉权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首次对“对妇女的歧视”概念下了定义。公约指出:“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作用或其目的是要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末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一界定为国际社会反性别歧视确立了国际标准。

(二)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 1、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75年6月19日至7月2日, 《墨西哥宣言》第一次给男女平等下了定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2、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80年7月14日至31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会议拟定并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简称《行动纲领》),以期早日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目标。

3、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85年7月13日至26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简称《内罗毕战略》。

4、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于1995年9月4日至15日在中国首都北京召开。 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两个主要的文件。《行动纲领》提出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应当特别关注的12个重大领域,它们是:妇女与贫困、妇女的教育与培训、妇女与保健、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妇女与武装冲突、妇女与经济、妇女与经济、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妇女人权、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女童问题等。妇女人权是《行动纲领》12个重大关切领域之一,也是贯穿其他领域的一个主题。

联合国还建立了专门性的妇女机构:妇女地位委员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秘书长两性平等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 2010年7月2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加妇女权能署,简称“联合国妇女署” 。

三、妇女人权与反性别歧视 (一)性别歧视的定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给“对妇女的歧视”下了定义。公约指出:“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作用或其目的是要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一界定为国际社会反性别歧视确立了国际标准。

反性别歧视的另一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是1993年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的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该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消除基于性别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首要目标”,要求将妇女人权列为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的优先事项。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强调“防止和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歧视”,并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和实现男女平等,是人权问题和社会正义的条件,不应孤立地视为是妇女问题。” 这些国际人权文件对性别歧视的界定,对性别平等与人权关系的阐述,为国际社会认识和消除性别歧视,提供了一个国际标准。

(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与实践 性别歧视是性别不平等的产物,性别歧视的根本原因是妇女没有被当作平等的“人”来看待,妇女的权利没有被当作人权。 国内外反性别歧视的法律及其发展。立法禁止歧视;立法禁止性骚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社会边缘妇女;立法改变性别传统观念和模式。挪威“父亲产假配额计划” 。

四、妇女人权与反对妇女的暴力 (一)何谓对妇女的暴力

1993年联合国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宣言》。该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

宣言在第2条列举了了对妇女暴力行为范围:(1)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在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而引起的暴力行为、强奸配偶、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2)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虐待。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3)国家施加的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不论其在何处发生。宣言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理解还不仅限于这些方面。

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它将从11月25日持续到12月10日,又名为“16天运动”。 

(二)反对妇女暴力的意义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也危害了家庭和谐,影响到孩子的正常成长,危害着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反对妇女的暴力是保障妇女人权的要求,也是保护家庭和社会的要求。

第七讲 联合国人权保护制度

一、国际人权宪章 (一)《国际人权宪章》的构成 《国际人权宪章》主要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构成。它们是联合国促进、监督和保护人权活动的主要依据。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三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标志着人权发展一个新阶段的开始。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序言、5篇、31条组成,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其主要内容有:工作权;劳动保护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等;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适当的生活水准权;对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公约包括序言和六个部分,共53条。它对个人的各项公民和政治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公约序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于恐惧和匾乏的自由的理想。”

克减规定对公约的下述条款不适用:第6条(生命权)、第7条(免受酷刑权)、第8条第1、2款(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不得强迫役使)、第11条(不受仅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的权利)、第15条(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的约束权)、第16条(法律前的人格权)、第19条(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二)国际人权法的产生 以及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 1、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国际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原则、规定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人权法是二战以后产生的。

第二,国际人权法既规定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人权法的特点 第一, 国际人权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条约 第二,国际人权法既规定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主体,在某些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国际人权法的主体 第四,它们是公开的 ,所有的规则或多或少是明确的; 第五,严重违反公约通常会导致国际条约义务的终止,但是,在国际人权法中并非如此。 第六, 对一些条款的克减。

3、国际人权公约的加入方式和缔约国的义务 4、国际人权法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 国际人权法的产生给国际法带来的重大变化,就是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等国际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有向国际人权机构控告国家的权利,获得国际法救济的权利;个人要为其所犯罪行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二、联合国的人权机构和制度

(一)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的组成、职能和地位。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人权理事会由47个成员组成,成员构成以公平地域分配为基础,其中非洲13席,亚洲13席,东欧6席,拉美和加勒比8席,西欧和其他国家7席(包括北美和大洋洲);人权理事会成员由联大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当选成员必须获得联大191个成员国半数以上票支持,即至少96票,

(一)人权理事会 对于严重并有计划侵犯人权的理事会成员,联大可经三分之二成员国同意中止其成员资格;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在连续2任后不能连任;人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会议不少于3次,总会期不少于10周,并可召开特别会议;人权理事会负责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作出阶段性人权状况回顾报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定期普遍审查机制的审查。

(二)妇女地位委员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9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6月成立。该机构的职责是研究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就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权利的进展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对在妇女权益方面需立即引起注意的事项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妇女地位委员会 制定有关妇女地位的公约、宣言;监督重要国际文件的执行;就有关妇女问题筹备和召开会议;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和预算;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妇女活动等。1974年,中国首次当选为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成员国,并派代表团出席了第25届妇地会会议。

(三)人权高级专员 人权高级专员的职能和任期。 (四)特别报告员和专家工作组制度 特别报告员和专家工作组的构成、职能和任期。 (五)1503程序 1503程序的形成和发展。

联合国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机构: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专门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六)妇女署 妇女署的产生、职能和地位。 联合国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机构: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专门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

(七)国际人权条约机构 1、《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人权事务委员会 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委员会

5、《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986年设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6、《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委员会 7、《移民工人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移民劳工及家属权利保护委员会 8、《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6年,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第八讲 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

一、《欧洲人权公约》 和《欧洲社会宪章》

(一)《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欧洲人权公约》是最早的地区性人权公约。它于1950年通过,1953年生效。只有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该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和保护。

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生效前,《公约》规定的监督机构主要有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以及已经存在于欧洲理事会框架内的部长委员会。 现在是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

(二)《欧洲社会宪章》的主要内容 《欧洲社会宪章》于1961年通过,主要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欧洲社会宪章》的执行机制。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

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 (一)《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 的主要内容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利宪章》于1981年由非洲统一组织首脑会议通过,1986年开始生效。该宪章试图在非洲统一组织这一政府间组织的框架内建立起一套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体系。

宪章由序言和三个部分共68条组成。序言指出,非洲统一组织考虑到其宪章规定的“自由平等、正义与尊严是非洲各国人民实现其合法愿望的主要目的”;重申从非洲根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协调并加强非洲各国间的合作与努力以改善非洲人民的生活的誓约;同时认识到,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要实现和尊重民族权,保障人权实属必需;确信必须对发展权给予特别关注,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但在普遍性上而且在概念上均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可分离,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

(二)《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的执行机制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的执行机制。 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委员会介绍。

宪章在非洲统一组织内部设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监督公约的实施。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促进人权和民族权利,保证人权和民族权利在《宪章》拟订的条件下受到保护,应缔约国或非统等机构的要求解释《宪章》的一切条款等。委员会可以采用任何适当的方法来行使职能,并有权处理各缔约国的来文。对其他来文,包括个人来文,如果经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也可以审议。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职能与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的职能类似。 1998年6月,非洲国家首脑第三十四届会议在布基纳法索通过了《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职能与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的职能类似。

三、《美洲人权公约》 (一)《美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1969年,美洲国家人权特别会议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

(二)《美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机制 《美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机制。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介绍。

2005年11月21日,亚洲议会和平协会第六届年会21日通过了《亚洲国家人权宪章》。 宪章在序言中指出,本宪章强调自决权、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神圣和统一的,并构成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础;经济、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权利,各种人权应给予同等重视;人民应有权决定其国家政治体制,控制和完全利用其国内资源以及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宪章》强调,在实现人权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要避免双重标准和使人权问题政治化。宪章列举了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自决权、发展权、性别平等、禁止奴役、自由与人身安全、禁止虐待、特性权、国籍权、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禁止歧视、法前平等、平等审判权、自由公正选举权、非追溯原则、财产保护权、平等享有公共服务权、受教育权、平等生活权、个人及家人生活的保护权等。

——国际上争论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 在国际上围绕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争论的实质是发展中国家在促进人权方面是否有权选择符合自己国情的人权保护模式和道路?各国人民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应该受到尊重。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1段:“世界人权会议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他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第3段:“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个人人权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集体权利属于人权吗? (二)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个人人权包括哪些内容? 第二,集体权利属于人权吗?

《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1968年在伊朗首都德黑兰召开了第一届世界人权大会,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下而通过的《德黑兰宣言》对两类权利关系作了说明:“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不可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 1993《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肯定了两类权利是不可分割的:第3条“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的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方式全面看待人权”。

第二,集体权利属于人权吗? 《发展权利宣言》的第一和第二条指出:“第一条 1、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2、人的发展权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人权两公约中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主权。”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一)国家主权的定义。 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二)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在很长时间内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务,但是,国际人权保障机制的出现,使人权不再是纯粹一国的内政,而成为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主题。人权的国际保障为人权提供了更多的保护途径,而当代人类面临的一些挑战也必须借助国际机制来解决。比如,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打击毒品走私问题、解决环境保护问题、难民问题、艾滋病、禽流感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合作。

但是,国际人权保护决不是否定国家主权。相反,它建立在尊重主权基础之上。离开了主权国家的合作,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而人权的国家保护是基本的保护。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主要是靠主权国家自己采取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来解决。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不能凌驾于国内法上,国内法不能破坏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以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作准绳调整。

考题类型说明: 一、辨析题(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二、简答题 三、论述和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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