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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志工講習 主講人: 地籍資料課課長 劉曉芬 實價登錄實務之簡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簡報大綱 實價登錄Q&A 實價登錄案例分享與討論(買賣篇)

實價登錄Q&A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買賣案件 第三章 裁罰 第四章 資訊查詢 第五章 其他

第一章 通則

Q1政府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 何時施行? A1 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係為促進不動產交  何時施行? A1 政府推動實價登錄係為促進不動產交 易資訊透明化,希望能大量蒐集成交資訊,並在保障民眾隱私的前提下,提供大眾查詢,降低資訊不對稱情形。 施行日期:行政院定自101年8月1日施行。

Q2什麼情形要申報登錄成交資訊? 申報登錄之期限為何? A2 1.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  申報登錄之期限為何? A2 1.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 ,應於登記完畢次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 2.租賃案件:透過仲介業者成交之租賃案,應於  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仲介業者申報登  錄。 3.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含  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成屋),應於委託  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  登錄。

Q3如何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 A3 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得選擇透過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申報登錄或填寫申報書後臨櫃申報登錄。

Q4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以網 路申報的好處有哪些? A4 不用舟車勞頓及風吹日曬 隨時都能申報。  路申報的好處有哪些? A4 不用舟車勞頓及風吹日曬 隨時都能申報。 免除臨櫃申報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核對身分無誤始得受理之繁瑣程序。 線上申辦系統可以自行帶入買賣申報標的資料,節省自行逐筆輸入資料時間,亦可免除往返實價登錄處臨櫃申報之通勤時間。 在申報期限內得隨時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且不必檢附相關文件。

Q5如何得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 線上申報登錄的操作程序? A5  線上申報登錄的操作程序? A5 內政部為讓申報人清楚操作程序,將線上教學教材,置於內政部地政司「實價登錄專區」供大家了解,如有需要者得自行下載觀看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Q6如果已於線上填寫表單(網路登錄 ),但無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 證),應如何臨櫃申報? A6  證),應如何臨櫃申報? A6 如申報人已於線上填寫表單,並列印申報書用印後,應攜帶申報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本府地政局或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處辦理臨櫃送件

Q7如無電腦或網路設備而採臨櫃申 報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7  報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A7 建議可事先填妥紙本申報書,並攜帶契約書(公契及私契)、不動產說明書、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地籍謄本等不動產相關文件,俾作為申報人登錄之依據 。另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Q8實價登錄是否只要申報登錄房地  成交價? A8 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以讓大眾了解各成交案件之差異性。

Q9可以將填妥之申報書郵寄至地政 事務所申報登錄處辦理嗎? A9  事務所申報登錄處辦理嗎? A9 申報登錄處僅受理現場申請,不開放郵寄申請,建議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以網際網路申報登錄。

Q10假設買賣案件於101年9月1日登 記完畢,該買賣案件申報登錄 期限之最後一日為何? A10   記完畢,該買賣案件申報登錄   期限之最後一日為何? A10 買賣案件必須在買賣移轉登記完畢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故101年10月1日為該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期限之最後一日。

Q11申報登錄期限之最後一日如為 假日時,是否可以順延至下一 個工作日? A11 可以。

第二章 買賣案件

Q1買賣案件之實價登錄,可否於買 賣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 一併申報? A1  賣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  一併申報? A1 申報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辦理實價登錄,所以主管機關要在「辦竣」買賣登記後始得受理申報,不能在收件時一併申報。

Q2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買方)、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 申報責任? A2 同一買賣案件,申報義務人順序如下: 委由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而係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也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權利人(買方)」申報登錄;權利人(買方)有數人時,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

Q3數人共同承買的不動產,誰要負  責申報? A3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買方)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者,當權利人(買方)有數人時,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而會同申報時,僅於申報書申報人填寫一人資料,並於備註欄註明會同申報之共有人人數等字樣即可;協議一人申報時,由該人填寫申報書,不用檢附協議文件。

Q4如果我賣房子給哥哥,是二親等 間之買賣,要辦理實價登錄嗎? A4 要。  間之買賣,要辦理實價登錄嗎? A4 要。 只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竣「買賣登記」的案件,不論支付價金多寡,都要依規定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並在申報書備註欄註明為親友間移轉之特殊交易情形。

Q5如果買賣完即出國無法於規定時 間內申報,可否申請暫緩申報? A5 不可以。  間內申報,可否申請暫緩申報? A5 不可以。 建議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以網際網路申報登錄,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

Q6地政士能委託其他人申報登錄嗎? A6 地政士以網際網路申報時,僅能使用本人之自然人憑證申報;若至申報登錄處臨櫃申報時,可委託登記助理員申報,惟須提出地政士之委託書(已於申報書簽章則免附)及身分證明文件。

Q7我要申報登錄實價,請問受理單 位有無轄區限制,其範圍如何? A7  位有無轄區限制,其範圍如何? A7 凡買賣成交之不動產是位於臺北市轄區,可至本府地政局或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辦理申報登錄事宜;但位於其他縣(市)所成交之不動產,則須至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申報登錄事宜。

Q8買賣案件的申報原則為何? A8 一個登記案件無論幾筆土地與建物合併交易時,均以主要建物門牌號為主(有獨立門牌之車位,併主要建物申報),並視成交總價之數量進行區分。 範例

第三章 裁罰

Q1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是否會  處罰? A1 權利人(買方)如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不會直接處罰,而會給予一次限期改正的機會,但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則會處以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的罰鍰,並再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如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則直接裁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如屆期未改正者,則按次處罰至完成改正為止。

Q2申報人如遭政府機關認定有申報登 錄不實之虞,應如何主張權利? A2 於政府機關要求說明時,申報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或不動產說明書等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 如已遭主管機關裁罰,則可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

Q3如果申報人對主管機關因認定申 報登錄不實而為裁罰之行政處分 不服時,有無救濟管道? A3 如對主管機關所為之裁罰不服,可依訴願法之規定,於裁處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第四章 資訊查詢

Q1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實際資 訊,皆會對外公開?公開的方式 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A1 主管機關就申報登錄之資料篩選整理後,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舉例來說:如成交案件係位於地政路1號,則以地政路1~50號公開查詢。該區段化方式亦會視各個地區不同發展程度,因地制宜彈性呈現。

Q2申報登錄後,買賣案件有哪些資  訊及內容可供民眾查詢? A2 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主要分別為: 交易標的。 價格資訊。 標的資訊。

第五章 其他

Q1臺北市實價登錄申報義務人之主 管單位為何? A1 依申報義務人類別區分如下: 權利人(買方):地政局地價科。 地政士: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管單位為何? A1 依申報義務人類別區分如下: 權利人(買方):地政局地價科。 地政士:地政局土地開發科。 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

Q2主管機關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  實性? A2 申報人完成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後,主管機關將進行查核,得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書,或通知權利人(買方)、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等陳述意見,或直接對相關業者進行業務檢查,確保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Q3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 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 反映? A3 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  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  反映? A3 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 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證明資料向地政局反映。

Q4如果申報後發現原申報登錄資料  有誤,可否申請更正原申報內容 ?應如何更正?

A4 申報登錄後原申報內容有誤須更正者,申報人於該案件申報登錄期限內,得採網際網路或臨櫃方式撤銷原申報登錄資訊,申報時應於申報書備註欄載明撤銷更正之理由。

A4 原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者,以網際網路方式更正申報內容;如原以臨櫃方式申報登錄者,仍應以臨櫃方式申請更正原申報登錄資料。 如係臨櫃申請更正登錄資料者,應攜帶不動產說明書或契約證明文件,至本府地政局或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處申請更正;申報登錄處於審核身分無誤後,會註銷原申報登錄資料,由申報人依規定重新辦理申報,如未於申報登錄期限內重新申報登錄者,視為逾期未申報。

實價登錄 案例分享與討論 (買賣篇)

【案例一】建物申報方式-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公設)分列 18.建物 縣市 區鄉 鎮市 段小段 建號 建物面積(m2) 權利範圍 建物移轉面積(m2) (申報人得免塡) 臺北市 中山區 00段一小段 1100 86 1/1 1158 100 1/47 2.13 1159 50 1/6 8.33 專有部分 公一 公二 ★上開案例於專有部分移轉權利範圍「1/1(全部)」時,總面積合計96.46 【特別提醒】若專有部分移轉之權利範圍「非全部」時,公設之權利範圍應再乘以專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始為正確。 18.建物 縣市 區鄉 鎮市 段小段 建號 建物面積(m2) 權利範圍 建物移轉面積(m2) (申報人得免塡) 臺北市 中山區 00段一小段 1100 86 1/2 43 1158 100 1/94 1.06 1159 50 1/12 4.16 專有部分 公一 公二 ★專有部分移轉權利範圍「1/2」時,總面積合計48.22      (小數點以下第二位與移轉權利範圍為全部時有些許差異,但不影響申報正確性)

【案例二】以下4專有部分建號均分攤有同一建號2532 共有部分,請依下表分列申報 (1)2442建號持分 1/1   (本建號分攤共有部分2532建號1425/200000及2533建號1991/200000) (2)2425建號持分899/100000(本建號分攤共有部分2532建號1/200000) (3)2426建號持分899/100000(本建號分攤共有部分2532建號1/200000) 18.建物 縣市 區鄉鎮市 段小段 建號 建物面積(m2) 權利範圍 建物移轉面積(m2) (申報人得免塡) 臺北市 信義 00段一小段 2442 214.84 1/1 2532(2442建號公一) 14052.49 1425/200000 2533(2442建號公二) 1444.5 1991/200000 2425 165.30 899/100000 2532(2425建號公設) 899/20000000000 2426 2532(2426建號公設) 2427 610.04 2532(2427建號公設)

【案例三】專有部分建物面積=主建物總面積+附屬建物面積 18.建物 縣市 區鄉 鎮市 段小段 建號 建物面積(m2) 權利範圍 建物移轉面積(m2) (申報人得免塡) 臺北市 中山區 00段一小段 1100 86 1/1 1158 100 1/47 1159 50 1/6

【案例四-1】買賣登記:一建物之基地坐落跨二行政區

【案例四-2】買賣登記:一建物之基地坐落跨二行政區

【案例四-3】買賣登記:一建物之基地坐落跨二行政區

【案例四-4】買賣登記:一建物之基地坐落跨二行政區

【案例五-1】共有部分(公設)車位及車位基地持分買賣 之申報方式

【案例五-2】共有部分(公設)車位及車位基地持分買賣 之申報方式

【案例六】地上權建物買賣,建物辦「買賣」登記應辦理實價登錄申報,土地辦「地上權讓與」登記免申報

【案例七-1】購買4個公設車位,2個專用、2個於權狀註記與其他數個專有部分建號共用 專有部分3282建號分攤下列4個共有部分(公設): (1)3389建號323/76000 (2)3390建號281/71000(含車位編號B4-133、B4-134、 B1-518、B1-519持分各122/71000, 另權狀註記B4-133、B4-134與3201~3384建號共用) (3)3391建號323/76000 (4)3395建號1307/76000

【案例七-2】購買4個公設車位,2個專用、2個於權狀註記與其他數個專有部分建號共用

【案例七-3】購買4個公設車位,2個專用、2個於權狀註記與其他數個專有部分建號共用

【案例八-1】交易標的含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提醒:僅移轉未登記建物,免申報】

【案例八-2】交易標的含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提醒:僅移轉未登記建物,免申報】

再次提醒 使用憑證申報好處多多,請好康道相報,感恩!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