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Four The Subject of 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七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Chapter Four The Subject of Relation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本章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 四、国际组织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1.国籍的概念 2.国籍的冲突 3.国籍冲突的解决:关于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关于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 2.住所冲突的解决:关于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关于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三)国籍法主义和住所地主义之间的冲突: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二、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1.成员国籍主义 2.设立地主义 3.住所地主义 4.准据法主义 5.实际控制主义 6.复合标准说 (二)法人的住所 1.管理中心所在地说 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3.法人住所依其章程之规定说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1.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概念 2.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1)国际立法认可方式 特别认可程序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概括认可程序 一般认可程序
三、国家 1.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2.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3.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是无限责任。 4.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它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三、国家 1.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2.国家豁免的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3.国家豁免的理论 绝对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理论 限制豁免论 废除豁免论 (二)国家豁免问题 1.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2.国家豁免的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3.国家豁免的理论 绝对豁免论 国家豁免的理论 限制豁免论 废除豁免论 平等豁免论 4.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四、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关系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须的 (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际组织是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商事关系 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须的 3.政府间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来自成员国的授权,那么,成员国为什么要授予这种特权和豁免权呢?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职能说;另一种是代表说。 (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适用其行为地法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的概念 2.国民待遇的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能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一)国民待遇 1.国民待遇的概念 2.国民待遇的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 (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 (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概念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三)优惠待遇 1.优惠待遇的概念 2.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区别 3.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
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四)普遍优惠待遇 1.普遍优惠待遇的概念 普遍的 2.普遍优惠待遇的特点 非歧视的 非互惠的 1.普遍优惠待遇的概念 普遍的 2.普遍优惠待遇的特点 非歧视的 非互惠的 (五)不歧视待遇 不歧视待遇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不歧视待遇是歧视待遇的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