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第二讲 民事主体法律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李雅云
第二讲 民事主体法律制度 民事主体又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人格。 包括自然人\法人\自然人合伙,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概念:有生命的人。 含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与自然人的概念是有区别的 公民是法律概念,国籍 人民是政治概念
(二)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可放弃和被剥夺。
(三)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 实际是法律认可的行为人的“本领”。
《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
按照自然人的年龄和心智健全状态(包括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健康状态)这两个主要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个种类: 2.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及划分标准 按照自然人的年龄和心智健全状态(包括智力发育程度和精神健康状态)这两个主要标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个种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
3.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心智健康的衡量标准:意思能力(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经过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况: 1.看行为是否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 2.看行为是否符合“零用钱条款”。 3.看行为是否属于“纯获利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允许把某些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 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 法律允许把某些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问题: 16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
“禁治产人” 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转成 “禁治产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 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 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1.法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2. 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其他近亲属;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担任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近亲属和朋友。
二、法人制度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者,团体人格也。
人类本性喜欢结成团体而生存,但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却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法人制度确认了团体享有法律上之主体地位,是法治社会中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制度。
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适合于贸易和商业阶层的法人制度,但它承认经过特许设立的社会组织享有民事主体地位;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确立了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首先能在德国确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日尔曼法系中,立法受到了团体主义和社会本位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学者:“法人制度的出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法律技术进步的结果,是一种经济生活的客观现实与法律技术运用相结合的产物。”
新中国,真正承认和确立法人制度二十多年,其间又正值国家处于重大变革时间,故法人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退出 法人的人格否定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代理与代表 法人财产(国企财产分红?) 法人责任(民事经济、社会责任、政治责任(国家经济安全)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构这四个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形成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 现在又加上“员工”。如罢工。 五大因素渗入治理。
法人的优点: (1)“长生不老”。 (2)迅速积聚资本。 (3)发挥的群体智慧。 (4)风险分担和承担有限责任。 (5)法人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人力资源的良好配置。
(二)法人成立的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 社会团体法人。 其中,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全面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公司等都是企业法人。
(三)企业法人 1.两种立法 “A轨道上的企业立法” 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条块分割的办法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条例》 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按照资本的来源、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按照投资人基于资本所应负的投资风险责任: “B轨道上的企业立法” 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法人(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依法规范行使股东权 公司人格否认,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虚假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民事责任, 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公法义务。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法人人格独立理论的漏洞起到填补作用,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一种完善和发展。
2.公司法人的特征 (1)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 (2)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 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规避合同义务或侵权产生的债务的行为、规避法律。即以法人形式为手段或为掩护,实现其非法目的。如,股东采取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而无其他经营目的
3.公司资产不足 4.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担保和借款,让公司为股东背债。 3.公司资产不足 4.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担保和借款,让公司为股东背债。
如,法人的成员(股东)以法人名义承担债务或承担与法人本身极不相称的风险,而法人本身不可能因承担此风险受益,造成法人成员获益,法人受损,以达成回避债务之目的。 5.规避法律、违法、犯罪行为。 即利用法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揭开公司的面纱” 否认公司人格,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 ,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或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以破坏公共利益,使不法行为正当化,或者是利用法人人格袒护欺诈或犯罪,法律则将公司不视为独立人格,只是多数人之组合而已。
2.人格混同的行为,如公司空壳化 一人公司中,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公司形同虚设,股东与公司不分,母公司与子公司人格混同。 在股份公司中,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如,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通过某一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成为该股东工具,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企业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不参与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如,劳工安全卫生标准、劳动保护、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彻底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消除童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2.环境保护义务(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技术的发展与推广) 3. 反商业贿赂和腐败。
4. 合理配置资源、 5. 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诚信商誉 6. 提高就业水平和促进社区稳定等方面,尽社会责任, 7 4.合理配置资源、 5.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诚信商誉 6. 提高就业水平和促进社区稳定等方面,尽社会责任, 7.扩大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8. 慈善捐助 9.参与社会管理
四、公司企业法人承担社会责任 继人才、技术、管理、标准、认证等要素之外,一个新的重要的竞争力因素。 不是计划经济下企业成为“小社会”、“半社会”。不是企业把员工的生老病死、住房、养老、子女入托入学都包揽。 市场经济下,企业享受到了社会给予的自由竞争机会和获利,要回报。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提供了 与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而非单纯的危害控制或者公关活动。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为企业提供了 与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而非单纯的危害控制或者公关活动。
过去,强调企业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 现在,强调企业大力支持政府工作,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 过去,强调企业服从政府的统一管理和领导, 现在,强调企业大力支持政府工作,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
例如:在美国,沃尔玛公司已经开始协助联邦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重新制定美国的医疗政策: 该公司的“4美元处方药计划”和“店内诊所”等方案,不仅有助于降低美国的医疗提供成本,还帮助沃尔玛的客户和员工减少了医疗开支。
例如,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保护隐私权,拒绝黄色、恶俗,协助和参与到政府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代为监管网络。
企业帮助政府增加服务,降低成本: 例如,企业通过研发先进治安器材、捐助安全器材,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采用精益流程和IT改进措施进行保安。
例如:保险公司为小区居民赠送平安险。(或者政府投保) 在西班牙,医疗保险提供商Adeslas正与巴伦西亚省政府合作,目的是提高医院和诊所的运营效率。
“企业是要跟很多利益相关方打交道的,其中必须要和政府建立关系,政府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推动方,也是一个纳税人。” ——2010年9月13日-15日在中国天津召开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Tarun Khanna的发言
企业不仅应该关注自己的社会形象,而且要关注政治形象。 如果一个企业在政府中的声望很高,也是稀缺资源。 企业应当树立支持政府工作为己任的观念。 企业不仅应该关注自己的社会形象,而且要关注政治形象。 如果一个企业在政府中的声望很高,也是稀缺资源。 企业应当树立支持政府工作为己任的观念。
政府雇佣某专业公司,帮助审核企业家获得政府补贴的资格。 该公司履行着一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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