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的設立與合併 林本炫 93.11.11
私立學校的設立 私立學校具有公共性 私立學校是非營利組織。 是「捐資興學」,非「投資辦學」
私立學校的組織型態 依規定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 因為是財團法人,所以必須有設校基金。
法人的類型 財團法人:財產的集合 社團法人:人的集合 財團法人不是一般所以為的企業集團的「財團」。 財團法人都是「非營利性」的 社團有營利性的和非營利性的。前者如公司法人,後者則為一般的民間社團。非營利又分公益性的和自利型的。
法人的組織 董事會是財團法人法人的執行機關,不是「最高權力機構」。 社員大會是一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營利法人的最高權力機構。
學校和宗教團體等 同時具有財產的集合和人的集合兩種成分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制下,以財團法人的型態成立。(宗教團體實際上以寺廟而登記,但「寺廟」並非法人) 以財團法人成立,則人的成分被排除。因而以大學法和私立學校法強化與人有關的權益保障與權利義務。
私立學校董事會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 董事身份的限制(私立學校法第14-19條) 創辦人遴選第一屆董事報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注意「核備」兩字)(私立學校法第20條) 董事會選聘下一屆董事:本屆董事加推1/5名額進行選舉。(私立學校法第22條)why? 因為財團法人沒有「成員」,無法「選舉」產生新任董事。
董事席次 相互買賣是違法的。 實際上不少私立學校董事進行席次買賣,並且將席次當做「股份」概念加以讓渡。 一旦被教育部發現此類違法行為,董事會將被解散並且移送法辦。
私立學校經營不善 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停辦(學校)或依法解散(財團法人)之。(69條) 停辦後可捐贈給政府,或者依法辦理清算。
由董事會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停辦(學校)或依法解散(財團法人)之。(69條) 停辦後可捐贈給政府,或者依法辦理清算。 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以不可能「賣」或贈給企業集團) 依捐助章程之規定。 捐贈與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注意「捐贈」兩字) 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結論 私立學校有可能被「併購」或「合併」嗎? 合併有可能:但前提是捐贈。有人會這樣做嗎? 目前已經實際上有合併案發生,但卻是嚴重違法的:買賣席次,或者拿錢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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