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法 1996年10月1日实施,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从新修正的行政处罚法。 政策法规科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施行,共8章64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件
行 政 处 罚 法 一、行 政 处 罚 的 概 念 行政处罚法是指实施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行 政 处 罚 法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 行政处罚监督原则 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 保障权利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 政 处 罚 法 行政处罚不得以罚带刑原则 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 障 权 利 原 则 6、申请复议权 1、知情权 7、提起行政诉讼权 2、陈述权 8、行政赔偿请求权 3、申辩权 9、拒绝缴纳权 行 政 处 罚 法 保 障 权 利 原 则 6、申请复议权 1、知情权 7、提起行政诉讼权 2、陈述权 8、行政赔偿请求权 这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 3、申辩权 9、拒绝缴纳权 4、听证申请权 5、申请回避权
三、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1、警 告 2、罚 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 政 处 罚 法 三、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1、警 告 2、罚 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法 四、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情 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 1 2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 从重处罚的情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 1、未满14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超过追诉时效。 行 政 处 罚 法 不予处罚的情节 1、未满14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超过追诉时效。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 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 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行 政 处 罚 法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 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行政违法行 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1、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 正的。 的。 行 政 处 罚 法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1、危害社会管理秩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 正的。 2、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的。 3、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 态的。 4、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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